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587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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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免于证明的事实
C
本题考查自认和证明责任的分配。
《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在本题中,张某是在庭前调解中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后来调解并未达成,因此不构成自认,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针对郭某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仍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
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3.甲欠乙20万元,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甲发出了支付令。
如果甲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暂无清偿能力,请求延缓债务清偿期限的书面异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乙不同意的除外
D、异议期间届满,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8章>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考查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甲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项正确。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乙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房屋质量存在瑕疵拒绝付款,随后甲公司将房屋转租于丙公司。
乙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要参加仲裁,必须与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机构应在征得甲、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丙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C、丙公司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D、仲裁机构可依职权或者根据甲乙双方的申请,追加丙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仲裁
第25章>
第4节>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A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具有自愿性,如丙公司希望通过仲裁解决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合同纠纷,应与相对方达成仲裁协议。
故A项正确,BCD项错误。
5.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应当发回重审
B、由于第二审程序特殊救济、监督功能,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C、第二审程序对于原判决事实清楚的,只是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D、第二审程序中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不得越级审理
第15章>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考查第二审程序的特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故A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
6.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
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
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41题,单选)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
B
本题考查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
《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因此,被执行人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
所以,C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7.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
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
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48题,单选)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第19章>
申报权利
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
因此,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的,都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所以,C项说法正确,AB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8.老张育有一子小张,大学毕业后小张去沿海城市创业,发家后从未回老家探望过父亲。
愤怒之下,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500元。
法院受理起诉后向小张送达应诉通知书,但发现小张在一周前因酒精中毒而意外死亡。
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裁定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C、裁定诉讼中止
D、裁定不予受理
第13章>
第2节>
起诉、立案登记
①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老张的起诉,但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9.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
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三35题,单选)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2章>
合议制度
本题考查审判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见,二审发回重审与再审都不得适用独任制,故A、B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可见,一审普通程序必须适用合议制,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故D选项正确。
10.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39题,单选)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第10章>
人民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本题考查诉讼和解。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从一般原理来讲,如果不制作调解书,诉讼和解则不会对当事人产生强制的约束力,单纯的和解协议也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达成和解之后,原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
因此,A和B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11.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证人
B、合议庭的人数组成必须为3人
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D、我国所有民事案件的审理都为两审终审制
回避制度
考查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A项错误,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畴。
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规定民事一审及二审案件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但并未限定为3人;
D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为一审终审。
12.关于再审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未作书面表示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B、已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发现原判决虽理由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遂对原判予以维持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维持原生效裁判的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D、丁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审理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本着一次解决纠纷原则对该新请求予以判决
第17章>
第5节>
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根据《民诉解释》第412条的规定,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1款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B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38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C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405条第1款的规定,D项错误。
13.甲为乙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甲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丙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甲分支机构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大量货物毁损,给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现丙企业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则关于本案的被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以甲和乙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B、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C、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
D、若甲为乙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则应当直接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5章>
原告与被告的类别
考查法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民诉解释》第53条规定: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故C项正确。
14.贾彬诉黄亮侵犯名誉权一案经A省M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后,黄亮以法院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由申请再审。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个?
A、黄亮应当向A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B、如果法院在对黄亮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了抗诉,法院应当直接裁定再审
C、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黄亮的再审申请,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D、黄亮可以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
①《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案中贾彬与黄亮均为公民,故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且申请再审时,不停止执行。
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6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再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因此B选项
15.蒋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庄岩的财产,法院将庄岩家中的一套珍藏版实木家具列为执行标的。
执行过程中,庄岩的同事王华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自己才是该套家具的所真正所有权人,但庄岩坚称该套家具属于自己。
经审查,法院裁定驳回了王华的异议,王华因此欲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王华是原告,蒋敏和庄岩是共同被告
B、王华是原告,蒋敏是被告,庄岩是第三人
C、王华是原告,其有权选择以蒋敏为被告,或者以庄岩为被告
D、王华是原告,庄岩是被告,蒋敏是第三人
①《民诉法解释》第307条规定: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本案属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将申请执行人蒋敏作为被告,同时被执行人庄岩反对案外人王华提出的异议,故应当将蒋敏和庄岩作为共同被告。
16.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39题,单选)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第9章>
送达方式
本题考查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入拒收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的留置送达是正确的。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并不影响送达的生效,B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
17.甲乙两个工厂均向丙的农田排放工业污水,造成丙的农田里的种植物大量死亡,丙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则关于甲和乙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倘若丙只起诉甲,则应当只列甲为被告
B、甲和乙为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均应当列为被告
C、倘若丙只起诉甲,则应当列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甲和乙为本案的普通共同诉讼被告,可以由丙自由决定起诉哪一方
必要共同诉讼
考查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共同诉讼,本案中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故甲和乙应当作为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参加诉讼。
18.根据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C、涉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90日内即视为送达
D、A国人甲在我国某市无经常居住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对甲适用
第22章>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对在我国领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当事人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不是对所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所适用的送达方式,D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269条、第267条的规定,A项、B项、C项错误。
19.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提交证据到人民法院。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到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到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到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到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29章>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此题考查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
根据《仲裁法》第68条的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项正确。
20.仲裁案件当事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协商,就已经提交仲裁的争议达成和解协议。
随后,申请人甲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
后甲公司反悔,此时甲、乙两公司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A、甲公司只能另外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B、甲公司只能与乙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C、甲公司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D、乙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第26章>
第6节>
仲裁和解
本题考查仲裁中的和解。
根据《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故C项正确。
21.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
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
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
(2011年卷三48题,单选)
A、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诉解释》第77条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分为三个步骤:
推选;
协商;
指定。
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题干中,“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意味着已经经过了推选。
“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意味着法院已经与当事人协商过,只是没有协商成功。
此时,只能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22.赵美丽辞职后开了一家美发店并以自己名义的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美发店的店名为"
美丽一生发廊"
并依法登记。
开业后不久,赵美丽因家庭原因将该美发店转让给表妹阿花经营,但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后该美发店长期拖欠A公司的染发剂货款,被A公司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A、"
B、阿花
C、赵美丽和阿花
D、"
和赵美丽
①本案属于涉及个体工商户的纠纷,《民诉法解释》第59条规定: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据此个体工商户涉诉,如果有字号的,一律将该字号作为诉讼当事人,故本案的适格被告为"
。
②据前所述,本案被告应当为"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本案被告应当为"
美丽一生
23.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
A、侵权实施地或原告住所地
B、侵权发生地或原告户籍所在地
C、侵权结果地或被告户籍所在地
D、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第3章>
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选项D正确。
24.关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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