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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创业女性和失地、返乡女性代表,县职业中专女学生共计400余人参
加了会议。
华龙山庄董事长谭月良、湖南天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梁伟、湖南科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周璟先后作经验介绍。
㈢发现、挖掘和推荐女性创业先进典型
一是以本级妇联为主体,大张旗鼓加以挖掘、表彰。
在望城县“巾帼创业十杰”评选活动过程中,除“十杰”外,还对12位优秀创业女性进行了表彰,授予提名奖荣誉称号。
二是以上级妇联为平台,积极推介先进典型。
推荐县糖酒协会会长易美英等10位创业女性参评长沙市“双学双比女能手”、湖南华望蜂窝制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刘桂英等2人参评市“优秀女企业家”。
加州美语培训学校校长李伟等2人参评市“双学双比十大农民女状元”。
“师友图书馆”李芳等2人参评市“优秀创业女大学生”。
推荐黄金园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向美群评为了全国“双学双比”先进个人。
推荐5个企业参评市级“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光明村、华望集团等4个单位申报了市级“巾帼示范基地”。
㈣以服务为根本,多管齐下促妇女创业。
一是加强调研,全面掌握我县妇女创业基本情况。
9-10月,深入14个乡镇,采取个案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重点对18—65岁的女性创业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
其间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有效问卷282份,并形成了《加快构筑发展平台,积极助推女性创业》的调研论文,分析了女性创业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促进女性创业的对策和建议。
二是开展项目扶持,引导妇女找准创业就业方向。
开展了适宜女性创业方案征集活动,收集整理适宜女性创业项目55项,分餐饮、养殖、加工、服务四大类建立女性项目库。
指导长沙一灯照明有限公司等5个企业申报了市级“女性创业项目”。
三是开展技能扶持,提高妇女创业就业能力。
一方面争取部门支持,将女性培训纳入农民素质教育整体规划统筹安排。
另一方面主动作为,以乡镇妇联为主体自主培训。
4-11月,先后在茶亭、格塘、高塘岭、乌山等乡镇开展妇女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组织家庭困难妇女、农村失地妇女、城镇下岗妇女、女大学生举办礼仪知识、厨师、酒店管理、电动缝纫、创业经验与技能等各类培训10期,培训妇女近1000人。
四是开展岗位扶持,推动弱势妇女创业就业。
针对妇女就业难的状况,配合市妇联以及县劳动局等单位举行“春风送岗位”、“金秋送岗位”女性人才专场招聘会3场次,提供各类岗位1100多个,300余人达成意向,近100人签订就业协议。
供舆论支持。
做好女性创业典型的宣传策划,以“巾帼创业十杰”为先锋,在报纸、电视、网络开展重点宣传,以先进典型促进创业,以榜样服务创业。
二是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妇女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继续深入落实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积极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全面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使这项民心工程更广泛地惠及广大妇女群众。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为妇女创业提供技能支持。
围绕市场需求,大力开展针对性强、指导性好的妇女教育培训工作,帮助妇女掌握技能、提升能力、寻岗就业。
建立健全妇联创业服务体系,为妇女创业服务提供保障。
四是争取项目资源,为妇女创业提供社会支持。
以项目争取和项目具体实施为切入点,发挥信息、理念、资源等一揽子资源优势,为妇女创业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跟踪
指导等服务。
五是发展妇联实体,为妇女创业服务提供品牌支持。
尝试创建“湘女”家政服务连锁机构,加强巾帼家政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打造妇联系统家庭服务的品牌知名度,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
六是推进创业指导,为妇女创业提供服务支持。
建立健全指导机制,继续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培训、咨询指导、岗位推介等工作,指导妇女选择创业项目,提升创业能力。
推广“女大学生创业导师行动”,通过召开妇女就业专场洽谈会等形式搭建就业平台,不断提高失业失土妇女就业率,提高妇女特别是女大学生、4050妇女、农村剩余女劳力的就业上岗率和创业成功率。
七是强化维权服务,为妇女创业提供环境支持。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推进“平安家庭”创建,关注妇女创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查处侵犯创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创业妇女的合法权益。
八是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为妇女创业提供组织支持。
大力倡导服务之风,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把握服务重点,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争做服务型干部。
大力倡导创新之风,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建设创新型机关,争做创新型干部。
大力倡导务实之风,强化为民意识,建立责任机制,努力建设务实型机关,争做务实型干部。
大力倡导廉洁之风,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廉洁型机关,争做廉洁型干部。
深化机关作风,服务城乡妇女创业。
三、工作建议
为了进一步建立鼓励女性创业的支持体系,有组织地帮助女性创业,提高女性创业能力,形成创业促就业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望城民营经济腾飞。
我们建议:
一是建立女性创业就业培训专项资金。
加强妇女创业就业培训至关重要,也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由于工作经费紧张,目前基层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创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处于有工作任务、无工作经费的尴尬境地,工作难度较大,无法与其它培训机构相比,而群众对妇联组织既信任,呼声又高。
希望政府将妇女创业就业培训纳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之中,从劳动力培训补贴奖励基金、再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或创业富民扶持资金中专门安排一块,交由妇联组织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培训,以增强妇联服务妇女的能力和实力。
二是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引导更多企业增强社会性别意识。
制定有利于妇女平等创业和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女性创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更加平等的市场环境,激励广大妇女创新业、创大业。
引导和带动广大妇女自主创业,尽快走上增收致富快车道。
构筑社会信用谋求银企共赢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当前信用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市场经济的信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
作为为社会提供金融信用服务的银行业,如何把握好自身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担当的角色,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银企共赢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信用体系已相当完备,达到了一是个人信用记录公开化。
主要体现在每个人都有一个终身的、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政府部门、银行与公司客户都可以通过这个号码在网络上查询到每个公民的信用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各家银行均不授信。
个人信用报告制度已成为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资料。
二是信用管理社会化。
信用管理类公司是完全私有的,这意味着从征集数据到信用管理完全由私人公司运作,作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民间信用管理机构大量产生,包括信用管理协会,追帐协会,信用联盟等,形成了信用管理社会化。
三是信用观念普及化。
在西方一些国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通,因此,无论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都把个人信用当作一种十分重要的个人财富来看待。
目前我国的信用公司、咨询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还刚刚起步,对企业信用评估既没有统一的审核标准,也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甚至某些评估机构本身都存在信用问题。
由于我国信用中介体系的不完善,银行也就不得不依靠自己力量去考察企业的资信状况,去了解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从实际情况看,存在以下困难:
一是单靠银行方面的力量势单力薄。
一方面是银行获得企业或个人信息的渠道狭窄,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
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人员对借款所处行业的了解缺乏专业水平,对企业作假问题发现不了,以至于对客户真实信息特别是对于贷款企业的内部状况、还款意愿等对信贷风险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往往缺乏了解。
二是得不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
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料分布在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其它金融机构中,由于同业竞争的存在,人民银行还没有实行统一的监控,对一家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问题还没有进行控制,这些信息管理的滞后,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对统一管理信用带来了很大困难。
因此,现阶段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信用的立法,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利益奖罚机制的作用,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使不诚信者不仅声名狼藉、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甚至受到刑事处罚。
加强信用法制建设,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诚信建立在坚实可靠的法制基础上。
一、建立银行信用体系,构筑良性的金融法制环境。
银行信用体系的完整应取决于金融秩序状况;
金融资产运行质量状况;
现代金融信用工具的使用程度。
银行信用体系在法律上应通过以下途径。
1、完善金融立法。
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化运行的金融框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2、提高金融资产质量,并以此为契机,提高全社会信用度。
3、扩大信用工具种类的使用,为全社会信用观念的重建创造条件。
对银行消费信用在立法上应予确认和推行,这样既刺激了相关产业的增长也利于将消费信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4、严惩破坏金融程序、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为银行信用体系的确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使商业信用根植于“法治”。
首先,要完善企业准入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控制企业的设立,从而堵住“皮包公司”产生的源头。
其次,要疏通企业退出渠道,使那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
能及时退出市场,维护企业法人的社会信用度,树立企业外部形象。
第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把《产品质量法》作为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提高企业的诚信度。
第四,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国家考试对企业管理层人士的资格进行认定,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企业家队伍的素质。
对取得企业家等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建档并考核,凡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破产倒闭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担任新成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广泛使用现代商业信用工具,减少小生产者式的类似于物物交换或是现金交易的结算方式,使商业信用注入现代科技与文明的生机。
第六,完善民商法律体系,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对诚实信用已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大前提下,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商业信用法律原则作细化规定,使其更具现实性和操作性。
三、切实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了解企业,帮助企业,与企业建立新型的信用关系,尽可能地为企业提供包括资信调查和信息咨询在内的多方面的金融服务。
稳定的社企关系,既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信用程序。
此外,还要致力于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让企业认识到,信用是一种资源,是有价的。
失去信用不仅危害自身品质,其社会地位也将随之降低,而良好的企业信誉则是一大笔无形资产,是企业独具的优势。
在诚信的宣传方面,诚信法则的建立,不仅需要制度制约的处罚,更需要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舆论的配合,这是重塑社会信用的基础。
要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
要加强公民诚信道德感培育,引发人们自觉地把诚信作为一种人生目标,作为自己的操守和安身立命之本。
只有当人们以信立身时,才会真正珍惜自己的信用,规范自己的行为,从根本上使社会程序得到好转。
四、银行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一是对法人客户实行贷款主办行制度。
为有效避免信用风险,防止企业在多家银行交叉贷款,应由人民银行统一监管,制定一家金融机构为某一企业的贷款主办行。
二是对信用差的企业,实行联合制裁。
特别对一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各家金融机构一律不予贷款。
三是成立联合担保公司。
凡是参加该公司的成员,都应由银行统一进行资格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参加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每个成员均可申请贷款,贷款的额度可掌握在该公司存入银行担保基金的5倍之内。
四是对自然人担保的贷款,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对自然人提供保证贷款的,可以依据对担保人个人信用评分标准,核定最高担保贷款额度。
五是对个人消费贷款按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包括住房、汽车、助学、房屋装修以及大额耐用消费品等,能够以贷款所购商品抵押的,银行可以办理抵押;
对不能提供抵押物的,可以提供第三方担保,同时必须对担保人进行信用测分,必须具备担保能力且出具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
做到以上几点,既能有效控制风险,又能实现银企共赢。
xx区xx路街道xx省农业银行二○○四年六月
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分析
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纠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
对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肩负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
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实际发生多,查处少;
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
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
判缓刑多,判实刑少。
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很少,可见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
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
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搞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
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
虽然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
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理,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
虽然早在20xx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
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给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相关的手续凭据。
事后一旦发生问题,容易造成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互相推卸责任。
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难以有效开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是否进入刑事程序负有监督职责,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有依法监督的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查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不了解,知情渠道不畅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机关立案往往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督。
二、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现状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诸多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脱节。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从五个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分析。
首先从法律素质方面。
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不但需要通晓本部门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刑法学理论作为基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
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
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
某些执法人员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侦查立案。
(二)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析。
市场监管案件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在市场监管案件中,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责任降格为行政责任,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致使行政处罚的结果事实上是终局性的结果,其他机关甚至无从知道案件的发生。
(三)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制度衔接方面分析。
市场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案件移送的标准规定不具体、统一,加上移送程序衔接不力,事实上给上述现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
(四)从市场监管移送案件中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被打击程度和数量分析。
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结果仅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罚代刑往往涉及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众无从了解,没有渠道实施有效的监督、举报。
加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无法直接介入的具体运作模式,打击力度不够,导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现象日趋严重。
(五)从行政执法管辖的复杂性、发展性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客观上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工作难度,致使较难把握行政处罚与刑
事处罚之间的合理界限,这也是导致市场监管案件移送出现问题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问题的对策早在20xx年4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年7月,国务院又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
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提出加强部门协作,对解决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还需完善以下工作,从而切实解决当前市场监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之间搭建一条“绿色通道”,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1、建立信息交互机制。
在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对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握不准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
对于重大、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可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检察、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如南京市下关检察院与工商分局就于20xx年签订了“重大案件互相通报制度”,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照法律规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必须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必须在15日内立案。
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情况要跟踪监督。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重大复杂案件,可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完善、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侦查终结。
另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还可派人员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强化学习培训制度。
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严肃工作。
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迅速转变观念,加强业务和职业道德纪律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涉嫌移送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认真学习掌握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的执法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防止执法人员主观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
4、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行政原则融入到对市场监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予以严惩,决不姑息,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xx市xx区工商分局;
杜敏20xx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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