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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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与经费保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种类和内容
第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六类。
(一)市级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市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总体阐述延安市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
(二)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行动方案。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某种特定危险的特点,对应急的形势、组织机构、应急活动等进行更具体的阐述,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当地政府备案,针对性更强。
(四)县区应急预案是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五)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学校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紧急行动方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
包括风险隐患分析、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包括监控、排查风险隐患等应急准备措施、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程序与措施。
包括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响应、先期处置、分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措施。
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
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管理。
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管理内容。
(八)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
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九条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学确定内容,做到切合实际、重点突出、易于操作、科学实用。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突出原则性、指导性,着重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做出原则规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对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处置机构、应对方式、措施、程序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应对突发事件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
(四)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应当着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力求做到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预先对相关应急机构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遵行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等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
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便于操作。
(三)简便性原则。
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简便易行。
(四)协调性原则。
加强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确保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和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衔接协调,增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协调性。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写小组;
(二)开展风险分析研判;
(三)进行应急能力评估;
(四)组织起草;
(五)评审;
(六)审批;
(七)发布。
第十二条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应急办负责组织起草;
(二)征求各县区及相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市应急办将总体应急预案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核审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由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商责任部门负责起草;
(二)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起草单位会同市应急办组织专家评审;
(四)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一)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二)起草单位组织评审;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对应应急预案的编发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起草、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报其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
由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编制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发布与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本部门文件印发。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第二十条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级应急办备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办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均需于举办活动3天前报送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报送应急预案应以书面文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
第二十二条 各类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实战,适应需求”的原则,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
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二年组织一次。
基层应急预案演练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可适时组织。
演练可采取实战演练、模拟演练、桌面推演、计算机演练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市、县应急办根据辖区内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统筹安排本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演练计划,并派员参加演练活动。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前,组织实施演练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演练方案应当包括演练名称、演练队伍及人员、演练装备、器材、物资保障标准、演练经费来源、演练程序与方法、演练目标等内容。
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20天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审核。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15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针对应急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程序办理;
其他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本级应急办备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工作,使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了解应急预案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天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本级政府应急办,由应急办会同同级宣传部门审核,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原则上纳入应急管理业务培训计划,由各级应急办商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应急预案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急办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案编制、指挥机构、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宣传演练、信息报送和常态管理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表彰奖励先进。
第三十六条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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