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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指南分类创业2007-05-2113:
17:
19博客本文已公布到频道职场·生产型企业最常见的出口方式有两种:
一是,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二是,自营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贸易
公司的出口和生产型的企业的自营出口,在退税方式上并不完全一样。
下面是生产型的企业退税方面的一些问题。
第一章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条件
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三、实行“免、抵、退”税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外购货物;
4、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5、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四、“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上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抵减额).
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1、应退税额的计算
⑴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⑵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⑶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五、企业的分类管理
1、根据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为C、E、F三类。
C类企业: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由E或F类企业转为C类企业,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E类企业:
属小型出口企业,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之和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
3、F类企业:
新办企业为F类企业,满一年后自动转为E类企业。
一年内既不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也不按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办法办理。
若达到C类企业标准的,由企业书面申请,经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调查核实后可转为C类企业。
第二章出口货物的申报
一、出口退税的申报时限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并收齐出口凭证以后,应按月向国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批准的延期内申报退(免)税,并在申报时附送《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二、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免税申报须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内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此申报序号装订成册
⑷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其表式和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产生
三、出口货物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税纳税信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每月向退税部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内附出口退税凭证(主要指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如属委托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受托方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内附的《进
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信息,内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⑹《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汇总表》即电子数据;
⑺退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四、退税单证基本要求
退税单证是申报出口退税的法定凭证,退税单证的开具及配单是否正确、规范,直接关系到申报出口退税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也直接关系到退税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顺利进行,因此,企业在办理退税申报中要对照基本规定、核单要求认真、仔细、规范操作。
1、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申报用于出口退税专用的核销单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的。
在出口单位及单位代码栏中必须填写全名。
在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必须与对应的报关单相符,报关单编号栏应填写海关报关单位编号全码。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应盖有外管局出口收汇核销章、海关骑缝验讫章、出口单位公章。
2、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准确、完整、清晰填写,不得涂改。
出口报关单必须有申报、出口、签发日期,除专门列出外应以出口日期为准。
批准文号栏中填写的收汇核销单号应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相符。
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盖有海关验讫章。
3、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是出口方开具的出口货物价格清单,是装运货物的总说明,是销货的凭证,是买卖双方的记账依据,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中的“出口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应与申报数据一致,发票内容不得涂改,并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章生产企业的单证办理
一、进料加工贸易备案登记
生产企业应在向海关申请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免税前到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
关清单原件;
⑵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
⑷进料加工登记电子数据。
二、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⑵退(免)税申报相关出口单证。
三、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在一本《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计划进口和计划出口的货物全部进口出口完毕后,在向海关申请核销前,应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的全部进口出口明细记录进行复印,海关将手册核销后,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
册》复印件;
⑵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⑶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⑷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及复印
件;
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电
子数据;
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
据。
四、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根据现行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购买某些材料用于出口的,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应当比照进料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生产企业购进的用于出口货物的国内免税原材料,附
发票复印件。
⑵出口加工企业购买列明钢铁企业销售的国家下达计
划内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监管证书和发票复印件。
⑶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双代理的方式,生产企业委托代
理进口的免税进口料件,附委托代理进口免税料件证明,买卖或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⑷《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五、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原部件、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以来料加工、.
元器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⑵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
关清单;
⑶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六、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生产企业必须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期限内,根据来料加工业务实际进口的料件明细数据和实际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报主管退税机关核实,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货物核销申请。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相对应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⑵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⑶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
⑷出口发票原件;
⑸出口合同原件;
⑹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⑺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⑻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
七、办理《生产企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可以向海关申请补办,但必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海关退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遗失后,必须在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补办之前,向主管退税国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电子数据;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
⑷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办理《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出口企业发现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在规定时间内,应向主管退税国税机关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外销发票;
⑷主管退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九、办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主管退税国税机关申请出具《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税国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办理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证明规程
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过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可以向主管退税国税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证明》。
企业申请的资料包括:
⑴《出口货物退运税收调整证明的申请》及电子数据;⑵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B类企业提供);⑶出口货物的运单或提货单及外销发票;⑷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相关业务提示
1、新办工业企业在首笔报关出口前必须到国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前的出口货物,进出口退税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业务,同时企业应将该笔出口业务作为内销,计算增值税。
2、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快出口货物退税单证的收集及内部流转,及时收齐退税单证;
3、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信息(001信息)确认,并及时提交国税部门,以免影响审核;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5、2005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应及时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金;
6、不是零申报的企业请于月底前到我处来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表》,以便及时做账务处理。
2007-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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