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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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区域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
.大型活动、节假日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游乐项目安全管理
.用电安全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管理
.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财务安全管理
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附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表
附件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计划报备表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景区景点游服务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1)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的景区(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2)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且安全生产纳入XX省游集团及子公司考核管理的各级游景区(点)的安全生产管理。
景区(点)内开设的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饭店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景区(点)经营单位的营运车船和旅行社(游公司)分别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旅游交通企业、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重大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处理试行办法》
《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XX省安全生产条例》
《XX省游管理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生产规范化建设。
3.2景区(点)
景区(点),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参观等活动的区域。
3.3安全
人员没有受到伤害和死亡,财产未受到损失和破坏的状态或条件。
3.4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3.5气象灾害
因台风、暴雨、雷电、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干旱、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3.6特种设备、设施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等设备、设施。
3.7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发生、财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9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10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培训、部门培训、班组培训。
3.11持续性安全教育
对安全知识进行时常培训,不因培训过而结束。
3.12消防四懂、四会
四懂:
懂本岗位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
四会:
会报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
3.13游者
离开住地,以消遣、增长知识、增进精神愉悦为主要目的,去异国他乡游览、度假、参观、访问、购物、娱乐或从事其他非职业活动的人。
通常也被称作游客。
3.14导游
是指受景区(点)委派,按照接待计划,从事陪同游团(者)参观、游览等事务的工作人员和解说人员。
3.15游服务规范
为达到某一游服务标准而采取的程序化、定量化、制度化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方法。
3.16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
集团公司是其投资且安全生产纳入考核管理单位的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省游集团公司各下属公司是其投资或委托管理且安全生产纳入考核管理单位的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以此类推。
4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4.1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景区(点)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领导、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4.1.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景区(点)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直接对股东和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各部门和岗位的实际操作人员对安全生产负部门和岗位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景区(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2)建立、健全本景区(点)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景区(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参与和主持召开景区(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景区(点)安全生产目标和总体规划,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
(5)保证本景区(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6))组织检查本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景区(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主持调查、处理本景区(点)内发生的安全事故,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报告安全事故;
(9)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1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4.1.3景区(点)须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并应:
(1)覆盖景区(点)所有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2)定期对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1.4景区(点)须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应:
(1)涵盖景区(点)各级管理者,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即景区(点)经营单位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部门与相关岗位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部门与相关岗位职工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文本须报景区(点)经营单位审核,签订后的责任书报景区(点)经营单位备案;
(3)根据职责分工,须定期对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4.2.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1.1景区(点)类经营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景区(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景区(点)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书面文件须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单位备案。
4.2.1.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须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指示;
(2)具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景区(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3)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4)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2.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2.2.1景区(点)须按照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2.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落实上级部门和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参与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治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运营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
(5)审查、登记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及其与安全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
(6)协助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严守国家秘密;
(7)防范与游者相关的治安与刑事案件;
(8)预防阻止景区(点)内的违法活动;
(9)参与组织景区(点)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10)参与或者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1)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记录和资料档案;
(12)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2.3景区导游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4.2.3.1景区导游在浏览接待中,具体负责游团(者)的安全管理工作。
4.2.3.2景区导游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1)熟知景区(点)内的浏览线路与浏览计划,负责游团(者)浏览过程中各个环节衔接、协调工作;
对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应提前向游者作出安全警示,并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2)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责任,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熟悉景区(点)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在游览过程中应经常清点人数,防止游者走失和发生意外,切实保障游者安全;
(4)在游览时应随时提醒游者浏览安全,严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5)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须及时向景区(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4.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3.1景区(点)须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2)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
(5)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6)安全生产台账的管理制度;
(7)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
(8)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景区(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值班、值勤制度;
(12)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
(15)游览安全管理制度;
(16)景区(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7)景区(点)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
(18)景区(点)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4.3.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3景区(点)须及时获取并持有安全生产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上级管理制度,并据此及时修订景区(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4安全生产投入
4.4.1景区(点)须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按国家规定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4.4.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经营接待条件;
(2)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3)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物资的配置;
(4)安全生产检查、游安全卫生检测和评价;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6)应急预案演练;
(7)安全生产奖励;
(8)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的投入。
4.4.3景区(点)须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将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纳入企业的经营预算,并组织实施。
4.5安全生产会议
4.5.1景区(点)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研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5.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应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景区(点)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
4.5.3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
4.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4.6.1景区(点)须对各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使相关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流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6.2景区(点)具体培训范围、内容和培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6.3景区(点)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不同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主要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游安全知识、消防、治安教育等。
4.6.4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工作。
4.6.5景区(点)对导游、车(船)司机等重要岗位和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4.6.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特定的专业培训、复训,持有效证件上岗。
4.6.7景区(点)员工应进行游法规、食品卫生、消防和生产安全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4.6.8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景区(点)须对导游、车(船)司机等一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4.6.9景区(点)应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4.6.10景区(点)须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记录至少保存2年。
4.7隐患排查与治理
4.7.1景区(点)须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4.7.2景区(点)须根据有关标准对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备案。
4.7.3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须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4.7.4隐患排查前要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排查的方法。
4.7.5景区(点)须根据上级要求或安全生产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和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
4.7.6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在春季雨雪冰冻、汛期暴风雨等灾害性天气易发期间,应进行预防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
4.7.7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带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部署,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7.8安全隐患排查须遵循“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项目,须采取临时方法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做到责任、时间、措施三落实。
4.7.9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基本要求:
(1)检查单位或部门对检查情况须有书面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附件5),参加检查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签字;
(2)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检查情况须签字确认,根据检查情况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附件6)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落实计划报备表》(附件7),并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备案;
(3)检查单位或部门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4)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治理情况档案。
4.8应急救援与事故管理
4.8.1景区(点)须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成员职责分工。
4.8.2景区(点)须从本景区(点)的安全生产经营特点出发,建立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训练。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困难的单位,也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4.8.3景区(点)须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8.4景区(点)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并制定下列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预案:
(1)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治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3)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突发性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5)食品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专项应急预案;
(7)游客意外伤亡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8.5景区(点)还须根据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现状,制定针对特定游项目、特定游区域或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8.6应急预案须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4.8.7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4.8.8景区(点)须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4.8.9事故报告
4.8.9.1景区(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景区(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景区(点)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须在1小时内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报告。
4.8.9.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者);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8.10景区(点)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还须按规定报告当地相关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和处理。
4.8.11景区(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须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12.1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开展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
4.8.12.2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开展或配合有相部门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落实整改;
4.8.12.3编制事故调查、分析与整改报告,报送上级安全生产主管单位当地相关部门。
4.8.14生产安全事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档案。
4.9安全生产台账管理
4.9.1景区(点)须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安全生产台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3)安全生产责任书;
(4)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档案;
(5)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
(6)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档案;
(7)导游、司机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档案
(8)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档案;
(9)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档案;
(10)按规定要求建立的其他档案。
4.9.2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5重点区域或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5.1游览区域安全管理
5.1.1景区(点)须制定游览(玩)规则,各类游览(玩)项目的运营场所须公示安全须知;
在景区(点)的入口处须张贴游览(玩)须知。
5.1.2景区(点)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符合GB10001.1、GB10001.2的规定。
5.1.3通过广播,安全须知、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形势、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
5.1.4景区(点)须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关人员具体指导帮助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5.1.5在假山、驳岸、桥梁、水域及有害植物、危险动物等游览的危险地段或区域,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符号符合GB2894标准的规定。
并有完善的防范措施。
5.1.6在天然水域开设的游泳场或水上娱乐项目,须划定明确的安全范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规模配备相应的救护人员和救生设备。
5.1.7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5.1.8应加强对山石的安全检查,使山石保持本身的牢固性。
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他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应牢固,设立不允许攀登的牌示。
5.1.9在地形险要地段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须设通行复线。
5.1.10景区(点)内可以通行汽车的桥梁应设立安全通过标准警示标志,不能通过汽车的桥梁除设立不能通过的警示标志外还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
5.1.11未经批准不得在景区(点)内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的水口。
5.1.12在险峰峭壁以及泥石流易发地区须设牌警示(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T2893、GB2894及GB16179的要求),须及时排除危岩险石。
5.1.13须设置覆盖整个景区的无线通讯网,须在主要游览(玩)区域或场所安装有线广播。
5.1.14各种供电线路架设、井口、井盖的安装等符合规范,确保游览(玩)中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5.1.15景区(点)道路须保持平整、清洁、畅通,及时清除路障。
出现路面破损、受阻、冰冻、积雪等不安全因素时,须设置禁行、禁停、限速等提醒和警示标志。
交通标志须符合GB5768标准的规定。
5.1.16对游览场所或游览项目内破损、损坏的设施、设备须及时进行修复,在修复前严禁使用。
5.1.17景区(点)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流动巡查人员,游客一旦出现意外,能及时得到救助。
5.2消防安全管理
5.2.1景区(点)内各有关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醒目,符合GB13495标准的规定。
5.2.2景区(点)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订消防制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制订消防应急预案,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演练。
5.2.3景区(点)内的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100%完好。
5.2.4加强景区(点)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气等引入古建筑内。
动火、用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2.5宗教、寺庙等古建筑场所,点蜡、烧纸、焚香,必须在配有消防设施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巡查值班等措施。
5.2.6景区(点)内的饭店、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须执行集团公司饭店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执行。
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入口须保持畅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持处于良好状态。
5.2.7有山(森)林资源覆盖的景区(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山(森)林专项消防安全管理;
(1)制订山(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2)各上、下山道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3)根据山(森)林面积大、小等特点,配备专门的护林队伍,备好灭火物资及通讯设备,进行巡山护林管理。
5.3交通安全管理
5.3.1景区(点)的营运车辆须严格执行各种机动车保养、检修制度,车辆的性能、结构,应符合GB7258、GB13094标准的规定,并根据GB/T18344标准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3.2各类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超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5.3.3交通游览车司机须按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3.4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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