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夏季服装鞋袜等物品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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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三十六
附件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三十七
附件9: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三十八
附件10:
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格式三十九
附件11:
财务状况四十
附件12:
税收记录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四十一
附件13: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业绩情况四十二
附件14:
其他资料四十三
附件15: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四十四
附件16:
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格式四十五
第五部分招标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四十六
一、说明四十六
4、交货日期:
2018年6月1日之前完成交货四十六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名词解释
谈判供应商:
满足本次谈判要求具有相应资质和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由谈判小组推荐经采购人确认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
1、合格供应商
(1)满足本谈判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完全同意并愿意自觉遵守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和要求。
2、谈判委托
供应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谈判相关的全部费用。
三、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对谈判文件的各方面都应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
2、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谈判文件的购买
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谈判文件视为无效文件;
谈判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仅作为本次谈判使用。
4、谈判的处理依据
谈判小组有权对在谈判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的条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5、解释权归属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四、谈判要求
1、谈判内容
本次谈判内容为:
“黄南州2018年儿童夏季服装鞋袜等物品采购项目”;
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谈判,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响应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否则谈判无效;
谈判、成交、签订合同均以本项目为单位进行。
2、供应商须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提供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新注册未满一年企业提供验资报告或近三个月基本账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材料。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须提供最近连续三个月由社保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须附相关书面声明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截图时间为:
开标时间截止前20天内);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必须根据谈判文件提供的内容及格式编制,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的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
(3)按谈判文件要求出具的资质文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的谈判方案:
供应商简介;
商务响应说明;
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保障能力;
所投产品(设备)的质量标准、检测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4、谈判报价
(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2)报价应为完成本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质量和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包括产品报价、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3)合同价格:
经谈判小组确认的某一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受外汇汇率及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
(4)凡因供应商对谈判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5)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谈判。
当谈判小组认为某个供应商的谈判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5、谈判保证金
(1)本次谈判活动须在谈判开始前交纳人民币:
4000.00元(大写:
肆仟元整)的谈判保证金
收款单位: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
银行账号:
105047456000
缴费时间:
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期前一工作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供应商最晚应将谈判保证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2018年5月18日16:
00前)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票据附言栏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到账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财务收到银行送达的到账回单为准,供应商需将“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汇款单复印件附于响应文件中。
(3)供应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谈判权利。
供应商在资质审查时,不能出具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
(4)谈判保证金的交付单位和供应商的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谈判响应无效;
(5)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谈判有效期
谈判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60个日历天,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的谈判有效期,视为无效文件。
7、响应文件的份数、签署及规定
(1)供应商须依据本谈判文件内容和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使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响应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3)响应文件份数:
本次谈判需提交响应文件共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并提交电子标书一份;
最终报价确定表一份以及用于退还谈判保证金单独提交的“谈判保证金证明”1份。
电子标书与正本内容完全一致,即正本的彩色扫描(必须是签盖企业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后待胶装的正本的彩色扫描),电子标书与正本内容保持一致。
(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每页页面落款处,必须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签字;
(5)供应商名称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公章;
(6)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在改动处旁签字和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7)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8)谈判结束前供应商应向谈判小组递交最终报价确定表。
8、文字要求
本次谈判只接受简体中文文字的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封装、递交
1、响应文件的封装及标记
(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标书,分别用单独的封袋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标书”“谈判保证金”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线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场所的名称于前不得开封)。
(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封装及加写标2018年5月21日上午11:
00之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出现此类情况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响应文件递交及递交截止时间
(1)供应商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全部响应文件于2018年5月21日上午11:
00之递交至青海省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拒绝接收任何人送达、递交的响应文件;
(4)响应文件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递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5)无论供应商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正本恕不退还。
(6)采购代理机构因采购人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回响应文件要求,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撤回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
撤回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戳为准;
(4)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5)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谈判过程、成交
1、谈判
(1)采购代理机构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谈判;
谈判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谈判小组、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供应商派代表参加谈判大会;
(2)为确保谈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法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由有关人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和职责: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3)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响应文件的初审
(1)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2)供应商及响应文件资格审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限于),按无效文件处理:
供应商名称与购买谈判文件时登记的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
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提供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开具虚假资质,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响应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和条款的;
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谈判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谈判报价子目出现漏项或报价数量与要求不符的。
3、澄清
(1)谈判小组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上述步骤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
供应商将有关询标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谈判文件、响应文件作为谈判的依据,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只作为谈判参考。
谈判澄清时供应商只作说明和解释,不得借此对谈判报价、交货期、主要技术指标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
如澄清、补正、说明的内容与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有重大相悖或矛盾,将被认定为无效文件;
(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谈判价格及实质内容。
4、成交
本次评审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谈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本次评审成交标准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评审过程中,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或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强制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的产品。
(注:
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6),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签订合同
1、成交后,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供货合同,同时送监督机构备案,谈判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成交金额0%的履约保证金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九、其它事项
1、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并报监督管理机关同意,采用相应方式完成采购。
2、当第二次报价全部超过财政预算限额或均低于公认的制作成本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谈判失败或进行最终报价。
当最终报价若超出财政预算,且采购人又无力支付,谈判小组有权决定谈判失败。
3、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评审顺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同时报请监督机构予以通报,禁止其进入青海省采购交易市场,并没收其保证金。
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谈判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合同文本样式
合
同
书
项目编号:
青海博谦竞谈(货物)2018-009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2018009
黄南藏族自治州儿童福利院
供应商:
合同金额:
谈判日期: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18年月日(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青海博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单位:
元
包号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
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付款方式及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元转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
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
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八、知识产权:
详见合同通用条款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负责人或经办人:
时间: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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