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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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
名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颁布,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填报单位(盖章):
揭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4、其他
行政法
规
1、《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实施
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1997 年 10 月 25 日起施行。
2、《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3、其他
部门规
章
1、《审计机关审
计复议的规定》
国家审计署颁布,自 2000 年 1 月 28 日起实施。
2、《审计机关审
计证据准则》
国家审计署颁布,自 2000 年 8 月 7 日起实施。
序
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款项内容)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通报批评,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
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应上缴的款项的
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3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的
通报批评,
警告,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
条
表一:
行政处罚一览表
3、其他
揭阳市审计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
行政执法主体:
揭阳市审计局
类别: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4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
警告,通
报批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
条
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6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
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
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
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
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
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
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
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警告,通
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7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
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
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
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
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
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警告,通
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8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
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
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
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
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
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
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
警告、通
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定的行为。
9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
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
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
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
政资金的行为。
警告,通
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0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
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
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
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
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
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
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警告,通
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1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
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
资产的
警告,通
报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12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
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没收违法
所得,警
告,通报
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行为。
1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
提供担保的
没收违法
所得,警
告,通报
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
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
用账户的
没收违法
所得,警
告,通报
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5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
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
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
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没收违法
所得,警
告,通报
批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6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
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
行为
警告,没
收违法所
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7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
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
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
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
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的行为。
警告,没
收违法所
得,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8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
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
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
所得,罚
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19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
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没收违法
所得,罚
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表二行政许可一览表(无)
表三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
号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依据
备注
1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
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转移、隐
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
行为,封存有关资料、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2
收集审计证据时,在当时不能取得而
以后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有关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1、《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表四行政征收一览表(无)
表五行政确认一览表(无)
表六行政裁决一览表(无)
表七行政给付一览表(无)
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序
号行政行为项目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备注
1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
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2
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
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
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3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财政收
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和转移、隐
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
行为,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行为,予以制止;通知有关部门暂
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第五十条、
五十一条
4
审计结束后,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
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5
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责令限期缴纳、
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
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6
进行审计调查时,查询被审计单位在
金融机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7
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履行审计复议决
定。
1、《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
8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9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有关行为,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八条
10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有关行为,责令改正。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有关行为,责令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
十七条
12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有关行为,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
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
13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有关行为,追回有关资金和款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14
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责令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
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15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
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限期退还被
侵占的国有资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16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
行为,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7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
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依法撤
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8
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通知财
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
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
有关的款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19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
检查后,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
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
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对有关调查、检查
结论加以利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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