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坑支护工程合同范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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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内容: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设计文件
第二条设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
2.1、设计文件
根据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由设计单位公司设计并加盖其合法有效印章的本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具体:
专业:
基坑;
图纸版本:
A版;
出图日期:
;
共张。
(1)基坑支护设计环境信息图;
图号:
1/31;
(2)
(3)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综合说明;
2/31;
(4)
(5)基坑支护结构平面布置图;
3/31;
(6)
(7)6#、7#通道基坑支护结构平面图及设计说明;
4/31;
(8)
(9)第一层支撑平面布置图;
5/31;
(10)
(11)第二层支撑平面布置图;
6/31;
(12)
(13)基坑降水井平面布置图;
7/31;
(14)
(15)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一;
8/31;
(16)
(17)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二;
9/31;
(18)
(19)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三;
10/31;
(20)
(21)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四;
11/31;
(22)
(23)地下室与地铁车站连通道基坑剖面;
21/31;
(24)
(25)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六;
13/31;
(26)
(27)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七;
14/31;
(28)
(29)基坑支护剖面及节点大样八;
15/31;
(30)
(31)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一;
16/31;
(32)
(33)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二;
17/31;
(34)
(35)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三;
18/31;
(36)
(37)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四;
19/31;
(38)
(39)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五;
20/31;
(40)
(41)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六;
(42)
(43)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七;
22/31;
(44)
(45)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八;
23/31;
(46)
(47)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九;
24/31;
(48)
(49)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十;
25/31;
(50)
(51)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十一;
26/31;
(52)
(53)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十二;
27/31;
(54)
(55)土方分区开挖示意图十三;
28/31;
(56)
(57)土方开挖出土口平面示意图;
29/31;
(58)
(59)基坑支护结构拆换撑图及施工说明;
30/31;
(60)
(61)基坑监测点平面布置图;
31/31;
(62)
2.2、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与本工程各施工图纸相关的设计补充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回复单及附件、设计说明、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缺陷或遗漏、图纸会审记录、会议纪要及协商纪要等一揽子文件均作为设计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3、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内容出现遗漏、缺陷或错误的,应及时向发包人反映,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处理相关施工事宜,不得直接与设计人联系从而变更设计。
承包人未通过发包人,自行与设计单位联系而变更设计的,不论发包人是否予以追认,均为违约行为;
发包人不予追认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2.4、设计变更
2.4.1、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均有权修改或变更本工程设计图纸,但涉及本工程结构的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同意。
2.4.2、发包人行使修改或变更设计权利的,必须经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指定代表亲笔签名并且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2.4.3、发包人有权根据变更等决定增减相应工程量,届时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5、设计文件数量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全套设计文件6套。
另提供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加盖双方公章的设计文件共三套(盖章后发包人留存2套、承包人留存1套)。
第三条承包范围
3.1、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所述的全套设计文件及其组成部分所涵盖的基坑支护工程、发包人招投标须知文件所列明的各项工作以及工程施工、其它为使本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桩基检测等所必须实施的施工和一切工作。
但以下工作内容不在本工程承包人承包范围,由发包人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实施,
3.1.1、土方开挖;
3.1.2、基坑回填;
3.1.3、钢筋混凝土圈梁、角撑、对撑、联系梁、围檩及换撑块施工;
3.1.4、基坑监测;
3.1.5、支护桩桩头处理;
3.1.6、钢筋混凝土圈梁、角撑、对撑、联系梁、立柱桩等拆除;
3.1.7、工程桩。
3.2、调整工程承包范围
发包人有权调整本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调整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承包方式
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机械及配套设备、包预应力管桩以及钢护筒、钢材等装卸、包运输、包采保、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临时设施、包施工水电费、包施工措施费、包场地临时道路铺设、包检验试验、包资料齐全、包一次性验收合格、包管理费、包利润、包税金、包各种规费、包第三者意外伤害险、包承担工程地质变化风险、包本合同条款中没有体现,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所有工作、使本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所须实施的一切工作、以及可预见及不可预见所有风险(含政府的政策性风险)等的大包干形式承包。
第五条合同工期
5.1、总工期
本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已踏勘过本工程现场,确认本工程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双方现确认本合同工期严格按以下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再另发开工通知书: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冬季及雨期施工以及恶劣气候、政府部门因为举办或举行集会、庆典、体育运动会等的暂停施工或施工的限制等条件。
本工程施工不得影响发包人项目开发进度。
5.2、列情形工期可以顺延:
5.2.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施工的;
5.2.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
第六条合同价款
6.1、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
6.2、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总价为承包人完整完成合同约定之承包范围,约定承包方式验收合格所投入的全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一切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
6.3、不论市场行情和政府政策如何变化,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
以工程施工进度作为进度款支付节点,工程施工达到以下支付节点并经发包人初步验收确认后10个工作日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工程款支付,其中:
7.1、本工程钻孔桩(含立柱桩)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30%;
7.2、本工程深搅桩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20%;
7.3、本工程旋喷桩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10%;
7.4、本工程降水管井、观测井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5%;
7.5、本工程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5%;
7.6、第一层支撑梁拆除施工完成,支付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的10%;
7.7、本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完成竣工结算后,经甲方确认,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
7.8、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5.0%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二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完整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计算),经甲方确认后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
7.9、承包人在每次申请工程款付款时,必须提供由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备注:
选择“”。
7.10、承包人收款信息,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八条质量标准
8.1、本工程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及现行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8.2、国家或者本地区没有相应规范的,必须按行业标准和行业惯例执行。
8.3、出现以下情况,均以较高的质量标准作为本工程合同所约定的标准。
(1)设计图纸及执行标准、规范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2)工程竣工验收前国家、行业、省和市等相关规范、标准出现变更的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市地方标准等出现不一致或冲突的
九、质量管理
1、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及甲方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2、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验收,(提前一天以上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
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部位、验收内容、验收时间。
经验收合格,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及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返工或改进后重新进行验收。
3、如因甲方检查发现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整改通知单后,按甲方要求及时间完成整改内容,且将整改结果报甲方复检,乙方如不能将质量缺陷整改至合格,甲方将安排第三方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4、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甲方要求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挖,并在检验后重新修复。
若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造成工期损失的,相应顺延工期。
若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工程验收
9.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2)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不少于48小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进行验收。
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造成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9.2、竣工验收
9.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①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②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9.2.2、竣工验收程序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②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本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单位、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③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9.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监理单位、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9.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且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第三人的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9.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同时承包人还须承担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工程物资采购
10.1、本工程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品牌、品质、规格有明确约定的,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执行(设备和材料品牌、品质、规格约定详见合同附件);
未有明确的材料均采用国家合格的中高档产品并报发包人审定后实施。
10.2、本工程所选用的各种材料须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并送相关政府检验部门检测合格,报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验收,并同时提供材料的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产品封样,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该验收并不排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0.3、本工程所采用的指定品牌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于采购前不少于7天提交样品并附带该批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发包人审定,经双方共同确认之后封存于发包人处,该样品作为验收依据之一。
10.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要求。
材料不符合约定和要求时,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的时间清运出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
否则,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更换合格,所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清退或降价接收工程,承包人对此无条件接受。
10.5、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移交发包人之前,如本工程的任何部分,用于或者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应负责施工完善并达到验收合格。
10.6、本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如市场确实无法采购而需要变更的,必须提前按程序申报,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10.7、因承包人工程物资、材料原因所造成的一切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返工重做或致使图纸变更等,造成工期延误、工程造价增加、承担违约责任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10.8、凡承包人发生偷工减料或替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工序、做法、材料、材质、规格、品牌、品种等未按合同约定、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等)的行为结果,不管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以何种形式接受或者处理,承包人已构成违约或者违规的事实在任何情形下(不论该类事件是事中或事后被发现、不论工程是否已隐蔽、不论该类事件所在分部或者分项工程验收资料如何表述)都不能被否定。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将就承包人所有的偷工减料或替换材料部份,通过计算所得出的全部的工、料节支由发包人单方享受,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同意,在结算工程款中直接扣抵。
如本条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矛盾或相互冲突时,发包人有权选择适用。
10.9、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采购工程物资、材料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10.10、乙方与供应商或其它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因乙方与其它第三方产生的任何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份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竣工结算
11.1、竣工结算原则
11.1.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办理工程结算的先决条件。
11.1.2、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等相关文件自行计算本合同工程量、编制其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以下简称: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承包人对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费率、施工组织设计等)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
11.1.3、双方确认:
由承包人提供的作为本合同协议书附件的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出现漏报、错报、少报子目、少报工程量的,视为承包人优惠让利。
11.1.4、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修改或变更,承包人应按约定完善相关审批、核价手续,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办理并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11.2、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经最终验收合格、方可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是一次性完成,并须符合发包人结算流程和结算要求。
11.3、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在没有发生变更或者工程变更的因其工程造价增、减在本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前提下,本工程合同固定综合总价即为工程竣工结算价。
11.4、工程施工过程涉及设计施工图纸的变更或修改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签发的设计施工图纸变更进行施工,加盖发包人公章的工程施工图纸的变更或者修改形成结算资料的一部份。
11.5、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变更的结算原则: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合同固定综合总价在合同固定综合总价±
1%以内(含1%)的不予调整,双方仍按合同固定综合总价结算;
工程变更导致工程合同固定综合总价超出合同固定综合总价±
1%(不含1%)的,仅对工程变更部分进行增、减造价结算调整,该变更部分结算价款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14)、2015年5月份《市工程造价管理》等相关文件为依据进行计算,变更部分造价下浮15%进行结算。
11.6、本工程所有的增减工程量、工期变更和工程结算等涉及经济和工期签证的,任何未经甲方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的视为无效。
11.7、乙方报送结算需按甲方的相关结算流程办理,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核盖章为准。
第十二条发包人权利义务
12.1、指定代表及其签字效力
12.1.0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协议、专项会议纪要、函件、工作联系单、变更签证单、现场施工签证、图纸变更签证、签字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验收、工程量、造价、结算等方面)以及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设计修改、图纸变更)等,凡与发包人有关的文件均必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上述文件涉及工程造价的,除加盖发包人公章外,还须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名才能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
12.1.1发包人指派一名现场代表,任何现场进度、工期、质量、验收等一切工作均必必须由该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确认方为有效。
凡仅有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名而未加盖发包人公章的文件无效。
12.1.2发包人指派/电话身份证号码作为现场代表。
发包人有权随时更换现场代表。
发包人变更其现场代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变更后专职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书面告知承包人,同时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
12.1.3除本款所约定的现场代表外,任何人均不得代表发包人在本工程任何现场进度、工期、质量、验收等各种文件上签字,其所签一切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12.2、收发文件
12.2.1发包人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接收本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文件,非经该专职人员的签收,视为未送达。
指定的专职人员无权另行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
12.2.2发包人指派//为收发文件专职人员。
发包人变更其专职人员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将变更后的专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12.3、撤换承包人及其人员
12.3.1在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达到解除合同条件,发包人有权随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撤换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时撤离。
12.3.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指派的人员不称职或者不能与之有效沟通的,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撤换,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予以撤换,新的任职人员应当在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后三日内到岗。
12.4、检查
12.4.1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及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不合格材料或者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材料、工程质量,有权随时要求停工整顿、返工等处理,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2.4.2发包人对分包单位有权进行审核并随时检查,对于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或不适宜从事分包、或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撤换。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予以撤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5、调整承包范围
12.5.1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严重滞后施工进度计划或工程不满足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工作指令的,发包人有权随时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内工程。
12.5.2当出现前款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实施上述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扣除,并视为承包人违约。
12.5.3发包人有权根据开发之需要调整承包范围,届时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范围调整时本工程固定总价作相应调整)。
12.6、其他权利
12.6.1为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现场管理的需要,随时制订、调整有利于工程管理的各种规定,承包人承诺予以全面执行。
12.6.2当合同条款之间出现冲突或本合同条款与合同其他组成文件发生矛盾时,发包人以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本有效控制为前提,有权择优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选择表示理解和接受。
12.6.3发包人对工程物资采购指定品牌、厂家等是为实现本工程质量要求和成本控制的手段之一,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未施工部位的工程物资品牌、厂家等按实际需要在约定品牌范围内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执行。
12.6.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者第三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12.6.5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承包人变更本工程项目授权人。
12.6.6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12.6.7协调承包人与其它专业公司的施工配合。
第十三条承包人权利义务
13.1、指定授权人
13.1.1承包人必须指定一名授权人作为其全权代表人,该授权人随时有权单独就本合同以及本合同所涉及的承包人之权利和义务行使承认、放弃或者变更的权利。
13.1.2与工程相关的各类协议、专项会议纪要、函件、工作联系单、变更签证单、现场施工签证、图纸变更签证、签字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验收、工程量、造价、结算等方面)及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设计修改、图纸变更)等,凡与承包人有关的文件承包人指定授权人的签名或加盖有效项目章即生效,而无须加盖承包人公章。
前述文件发包人认为需要加盖承包人公章时,承包人不得拒绝,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3.1.3承包人指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作为本项目的授权人。
承包人变更其授权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承包人不得变更其授权人。
发包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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