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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
”察举科目出现廉吏。
由上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察举”诏令的颁发,察举权限逐渐由西汉前期的“公卿”、诸侯王延伸到地方级;
察举科目逐步扩大,相继出现了贤士大夫、孝悌、力田、廉吏、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名目。
不过,此时察举的内容尚缺乏稳定性,也没有制度化。
(二)察举制的确立时期,即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即位后,一批代表布衣地主的官员、学者对“军功”选官、任子、赀选等人才选拔展开批评。
儒学大师董仲舒提出推行贤人政治的建议:
“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
武帝采纳这一主张,于元光元年(前134年)首次颁布了“令郡国举孝廉”的诏书。
然而,这一诏令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
一些负有察举职责的官员对此态度并不积极,害怕因推举的人“不肖”而受到惩罚。
汉武帝于元朔元年(前128年)又下达诏书,要求各地诸侯、郡守必须向朝廷及时举荐贤良,否则将“议罪”:
“(朕)深诏执事,兴廉举孝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
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
”对不举荐者进一步议罪为:
“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
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武帝纪》)
在武帝的大力倡导下,察举制逐步确立起来。
这一时期,察举制的内容出现两个科目:
一是“孝者”。
“孝者”原指孝敬父母。
尊敬长官者,现将其纳入察举科目,已脱离了原意,而成为察举科目之称谓。
如<
薛宣传》:
“其令平陵薛恭,本县孝者。
”二是“廉者”,廉者和“孝者”的资格有所不同,后者出身于平民,前者则是现任官吏。
尹赏传》“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
<
平当传》“以大鸿胪文学察廉为顺阳长。
”廉吏的标准是地方官吏中“清洁有廉隅者”,将孝廉纳入察举的内容,就将下层官吏的政绩考核与其进一步提升紧密联系起来。
这一时期,“孝”和“廉”虽是察举中的两个不同科目,但有时也出现合称现象。
“孝廉”出身者,既有民又有吏,打破了“孝”与“廉”的分界。
但重要的是,“孝廉”这一以道德为内容的概念已被突破,逐步成为地方向中央推荐人才为官的察举科目。
师丹、京房、孟喜等西汉著名经学家被举荐为“孝廉”,不是因为他们有淳厚的孝行与高尚的“廉隅”,而是指“治诗”、“治易”有高深的儒家文化修养。
这说明武帝时期及其以后,儒家学者正向统治集团渗透,以“孝廉”为主要内容的察举逐步取代军功、任子、赀选,已成为当时选用官吏的主要途径。
西汉晚期,察举的舞弊行为开始产生,特别是到成、哀之间,政治腐败,一些人或伪饰“行节”,欺世盗名;
或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纷纷进入官场。
察举随着西汉命运的衰落而走向堕落。
(三)察举制的完善时期,即东汉时期东汉的建立给汉王朝注入了新的活力。
随着中央集权统治的强化和社会逐渐趋于安定,察举枯木逢春,又焕发生机。
针对西汉末年出现的种种弊端,东汉前期几代统治者对察举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使其内容和形式趋于简约化。
其一,对孝廉察举的名额做了调整。
西汉规定,察举孝廉以郡国为单位,不论郡国大小,人口多少,每年每郡国举孝廉二人。
汉和帝下诏:
“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人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丁)鸿与司空刘方上言:
‘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
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
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
’帝从之。
”规定以人口多少为孝廉察举的比率。
永元十三年,汉和帝针对边远郡县“进仕路狭”,名额偏少的情况又作修正:
“诏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
”
其二。
扩大察举对象的范围。
汉顺帝阳嘉元年。
尚书令左雄建言:
“郡国孝廉,古之贡士,出则宰民,宣协风教。
若其面墙,则无所施用。
孔子日“四十不惑”,L》‘称‘强仕’。
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牍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以美风俗。
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
若有茂才异行,自可不拘年齿。
”“帝从之,於是颁下郡国。
”(<
左雄传》)规定两条:
首先,举荐为孝廉年龄一般不能小于加岁;
其次,具备察举资格的扩大到两种人:
一为诸生,即中央“太学”与郡国学的生徒;
二为文吏,即地方政府机关人员。
其三,对“孝廉”进行文化水平和行政能力的综合考试。
<
黄琼传》:
“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竞施行。
”“(<
黄琼传》)这是对“察举”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大大改变了“孝廉”的成份与汉代人才选拔的标准。
而考试的实行,使贪官污吏的舞弊行为大受遏制。
至此,儒学、文吏、孝悌、能从政者四科。
逐渐成为东汉时期察举的主要内容。
以上几项措施,使东汉任用清正廉洁的官吏收到一些成效,“自是牧守畏栗,莫敢轻举,迄于永赢,察选清平,多得其人。
左雄传》)特别是“孝廉”考试制度的创立,影响深远。
但进入东汉后期,宦官和外戚竞相当政,统治集团趋于腐败,加之手握察举大权的中央和地方大员营私舞弊,这一制度逐渐成为特权阶层谋取官位的重要手段。
当时尽管有正义的士大夫进行抗争,但东汉王朝灭亡将至,察举的正义性已非少数正义者所能挽回。
二、察举制的主要内容
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出,察举制历行两汉,相继出现许多科目,经多次完善统一,逐渐形成为以下四种较为固定的内容。
(一)孝廉孝廉之科,重行谊,择德行,为孝子廉吏的简称。
故对文墨技艺不太重视。
西汉时“孝廉”分为两方面:
“孝以选民,廉以察吏”,东汉合二为一逐渐成为常年设立的科目。
察举孝廉如上所述,起源于高后。
文帝从实际出发。
下诏将“孝悌”“力田”与“廉吏”并举。
但“孝”和“廉”作为常设科目,始于汉武帝首次颁布“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的诏令。
举“孝廉”的目的是重视圣教,以化庶民。
如元朔元年有司奏议:
“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俗也。
”“”(<
武帝纪》)但是,由于孝廉重德行,要求比较高,选拔比较难,加之在西汉“察廉举孝”初行,信誉没有确立,同时一些官吏对“孝廉”的含并未能领悟,一些读书人也宁愿应诏贤良方正科。
也不愿应举,因此,初行之时,西汉举为孝廉的人很少。
甚至“万家之县。
亡应令者。
”如汉武帝即位时,“益郡不荐一人”。
(《武帝纪》)自汉武帝下诏“议不举者罪”后,各地官员纷纷应诏力行。
同时对那些一旦察举为“孝廉”的吏、民,均给以优厚待遇,或为“三署郎”转尚书郎,或就“厚职”而升迁至高官。
孝廉之信誉逐渐提高,成为士人人仕升官的一条正途。
故许多人才循着这条道路得以升迁,天下士人通过举荐汇集于朝廷,
以至到东汉时,察举的“孝廉”已没有官职所能消化。
孝廉的任职,据《通志》云:
“汉郡国每岁贡士,皆拜为郎。
分居三署,储才待诏,无有常职。
”“(《选举略》)李贤《后汉书》注云:
.“郡国举孝廉以补三署郎,年五十以上属五官,其次分属左右署”。
(《和帝纪》)所以,吏、民一旦察举为孝廉,先拜郎中即宫中“储官”,一面学习,一面侍卫皇帝。
经“三署”因材施教、甄别考核后,依优劣除补县令长丞,或由“郎”补尚书郎,再补县令。
汉顺帝时,汝南陈蕃、颖川李膺、下邳陈球等三十余人皆拜郎中。
[1(《左雄传》)“徐防永平中举孝廉,除为郎占对可观,显宗异之,特补尚书郎,稍迁司隶校尉。
”[1。
(《徐防传》)“胡广举孝廉,试以奏章,安帝以广为天下第一,旬月拜尚书郎。
”“(《胡广传》)“阳球好申韩之学,初举孝廉,补尚书侍郎,出为高唐令”。
(《阳球传》)据《文献通考》,西汉举孝廉二十二人中,《汉书》各传所载,由孝廉而迁令丞者十一人,举孝廉为郎者八人。
(卷28)孝廉拜郎后,如果表现特别突出的,往往还可再次被举荐,迁居要职。
如左雄被“公车征拜议郎”;
陈球“复辟公府,举高第,拜侍御史”;
阳球“辟司徒刘宠府,举高第,拜九江太守”。
(二)贤良
贤良是察举的主要科目之一,其称谓在史书中很不一致。
有“贤良”、“方正”、“文学”或“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等。
其中“贤良”称呼最多,也最能体现这一科目的实质。
贤良系特科,是不定时地下诏举荐。
举贤良的原因,一般是因为当时水旱、疾疫、日蚀、地震等灾害频繁,皇帝以为“灾由政出”,下诏求“消灾化异”之人,以“求贤图治”。
故多举“习先圣之术”、“明当世之务”、“通于人事之始终”,“敦厚有行,义能直言极谏”之士。
文帝前元二年首次下诏举“贤良”,是因为当时“日有蚀之”。
文帝以为“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天示以灾,以戒不治”。
(《文帝纪》)永光二年,汉元帝以“有司执政未得其中暴猛之俗弥长,和睦之气日衰,邪气岁增,侵犯太阳,天见大异,以戒朕躬”,乃令郡国举茂才、贤良、直言极谏之士各一人。
(《元帝纪》)
举贤良的官吏,其官阶品级有一定的限制。
汉元帝郡守、相国及二千石以上之内外文武官吏,享有察举之权。
被举荐的范围扩大到“布衣”平民。
如汉武帝时曾举贤良对策,公孙弘即由布衣所出。
察举为贤良者,原则上都要经过皇帝的“策问”而得任用。
凡“策试高第”者,任以中大夫、光禄大夫或议郎等敢于谏诤之官,品位很高,作为卿相的替补。
例如,“盏宽饶”以孝廉为郎,举(贤良)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
(《盖宽饶传》)又郡举严助为贤良,对策百余人,汉武帝以严助善对答,独擢助为中大夫;
(《严助传》)张奂辟大将军粱冀府举贤良对策第一,擢拜议郎。
涵(《张奂传》)但也有未经“策试”而直接予以任用的,只是任命的官职一般是品位较低的令、丞等。
由于察举贤良的目的是“求贤图治”,因此,皇帝非常重视,对策由天子亲自主持,“策试”的内容,侧重于当世要务和治国治民的现实问题,即所谓“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
(《顺帝纪》)根据贤良的回答,天子取其“忠言嘉谟足以佐国,崇论弘议足以康时者”,(《选举考》)如师古注云:
“对策者显问政事经义,令各对之,而观其文辞,定高下也”。
(《萧望之传》)文帝前元十五年“策试”晁错曰:
“故登大夫于朝,亲谕朕志,大夫其上三道之要及永惟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四者之阙,悉陈其志,毋有所隐”;
(《晁错传》)汉昭帝六年策试贤良文学,其所问“盐铁、均输、榷酤”等,亦均属当时大事,且令御史大夫桑弘羊与“愿罢盐铁、酒榷、均输”者,反复诘难,卒从其言而罢“榷酤”及关中冶铁专卖政策。
[3”(《昭帝纪》)由此可见,察举贤良在汉代选拔人才制度史上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三)茂才
“茂才”原名秀才,东汉避刘秀讳,改称“茂才”或“茂材”,史籍或称“茂材异”。
(卷45)西汉“茂才”属特科,或单独举行,或与“贤良”、“直言极谏”并举。
元封五年,汉武帝下诏:
“盖有非常之功,必得非常之人。
故马或奔蹄而至千里,士或有负俗之累立功名。
夫泛驾之马,斥弛之士,亦在御之而已。
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
”(《武帝纪》)由此可见,察举“茂才异”的目的是寻求“可为将相及使绝国”之奇才“异能”者。
由于要求很高,因此应举者寥寥无几。
于是皇帝下诏要求丞相御史或中二千石进行察举,甚至直接派谏大夫等朝中大臣,循行天下,深入到百姓中,明查暗访。
西汉所举茂才,均具有特殊才能。
汉元帝所举“茂材为特立之士”,其标准与贤良基本相同。
因此没有相当才能和经验,或特异之才者,很难被察举。
两汉书载茂才二十六人,其中任为县令者十八人,余者或为太傅,或为太守,或补谒者不等,再拜光禄大夫者也有之。
东汉初年,“茂才”成为汉代“岁举”常设科目。
建武十二年,光武帝诏“三公岁举茂才各一人,光禄勋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卷26)茂才是由朝廷三公、将军、光禄、司隶校尉和州牧所举,官品比孝廉略高一级。
虽然举荐者较少,但任用官吏远比孝廉为高。
东汉后期,豪强地主将察举变成“权钱交易”,凡被察举为茂才者,如果无力出“助军修宫钱”,就得不到任用升迁。
这种“颠倒贤愚,贸易选举”的流弊,已经和察举的原意面目全非了。
(四)异科
察举内容的一个最鲜明的特点,是设有专门选拔具有各种特殊人才的“异科”。
(卷45)其内容较为庞杂。
第一,勇猛知兵法者。
为了适应随时可能发生战争的需要,两汉颁布了许多选拔军事人才的诏令。
元延元年,汉成帝下诏:
“乃者日蚀星陨,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成帝纪》)元寿元年汉平帝日: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诏将军与中二千石,举明习兵法有大虑者各一人,将军二人,诣公车。
”(《息夫躬传》)
第二,有“道术”者。
史载“汉自武帝颇好方术后王莽矫用符命,及光武尤信谶言”o[38]((Ty术列传》)加之两汉天灾异变频繁,通晓阴阳、灾异等具有“道术”之人,颇受统治者亲徕。
光武帝崇高“谶纬”,明帝、章帝“维相祖述”,故儒者争学“图讳”,阴阳学说支配了整个社会。
范晔论及此事时说:
“中世张衡为阴阳之宗,郎颤咎征最密,余亦班班名家焉。
其徒亦有雅才伟德,未必体极艺能。
今盖纠其推变尤长,可以弘补时事,今合表之云。
”(《方术列传》)据范哗“合表”
谈及之“术士”,计有三十四人。
据此可知,当时善于“道术”之人,仕进前途广阔,因其“可以弘补时事”而成为皇帝广开言路、陈得失的人才。
建宁三年(1'
70年)汉灵帝举有道术者如谢弼、陈敦及公孙度等,中“对策”,授郎中o[40](《灵帝纪》)
第三,明经典、法规、法令。
两汉举明经典者,数不胜数。
西汉龚遂之以明经典官至郎中令;
翟方进以“射策甲科”为郎,举明经,迁官议郎;
袁安举明经为太子舍人。
东汉“四经”流行于世,元和二年,汉章帝诏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
不满十万,三人”。
《章帝纪》)汉灵帝光和三年下诏:
举能通《尚书》、《毛诗》、《左氏春秋》各一人,迁升至“议郎”。
(《灵帝纪》)
两汉的大臣出身明法者甚多。
郑宾因明法令而举为御史;
薛宣明习文法诏补御史中丞。
汉平帝下诏“举明法、治狱平为岁举常科”(《平帝纪》)
第四,懂民政,善理财,长治水。
西汉“三辅”和东汉司隶校尉等京畿地带,地处要塞,又是强梁富豪聚居之地,政事和社会关系相当复杂,没有一批才能卓著和组织天才的人治理是难以治好的。
因此,两汉多选拔懂民政、管理才能突出的官吏来对付。
如何并、陈遵、尹赏和原涉等,都曾经以善于治理民政而被察举为县令。
(卷45)元初六年,汉安帝下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光禄勋与中郎将选孝廉郎宽博有谋,清白行高五十人,出补令、长、丞、尉。
”(《安帝纪》)汉哀帝曾下诏州刺史、三辅、三河、宏农太守察举吏民中善浚川疏河之人。
(《哀帝纪》)由此可见,两汉察举选拔的人才,其中孝廉、贤良、茂才异侧重于选拔有益于社会“风化”,善于改良时政的统治阶级的通才;
而察举有道术、善理财、长治水及阴阳、天文历法者,则旨在罗致专才,充实各级统治机构。
三、察举制的功过得失
察举制的确立和实施,对当时统治人才的选拔、任用以及对社会的安定,均产生了重要作用。
首先,打破了“任子”、“赀选”等“世袭制”和军功地主一统天下的局面,促进了社会政治的安定。
战国时期,随着由领主封建制向地主封建制的变革,许多诸侯国都打破了“世卿制”,开始召徕和选拔贤能者充任官职。
尤其是商鞅变法建立的军功爵制,[47(《商君书》),以军功选拔官吏,直到秦统一六国。
西汉建立后,国家急需安邦理民的人才,察举制在这种背景下产生。
察举和靠“余荫”而做官的“任子”制相比,无疑是个进步。
汉初任子制规定二千石以上的大官,任满一定的年限可以保举族中弟子一人为“郎”,而汉代的县令和六百石以上的官员,又大抵都由郎递补。
“资选”则纯属贵族、官僚、地主的专利权。
察举贤良、孝廉、茂才以及具有各种专长的人才,使各地包括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都有参与政治的机会。
这样,无形中缓和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
同时,一批生活在下层,深知百姓疾苦,了解下层社会艰辛的、能直言极谏的有识之士,被举荐到统治集团中以后,或多或少地改善了统治集团的人员结构,使专制政权和地方之间声气相通。
因此,察举之制在客观上能带来社会政治之和谐与稳定,同时也加快了民族融和的进程。
其次,开刨了士人政治之先河,为吏治和社会风气的纯洁准备了条件。
周代社会主要靠宗法式贵族政治来维系。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游说之士应运而生,形成士人与贵族争权的局面。
经过秦并六国及楚汉争雄两大战争后,没落贵族已难幸存传闻,而士人亦因西汉大一统而失去依存的条件。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正式确立察举之法,“策试”以尽其才,“学而优则仕”。
天下士人受此鼓舞而竞相趋骛,凡是具有真才实学的人,经由州郡察举,再经“策试高第”即可入仕。
中国士人政治,自西汉发其端,至东汉进一步完善,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制度上提供了条件。
据黄留珠博士研究指出:
在两汉作为察举选拔的孝廉列出的307人中,作用情况可考者计183人,其中由孝廉任用为官者为159人,占183人的86.9%;
举孝廉后再被辟除者16人,占8.7%;
举孝廉后再被举者(例如察举者),中央分别属于光禄勋、少府、太仆、将作大臣和城门都尉,而又以光禄勋属官最为集中(约占53%),其次是少府属官(约占13.1%)。
地方官主要是郡国长官的助手(约占5%),以及县级长官(约占20.8%)。
郎官在孝廉拜授的诸官职之中,所占比例最大,超过50%。
所以<
汉宫仪》关于“郡国举孝廉以补三署郎”的记载,确实反映了孝廉任用中的规律性现象。
再次,奠定了隋唐科举制选拔官吏的基础。
察举之法,从察举人才的标准、察举的科目和内容,察举的方式以及被察举者的待遇等来看,都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关于察举的手续,“贤良方正”多由中央就京畿人才直接选送;
“孝廉”、“茂才”则由地方长官征求本地有名望人的意见,或于本署中吏员择优选派。
选送以后,在西汉时由天子亲自“策试”,或不问而直接任用。
在东汉时被选之人,更需再经文化考试,然后录用。
所谓i“诸生试家法,文吏试浅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
”汉代选举取士,各科中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但得人较多莫如孝廉,东汉时许多名士多出于其中。
所以,后世选贤任能的设计,例如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以及隋唐开创的科举制度,实际上均脱胎于汉代的察举。
但是,察举选拔人才为官,容易被人利用,仍有许多流弊。
首先,选官权名义上掌握在皇帝之手,实则控制在中央或地方官吏之手。
两汉察举风尚,往往由身居高位的“公卿大臣”以能罗致人才,充当自己的幕僚为荣耀。
而世间的“英才”“俊士”,亦以被延揽作为发展才能的捷径而益自奋勉。
这种选拔官吏的方法,实际上只问才能,不问政治。
贤士被征召后与三公以及其他贤士彼此以道义相交,宾主相见,失去君臣上下相互督察的职能。
这种官人法,表面上是由官府选拔人才,实际上是一种由达官贵人奖励贤士,罗致天下名士的手段。
他们罗致人才愈多,则自己的威望和地位愈高,尤能为人所重视。
其用意略近于战国时贵族公子的“养士”之举,培养党羽,增强自己势力,提高自己地位。
所经保举的士人,“徒讲交游”不问政治,容易导致“拜门奔竞,货赂嘱托”的恶习盛行。
其次,被选者大多是富豪子弟,或“阀阅”、权势之家,或其“门生故吏”,并无真才实学。
当时一些豪强地主依仗权势踏入仕途,充塞官场。
各级政府所保送的所谓贤良方正、孝廉、茂才、博士弟子等,因能掌握儒家学说的教条而被其所用。
这种情况如汉武帝深为叹息。
“后世之于荐举者,皆巧于奔竞之人士之不自重,深可叹也。
”<
武帝纪》)东汉安帝亦说:
“间令上卿、郡国举贤良方正,远求博选,开不讳之路,冀得至谋,以鉴不逮。
而所对皆竞尚浮言,无卓尔异闻o"
C51](《安帝纪》)由此可见,下面推举上来的人大多是平庸之辈。
这种取士制度,纯为富豪地主阶级的专利品,他们凭借虚名得入选,从而进身官场,而广大富于真才实学的人则被排斥在政权之外。
再次,随着吏治的腐败,察举形同虚设。
东汉中期以后,由于吏治的败坏,察举“以族为德,以位为贤”,“贡举则以阀阅”为准。
当时察举由中央和地方的世族、门阀所操纵,朋党勾结的风气无处不在。
同年被察举者互称“同岁”,同岁者结党营私。
广汉太守五世公与司徒长史段辽叔是“同岁”,竞不顾段的长子“才操卤钝”,举为孝廉,引起社会舆论哗然。
五世公转任南阳太守,又以私情连举其“同岁”蔡伯起弟琰、伯起子瓒为孝廉。
当时“瓒十四,未可见众”,尚不够应举年龄。
尚书台任命瓒去做县令,而瓒才说“臣甫弱冠,未任宰御”,(《过誉第四》)乱中露出底细。
此类典型在东汉何止一例。
而一般下层地主子弟为挤入选举,送礼行贿,“伪饰德操”、沽名钓誉者,就更是司空见惯了。
外戚和宦官也纷纷钻“察举”之机,营私舞弊,利用“察举”巩固自己的权势。
有一年,河南郡举孝廉六名,其中五名为贵族所请托。
河东太守史弼,主持察举公道,不理宦官侯览“书命”,竞遭侯览诬陷入狱,欲置之死地。
后经人行贿,才“减死一等,论输左校。
”旧(<
史弼传》)
在这种情况下,察举者和被察举者形成一种不正当的关系,“举子”视举荐者为“恩主”,生为之报效,死为之服丧。
官僚、贵族为增强自己的政治权势,和举子抱成一团。
在此基础上,逐渐促使世族地主集团的形成。
西汉末年,特别是到了东汉后期,以世族为代表的地方割据势力迅速膨胀,察举的弊端是重要原因。
这表明察举制已失去其进步意义,逐渐走向自己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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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举制 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