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案法律问题研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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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资源问题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调整国内政策,合理规划国内资源的开采,限制资源特别是稀缺资源的出口,以保证国内资源的安全。
但这些做法往往会带来许多贸易上的摩擦,各国关于资源的争端屡屡发生,中国在这方面也不断遭到其他国家的诉讼。
2009年6月中国对9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被美国等一些国家向WTO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称中国加入WTO后,需要遵守WTO规则,履行中国在入世时的承诺,但中国对9种原材料采取的措施违背了这些规则和承诺。
2012年1月WTO的上诉机构对此案做出最终裁决,认为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
随后2012年3月13日,美国就中国稀土、钨、钼三种资源的出口限制措施向中国提起诉讼,接着欧盟、日本、加拿大也加入到诉讼中。
后由于磋商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6月27日,美国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对本案进行调查。
这两个案件反映出中国保护国内稀缺资源与其他国家向外寻求资源之间的矛盾,这是对资源争夺的博弈。
同时也是贸易自由化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之间矛盾的产物,贸易自由化是WTO设立的目的,WTO中的许多规则都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但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会带来资源的竞争和环境的破坏。
美国、欧盟等国家对中国的诉讼,就是最好的证明。
2012年的稀土出口限制案和2009年的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一样,都是外国针对中国对稀缺资源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不满而引起的纠纷,原材料出口案中中国的败诉将对稀土案产生重大的影响。
如何能使中国在稀土案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使中国尽可能的摆脱各国关于稀土寻求矛盾的困扰,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在WTO框架下对我国的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进行法律上的研究,旨在提出针对性的见解和建议,完善我国的稀土资源制度,使其尽可能的符合WTO规则,同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抗辩理由,为稀土案的诉讼做准备,以捍卫国家的主权和维护国家的正当利益。
本文分为四部分来对稀土出口限制案进行法律上的研究,第一部分对稀土案的基本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分析争端的背景和实质;
第二部分对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与入世承诺的相符性进行分析,探析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是否违背入世承诺;
第三部分对援引GATT1994第20条(g)条款进行抗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是研究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规定,同时,指出中国如果引用GATT1994第20条(g)款进行抗辩,还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四部分主要是根据稀土出口限制措施案,对中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我国的稀土贸易政策,更好的保护国内资源安全,减少贸易争端,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
稀土资源出口限制WTO规则法律研究
ASTUDYOFLEGALISSUESCONCERNINGCHINA’SRESTRICTIONONRARE-EARTHSEXPORTINWTOCONTEXT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y,mostofcountrieshavepaidattentiontoresources,especiallyrareresources.Alotofresourcesarenon-renewable;
sodisputesarecaused,especiallybetweendevelopedcountriesanddevelopingcountries.Developingcountrieshaverichresourcesandtheyoftenexportresourcestodevelopedcountries.However,inrecentyearsmanycountriesdonotwanttoexportresourcesandalsotheytakemeasurestorestrictexport.Relevantcountriesfeelangry,sotheycausedisputes.America,JapanandEuropeanUnionappealChinaonMar.12,2012basedonthesamereason.Chinahastakenmeasurestorestrictrare-earths,tungstenandmolybdenumtoexport.TheUnitedStatesandothercountriesclaimChinahasviolatedregulationsofWTO.ThispaperwillstudylegalissuesonChina’srestrictiononrare-earthresourcesexportinWTOcontext.
KEYWORDS:
rare-earthresources,exportrestriction,regulationofWTO,legalresearch
目录
引言1
第一章稀土案的案情介绍3
一、稀土案的基本案情3
二、稀土案争端的背景4
三、稀土案争端的实质4
第二章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与入世承诺的相符性5
一、中国政府在出口限制上的承诺5
二、中国政府在出口产品征收出口税方面的承诺6
第三章援引GATT1994第20条(g)款抗辩的可行性分析8
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8
二、援引GATT1994第20条(g)款抗辩的可行性分析10
(一)GATT1994第20条(g)款设立的目的10
(二)GATT1994第20条(g)款的适用条件11
(三)稀土案适用GATT1994第20条(g)款抗辩的可行性15
(四)稀土案是否符合GATT第20条引言的要求16
第四章我国的应对措施和建议18
一、完善国内立法18
二、加大对稀土资源的管理,健全稀土资源政策19
三、加强对政务的公开和透明20
四、借鉴他国经验,合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家的正当利益20
结语22
参考文献23
致谢26
引言
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使各国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各国关于资源的争夺也愈演愈烈,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摩擦不断增多。
许多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过去为了发展经济纷纷把国内的资源向发达国家出口,但近年来,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增大,另一方面大量的出口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将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和环境的破坏,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改变策略,从大量出口资源变为对资源出口进行限制,这样的行为触犯了许多依赖资源进口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因而,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
中国和一些国家产生的纠纷,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生的。
世界贸易组织创立宗旨之一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逐步消除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使得贸易能够自由进行,这也是WTO许多规则设立的目的。
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对资源的需求和保护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在保护国内不可再生资源、保护环境时采取的措施,必然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阻碍。
因此,保护环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矛盾将会日益加深,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好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
而GATT1994其中的一些条款就是对两者的平衡,比如GATT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
此条款使得各国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进行的同时,可以出于保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等目的,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来维护本国正当的国家利益,只要这些措施符合GATT1994第20条和第21条的要求即可。
这两个条款近年来也不断被一些国家引用,作为对国家行为的抗辩。
例如在1996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诉美国的海龟、海虾案中,美国就是用GATT1994第20条进行抗辩。
中国在2009年被美国等一些国家就中国对9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结果中国败诉。
随后在2012年3月美国、欧盟、日本又对中国在稀土方面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
由于四方在四月份的磋商中未在60天内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7月23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美欧日的要求,启动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组,对中国在稀土、钨、钼方面的出口限制措施进行调查、审议和裁决。
中国在资源方面采取的措施频频被诉,一方面反映出近年来中国在稀缺资源政策上的重大变化,另一方面反映出世界各国对资源的争夺日益激烈,中国采取的措施使一些发达国家的利益受损。
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我国的稀缺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积极面对这些诉讼,仔细研究WTO规则,利用其中的一些条款,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
在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没有取得优势地位,将会对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产生不利影响,对中国来说,要想在稀土出口限制案中反败为胜,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通过对稀土案的基本案情和背景进行介绍,分析中国的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是否违背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
同时对GATT1994第20条(g)款进行分析,看中国是否可以援引此条款进行抗辩,指出中国在援引此条款进行抗辩时的不足之处。
此外本文最后还提出一些参考性的建议,以调整国内稀土资源政策,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更好的保护国内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借鉴他国的经验,学会更好的利用WTO规则,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
第一章稀土案的案情介绍
一、稀土案的基本案情
稀土是一种重要的工业原料,“素有‘工业味精’和‘新材料之母’的美誉,稀土在工业领域的应用价值日益凸显,广泛应用于尖端科技领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
”中国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稀土储量和产量均位居世界第一,同时中国又是稀土资源的出口大国。
由于稀土是不可再生资源,许多国家即使国内有丰富的稀土资源,仍然从其他国家大量进口,对本国的稀土资源进行保护。
近年来,中国的稀土资源出口过剩,给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同时随着国内对稀土的应用量日益增多,国内的稀土储备迅速减少,情况不容乐观。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稀土资源的开采和出口贸易进行管制,以达到保护国内资源安全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近几年来,中国的稀土出口配额逐年下降,引起了很多国家的不满,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尤其严重。
和2009年相比,2010年中国的稀土年出口配额只占09年的60%,下调的非常厉害。
2010年公布的2011年首批稀土出口配额相比2010年同期来说也下调了11.4%。
此外,针对稀土资源的出口,中国还颁布了其他规定,如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征收出口关税制,最低出口限价制等等。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中国稀土工业发展的专项规划(2009-2015)》,并把江西赣州划为国家首批稀土矿国家规划区。
中国这一系列措施,使得很多从前从中国进口稀土资源的国家大为不满,特别是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败诉以后,2012年3月13日美国就中国对稀土等资源的出口限制措施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随后欧盟、日本、加拿大也加入到磋商中。
他们在磋商请求中提到,就中国对稀土、钨、钼资源的各种出口限制措施提出磋商,这些措施指中国已经实施的和未实施的,单独实施的和一起实施的,具体包括征收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最低出口限价要求,出口许可证要求和其他与数量限制政策有关的要求和程序。
他们请求中国能够停止实施这些措施,使得出口贸易恢复正常进行。
同时,在磋商请求中他们指出中国的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一部分11.3条,第二部分2(A)2,2(C)1,5.1,5.2,7.2,8.2条款,此外还违背了《议定书》中第一部分第1.2段中中国承诺的义务。
中国在收到磋商请求后,积极与他国进行磋商,但由于磋商未果,2012年7月23日,世界贸易组织应美国、欧盟、日本的请求,启动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组,就中国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展开调查。
二、稀土案争端的背景
中国的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与原材料出口限制案非常相似,两个案件都是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稀缺资源却越来越紧张,世界各国对资源的争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发生的。
这两个案件反映的是中国对国内不可再生资源和对环境的保护与追求贸易自由化,减少贸易壁垒之间的矛盾。
中国是一个资源大国,一直以来不断向外国出口资源,但近年来,由于国内对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大,资源耗竭非常严重,因而中国采取了许多措施,对稀缺资源的开采和出口进行限制。
这样的措施不可避免的触犯了其他国家的利益,许多一直依赖中国进口资源的国家纷纷表示不满。
首先是2009年美国等一些国家就中国对九种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出诉讼,申诉方认为中国对原材料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与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不符。
2011年7月WTO专家组就此案做出裁决,裁定中国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
2012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上诉机构做出裁决,维持了专家组对此案的裁定。
这一裁决对中国非常不利,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欧盟、日本随后就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出申诉。
美、欧、日认为这两个案件具有相似之处,原材料案中中国败诉,因此在稀土案中中国也可能败诉。
在原材料案败诉的不利背景下,中国要想在稀土案中反败为胜,困难重重,因此中国应当吸取在原材料案中的教训,转变应对策略,充分准备,积极应对,以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三、稀土案争端的实质
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与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一样,其实质都是各国之间对资源的博弈而产生的纠纷。
这是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稀缺资源越来越紧张的背景下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矛盾,同时也是追求贸易自由化与保护环境之间矛盾的产物。
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国内的资源本来拥有自主权,但中国又是世贸组织的成员之一,必须履行WTO规则,遵守中国的入世承诺。
因此,如何能在不违背WTO规则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护我国的资源安全,维护国家的正当利益,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更是我国在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中,应当重视的问题。
面对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我国应当尽可能的利用WTO规则,援引其中对中国有利的条款,收集证据,证明中国对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的出口限制措施符合WTO规则,不违背中国的入世承诺。
第二章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与入世承诺的相符性
中国基于保护环境、保护稀缺资源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对稀土、钨、钼三种原材料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实行出口配额制,出口许可证制,加征出口关税制,最低出口限价制等。
这些措施我国多次声称“是为了保护资源和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国无意采取扭曲贸易的手段保护国内产业。
”而欧、美、日则对此表示怀疑,认为中国的措施违背了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
因此,我们需要把中国的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与WTO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进行比较分析,看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是否真的不符合WTO规则,违背了中国的入世承诺。
一、中国政府在出口限制上的承诺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
”在中国的入世文件中,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中国在出口方面做出承诺。
《议定书》第7条规定:
“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
”从此条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国不得采取非关税措施,除非被证明为合理。
GATT第11.1条规定: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工作组报告书》第162段指出:
“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非自动许可证和出口限制方面将遵循WTO规定。
而且,出口限制和许可证在入世之后只在GATT条款认可的情况下实施。
”第165段指出:
“中国代表确认在入世之后,剩余的非自动的出口限制将每年向WTO报告,凡不符合《WTO协定》或《议定书》的非自动限制都将被消除。
”从这些条款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国在出口数量限制上有特殊的承诺。
正常情况下,中国不能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只有在被GATT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中国对稀土资源实行出口配额制,出口许可证制,最低限价制度,并没有被GATT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就进行实施。
从这点看,中国的这些措施与GATT第11.1条,《工作组报告书》第162段,第165段是相违背的。
但中国可以试图用GATT11.2条(a)项进行抗辩,GATT11.2条(a)项规定:
“为防止或缓解出口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采取的进出口禁止或限制等措施例外。
”我方可以证明稀土资源是我国的不可再生资源,是一种不可忽缺的工业原料,符合“必需品”的要求。
同时,现在我国稀土资源储备迅速下降,严重短缺,对我国国内工业生产产生重大的影响。
“而且中国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及《关税实施方案》通常每半年或者每年会进行一定调整。
”这与“临时采取的措施”相符,如果国家认为不需要对出口进行限制,国家将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关税实施方案》。
从表面上看,这条是比较容易证明的,中国采取的措施也符合这项的要求,但实际上要想真的使用此条进行抗辩,中国需要拿出大量的证据证明稀土等资源是中国的必需品,而且在中国严重短缺,同时采取的措施属于临时性措施也需要说明。
虽然证明起来具有难度,但我国也可以尝试着进行抗辩。
二、中国政府在出口产品征收出口税方面的承诺
《议定书》第11.3条规定:
“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该《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从此条款中我们可以得知对产品的出口中国不得征收任何税费,特别是不得征收出口税,除非符合《议定书》附件6的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进行适用。
“《议定书》附件6中规定了可征收出口关税的84种产品,并确认该附件所规定的出口关税水平为最高水平。
”《议定书》附件6中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并不包括稀土资源,因此我国对稀土资源出口征收出口税是不符合这条规定的。
同时,中国对稀土资源出口征收出口税也不符合GATT1994第8条的规定。
因此,从这点看,中国对稀土资源征收出口税是违背WTO规则和入世承诺的。
《议定书》附件6注释中规定:
“中国确认将不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
如出现此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税率前,与受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法。
”我国可以利用此条对稀土资源征收出口税率进行抗辩,但需证明中国在提高税率前,与受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商过,但现在的情况表明中国并没有与相关国家进行过沟通,就对稀土资源征收了出口关税。
因此,中国这样的行为确实与《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承诺的义务不符,中国在这方面没法为自己辩解。
第三章援引GATT1994第20条(g)款抗辩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在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败诉,败诉原因之一是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定:
“GATT第20条不能适用于出口关税抗辩”。
而GATT第20条是否真的不能够用于出口关税的抗辩,是下文研究的重点,也是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的关键所在。
同时,下文还对GATT1994第20条(g)款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并对中国在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中是否满足第20条(g)款的条件进行抗辩加以说明,指出我国还存在的不足之处。
本文由于篇幅有限,只对援引GATT1994第20条(g)款抗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针对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案,中国还可以援引其他条款进行抗辩,本文在这里就不进行一一分析。
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
在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均认为,中国不能援引GATT1994第20条进行抗辩,理由是“GATT1994第20条只能适用于议定书明确规定或通过其他协定间接援引适用该条款部分以及对GATT1994相关内容重申部分。
”而《议定书》第11.3条规定:
”此条款并没有明确提到要符合《WTO协定》,因此,专家组认为中国不能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
为了证明这种解释的合理性,专家组提出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中,中国之所以能够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是因为《议定书》第5.1条规定:
“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
”此条款已明确指出要“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GATT1994是《WTO协定》的构成要件,因此,中国的贸易也要受到GATT1994的制约。
而GATT1994第20条是GATT1994的内容,因此,中国可以援引此条进行抗辩,以维护国家的正当利益。
上面专家组的裁定是对《WTO协定》的机械化解释,将导致《WTO协定》的体系性扭曲。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包括《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两部分,这两份法律文件中有很多条款是我国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的承诺。
《议定书》第1条第2款规定:
“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因此,《议定书》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GATT1994是《WTO协定》的附件之一,虽然《议定书》中没有条款明确表明援引GATT1994或间接援引GATT1994的情况,但中国在稀土案中可以进一步澄清援引GATT1994第20条进行抗辩的法理依据,力争做出对中国有利的裁决。
首先,《议定书》中的货物贸易部分属于GATT规定的范围,虽然他们规定在《议定书》中,但他们仍然受到GATT规定的制约。
“WTO的其他成员方因违反GATT出口限制措施和中国因违反《议定书》出口限制措施而援用GATT例外条款作为抗辩理由,都是货物贸易问题,性质无差。
”因此,WTO的其他成员方可以因出口限制措施援引GATT例外条款进行抗辩,中国也同样可以。
同时,GATT1994第20条是出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保护公共道德的目的而设立的,这种目的高于一般的纯贸易目的,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需要受到此条款的约束。
同理,《议定书》中关于货物贸易的部分也要受到此条款的制约。
中国稀土资源出口限制措施属于货物贸易问题,因此中国可以援引GATT1994第20条进行抗辩。
其次,专家组在“中国出版物和音响制品案”中,称中国之所以可以用GATT1994第20条来对中国采取的措施进行辩解,是因为“该条中含有‘符合《WTO协定》’的表述。
”这是一种过于狭窄和片面的理解,在稀土案中我国可以证明《中国加入议定书》的默认前提就是符合《WTO的协定》,中国之所以在入世谈判时,耗费过多的时间,就是为了在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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