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共用房计算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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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公共用房房产资源调节费
收费标准与计算办法-15-
附件四:
中山大学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
的公共用房免费使用年限规定-17-
为了加强学校公房资源管理,优化公房资源结构,提高公房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山大学公房指产权属于中山大学的一切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公共用房和公有住房。
第二条公共用房指学校用于教学、实验、科研、办公、服务、经营等的公房资源。
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室与教学实验室、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科研用房、后勤产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及其他配套服务用房等。
第三条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对院系实行用房总量控制,院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管理,组织实施。
学校由公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房地产管理处具体实施;
院系由院系公房管理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设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审定和调整机关部处、学院(系所)二级单位的公房定额;
决定公房重大维修立项和报废拆毁计划等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的公共用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核定的公共用房总量,制订本单位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用房的调配和管理事务,审核本单位公房维修、装修工程的立项、招标计划等事宜。
第六条学校核定给各单位使用的公共用房,由房地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使用合同。
合同期一般为二年。
合同期内用房一般不作调整。
如在使用过程中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期满后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用房总额和各类用房额度,各院系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房的使用性质,尤其要确保教室与教学实验室的需要。
超定额用房原则上应交回,如确有特殊需要,必须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保留使用,但须向学校全额缴纳超额部分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八条公共用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基本核算单位为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
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
第九条学校对机关、院(系)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分别确定配置标准,以各机构的性质、规模、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在校学生数、科研任务和设备总值等为分配依据,进行定额分配。
第十条学校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按照《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各实体院(系、所)按照《中山大学院、系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
公共用房维修须向房地产管理处申报,具体程序参照《中山大学房屋工程维修管理办法》执行。
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在免费使用期间由使用单位承担用房的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
否则,学校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没收违规所得,加收违规所得3倍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或租金,并对违规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规侵占公共用房者,将责令限期迁出,侵占期间处以房产资源调节费的4倍罚款。
第十五条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时须同时向所在单位交退科研实验用房、办公用房和租用的午休临时房或床位等所有公共用房。
第十六条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是闲置半年以上的公共用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并优先由二级单位另行分配。
第十七条学校对在珠海校区和东校区办学的单位给予支持和鼓励。
主体迁至珠海校区和东校区办学的院系,其公共用房面积按学校专项规划与核定的面积为准,有关院系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公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和教室不列入所在的委托管理单位用房面积。
第十九条定额分配面积数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
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中。
第二章教室与教学实验室
第二十条教室与教学实验室指按国家办学条件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的教室和教学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教学课室由教务处和医学教务处实行统一管理。
各院系的教学课室在保证本单位安排使用的前提下,全校统筹安排,实现资源共享。
实现共享的教室不计入所在单位的用房总额。
第三章教师基本工作用房
第二十二条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为教师提供的教学、科研和指导学生的基本用房。
第二十三条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基本工作用房进行统一调配,并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办法,鼓励共享。
第四章科研用房
第二十四条科研用房是指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或工作用房。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即对所有科研用房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学校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定额面积房产资源调节费全额返还给院系,由院系自行安排使用。
超出定额面积部分的房产资源调节费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用房予以重点支持和保证,对其用房面积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核定用房面积,单独核算,列入用房总额。
同时具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按最高级别确定用房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专职在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人员,在院系不再分配基本工作用房和科研用房。
第二十八条为促进珠海校区和东校区事业的发展,促进办学资源的合理流动,在一定时期内,学校对南北校区、珠海校区和东校区的科学研究用房收取资源调节费的标准实行有区别的收费标准和政策。
第五章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九条行政办公用房,指学校直属机关、直属单位和院系行政人员使用的基本工作用房。
包括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和档案资料室等。
第三十条对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学校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超额用房收回,院、系超额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坚持和鼓励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机关部处会议室实行共享,统筹安排,面积不计入委托管理单位的用房总量。
第三十二条职能部门的特殊用房如机要室、保密室,按上级组织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核定。
第六章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
第三十三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公共用房,但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面积必须计入定额面积,纳入统一管理。
在核定有关单位用房总量时,将充分考虑其未来发展空间,将该院系的用房总量再增加相当于该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面积的10%的用房额度。
第三十四条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学校将按照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在全部投资所占比例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免费使用年限。
第七章收费办法
第三十五条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超额用房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按季度缴纳,从单位办公经费项目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科研用房须按季度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学校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按规定额度返还给有关单位。
科研用房房产资源调节费从课题负责人指定的项目帐户扣缴。
第三十七条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照收费标准的150%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对于无编制又需要挂牌和办公场地动作的,学校鼓励多个机构共享。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产业用房、后勤实体用房以及各种经营性用房包括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现在使用的所有公房资源及学校管理的商业用房。
其管理按照中大房管[2004]6号文件《中山大学公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校区机关部处、各直属实体院(系)公共用房的使用管理范围。
各附属单位自有产权公房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用房定额分配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和《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实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粤办发[2005]1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的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定额分配原则
(一)定额分配,超额收回。
(二)鼓励资源共享,机关部处共享会议室不计定额。
(三)总量定额,部、处结合实际自行调节。
第二条定额分配依据
以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工作任务为依据,核定各单位公共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和上级组织规定的有关特殊用房标准。
第三条定额分配指标:
办公用房、档案资料用房、接待室、会议室(共享不计入)、特殊用房等五项用房指标。
第四条定额分配标准
(一)机关部、处办公用房按人员编制每人8平方米核定(X1)。
(二)各单位接待室(X2)、档案资料室(X3)等用房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以单位编制数为基数分别核算用房面积。
(各单位接待室、资料室用房面积见附表一)
(三)会议室(X4)。
已共享的会议室面积不列入委托管理部门的单位用房总量。
(四)特殊用房(X5)按上级组织规定的用房标准核定。
(五)图书馆、信息与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档案馆等直属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参照机关部、处的办法核算定额面积,
第五条各单位用房定额分配总额(X0)计算公式:
X0=X1+X2+X3+X4+X5
其中X1=人员编制数╳8(平方米)
第六条各单位低于定额面积5%以内(含5%)和超出定额面积15%以内(含15%)的用房属正常范围内的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
超出定额面积15%以上的单位须按规定退出该部分超额用房;
低于定额面积5%以下(不含5%)的单位,学校视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学校配置用房总额,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分配使用方案。
不得改变用房使用性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
第八条本细则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山大学院、系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和《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定额分配原则
(一)对教学和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超额有偿使用。
(二)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
(三)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统筹控制用房总额和各类用房的额度,各院、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方案。
(四)鼓励和支持资源共享,提高公共用房使用效益。
各学院的教学课室在全校范围内共享,由教务处和医学教务处在保证该院系优先使用的前提下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以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按学生类别和学科系数折算后的学生数、科研任务和设备金额总值为依据,核定各单位公共用房定额配置面积。
办公用房、工作用房、教室与教学实验室、科研用房、设备用房等五项用房指标。
第四条定额分配的依据和标准
(一)办公用房(Y1):
各院系行政管理人员按人员编制数每人8平方米核定,由院系统筹安排。
(二)教师基本工作用房(Y2):
教学、教辅、科技人员工作用房按人员编制数每人8平方米核定;
院士每人另加40平方米,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每人另加15平方米。
这部分定额主要是为了保证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尤其是杰出专家的基础工作条件,院系对这部分用房可以结合科研用房进行统筹安排,不要求单独划分,鼓励共享与合作。
(三)教室与教学实验室(Y3):
1.各院系根据折算后的学生数每生3平方米使用面积核定用房,再以学科系数(K)调整。
(学科系数见附表二)(折算后的学生人数是根据学生不同类别按比例折算为标准生数后的总和。
按照博士生比例为2、硕士生比例为1.5、本科生比例为1、研究生专业学位单证学生比例为0.3进行折算。
)
2.学校鼓励资源共享,各院系的教室与教学实验室在保证本单位安排使用的前提下,交由教务处和医学教务处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供共享的用房面积不计入各单位用房总量,不提供共享的用房面积计入各单位用房总量。
(四)科研用房(Y4):
以近三年的平均实际进账科研经费来计算科研用房的定额面积。
以实验室研究为主的,按科研经费每万元1.5平方米核定定额面积,以室外研究为主的,按科研经费每万元1.0平方米核定定额面积。
(五)设备用房(Y5):
以院系设备的金额总值为基数按照每十万元3平方米核定面积。
第五条教学、办公用房定额(S0)计算公式:
S0=Y1+Y2+Y3+Y5
第六条各单位超出定额面积15%以内(含15%)和低于定额面积5%以内(含5%)的用房属正常范围内的用房,不作调整。
第七条收费管理
(一)各院系定额内的教学和办公用房、超出定额面积15%以内(含15%)的不收费;
超出定额面积15%以上,20%以下的用房须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的用房按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的200%缴费。
(二)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每季度按实际用房面积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超出定额面积15%以上的部分,原则上须交回学校,如确有需要,经学校批准,超出定额面积15%以上(不含15%)、20%以下(含20%)的用房按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的150%缴费,不再返还;
超出定额面积20%以上(不含20%)的用房按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的200%缴费,不再返还。
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包括学校创新研究平台),学校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定额面积房产资源调节费全额返还给相关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验室运行效率和业绩情况确定返还比例。
(三)房产资源调节费结算
1.房地产管理处于每年年末核算下年度各院、系房产资源调节费,抄报学校财务处。
2.财务处负责从各院、系业务费和科研课题负责人指定的项目帐户中扣缴当年应交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四)学校设立专控账户管理房产资源调节费,专项核算,结余补充公共用房的维修经费和水电费用。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学校配置用房总额,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分配使用方案。
不得改变用房使用性质,尤其要确保教室与教学实验室用房,否则学校予以收回。
第九条本细则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房产资源调节费收费标准与计算办法
一、收费标准
1、南校区和北校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S1);
2、东校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S2);
3、珠海校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S3)。
二、计算办法
(一)办公、教学用房超额用房收费,每月缴纳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FT=T1×
Sn×
1+T2×
Sn×
2
注:
T1为超出定额在15%以上(不含15%)、20%以下(含20%)的办公、教学用房面积的总额;
T2为超过定额20%以上(不含20%)的办公、教学用房面积的总额;
Sn为各校区的收费标准:
S1、S2、S3。
(二)科研用房全部收费。
1、科研用房现有面积在定额面积范围内,每月缴纳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FR=R×
Sn×
1
R为科研用房现有面积;
2、科研用房现有面积超过定额面积,每月缴纳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FR=(R0+R1)×
1+R2×
1.5+R3×
R0为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R1为超出定额面积15%以内(含15%)的科研用房面积;
R2为超出定额面积15%以上(不含15%)、20%以下(含20%)的科研用房面积;
R3为超过定额面积20%以上(不含20%)的科研用房面积;
(三)院、系每月应缴纳的房产资源调节费合计为
F=FT+FR
(四)次年学校在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各单位已缴纳的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房产资源调节费全额划拨给院、系。
的公共用房免费使用年限规定
一、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免费使用年限(YS)
对全额自筹资金建设的用房自建成使用开始给予25年免费使用期;
对部分自筹资金建设的用房按其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乘以25年确定免费使用年限。
计算公式为YS=
×
25
CS为公共用房建设投资中自筹资金的总额;
C为公共用房建设投资总额。
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免费使用年限(Yd)
对全额捐赠资金建设的用房自建成使用开始给予20年免费使用期;
对部分捐赠资金建设用房按其捐赠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乘以20年确定免费使用年限。
计算公式为Yd=
20
Cd为公共用房建设投资中捐赠资金的总额;
三、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共同建设的公共用房免费使用年限(Ysd)根据上述计算方式分别计算的免费年限之和确定。
计算公式为Ysd=Ys+Yd
四、计算原则:
上述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方式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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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 公共 用房 计算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