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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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划生育假期14
4、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定义14
一、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
2、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3、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广东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程。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4、试用期的期限
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六个月以下
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两年以上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的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
(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
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
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
(五)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
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
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的条件等。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法责任。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可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一、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四、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劳动合同管理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程序规范》
二、工时
1、我国实行的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1995年3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要求:
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在一般情况下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条件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业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例如:
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计发,休息休假安排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定休假应安排劳动者休假。
5、企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它是针对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而实行的一种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点(或加班),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点(或加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工资福利
1、工资范围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换句话说,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
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4]57号)规定:
自2004年12月1日起,本市企业(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从510元/月调整为684元/月。
以此计算,每个工作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2.7元;
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9元。
番禺区、花都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450元/月调整为574元/月。
增城市、从化市原则上按原执行的类别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简明表
类别
加班、加点工资
文件依据
加点(日延长工作时间)
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
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
劳动部劳部发[1994]489号
省劳动厅粤劳薪[1995]71号
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
休息日加班
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200%
法定节日加班
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300%
说明:
1)“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若合同没明确规定工资标准或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60%计算。
折算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日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方法。
2)实行计件工资的,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时,应以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分别按各百分比计算。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应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劳动合同约定的具体标准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而非以包含随意性很大的辅助工资在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4、工资应按月支付的规定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正确理解《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以下两点: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
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须固定日期。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的工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得任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5、病假待遇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三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表一、日、小时工资折算方法表
类别
折算公式
日工资
月工资÷
20.92天
劳社部发[2000]8号
小时工资
日工资÷
8小时
20.92天,是以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法定节日10天和休息日104天,除以12个月得出20.92。
表二、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职工工资待遇简明表
工资待遇
停工停产在
一个工资支
付周期
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工资,若合同没有明确工资标准或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支付。
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省劳动厅粤劳薪[1994]142号
停工停产超
过一个工资
支付周期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
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员工的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投保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26%,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8%缴纳;
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保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2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20%缴纳。
3、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府令[2001]第17号)第七条规定:
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
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代职工缴纳。
4、失业保险的计算
《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
所有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5、工伤保险的计算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按所属全部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逐月缴纳,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差别费率原则,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测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工伤保险可以实行浮动费率,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适度调整其费率,以鼓励单位搞好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承担,被保险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6、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来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八)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九)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十)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旧伤复发。
被保险人因前款以外的情况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经市(地级市,下同)以上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比照因工伤残或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社会保险历年各项缴费参数表
省社保缴费比例参数表
缴费年度
上年社平工资
最低缴费工资
最高缴费工资
单位养老缴费比例
个人养老缴费比例
工伤计征
生育计征
1994.1~1994.6
425
250
1250
17%
2%
2元
1元
1994.7~1995.6
589
300
1750
1995.7~1995.12
800
400
2400
1996.1~1996.6
社平0.8%
社平0.4%
1996.7~1997.6
920
450
2750
3%
1997.7~1998.6
1086
500
3250
缴费0.8%
缴费0.4%
1998.7~1999.6
1216
650
3648
18%
4%
1999.7~2000.6
1357
814
4071
5%
2000.7~2001.6
1530
918
4590
2001.7~2002.6
1591
955
4773
6%
2002.7~2003.6
1845
1107
5535
7%
2003.7~2004.6
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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