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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一、概念
四大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近因原则: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即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代位求偿:
又叫权利代位.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指放弃物权的一种行为。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由于自留额和分保额是按照一个危险单位来确定的,所以危险单位的划分非常重要,但也比较复杂,应根据不同的保险标的和危险类别来决定。
保单的现金价值(XX的):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
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社会保险:
国家在既定的社会政策下,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及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从而全部或部分失去生活来源的时候,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或家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火灾保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险别名称,它在产生之初因只承保陆上财产的火灾危险而得名,但后来却发展到了承保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
二、掌握要点
1、可保风险及其条件
可保风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条件:
Ø纯粹风险
Ø风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
Ø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
Ø风险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Ø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Ø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
关系人是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
辅助人是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3、保险的职能
保险基本职能:
分担风险职能:
所谓分担风险职能是指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来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风险损失平均分摊给所有的被保险人;补偿损失职能:
补偿损失职能是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
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最基本的反映。
保险的派生职能:
融资职能:
指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
包括筹资和投资两个方面;防灾防损职能;分配职能:
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保险通过向多数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向少数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像财政中的转移支付一样,这一部分资金实现了再分配。
4、告知和保证及比较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
告知是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作的陈述,是先合同义务,并不构成合同内容。
一但订入合同,就转化为保证
2、目的不同:
保证是控制风险,告知是评估风险
3、法律后果不同:
保证是推定重要,违反即可解除合同。
告知需要证明重要,才成为解除依据。
4、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实质上正确即可。
5、人身保险及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Ø1、保险标的不可估价
Ø2、保险金融定额给付
(不适用补偿性原则)
Ø3、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利益无限性和时效性)
Ø4、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利率与通胀等影响)
Ø5、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死亡率相对固定,少用再保险)
6、财产保险及特征
以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常称为财产保险。
1、保险标的:
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差异大,范围广;具有客观而具体的价值标准,可以用货币衡量
2、业务性质:
经济补偿---遵循损失补偿原则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
•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
•风险管理复杂,需要再保险。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总量的等价性与个体的不对等性
7、再保险及功能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以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物的保险,隶属于责任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把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1、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分散。
2、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分散
3、对保险公司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单一险种,危险集中,带来累计危险
4、对特定时点危险进行分散
承保标的时间过于集中导致危险累积
8、产品责任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责任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2.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不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而是赔偿产品引起的损害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则赔偿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本身的损失,而不负责由于产品导致第三方的损害责任。
◆3.责任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同。
在产品责任险种,责任承担者可以是以产品事故责任有关的任何一方,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或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产品质量保证险责任方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中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方仅为合同当事人中质量违约方的相对方,而非任何其他第三者。
9、交强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规定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原则。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确立交强险制度,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定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交强险制度实施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2008年1月进行了调整,公布了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及费率方案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
目前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是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
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
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10、汽车保险相关(估计是计算,见后面)
三、计算
1\假设汤姆和米奇下一年度发生20万元损失的概率都为20%,且两者事故损失不相关。
•则各自的期望损失:
•标准差
如果汤姆和米奇决定,无论谁发生意外,两个平均承担发生的损失(观察期望损失和标准差情况)
可能结果
总损失
每人承担的损失
概率
汤姆Y、米奇Y
0
0
0.8×0.8=0.64
汤姆Y,米奇N
20
10
0.2×0.8=0.16
米奇Y,汤姆N
20
10
0.2×0.8=0.16
汤姆N、米奇N
40
20
0.2×0.2=0.04
各自的期望损失
(0.64×0)+(0.16×10)+(0.16×10)+(0.04×20)=4
标准差
•上述例子看出,风险汇聚虽不能改变每个人的期望损失,但却能将平均损失的标准差由8万减少到5.66万。
•当风险汇聚者增加,平均损失的标准差将进一步减少,风险变得更易预测,当参加者足够多,达到一定的大数,每个参加者成本的标准差将变得接近0,因此每位加入者的风险将变得可以忽略不计。
2\以每个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公式为:
Ø某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Ø例如:
某财产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其中甲公司承保4万元,乙公司承保6万元,损失金额为5万元,则
•甲公司的赔偿金额=5×4/10=2万元
•乙公司的赔偿金额=5×6/10=3万元
每个保险人对损失的分摊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限额责任比例分摊。
公式为:
Ø某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总和)
Ø依照上面的例子,计算如下:
•甲公司的赔偿金额=5×4/(4+5)=2.22万元
•乙公司的赔偿金额=5×5/(4+5)=2.78万元
3\例:
某企业将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期间由于火灾造成企业财产遭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假如出险的企业财产价值是9万元,损失金额是4万元,由于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属于超额保险,则按照实际损失4万元进行赔偿;
如果出险时企业财产价值是10万元,损失金额是4万元,由于保险价值等于保险金额,属于足额保险,则按照实际损失4万元进行赔偿;
如果出险时企业财产价值是20万元,损失金额是4万元,由于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属于不足额保险,则按比例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是4万元×(10万元/20万元)=2万元。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保险单中列明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一种保险。
如果将标的的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即投保时是足额保险,那么在保险期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若是全部损失,保险人就按全部保险金额赔偿,而不必考虑财产发生损失时的实际价值;若是部分损失,则应先确定受损程度,然后按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赔付。
◆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市场价值-残值)/市场价值
◆我国保险公司办理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均采用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财产保险中的有些标的,如高档工艺品、名贵书画、古玩等,往往也使用此种赔偿方式。
◆例:
某公司将一批精密仪器出口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价值是50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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