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弊端案例材料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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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缘何下发“红头文件”鼓励推广使用“惠民卡”?
低保户缘何被迫买手机?
政府惠民政策缘何成为变相买卖、强行摊派?
惠民政策怎样才能让群众真正得实惠?
惠民政策走样变味
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县殪虎桥乡瓦房村在向70户农户免费发放“双联惠民卡”的同时又强行搭售手机,其中包括66户低保户。
如果低保户不购买手机,其低保户资格可能会被取消。
迫于压力,这个村66户低保户均购买了208元的手机,并一次性交了30元的话费。
据殪虎桥乡乡长巩志强介绍,瓦房村原村支部书记田彩平认为该手机价格便宜,功能实用,适合农民使用,便私下和县电信公司合作向低保户宣传。
“当时田支书说不买就不给办低保,我害怕吃不上低保,就借钱买了手机。
”瓦房村一低保户告诉记者。
为买这部手机,他向在外地打工的儿子要了钱。
瓦房村一名69岁的低保户说,自己为了买这部价值238元的手机,向亲戚借了200多块钱。
“我和老伴一起生活,没生活来源,就靠低保,村上干部让买,我就借钱买了。
”
记者了解到,这66户低保户中有一部分对村干部要求他们买手机表示反对,但“敢怒不敢言”,但也有个别低保户表示认可,认为手机实用,话费便宜。
“比较划算,有个急事打电话也方便。
”瓦房村低保户漆尕孟说。
瓦房村党支部副书记漆永红表示,不管群众的意见是反对还是认可,个别村干部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没有考虑到经济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暗箱操作”,伤害了群众的利益。
“确实存在低保户担心不买手机就不能享受低保的事情。
新华社兰州2013年1月26日专电(记者屠国玺张文静)甘肃省定西市26日上午通报称,漳县殪虎桥乡瓦房村“低保户被强迫购买手机”问题已经得到整改。
群众购买手机的钱款已经被全部退回,事件责任人漳县“双联”办主任被停职,殪虎桥乡瓦房村支书被撤职。
县委书记向群众当面道歉。
别让惠民政策伤民心、丢民心
漳县副县长李晓毅表示,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想让农民得实惠。
但由于对基层干部管理不到位,考虑不细致,不周全,造成了基层干部滥用权力,伤害了群众的利益,让惠民政策走了样,变了味。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饶旭鹏说,低保户被强迫购买手机一事说明了当前政府监督体系和制度应发挥的作用还有待提高,政府部门和干部手中权力的运行还有待于更加透明化和规范化。
“因为一旦有了权力,权力就可能有蔓延、膨胀的趋势,只有当外在阻力对权力进行阻拦时,政府部门和干部的权力才能得到更好的约束。
把权力牢牢地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民群众的利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此外,饶旭鹏等专家认为,对于惠民政策,政府应该履行告知义务,将优惠政策宣传到位。
政府在出台相关文件时,应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应实事求是。
在发布相关文件前,应扎扎实实地调研,多听听群众的呼声和心里话。
因地制宜地为群众谋福利,别打着“惠民”的名义伤了民心,丢了民心。
从《秸秆放倒证》看农村公民参与
来源:
新华网2007年10月31日
今年秋收前,河北省成安县漳河店镇朱庄村年逾70岁的张振岭老汉一直在发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
原因是今年9月24日,由于张老汉以先割倒的方式收玉米时没有县里发的《秸秆放倒证》,遭到镇政府负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人员的打骂。
张老汉的女儿到漳河店镇政府质问父亲被打一事时,镇委书记公开说:
“如果你私自放倒(指秸秆)没有放倒证,派出所查后进行处罚,这是上面的规定。
”(10月30日《法制日报》)
自家田里收玉米居然要领《秸秆放倒证》——这样的质疑让一个“不讲理”的农村治理方式暴露无遗。
如果再联系办证要交费的“惯例”,甚至成为一些部门借机敛财的工具,那么,成安县的《秸秆放倒证》更要让人质疑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以往每到秋季收获后,玉米秸秆就地焚烧是常见现象,不仅污染空气,也不利于土壤增肥。
如果秸秆还田,则可以增加土壤养分,减少化肥用量,提高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性状和质地,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显然,推行秸秆还田对于农民来说是件好事。
但为什么好事却要县镇两级强制推行,而农民对此一点都不领情呢?
问题的关键在于,县镇两级政府在推行秸秆还田过程中农民都是被动接受。
比如,70岁的张振岭老汉一直在发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
而和“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张振岭的女儿到镇上讨说法,镇委书记只是说“这是上面的规定”;
而绝大多数村民都没有办《秸秆放倒证》,也不知道去哪里办。
实行秸秆还田,事关农民利益,需要农民积极配合,但这一系列现象说明,推行秸秆还田恰恰缺少了农民参与。
社会管理强调公民参与,一方面可以广纳资讯,集思广益,使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公民也能够充分了解政府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从而能够认同管理者的决策,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
然而,近些年兴起的公民参与,我们往往局限在城市治理上,忽略了农村治理中的公民参与问题。
但事实上,在农村治理中,如何让农民积极参与到管理者的决策和管理中,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比城市居民,农民知识水平较低,对有关部门的决策更难理解;
而对不理解的决策,农民要么沉默,要么抗争。
随着公民意识觉醒,利益诉求渠道增多,农民逆来顺受的沉默少了,抗争现象多了,这也是农村中官民冲突增多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县镇两级在农村治理中,如果继续采取自上而下的被动方式,那么,决策执行只会更难,相反,如果决策之初就积极听取农民意见,结果肯定不一样。
可以说,《秸秆放倒证》被误解,症结就在于此。
1.谈谈公民参与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结合实际情况,谈谈农村社会管理过程中,如何实现农民意愿的合理表达。
凤凰古城门票风波
一、凤凰古城地理位置及人文风情简介
凤凰古城与吉首的德夯苗寨,永顺的猛洞河,贵州的梵净山相毗邻,是怀化、吉首、贵州铜仁三地之间的必经之路。
凤凰西南有一山酷似展翅而飞的凤凰古城因此而得名。
凤凰古城是一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它位于沱江之畔,群山环抱曾被新西兰著名作家路易·
艾黎称赞为中国最美丽的小城。
2001年12月17日凤凰被国务院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二、凤凰古城门票新政
凤凰被网友称为中国最美的小城,经过12年的发展,游客从2001年的57万人次增长至去年的690万人次。
凤凰县宣布将组建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凤凰古城、南华山、乡村游、南长城、奇梁洞等县内所有景区实行“四统一”管理服务模式,即统一游客组织、统一售票管理、统一市场营销、统一售后督导。
2013年4月10日,凤凰县委、县政府推出新政策,规定古城景区和南华山神凤文化景区两个景区合并为一个产品,进入古城必须先购买148元/人的门票。
实行“一票制”后每卖出一张门票政府就能从中获得60元左右的税费收入。
县政府称:
原来凤凰古城九个景点的票价是148元南华山神凤文化景区的票价是108元共计256元。
两个景区整合为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后票价仍是148元,游客花更少的钱可以游览更多的景点,“事实上还帮游客省了钱”。
三、凤凰古城门票风波
以前游客在凤凰古城漫步不要钱现在只要进入古城就要收费。
对凤凰本地居民来说,除了本人和直系亲属外,其他亲友“串门”也需交钱。
这样的“一票制”使游客的选择权被剥夺,无异于强制消费和变相涨价。
“一票制”看似增加了门票收入,实际却抑制了餐饮住宿、旅游商业、文化娱乐等产业的发展,有点杀鸡取卵的感觉。
景区定价应充分照顾当地百姓和商户利益。
这一点,当地政府是否充分考虑了。
在4月11日,也就是凤凰古城正式实施收费的第二天,由于担心游客数量减少,当地多家商铺集体关门、渡船停运抗议收费。
由于收费制新政的实施,原有的竞争格局发生了变化,几乎所有原来在沱江上经营农家船的凤凰古城周边村民都已经处于失业状态。
根据凤凰县公布的2012年接待游客数据,去年一季度凤凰县共接待119万人次,日均约1.3万人次。
而最近凤凰县公布的自4月10日收取大门票后的游客数据显示,4天共售出门票近2万张,日均售票近5000张。
两相比较,收费后游客数量大降62%。
由于游客数量锐减许多客栈的入住率下降了一半以上,一位客栈老板无奈地表示“以前几乎能住满的房间,现在只稀稀拉拉地住了两三间房。
”城中商贩的生意也一落千丈,有街边卖土特产的小商贩一天才卖了18元商品。
最惨的是船夫,由于收费后门票中含有游船费,直接导致几乎不会有游客再掏钱坐农家船,等于断了船夫的生机。
作为一个公共管理者,在既没有经过当地居民同意,又没有其他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就贸然决定“圈城收费”。
而所收费用又直接进了政府占有49%股份的公司。
收费不仅使得政府的中立角色备受考验,更是搞乱了凤凰古城居民商户原本平静的生活状态。
这种错位与当今一再强调的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显得很不合时宜。
北京律师黎元君认为,把凤凰古城纳入到风景名胜区去收费的行为,不但包括了风景名胜区,还包括了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如凤凰县政府等国家机构、生活在凤凰古城内的居民以及其他生产经营的商家等,这种把因工作、经商、生活在内的机构、组织及居民规划为风景名胜区收费的范围,显然不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制定精神和具体规定,同时也限制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法制日报》调查显示:
70.27%的人认为,“凤凰古城全城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政府无权收费”;
29.73%的人认为,“收费应该有相关调研论证和听证程序,要信息公开,不能想收就收,缺乏透明度”。
黎元君表示,景点门票涨价或降价都要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举行价格听证会。
假如凤凰古城整体为风景名胜区,那么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同时,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凤凰县政府也并未公开告知。
凤凰古城实行“一票制”对商家生意的影响很可能是暂时的。
在无奈的现实面前,在景区普遍收费、涨价的情况下,游客很可能会慢慢接受凤凰古城“一票制”。
但由此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游客不能坚持“用脚投票”,在强势的景区收费面前,游客只能任人宰割。
这对于类似制度的公正、规范,政府的公信力等无疑是有负面影响的。
人民日报评论:
旅游经济具有强大的拉动性,一条江、一个城、一片田都能辐射到食住行游购娱等多个方面。
作为旅游管理者理应在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这样的带动性,让更多人受益于自然与历史的馈赠。
案例分析:
关于安乐死问题的争议
现代医药技术的发展,使快速、无痛地死亡成为可能。
安乐死,在现代医学背景下被重新提出。
安乐死的提出,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临终前有了自主地选择死亡方式的机会。
但安乐死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问题,也是一个牵涉广泛的伦理、法律、社会问题。
安乐死从其产生至今,始终处于支持方与反对方针锋相对的境地。
虽然支持安乐死的人数不断增加,但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却屈指可数。
合法性的前提是合理性。
安乐死是否符合伦理?
两派争论的焦点以及各自提出的伦理依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择安乐死是否违背伦理?
安乐死的道德基础、生命价值与尊严。
西方社会一个对安乐死的强烈的反对力量来源于宗教信仰以及基于宗教信仰的伦理道德观。
基督教、犹太教等宗教教义都坚持“生命神圣论”,认为人的生命是由神赋予的,因此是“神圣的”。
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亦不能随意处置。
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危及他人的生命。
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社会文化传统伦理的一个基本方面——人类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允许安乐死将导致传统伦理的破坏,使以往的社会基本价值理念难以为继,是文明的倒退。
而安乐死的赞成派则认为:
安乐死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使其免受临终前痛苦的折磨,维护其生命的尊严。
安乐死对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而是痛苦的解脱,因而是人道的,符合伦理的。
这是为安乐死辩护的“人道论”。
这种人道论建立在新的生命观上:
“生命价值论”和“生命质量论”。
赞成派提出了“值得活的生命”(1ifeworthliving)和“生命质量”(qualityoflife)的概念,认为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
仅靠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痛苦的生命或维持失去社会属性的躯体生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挽救和善待生命,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
所以,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
作为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
安乐死是无痛苦的、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
它是患者在病情不可逆转,生命失去质量和价值的情况下做出的选择。
它可以解除临终病人的肉体和精神的痛苦,尊重“生的意义”、“死的尊严”,以及病人的自主决定权。
放弃无价值的治疗,选择安乐死,这种观念标志着人类对生与死更理性的认识和选择,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人类文明在更高层次上的一种体现。
二、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执行安乐死、医助自杀是否违背医生的职责?
医学界以及其他社会人士反对为主动安乐死立法的一个普遍原因,就在于传统医学伦理观认为:
医生的神圣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
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其尽力去挽救人的生命,而不允许他们实施相反的行为,一旦主动安乐死合法化,则会极大地破坏行医的内在本质及其使命的深邃内涵。
赞成派认为当死亡不可避免,勉强维持生命只是延长痛苦的时间,医生的唯一可能行使的职责就是及时解除其病痛折磨,使病人在一种相对舒适的状态下走向生命终点,安乐死(病人请求下)也就成为一种医疗处置行为。
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医疗水平下,还存在着医学技术无法治愈的疾病。
传统医德把“救人活命”、“延年益寿”当作医生唯一职责,认为医学的目的是维持生命,即使最低的生命质量也应不惜代价去延续它,这种伦理观偏重生命的数量,而不顾及生命的质量和价值。
但医学并不能征服死亡、阻止死亡,在某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为病人利益所能做的唯一的事情。
医学的真正目的是“治疗疾病,维持健康”,现代医学的发展不能仅仅注重维持生命,而应从生命质量角度出发,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和选择死亡的权利,帮助他们消除痛苦、迅速结束痛苦。
赞成派还认为,安乐死给身患绝症处于晚期极度痛苦状态的病人以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安宁状态,让其在安然无痛苦中死去,这较之在极度痛苦中缓慢死去更为人道和符合医学伦理,对病人是有利的。
安乐死尊重身患绝症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从道义上满足其最后的要求,这既符合自主原则,也正是医学人道主义的真正体现。
医生是出于对病人的同情而帮助自杀或执行安乐死。
同情是那些赞成安乐死的人在伦理上所坚持的主要理由之一。
他们认为,一个真正仁慈而富有爱心的人,在面对他人被痛苦折磨得死去活来时,不应无动于衷。
如果只能在病人的死亡与极端痛苦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同情心将倾向于帮助病人尽快摆脱苦难,这是一种善举,最符合不堪忍受痛苦之人的利益。
但是安乐死反对者对所谓“因同情而致人于死”表示强烈置疑。
奥德伯格指出,“对每个人而言,生命本身即是一种好事(agood)”,“假想一个人的死亡对其本人而言可以是一件好事,那是说不通的。
相反,如果一种行为对一个人而言是一件好事的话,它应当改善该人的状况,或者将使该人的生活变得比不做出该行为更好。
截掉某人折断了的腿对该人而言是件好事,因为它是为了根治疾病。
但你永远不可能靠杀死一个人去为该人根治疾病!
死亡不是,而且一直不是根本的药方”。
讨论题:
1.案例中关于安乐死的争论说明政策问题具有哪些特征?
2.结合案例,总结影响政策问题构建的因素有哪些?
3.你对安乐死持何种政策主张?
试说明理由。
孙志刚事件与社会公正
事件梗概: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这一被称为“孙志刚事件”的新闻,可能将载入中国法治的历史。
媒体报导此事的时候,正当北京非典肆虐。
两个月后的今天,非典的魔影正在散去,人们才有了更多的心情来关注这个事件。
笔者注意到,媒体在最初报道这一事件时特别指出孙志刚的身份是“大学毕业生”。
而实际上,孙志刚毕业参加工作,准确地说已经不是大学生。
媒体用心之良苦,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如果报导一个民工被打死,恐难产生这么大的轰动效应。
这也是一个可悲之处。
孙志刚是当今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表,他的被殴打致死,或者说此类悲剧的原因,表面的、直接的原因是警察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不合理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社会公正的缺乏。
我国的收容遣送是一项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违反法治精神的极不合理极不人道的制度,已经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利、粗暴践踏农民权利的制度。
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收容遣送制度的依据。
孙志刚悲剧只是这个不合理制度下的无数悲剧中的一个。
被收容的人员,遭受殴打是司空见惯的,打死也不是个别。
稍早一些,沈阳的一个个体户也因无暂住证被打死;
安徽的一个年轻民工在上海被收容后转运过程中失踪,死活不知,其父母数年泣血上告,最后只是得到了区区10万元的赔偿;
徐州的收容遣送站更将收容的妇女卖给酒店老板从事卖淫。
收容之黑暗,已经不是秘密。
无论曾经有多少让它存在的理由,时至今日,这个收容遣送制度,到了非废除不可的时候了。
这个制度的违反法治精神,在于它作了一个否定的推定:
一个共和国公民,尤其是农民,当你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时,只能“暂时”居住在自己的祖国;
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好人,那你将被推定为坏人,将受到拘捕、关押、殴打等。
国际背景:
十六世纪的英国曾有过类似处理流浪乞讨人员的制度。
当时英国正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由于羊毛在国际市场上走俏,封建主纷纷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走,种草养羊,这就是圈地运动。
失去生活依据的农民只能四处流浪,而英国政府却制定了禁止流浪的法律。
1572年的法令宣布,对那些十四岁以上没有得到乞讨证明而又没有人愿意在两年内雇佣他的人施行鞭刑,并在左耳朵上烙上印记;
18岁以上的人则被逮捕投入监狱,处以刑罚,而且如果被捕达到三次,将被判处死刑。
据统计,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因流浪被处死刑者多达7万2千人,而伊丽莎白统治时期,每年有三四百人被处绞刑,他们唯一的罪名是找不到工作。
当今中国,正意气风发迈向现代化。
但要现代化,必须城市化,城市化就是要减少农村人口,让更多的农民成为城市人。
而收容遣送恰恰是反对农民进城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理念是:
城市是城市人的城市,农民非经许可不得进入,否则一律捉拿送回原籍。
在农村,农民因负担的不断加重而日益贫困,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希望找到一线生机。
然而城市对于他们却如同地狱。
他们在公共汽车上让座,都得不到一声“谢谢”;
他们随时可能被拦住、被盘问、被带走、被关押、被罚做义务劳动、甚至被殴打,人身自由包括生命都没有保障。
他们的遭遇,人们视而不见,甚至连他们自己也觉得习惯了。
我们在承认有几千万人没有解决温饱的同时,却又禁止流浪乞讨。
试问,还有没有比这更不讲道理的事情?
收容遣送为什么能够存在?
据说是城市人认为允许农民自由进入城市,将夺去他们的饭碗;
还有政府担心农民过多的进入城市,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这些理由都是狭隘的。
曾经有一个中国官员到美洲某国访问,参观了一个大城市的贫民窟,很自豪地对陪同的东道主说:
“我们中国的城市没有贫民窟!
”东道主有些不好意思,但是他解释道:
“阁下,我们的政府没有权利不让他们住在那里。
”没有必要重复农民对城市的贡献,单说城市人的这种思想,就是一种危险。
公正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
城市人为了暂时的一点点既得利益宁可放弃对公正的追求,总有一天他们自己会被自己所创造的不公正所伤。
以前媒体曾经讨论过高考中的地区差别,有位参加讨论的北京的年轻的母亲说过一句极富有哲理的话:
“我想,我儿子将来是否可以进清华不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是我希望他将来能够生活在一个进步平等的环境里。
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里,尽管他可能在教育这个问题上占了一点小便宜,但他有可能受到其他的不公正待遇。
公平的社会是所有中国人的未来,那里面也有我儿子的未来。
”这是理性的声音!
尽管有着种种不公正,只要这种声音不消失,我们的社会就是有希望的。
对收容遣送,专家多数从其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出发进行攻击。
我认为,即使它没有违反现行的所有法律,即使它是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的,也仍然是需要废除的,因为它违反了理性和公平正义。
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曾经规定了公民有迁徙的自由,后来的宪法取消了这一自由。
所以,收容遣送制度是有着宪法基础的。
我们要改的,不仅仅是这个收容遣送办法,还包括宪法。
孙志刚事件,不是一个个案,不能仅仅停留于处理一批责任人员,而应以此为契机,使之成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被告人之一的警察李耀辉的律师称,李耀辉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是按广州市对收容遣送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的,如果说有错,那也是制度上的错,不应该归罪于李。
孙志刚已经死了,打他的人也已经被判刑,还有公安局长、卫生局长、派出所长、治安队长等等许多人被撤职处分,他们都是这个不公平制度的受害者。
死者长已矣,来者尚可追。
如果以一条生命换来一个不公平的制度的结束,唤起人们对公平的追求,孙志刚先生地下有知,也总该有所欣慰吧。
2003年5月14日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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