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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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
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发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住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备案机关(章)
经办人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
《建筑法》、《合同法》、《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提供图纸至少六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7.1项目经理
级别:
职务(职称)
7.6技术负责人
职称: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进度计划、统计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罚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包括交工前清理现场)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经协商,本工程的质量等级约定为。
如果此约定等级超过合格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确定如下:
15.2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由双方共同选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合同造价。
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超过5%可以调整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
由于工程量的增减引起的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的变化,双方约定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2)按照预算定额确定合同造价,采用固定价格。
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工程风险系数/或/万元。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按照预算定额确定合同造价,采用可调价格。
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按照预算定额确定合同造价,各项费率的具体标准:
可浮动费用的费率约定如下:
综合费用/,利润/,
远地施工增加费/,特种保健津贴/,
赶工措施费/,文明施工增加费/,
集中供暖费等项费用/。
23.3采用可调价格,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政府….文件执行。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1双方对工程变更的约定: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收益,承包人应获得其中的/%。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应承担的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33、竣工结算
双方对竣工结算的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选择: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2)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见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无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执行招标文件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其中必填写条款有如下事项:
1、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明确以下情况:
⑴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
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⑵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
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⑶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
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
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2、安全生产费用问题应明确以下事项:
⑴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不得低于有关标准;
⑵应明确承包人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⑶应明确承包人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⑸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承包的工程安全措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费用支出计划,并对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主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做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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