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招聘应届毕业生专业测试试题含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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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如果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A.无需经出租人同意
B.需经出租人同意,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失
D.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
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
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
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5.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
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D)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D.可向H市中级法院申请
6.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
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
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
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B)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7.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唯一形式是土地的(
D)
A、出让
B、继承
C、抵押
D、征收
8.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C)
A.可以推定该主张不成立B.对方当事人应该继续提供证据
C.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D.可以驳回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9.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C)
A.停止破产还债程序B.撤销破产还债程序
C.中止破产还债程序D.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10.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适用(A)
A.承揽合同B.买卖合同C.技术合同D.委托合同
11.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题仅限于法人和非法人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C.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D.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由民事主体自行处分
12.征收下列土地的哪项无须国务院批准?
A基本农田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公顷
C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40公顷
D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80公顷
1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D)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4.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15.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B)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十五日B、三十日C、一个月D、六十日
二、多选题(5题,每题4分,共计20分)
1.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
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
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2.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
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
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
(ACD)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3.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让一套生产设备,转让价为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200万元,再租给乙公司使用2年,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公司诉至法院。
(BD)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资金拆借关系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C.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无效
D.甲公司已取得生产设备的所有权
4.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较大的花园公寓项目,作为发包人,甲公司将该项目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了乙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乙企业一直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
就相关合同效力及工程价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B.因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C.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乙企业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D.该项目主体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乙企业不能主张工程价款
5.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资比例为7:
2: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2017年初,为拓展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
关于该增资程序的有效完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
A.三位股东不必按原出资比例增资
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
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
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
三、案例分析(共计50分)
案情:
昌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刘昌、钱顺、潘平与程舵,持股比例依次为40%、28%、26%与6%。
章程规定设立时各股东须缴纳30%的出资,其余在两年内缴足;
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刘昌担任董事长,钱顺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
各股东均已按章程实际缴纳首批出资。
公司业务主要是从事某商厦内商铺的出租与管理。
因该商厦商业地理位置优越,承租商户资源充足,租金收入颇为稳定,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
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
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
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
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
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016年5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
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
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
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
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
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
(50分)
问题:
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
为什么?
(5分)
答案:
存在。
(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的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
(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
但是按该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而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5分)
答案:
(1)要形成三分之二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
第五、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
(10分)
(1)答案一:
刘昌解聘钱是符合公司法规定。
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
而按照《公司法》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从而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
刘昌行为不合法。
因本案中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已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程序的判断;
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间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
钱顺兼任公司监事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高董,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
合理。
依《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的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股东(即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规定。
而就针对其他股东的强制性的股权购买请求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
即在现行公司法上,股东彼此之间并不负有在特定情况下收购对方股权的强制性义务;
即使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的案件时,应尽量调解,并给出由其他股东收购股权的调解备选方案,也不能因此成立其他股东的收购义务。
故钱顺对股东刘昌的诉求,也没有实体法依据。
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
判决合理。
依《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本案符合“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昌顺公司自2014年6月至解散诉讼时,已超过两年时间未再召开过股东会,这表明昌顺公司已实质性构成所谓的“公司僵局”,即构成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根据。
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
法院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性质上为形成判决,据此,公司应进入清算阶段。
对此,《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如下:
(1)依第183条及时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按《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7条进行各项清算工作;
(3)清算结束后,根据第188条,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概括来说,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范逻辑,解散判决生效后,公司就必须经过清算程序走向终止。
本案昌顺公司被司法解散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显然是与这一规范层面的逻辑不相符的,这说明我国立法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程序与制度,在衔接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将来立法的完善。
1、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很多事情是人力不能勉强的,随缘就好。
2、忍得一时之气,免得百日之忧。
在情绪冲动的情况下,做出的决策伤人伤己,总是让人追悔莫及。
能忍住自己的脾气,是一种修养,更是一种能力。
3、是非终日有,不听自然无。
“不是幡动,是尔心动”。
这世界的是是非非很多,只要你自己不听,也就没有了。
4、有意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
刻意为之的事情有时候反而容易失败,有时候一切顺其自然,不用人力强行干涉,反而是最好的办法。
5、黑发不知勤学早,看看又是白头翁。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
6、人不劝不善,钟不打不鸣。
人心本善,但是总有各种各样的诱惑让人偏离善的本心,因此要师长朋友加以劝勉。
就像山中的钟,随时敲打才能发出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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