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试验室筛选技术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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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与申请检测领域相关的专业背景,并保证能直接参与详查样品的分析测试工作。
4.2.3.2检测实验室在所申请检测领域的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15人。
检测人员应熟悉《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详见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网站http:
//)中推荐的分析方法,熟悉检测过程中的质控手段,从事相关检测分析工作3年以上;
质量控制人员应由从事相关检测分析工作5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熟悉并能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有效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分析数据正确性和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实验室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
4.2.3.3检测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是聘用人员,应提供人员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保证在承担详查任务期间技术人员基本稳定。
4.2.4设施和仪器设备
4.2.4.1检测实验室应具有固定检测场所,其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样品制备和样品保存所需的技术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2.4.2检测实验室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分析测试方法要求的各类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
4.2.4.3检测实验室应提供用于承担所申请详查样品分析任务已具备的仪器设备详细清单(含名称、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指标)和资产归属关系证明材料。
各类检测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基本要求参见附表2。
4.2.5检测方法
检测实验室应能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中推荐的分析方法(包括样品前处理方法)完成其承担的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所选用的分析方法应在本实验室进行方法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4.2.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2.6.1检测实验室应能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详见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网站http:
//)对申请承担的详查样品分析任务制订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对任务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4.2.6.2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实验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4.2.7自我声明
检测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应签署“自我声明”(见附1),承诺遵守详查相关技术规定、管理要求和保密规定。
4.3质量控制实验室
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应满足4.2中规定的有关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4.3.1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是政府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在本省(区、市)内开展实验室质量管理的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
4.3.2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为本省(区、市)详查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和分析测试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管理的能力。
4.3.3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对发生争议的详查外部质控样品分析结果组织开展仲裁分析的能力。
5实验室筛选评审程序
5.1筛选要求
5.1.1环境保护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国实验室筛选工作,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实验室的初步筛选工作。
各省(区、市)只筛选在本省(区、市)注册的实验室,不受理在本省(区、市)无固定检测场所的申请机构。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省(区、市)详查具体任务量确定需要初步筛选实验室的数量,原则上每个省(市、区)初步筛选出的检测实验室数量不超过12个。
5.1.2质量控制实验室一般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在省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农业三部门所属主要技术支持单位中选定,每个省(市、区)限选定质量控制实验室1个。
5.2筛选评审程序
5.2.1凡符合本技术规定“4.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的单位,均可填写《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申请书》(见附2)申请承担详查任务。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所属技术支持单位直接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书。
5.2.2国家和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农业部门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开展对各自受理的申请单位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初步筛选评审。
初步筛选评审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按照本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单位进行综合打分评审(评分表见附3)。
凡存在检测数据造假等不良信用记录、无相关检测领域认证/认可检测能力、无相关领域检测业绩与能力证明或申请材料不实的单位,应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
5.2.3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初步筛选评审确定的实验室、相关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上报环境保护部。
5.2.4环境保护部牵头对各省(区、市)推荐的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门的能力验证样品考核,同时组织专家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复核。
并根据检测实验室参加专门能力验证样品考核的结果和专家复核结果,综合打分评审确定最终可参加详查的检测实验室。
5.3筛选结果的发布和利用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推荐名录》,供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中选用;
各省(区、市)在详查工作中可以选用推荐名录中非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室。
附表1
详查计划检测项目和采用的分析方法一览表
序号
检测领域
检测项目
分析方法
参考标准编号
1
土壤
无机污
染物
总镉
GAAS法、ICP-MS法
GB/T17141-1997、HJ766-2015
总汞
原子荧光法
GB/T22105.1-2008
总砷
GB/T22105.2-2008、HJ766-2015
总铅
ICP-MS法、ICP-AES法、GAAS法
HJ766-2015和GB/T14506.30-2010、HJ781-2016、GB/T17141-1997
总铬
ICP-AES法、ICP-MS法、FAAS法
HJ781-2016、HJ766-2015、HJ491-2009
总铜
HJ781-2016、HJ766-2015、GB/T17138-1997
总镍
HJ781-2016、HJ766-2015、GB/T17139-1997
总锌
总钴
ICP-AES法、ICP-MS法
HJ781-2016、HJ766-2015
总钒
总锑
总铊
总锰
总铍
总钼
ICP-MS法
HJ766-2015
氟化物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22104-2008
氰化物
异烟酸-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法、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745-2015
2
土壤有机污染物
多环芳烃
GC-MSD法
HJ805-2016
有机氯农药
HJ报批稿
邻苯二甲酸酯类
ISO13913-2014
石油烃(C10-C40)
GC-FID法
ISO16703:
2011
挥发性有机物
顶空GC-MSD法、吹扫捕集GC-MSD法
HJ642-2013、HJ605-2011
酚类
HJ703-2014
硝基苯类
EPAmethod8270D
苯胺类
多氯联苯
HJ743-2015
二噁英类和呋喃
HRGC-HRMS法
HJ77.4-2008
3
土壤理化性质
水分
重量法
HJ613-2011
pH值
玻璃电极法
NY/T1377-2007
有机质
重铬酸钾容量法
LY/T1237-1999
机械组成
吸管法、密度计法
LY/T1225-1999
阳离子交换量
乙酸铵交换法、氯化铵-乙酸铵交换法
NY/T295-1995
4
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
ICP-MS法、AFS法
GB5009.11-2014
GAAS法、AFS法、ICP-MS法
GB5009.12-2010
GB5009.15-2014
原子荧光法、冷原子吸收法
GB5009.17-2014
FAAS法、GAAS法、ICP-MS法
GB5009.13-2003
FAAS法、ICP-MS法
GB5009.14-2003
GB5009.138-2003
GB5009.123-2014
5
地下水无机污染物
金属元素
(同土壤)
ICP-AES法、ICP-MS法、AFS法
HJ776-2015、HJ700-2014、HJ694-2014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离子色谱法
GB7484-87、HJ84-2016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
光度法
HJ484-2009
6
地下水有机污染物
HJ478-2009
有机氯农药类
HJ699-2014
ISO18856-2004
ISO9377-2:
2000
HJ810-2016、HJ639-2012
HJ744-2015
HJ716-2014
USEPAMethod8270D
HJ715-2014
HJ77.1-2008
检测方法说明:
ICP-MS等离子体质谱ICP-AES等离子体发射光谱GAAS石墨炉原子吸收FAAS火焰原子吸收AFS原子荧光GC-FID气相色谱火焰光度GC-MSD气相色谱质谱HRGC-HRMS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
附表2
实验室应配备的仪器设备基本要求
实验室类别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
制样设备
视频监控设备
≥1
研磨设备
≥2
筛分设备
前处理设备
可控温电热消解仪
控温/控时烘箱
水浴锅
≥3
分析仪器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原子荧光光谱仪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
索氏提取器
≥20
加速溶剂萃取仪
旋转蒸发仪
氮吹仪(10位以上)
自动顶空进样器
自动吹扫捕集装置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二噁英类检测
实验室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
质量控制实验室
微波消解仪
附1
自我声明
作为实验室的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本人代表实验室就申请承担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做以下声明:
本实验室保证提交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申请书》及附属证明材料内容客观、真实,无虚报信息。
本实验室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详查样品分析测试工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验室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国认实〔2016〕33号)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的要求有效运行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审核制度。
本实验室全体员工承诺不在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兼职,不受经济及其他利益的干扰,不受任何关系的影响;
不与从事的检测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
不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本实验室承诺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中给定的分析方法(包括样品前处理方法)开展详查样品的分析测试,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统计报表、质控数据和质量评估报告等信息。
同时,自觉接受国家和省级详查工作管理执行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
本实验室全体人员承诺严格遵守详查工作的保密制度,不泄露分析测试技术资料和数据。
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
(签字)
年月日
附2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实验室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单位法人:
申请日期:
一、实验室概况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E-mail)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实验室所在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此项不填)
二、现有资质认证/认可情况
资质类型
证书号
有效期
三、申请参加详查实验室类型
(质量控制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只能选其中之一;
选检测实验室的须选定具体检测领域,可多选)
□质量控制实验室
□检测实验室
□土壤中无机污染物□土壤中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
□农产品中污染物□地下水中无机污染物□地下水中有机污染物
□环境中二噁英类污染物
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1、申请实验室法律地位和资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实验室组织机构框图和实验室平面图
3、实验室自我声明
4、实验室取得资质认证和/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属的检测能力表(见表1)
5、实验室申请土壤详查检测能力范围表(见表2)
6、实验室人员一览表(见表3)
7、实验室授权签字人一览表(见表4)
8、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表(见表5)
9、实验室近3年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一览表(见表6)
10、实验室近3年开展相关检测工作业绩(见表7)
11、其他必要的技术性和管理性支持文件(如:
技术规程或规定和制度等)
表1实验室资质认证/认可证书附属检测能力表
实验室名称:
检测对象
项目/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
限制范围
说明
表2实验室申请详查检测能力范围表
样品
类型
每月可完成的测试样品数量
检测
项目
检测方法
标准编号
仪器设备
方法
检出限
备注
表3实验室人员一览表
姓名
专业
学历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岗位
持证上岗情况
表4授权签字人一览表
授权签字人姓名
授权签字领域
备注
表5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
仪器/设备类型
(制样、前处理、分析仪器等)
仪器/
型号
生产
厂家
主要技术指标
数量
购置
时间
表6近3年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一览表
能力验证/比对
活动名称
样品类型
组织单位
参加
结果评判或
结论
表7最近3年开展相关检测工作业绩
检测报告名称
样品个数
附3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评分表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管理
10
1)实验室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实验室内部质量管理有专设部门、制度和专职人员,得8-10分;
2)实验室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实验室内部质量管理无专设部门、制度或专职人员,得1-7分。
检测能力
32
1)获得认证/认可的检测领域与检测项目,按申请书给定的七个检测领域覆盖情况进行赋分(各检测领域全覆盖得分分别为:
土壤中无机污染物5分;
土壤中有机污染物;
5分;
土壤理化性质:
3分;
农产品污染物5分;
水中无机污染物:
水中有机污染物5分;
环境中二噁英类污染物2分;
只覆盖部分项目的按实际项目覆盖率得分);
2)近3年参加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按申请书给定的七个检测领域覆盖情况进行赋分,每覆盖一个检测领域且均为满意结果得1分。
专门能力验证样品考核
30
计划组织开展土壤中重金属、土壤中多环芳烃和农产品中重金属3项专门能力验证样品考核,考核结果采用能力比分数评价。
实验室每参加1项专门能力验证样品考核且全部取得满意结果,得10分;
如仅部分取得满意结果,但无不满意结果,按结果满意率赋分;
如出现不满意结果,则不得分。
检测人员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人员比例≥60%,持证检测人员≥50人,得8-10分;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人员比例≥50%,持证检测人员≥25人,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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