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供给与需求平衡的分析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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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报每月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经营状态的各类报表,审查核定计划外重大收支项目,并负责各项经营计划的协调平衡,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组织饭店的全面经济核算,为饭店各部门经营管理提供财务专业方面的咨询,为决策层提供财务专业方面的建议,对重要经济事项作出效益评价出纳岗位说明书,参与主要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署,并监督执行情况。
6、组织制定饭店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出纳岗位说明书,严格会计监督,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组织贯彻执行。
7、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8、督导饭店电脑系统的维修保养,更新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脑系统正常运行。
9、协调部门内部及其他部门之间,以及与财政、税务、金融保险等部门的关系,为饭店经营管理目标服务。
10、定期向总经理如实反映饭店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正确
及时地提供管理信息,作为改善饭店经营管理决策的依据。
11、负责财务部队伍的建设,制定各级人员的培训计划,提高财务部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拟订财务部各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并实施各级人员任免的奖惩方案。
12、负责饭店内部的审计工作。
13、负责清理饭店的债权、债务,负责全饭店的财产管理工作,并组织每年度的财产大清理工作。
14、检查员工纪律,关心员工的思想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15、负责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安全教育、防火、防盗、保密工作。
1、出纳员
(1)岗全工作说明书
会计组
结算领班
出纳员直接下级:
管好银行收支和有价证券,确保经营活动正常顺利进行,遵守结算纪律和制度,严格把关,注重安全,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做好现金收支,确保经营活动正常顺利进行。
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把关、认真负责、严守制度、确保安全。
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严守制度、确保安全。
1、班前准备;
2、签发支票等银行收付款票据;
3、支票和银行票据管理;
4、银行对帐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5、做好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
6、按制度实行现金收付两条线,并对疑问的钞票进行防伪鉴别;
7、发放工资;
8、下班前进行盘点、清帐、存放余款。
(2)、工作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
一、班前准备
工作项目程序与标准说明书
会计组编号:
工作项目名称:
班前准备
工作项承担:
出纳员
工作项目程序:
标准
1、例行安全检查:
到岗后查看办公室及室内的保险柜、抽屉等有无被动过的迹象。
2、开保险柜:
①拔对正确的密码;
②插入钥匙,打开暗锁;
③扭转手柄,打开保险柜。
3、取备用金和票据:
取出当日要用的支票及印章、帐;
取用备用的现金。
二、签发支票等收付款票据
签发支票等收付款票据
工作项目承担:
1、办理银行帐务和定期查帐:
①定期或不定期同银行核对银行结算事务;
②每周到开户银行查询各帐户存款余额并报告经理。
2、选择帐户:
根据各帐户结存金额和经理指示大宗开支收去帐户。
3、根据收(付)款会计凭证签发收(付)款银行票据:
①准确真写银行收(付)款凭据的日期;
②准确填写对方单位(收/付款)名称、帐号;
③准确填写款项金额大、小写;
④准确填写用途;
⑤正确加盖付款帐户印。
4、办理结算事项:
定时到银行办理有关结算事项。
三、支票和银行票据管理
支票和银行票据管理:
1、定期到银行购买需用的各种票据,并作好登记;
2、根据主管领导所签署的有效凭据,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签发银行空白支票;
3、对所签发出的空白支票必需限额并进行认真登记、定期清理,及时催促领取者办理报帐、缴销手续;
4、对已经收(付)款处理的原始单证及时、逐一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妥善保管,按时将所有单、证汇总制成会计凭证,交财务主管审核;
5、完整收回作废票据,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出纳岗位说明书,妥善保管,经上级批准定期销毁并作好记载。
四、银行对帐
取银行对帐单:
定时到银行领取银行帐户对帐单。
五、有价证券管理
1、对各种有价证券逐笔登记;
2、分类存入保险柜;
3、使用或兑付时作好登记,并请经办责任人签字;
4、定期盘点清理,并与会计帐目核对金额。
六、现金帐付
1、现金收付:
根据主管领导签署的报帐原始单据,准确无误地收(付)现金。
2、盖章:
对已经作好收(付)款处理的原始单证及时,逐一加盖“收讫”、“付讫”戳记,汇总报帐原始单据制成会计凭证。
3、记帐:
根据收(付)款凭据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
七、鉴定人民币真伪
1、肉眼观察:
①对照灯光观察有无水印,真币水印应在人民币正面左侧空白处,图案与画面上相同,1980年以后版的拾贺为陕北农民头像,伍拾圆为炼钢工人头像,壹佰圆为毛主席头像;
②不正对灯光,从斜面观看,真币不应看见明显水印图案;
③观察钞票色彩有无异常,真币色泽过渡均匀、自然、画面线条清晰;
④1990年版的壹佰圆和伍拾圆面额人民币观察有无防伪线,真币防伪线位于人民币正面右侧、黑色,需对着灯光观察;
⑤观察边缘,真币应无启层痕迹。
2、触摸手感:
用手指触摸币面盲文点,真币有应有凸凹感。
3、听:
用手轻微搓柔或稍用劲晃动,真币发出的声,响清脆,悦耳。
4、紫光灯照射观察:
①在紫光灯照射下,真币币面纸张不应出现荧光反映;
也有个别洗涤过的会有轻微反映,须综合鉴别;
②1990年版伍拾圆、壹佰圆人民币在紫光灯照射下真币应能看见伍拾、壹佰的阿拉伯数字和汉语拼音字母;
③在紫光灯照射下真币不应出现水印图案。
八、下班前清帐
1、清帐:
①下班前进行盘点、清帐,必须做到帐款相符;
根据清帐数据结出当日的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余额,交给财务部经理和主管各一份。
2、存放余款及单据:
①下班或离开岗位时现金、印鉴必须放入保险柜并加密锁好;
②所有单据必须锁好,做到万无一失。
九、发放工资
1、取款:
在与银行约定时间到银行取款。
2、分包:
按各部门实发数额分包配好钞票。
3、发放:
①请领款人在工资发放表“领款人签单”栏内签名;
②检查签名无误后发放现金。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交叉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
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我市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健全,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案件受理范围上存在交叉的问题日益突出。
在目前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持续高幅增长,且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下,为了更好地发挥仲裁和监察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双刃剑”的作用,妥善处理好案件交叉问题,做到既分工明确,又密切合作,既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我们成立了仲裁、监察联合调研组。
调研组对我市18个区县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现状、问题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仲裁、监察案件受理范围交叉的现状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目前,两部门受理案件范围的划分,是依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和1993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规定为: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减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劳动监察规定》中规定劳动监察的内容为: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从上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来看,规定仲裁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与规定监察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存在明显的交叉。
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
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
受案范围存在交叉的三类案件中,社会保险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不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但不按规定缴费、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等。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生活费、经济补偿金或降低职工工资等。
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主要表现为执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
去年,我市仲裁机构受理社会保险争议、劳动报酬争议、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等三类案件共13216件,其中社会保险争议1411件,劳动报酬争议6815件,履行劳动合同争议4990件,这三类案件占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总数的95%;
监察机构受理上述三类案件6248件,占监察机构受理案件总数的73.6%.由此可见,这三类案件占到仲裁和监察受理案件量的绝大部分,如果处理不好交叉的问题,将对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乃至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对上述三类受案范围有交叉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据对我市18个区县的调查,实践中,对这三类案件究竟是由仲裁机构受理还是由监察机构受理更为妥当,市区两级仲裁和监察部门虽然存在不同意见,但大都能互相协商,妥善处理。
其主要做法是:
(一)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按照我局《会议纪要》的精神划分。
由于近年来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交叉的矛盾比较突出,2001年我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社会保险争议的受案范围进行了划分:
因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构处理;
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发生争议的,由仲裁机构处理。
目前,我市绝大部分区县均按《会议纪要》划分的范围受理有关社会保险争议。
(二)依当事人的选择。
许多区县的仲裁和监察部门在处理受案范围有交叉的案件时,依照当事人的选择受理。
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由仲裁机构受理;
当事人选择监察的,由监察机构受理。
(三)诉前引导。
有些区县如西城、宣武、崇文、丰台、门头沟、房山等区县的仲裁和监察部门,在当事人申诉或举报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监察。
对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需快速解决及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一般引导当事人选择监察;
对需要判断是非、确认劳动关系及案情较复杂的案件,一般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
(四)立案后的引导。
对于有些交叉案件,仲裁或监察立案后发现无法处理,比如,申诉请求超过60日仲裁时限、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等,仲裁部门一般通过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监察或法院;
如果被监察主体法人逃匿、下落不明等,监察部门则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与仲裁部门协商将案件移送仲裁。
(五)集体争议由监察受理,或协商后由监察或仲裁处理。
集体争议由于人数众多,对社会危害较大,一般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居多,比如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且需快速处理解决,因此,有些区县对此类集体争议案件一般由监察受理。
对于案情较复杂的集体争议,经协商后,由监察或仲裁处理。
(六)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处理。
我市各区县按照市局的要求,均成立了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遇有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负责指挥,仲裁、监察、信访、工资、保险等部门共同配合,协商处理。
目前,我市大部分区县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是由同一位主管局长分工负责,两部门在受案范围问题上出现分歧时,一般都能较好地协调处理。
有些区县仲裁和监察部门相互间还建立了受案交流制度、疑难案件研究制度;
有的区县实行了仲裁、监察、信访三位一体联合接待制度等。
这些制度、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对仲裁和监察工作在出现分歧和交叉时的互相合作、防止推委扯皮、方便当事人以及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市仲裁和监察部门在处理受案范围有交叉的案件时,虽然大都能互相协商,妥善处理,但也存在分歧意见和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缺乏统一的原则划分。
目前,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全市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各区县仲裁和监察部门都是根据各自的认识和理解处理交叉问题。
由于两部门在认识上有时存在偏差,因此,难免产生分歧,有时还会发生推委、扯皮现象。
(二)对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监察缺乏制度化的措施及沟通机制。
目前,我市大部分区县仲裁和监察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举报的方式上,采取的是各自分别接待、立案的方式。
很多时候,当事人申诉或举报的事项在受案范围上有交叉,或仲裁不宜受理或监察不宜受理。
这种情况下,是否引导及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者监察,全市缺乏制度化的措施。
虽然有些区县在这种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了引导,但并没有成为一项制度落实到日常接待工作中,且两部门缺乏制度化的沟通机制。
事实上,有些举报和申诉如果不对当事人加以引导,仲裁或监察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超过仲裁申诉时限的争议,劳动法规定提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监察的时限为两年,而一些劳动者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对企业仍存幻想,60天的期限稍纵即逝,特别是某些企业,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规避法律,这种情况下,仲裁很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严重违法案件,仲裁的处理力度不够。
有些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引发职工的过激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比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集体举报案件,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社会危害极大。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仲裁显得力度不够。
其主要原因是,仲裁只能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而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劳动法》就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设有专章规定,另外,还有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配套性的违反劳动法律责任的劳动规章。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经济责任(也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仲裁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司法上归类为民事案件,因此,仲裁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企业和职工是平等主体,劳动仲裁只能追究违法者的经济责任,达不到制裁违法者的目的。
而实际上,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听命服从状态,在劳动争议中又往往处于被动抗辩状态,其弱势特点尤为突出。
加之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配套规定,对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来说,本身力度也不够。
有关劳动法律专家指出,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时,违法者肯定会选择后者,某种意义上说是鼓励了犯罪。
简单的损失赔偿不足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因此,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就成为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加收滞纳金、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理,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大于仲裁。
例如,对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按规定补缴,而监察除责令补缴外,还可以加收滞纳金。
又如,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当于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监察除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责令企业按相当于劳动报酬1至5倍支付赔偿金。
很显然,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力度及社会效果要大于仲裁。
(四)、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易查清及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行政风险较大。
有些案件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易查清,且法律依据不足。
以追索经济补偿金的争议为例,这类案件在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最多,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不知道有补偿规定;
二是补偿金标准不到位;
三是有些企业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故意找茬以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意回避补偿。
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首先要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同时还要确认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违纪及失职的事实等。
由于这类案件在很多时候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管理行为是否正确,企业往往抵触情绪较大,举证及取证困难,给事实的认定带来难度。
特别是有些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对何为“严重”并无规定,因此在处理时法律依据不足。
如果由监察处理这类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的案件,行政风险较大。
(五)劳动保障有关工作及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些争议是能够避免的,只是由于工作不到位或政策宣传不到位。
比如,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的问题,是长期困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大问题。
目前很多企业不是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而是以低于规定的基数缴费,这一问题不仅影响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更主要的是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巨大冲击,给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造成压力。
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引发争议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作假,即统计报表与实际情况不符。
反映到我们的工作中就是在企业申报缴费基数时,审查核实的环节出现了漏洞,而这一问题,通过有关部门加强对缴费基数的审核是可以避免的。
再比如,补充保险的问题,目前这类争议也时有发生。
原因是,职工并不清楚补充保险与基本保险的区别,不知道补充保险并不是职工的法定权利,而只是企业行为,发生争议后盲目申诉和举报。
又如,有些职工对于什么是终止合同、什么是解除合同这些基本问题都搞不清,发生争议后乱要经济补偿金。
这些都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虽然一再加大执法力度,但仍屡禁不止,对此,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缺少对策、措施。
据报载,一些外省市政府,对这一问题已采取了一些措施。
如贵州省规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要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缴纳工资保证金,并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旦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首先启用工资保证金来兑现民工工资;
深圳已在全国率先建立和完善了欠薪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欠薪予以垫付。
此种做法我们是否可以借鉴。
(六)社会保险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划分不尽合理。
社会保险争议是受案范围有交叉的案件类型中矛盾最突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劳动监察规定》及《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的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当受理企业和职工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争议,其中,劳动仲裁机构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受理,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应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外,还应对参保情况和缴费情况主动监察和稽核。
我局有关社会保险争议受理范围划分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对社会保险争议及举报案件的受理做了内部分工,虽然暂时解决了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交叉的矛盾,但深层次的问题依然存在。
《会议纪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受理职工举报的问题没有明确。
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我市社会保险争议和违法案件由仲裁和监察两个部门受理,由此产生了以下问题:
1、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困难。
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引发的争议中,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的争议案件最为突出。
仲裁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缴费基数的核定问题。
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缴费工资基数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此,目前仲裁在受理这类案件时,要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缴费基数核定函,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才能做出裁决。
实际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后,有权直接要求企业或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目前的做法,不仅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加了仲裁的工作量,同时拖延了结案时间,增加了成本。
另外,某些缴费基数不实的争议,历史背景复杂,问题十分专业,仲裁很难决断。
2、执行难。
劳动仲裁机构对裁决结果无强制执行的权力,裁决结果的履行要依靠法院执行。
由于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引发的争议,其仲裁处理结果往往是裁决由企业或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保险费,而社保经办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又不是当事人,因此,当企业或职工不履行裁决时,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难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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