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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业组织的现存问题及成因
总体说来,我国行业组织的发展比较滞后而且很不平衡:
较发达地区行业组织的发展快于欠发达地区行业组织;
垄断或相对垄断程度高的行业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落后于垄断或相对垄断程度低的行业的行业组织。
造成行业组织发展滞后,区域、行业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行业组织本身努力不足,也有政府宏观协调不力,还有会员企业的不能认同。
(一)行业组织自身的问题
行业组织自身的努力程度、行为的合理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行业组织制定的业规或规约的执行效果、行业组织及其成员的信誉。
从我国行业组织的发展现状看,我国行业组织发展滞后的重要成因之一就是行业组织自身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乏服务意识,习惯于指挥,“官”气过盛在我国,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伴随着改革开放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是,至今为止仍有相当多的行业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习惯于指挥,官气十足,有“二政府”特征,有很严重的“等、靠、要”思想:
“等”政府部门给予支持性政策,“靠”给职能、给工作任务,“要”人、财、物(办公用房、办公用车、办公设备等)。
这种从业人员思想观念陈旧、严重缺乏服务意识的行业组织,其工作模式行政化,工作手段落后(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慢),缺少甚至没有创新,也自然难以收到良好的成效。
据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调查了解,我国现有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有200多个,工作有特点、有成效的约占1/5;
工作按部就班,每年开一两次会,做一些工作,但成效不大的有3/5;
组织不健全,只有一两个人,打打电话、值值班,既无活动,也无所得,名存实亡的有近1/5[1]。
2.行业组织规模小,人员老化,服务能力低 资料显示,我国现有的行业组织中的一部分已接近养老机构,如上海工业行业协会的54家会员中,专职从业人员372人,平均每家协会不到7人,而且60岁以上的占43.3%[2],大部分“掌门人”都是“白头翁”。
可以说,大多数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到10人,更有甚者,有的行业协会的从业人员少到只有1-2人[2]。
这种人员结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中国“入世”后行业组织发展的需要。
众所周知,“服务”是行业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
企业之所以加入行业组织,究其实质是为了分享行业组织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反倾销等)以及由服务所带来的凝聚力下的一致性集体行动的规模效应,如游说政府、抵制不正当竞争、联合诉讼等。
如果行业组织不能通过“服务”使会员企业分享到这些利益,入会企业自然不会很多。
可见,行业组织缺乏服务意识、规模小,注定了行业组织的服务能力较低、较差,也注定了会员少,行业覆盖面窄。
3.重视眼前利益,淡漠法律法规 毫无疑问,品牌价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其认可与接受的程度,而不决定于评奖单位及专家的认定。
如果真的要对品牌进行评定的话,最有权评定的人应该是消费者,消费者支付给某品牌的货币即是对该品牌投的赞成票。
然而,在我国,受行业组织利益和市场调查机构利益的驱使,尽管政府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地禁止其乱评奖活动,但是,仍有一些行业组织擅自从事品牌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
在“全国销量第一”、“中国公认名(品)牌”、“中国十大名牌”、“×
×
推荐品牌(产品)”、“×
认定”、“×
指定”等“评比”结果的宣传下,很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这是因为,以牟取私利为目的的“评奖”、“推荐”、“上榜”行为的指标依据的科学性值得商榷,若以交费多少为依据,其结果就更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显然,这种干扰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体系有序运行所不能容许的;
同时也制约了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方面的问题
政府(指广义的政府,包括行政机构,立法机构,还有司法机构;
下同)在推动行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政府在促进行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目前来看,政府对行业组织发展失职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行业组织的职责不清、社会合法性不足 政府未能对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的资质进行必要的界定。
我国目前的行业组织大都是体制内“脱胎”转化而成,缺乏法律依据,社会合法性不足。
到目前为止,关于行业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几乎一个也没有。
如果说有类似的法律法规就是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由于社团的范围很广,相互之间的性质有较大的差别,所以,这个包罗万象的登记条例还远不能适应行业组织的发展所需的法律要求。
另外,还值得说明的是,1999年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不属于法律,缺乏权威性,而且有的内容表述不确切、不完整、可操作性差。
没有对行业组织的资质进行必要的法律意义的界定,使得行业组织的职责不清。
一方面,行业组织的合法性不足,使得行业组织缺乏感召力,会员少,行业覆盖面窄;
另一方面,不便于开展工作,甚至“有的从事协会工作的同志拿着介绍信到政府有关部门办事连门都不让进”[2]。
此外,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行为有失公正、违规运作的所谓的行业组织不能及时而有力地被监管。
“挂靠单位”管得过多。
众所周知,我国的行业组织等社团组织应由负责登记的民政部门和政府的业务指导部门共同管理。
业务指导部门(即挂靠单位)主要是党政机关的权力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
依据“挂靠单位”的不同,这些行业组织可分为挂靠在相关的部、委、办、局的行业组织、挂靠在本行业的某个大企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挂靠在本行业的某个研究院所的行业组织。
实践中,有的政府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把行业组织作为其附属机构,是政府变相的派出机构。
政府部门常常用旧的观念、旧的方式去“管理”行业组织,对行业组织指手画脚,这必然限制行业组织正常业务的开展,进而阻碍了行业组织的成长。
2.行业组织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缺乏竞争又过度竞争 总体而言,我国行业组织的组织结构体系不合理。
由于行业组织最初多是按部门、按企业所有制、按工艺技术或生产流程等划分设立,目前的行业组织存在着画地为牢、各自分工过细、层次偏多、重复交叉等现象。
例如,原国家经委在20世纪80年代组建的中国工业经济协会(现为工经联)下设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130多家,包括机械、电子、矿业、化工、石油、石化、轻工、纺织、航空、航天、建筑、建材、有色金属、煤炭、电力以及计算机、房地产、环境保护等行业,而且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都成立了工业经济联合会或协会;
再如,行业组织的设立基本上是外贸与内贸分设,人为分割职能,工作交叉扯皮时有发生;
还有,行业组织的行业分工过细,如清洁卫生用品行业设有牙膏、化妆品、洗涤用品协会,食品行业设有罐头、乳制品、烧烤食品、发酵食品、食品添加剂协会等等,这是导致行业组织覆盖面小、缺乏竞争又过度竞争的重要成因。
中国目前有全国性行业协会近292个,相互之间的竞争在所难免。
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指出:
“如果说在中国贸促会成立之始或稍后阶段中国贸促会的主要客户是中国政府和中国贸易,那么,在今天,中国贸促会的主要客户则是中国政府另一层面的意义延伸——在国际市场上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企业。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也是一个重大的转折。
它使我们看到,正是这样一大批企业,代表着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骨干,也代表着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
我们不为这些企业服务,又如何为中国经济服务?
中国贸促会目前有7万多会员,但这仅仅是注册单上的,而不是你真正的会员。
这个会员如果一旦有真正为企业服务的行业协会、商会取而代之,人家就有可能退出贸促会而加入那一个有效益的商会了”[3]。
这字里行间,我们感受到中国国际商会的服务意识在增强、服务对象的主体在转变;
同时,我们也感受到行业组织之间的竞争客观存在。
行业组织之间一方面画地为牢(不同的行业组织之间),另一方面还存在竞争无序甚至是恶性竞争。
主要表现在相互压低出口或出省的商品价格,使行业企业利益受损,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企业形象。
从实践看,只要行业组织具有政府职能,行业组织这种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缺乏竞争又过度竞争(多头对外)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据东北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反映,该企业参加的各种组织、学会、研究会等多达214个,几乎都是企业的上级单位、关系单位或人情单位,都会与企业的某种切身利益有关(如领导、财物、产品质量、水、电、房、审计、检查等),企业均不敢得罪,只好入会,每年的会费支出高达几十万,企业苦不堪言。
(三)企业方面的问题
这里的企业是指会员企业。
可以说,行业组织的发展取决于行业组织的自身努力,也取决于政府的支持、监管,同时还取决会员企业的认识与配合。
试想,如果政企不分(政府直接“保护”企业,企业有问题找政府而不找行业组织),如果企业不交会费(行业组织无实力开展业务),如果企业不遵从规约或业规,行业组织就不可能得到快速发展。
从企业有碍于行业组织的现实表现看,主要有政企业不分、企业对政府依赖性大而对行业组织依赖性小,对行业组织认识不足、不愿入会、不愿缴纳会费和企业的市场活动少规范等几种表现。
1.政企不分,对行业组织依赖性小 在市场这一“竞技场”上,政府既是“裁判员”,又常以“运动员”身份“入赛”,这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不仅如此,政府机构在调控企业的市场活动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之间还相当程度地存在着机构重叠、权责不清等弊端,从而导致多头管理,企业“婆婆”众多。
政府与企业角色错位、职能混淆、越权与空位并存,这是政企不分的现实表现。
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政府已习惯于传统的做法,以致于现在仍然相当比重地用行政的办法直接管理国有企业,参与企业生产经营。
例如,政府的主管部门拥有企业的人事管理权,负责厂长经理等人员的任免;
规定企业对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选购,使企业不能按生产经营的需要裁减冗员、录用适岗人才;
政府部门还控制着企业进出口权的审批,限制企业凭借自身优势开展国际市场营销活动。
就独立性比较大的股份制企业而言,政府对它的不正常的行政干予也相当严重。
如,有的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不是依照规范的程序产生,而是在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下产生的,等等。
这种政府兼有企业职能,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越权事实。
这必然耗占政府机构许多人、财、物力,且易产生官僚主义。
与此相对,也滋养成企业找政府、找市长,而不是积极努力找市场。
2.对行业组织认识不足,不愿入会,不愿缴纳会费 调查中发现,还有一部分企业不太清楚甚至就不知道行业组织对企业有什么益处,不明晰行业组织的功能效用;
相反,提到行业组织就认为是收费的、是要求“捐钱”的。
这与行业组织自身宣传不到位、做法不当有关,也存在企业对行业组织的误解。
由于企业对行业组织缺乏正确的认识、对行业组织的依赖感较弱(有的企业较多地依赖政府),加之行业组织自身服务能力低等原因,相当程度地抑制了企业入会和缴纳会费的积极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组织的发展。
上海的一项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在49家工业行业协会中,会费平均收缴率为61.2%,其中,收缴率为不足50%的有13家[2]。
另一项调查表明,行业协会会费的收缴率只有30%—40%[2]。
3.企业市场活动少规范 相当多的企业在进占市场、拓展市场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重眼前、轻长远,企业经营短期行为严重,缺乏自律意识,无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法规,无视行业组织的业规或规约,常采用一些比较初等的甚至是违规的做法,如靠回扣、行贿等不良手段推销现有产品,不重视研制适销产品;
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有的偏重刹价竞争,不善于整合营销;
还有的企业不讲信誉,不讲职业道德,靠逃税来获取所谓的市场竞争优势等。
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上述这些不重视研究市场、盲目经营、缺乏科学的市场营销战略、不重视维护企业形象的做法,不仅不利于企业自己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整个行业信誉受到损伤),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企业的市场活动少规范,不仅仅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不单单是毁掉企业自身的公众形象,同时也毁掉了整个行业乃至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信誉。
中国温州的制鞋企业严重破坏了温州形象就是例证。
而温州重塑形象、企业重合同守信誉之新风与温州行业协会的努力也是分不开的。
这也说明,行业组织的发展空间很大,现阶段的工作还存有不足。
综合行业组织、政府、企业三方面的分析,行业组织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纽带和组成部分,其自身发育、发展尤为重要。
由此,我们寄希望于能够在中国生成具有社会合法性、对政府有影响力、对企业有公信力的民间性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
二、健全行业组织、完善市场协调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
健全行业组织,使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是个系统工程。
这不仅仅是政府的问题,也不仅仅是行业组织的问题,而是综合性很强的问题。
因此,必须齐抓共管,政府、行业组织共同努力。
可以说,行业组织的自身努力是基础、是根本;
政府的努力也不可或缺,是行业组织有序、有效发展的必要保障;
当然,企业的需求拉动(企业需要行业协会的服务)也是行业组织快速成长的重要条件。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中国目前的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没有必要设立行业协会或商会来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的行业组织也是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过渡性产物。
由此也导致了我国行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的发展存在诸多误区:
譬如有相当一部分从部门管理转制为“行业管理”的行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部门分流人员,部分行业协会人员素质偏低;
在职能定位上,行业协会多偏重于为政府机构服务,有的行业协会甚至是所谓的“二政府”或“新婆婆”,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问题和要求。
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延伸,也不是单个企业的喉舌,它们代表的是一个行业中所有会员企业的整体利益。
这就决定了行业组织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既有利于政府(实现政府职能监控不到的调控作用),也有利于会员企业或行业(实现单个企业所无力达到的联合之益)。
也就是说,一个成功的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的强大的行业组织对双方都是极为有利的。
行业组织既要与其会员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又要与政府密切合作。
行业组织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行业发展框架的制订,这些框架对本行业会员企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从而对一个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也有益。
基于此,行业组织不是政府的分流机构,也不是“二政府”[4]或“新婆婆”;
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联结政府与企业的不可或缺的中介组织,也是市场经济发育成熟与否的标志。
(二)加快立法,为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行业组织在促进产业或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消极的一面。
这是因为,在同一行业中有加入协会或商会的企业,也有没加入协会或商会的企业。
而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只代表其会员企业的利益,在它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时,完全可能出现垄断行为。
这会造成行业内企业间的竞争不公平。
因此,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发挥行业组织积极作用的同时,非常重视行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限制行业组织垄断、规范行业组织行为。
政府在为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方面,重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的资质进行必要的界定。
至于行业组织的数量由其靠市场竞争来确定。
只收费不服务、不能得到会员企业认可的所谓的行业组织必然在行业组织之间的竞争中淘汰;
而乐于且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行业谋求利益(保护企业行业利益、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的行业组织,就会在企业的支持、拥戴(对行业组织有依赖感,积极缴纳会费,自觉遵守行业规约或行业业规等)下发展壮大。
德国早在1956年就通过了《德国工商会法》,该法中对工商联合会的任务、管理职能、职业培训、会员义务、内部组织机构、财政等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如该法的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工商会的任务是:
代表位于工商会区域内的并属于工商会的工商经营者的全部利益;
促进工商经济的发展,权衡并协调地照顾每一个工商行业或企业的经济利益。
在此过程中,工商会的主要义务是:
通过其建议、报告及评估,向政府部门提供咨询并支持其工作;
同时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
”[5]不仅如此,德国在有关的法律中对行业协会的相关问题做了较明确的法律界定,如对协会参政功能的界定的规定,政府各部在制定相关法令时,应请有关协会参加;
各协会的有关成员可以在联邦一级的部门中以顾问、专业委员会成员或专家身份工作。
日本的《商工会议所法》是1953年颁布实施的。
该法中规定,商工会议所可以从事的事业包括“答复行政厅等机构的咨询”、“开展有关商工业的调查研究”、“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承办行政厅委托的事务”[2]等。
关于对行业组织的监督,日本《商工会议所法》规定的比较细致,如“通商产业大臣为确保本法适当且圆满地实施,在必要的限度内,得要求商工会议所提交报告,或者派出职员检查商工会议所的业务状况或账簿文件及其他必要的物件”,“执行前项规定的检查的职务,必须携带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且依关系人的要求出示证件”[5]等。
日本的各种行业组织就是按照相关法律,在政府的指导下设立、并开展各项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我国至今没有保障行业组织健康发展的完整相关法规。
加快行业组织的立法是当务之急,如社团法或结社法、行业管理法、行业组织条例等。
法律法规中应该有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性质、资质(必备条件)、职能、会员的权力与义务、组织机构、经费、监督管理等内容。
行业组织有了法律地位和保障,就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加快行政管理体制和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关键点在于政企尚未理顺、产权不明晰。
能否做好产权明晰工作,做到政企分开,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关系到市场的协同发展、有序运行,也关系到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仅要使自己内在地同市场联系在一起,而且,还应该拥有对市场变化做出灵活反应的权力。
这也是企业成为市场活动主体的先决条件。
也就是说,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此权力才能根据自身利益开展市场营销活动。
具体说来,国家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政企分开,明晰产权,归还本属于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己的生产要素选择权、投资决策权、产品处置权和定价权等生产经营自主权。
政府职能的转换与政企分开、明晰产权是密不可分的。
也可以说,多年来一直难以得到解决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这一问题的关节点在于政府职能未能转换,这既有体制上的缺陷,也有观念上的障碍。
首先,政府作为国有财产的所有者,在管理国有财产的活动中,不宜直接参与国有财产的具体经营与管理,而应将国有财产交由企业去管理、使用,但政府必须对获得了国有财产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
其次,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秩序的行政管理者(或调控者),应对企业给于支持、进行协调和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总量平衡,改革财政、税收制度,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
打破地区割据、部门或条块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为企业进入市场开展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改革社会经济保障制度,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等。
不言而喻,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政府各专业部门,如纺织部、商业部、农业部等)对企业的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因此,也称之为部门管理。
这种政府的直接管理或者部门管理,一方面成本高、效率低,另一方面政府的“好心”常常得不到理解、难以执行。
这是因为,政府直接管理主要是按行政系统从上到下划分为一定的层次,层层设置管理机构,上一层次机构对下一层次机构施行直接指挥,管理权限集中在最高管理层;
至于企业对政府“保护”自己的“好心”不理解,是因为政府的直接指挥常常约束了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
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迈进的进程中,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原有的部门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即是迫在眉睫之举。
1982年以来,我国政府在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努力,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不可低估,甚至举足轻重,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以后。
在行业管理体制下,行业组织作为中观管理的主体必将也必然成为配合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的协调管理主体。
总之,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使各类行业组织以及所有的中介组织都能够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在人、财、物、为(活动)关系上与行政机构脱钩,并成为真正意义的非营利性组织。
(四)改革税费征缴体制,优惠税率,有偿服务
1.关于行业组织收费与有偿服务 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会费是保障行业组织正常运作的重要经费来源。
按照协会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会费的收费标准是300—2000元/年。
由于会员单位的规模、业绩不同,按统一标准收费有些不尽合理。
而且,国外行业组织的会费制度也有按会员企业销售额一定比例交费的经验。
借鉴之,可考虑固定、变动相结合的会费制度,即固定的部分按统一标准(不论企业大小);
变动的部分按会员企业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这归根结底要依赖于行业组织的服务来实现,仅靠规定是不可行的)。
至于行业组织的服务收费,有偿服务是合理的。
诚然,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业组织不能收费、不能盈利;
非营利性组织或机构收取因提供服务而应得的报酬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随着税费的变革、优惠税率、有偿服务的支持性政策的落实,服务收入将越来越成为行业组织发展的重要经费来源。
当然,这与行业组织的积极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是分不开的。
2.关于对行业组织征税 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的中介组织,这就决定了行业组织有理由得到政府的支持与援助。
现阶段我国行业组织要缴纳的各种税费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14项之多,这对本来就经费不足的行业组织来说是不小的负担。
有鉴于此,政府应考虑对行业组织的征税与营利性的企业相区别,实施优惠税率或适度减免。
(五)健全行业组织人员的引进与淘汰机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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