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教师推销教辅材料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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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镇中心小学校
关于严禁教师推销教辅材料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维护良好的教育形象,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严禁教师乱订教辅材料,作如下规定:
1.严格执行县教委有关中小学教学用书选用的政策规定。
学校和教师不得选用和推荐县教委下发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给学生使用。
2.教师不得指使、纵容、默许任何机构和个人进入班级向学生推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选用推荐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
严禁暗示、强迫学生到个体书商和摊点购买教辅材料并从中获利。
3、严肃查处违规教师
在职教师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该教师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参与有偿家教、乱办班补课的教师,给予该教师行政警告,并将其所得收入全部退还给学生或上缴学校。
(2)凡是暗示、强迫或变相强迫所任教班级学生参与有偿家教和参加补课班的教师,给予该教师行政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降一级聘用。
(3)教师强迫或变相强迫要求学生统一征订或协助任何组织和个体商贩向学生推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选用推荐的《教辅材料参考书目》以外的教辅材料,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该教师行政警告,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予以解聘。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因开展有偿家教、乱办班补课、乱订教辅材料而受过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罚的教师,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予以解聘。
本通知有关处罚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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