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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简况(包括项目构成、合同或设计工程量、合同工期等);
(2)施工管理、作业劳动组织、机械配置;
(3)施工准备及程序和方法;
(4)施工进度计划;
(5)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质量检验、检测措施;
(6)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7)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事项。
2.2.承建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完成铺工放样工作,并将其报监理处批准,其内容如下:
1施工范围布置图;
2放线依据及对原点检测校核情况;
3施测方法,使用的仪器和人员配备;
(4)放线成果(包括记录和平面布置图)。
2.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署后递交,监理处审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4.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可及时
向监理处申请开工许可证。
2.5.监理处在接到承建单位申报开工申请单后,24小时内开出工程项目开工许可证,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处应返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视为已报经审阅。
2.6.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按章作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2.施工单位在完成上道工序后认真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进行下个工序。
3.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实行三检制,并认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
3.4.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技术措施的效果不符合或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向监理处报告,提出调整措施报监理处批准后实施。
3.5.施工过程中,当监理工程师需查阅资料和现场记录或者需作检验时,承建单位及其各级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3.6.监理处的巡视和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和检查,发现施工违反设计及技术要求时,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与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工程质量控制
4.1质量控制的手段
4.1.1.旁站监督。
可根据工程处位情况采用全过程旁站或不定时旁站监督,监理人员必须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所用设备、材料是否与批准的设备、材料及设计文件和规范、规程中要求的相符,检查是否按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
4.1.2.检测。
用仪器工具进行必要的检测控制。
4.1.3.测量。
监理人员对施工放样、高程控制进行检查,不合格不准开工;
对已完工的几何尺寸、质量指标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修整,无法修整的进行返工。
4.1.4.试验。
使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事先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试验内容包括水泥、砂、石子、块石、砼及砂浆配合比等试验。
必须有质量证明或试验报告和鉴定书。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或没有试验数据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4.1.5.指令文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来往均以文字为准,监理工程师通过书面指令和文件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
对不符合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要求或已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处理意见乃至否决。
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日记和必要的记录,定期向建设单位作书面汇报。
4.2.单元工程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4.2.1.施工放样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及轴线放样。
(2)施工单位应以对设计中采用的平面、高程控制点的坐标位置进行复核、校测,并补充不足的标志,对原控制精度不符合要求或妨碍施工的标点应重新测设。
(3)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在施工前加密桩标,以利铺工放样。
(4)转弯点及整桩号处应测设永久标石(基准点),必要时可架设标架。
标石(架)必须埋设牢固,施工中经常加以校正。
(5)新设标石应在不妨碍施工、引测方便、易于保存的地方设置,并分别编号、绘制平面图。
为便于查找和保护,应用红漆涂抹,标明点号。
若遇特殊情况需移动时,需就近另设控制点,以便于引测。
4.2.2.基槽土方开挖的质量控制
开挖时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将基面用机械配合人工挖除法整平。
对个别低洼部分,应采用与基面相同土料或反滤料填平压实,保证U型渠纵轴线坡率满足设计要求。
土方开挖质量标准符合下表规定:
检测项目
质量标准(允许误差)
开挖高程
+30mm
基坑长、宽尺寸
-50mm
边坡坡度
3%
4.2.3.砼施工的质量控制
(1)运至工地用于主体工程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建单位试验室必须按规定进行复检,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分析。
试验检查项目包括:
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稳定性、稠度、细度、比重、水化热。
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应重新检验。
(2)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厂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否则应按SDl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当贮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3)混凝土的坍落度应符合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规定,若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未明确,则应当根据结构部位的性质、含筋率、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等决定,并尽可能采用小的坍落度。
(4)因设计或施工要求,必须在混凝土中掺用减水、缓凝、引气、调稠等外加剂及其他胶凝材料和掺合料时,其掺量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经过试验确定后报监理部批准。
(6)模板安装前应检查模板质量(平面尺寸、清洁、破损等),安装时必须按混凝土结构物的施工详图测量放样,确保模板的刚度和支撑牢固,重要结构部位应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浇筑过程中,如发现模板变形走样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直至停止混凝土浇筑。
(7)用于主体工程的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
使用前应作拉力、冷弯试验,需要焊接的钢筋应作焊接工艺试验。
钢号不明的钢筋,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
(8)钢筋的调直和清除污锈应符合下列要求:
a筋的表面应洁净,使用前应将表面的油渍、漆污、锈皮、鳞锈等清除干净。
b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和表面裂纹,钢筋中心线同直线的偏差不应超过其长度的1%,成盘的钢筋或弯曲的钢筋均应矫正调直后才允许使用。
c筋在调直机上调直后,其表面伤痕使钢筋截面积减少不得大于5%。
d用冷拉法调直钢筋,则其矫直冷拉率不得大于1%(1级钢筋不得大于2%)。
(9)以另一种钢号或直径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筋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a另一种钢号或种类的钢筋代替设计文件规定的钢号或种类的钢筋时,应将两者的计算强度进行换算,并对钢筋截面积作相应的改变;
b同种钢号钢筋代换时,直径变更范围不宜超过4mm,变更后的钢筋总截面积不得小于设计截面积的98%或超过其103%。
c钢筋等级的变换不能超过一级,也不宜采用改变钢筋根数的方法来减少钢筋截面积,必要时应校核构件的裂缝和变形。
d以较粗的钢筋代替较细的钢筋,必要时应校核代替后构件的握裹力。
(10)在加工厂中,钢筋的接头应尽量采用闪光对头焊接。
现场作业或不能进行闪光对焊时,宜采用电弧焊(搭接焊、帮条焊、熔槽焊等)。
焊接前,应将施焊范围内的浮锈、漆污、油渍等清除干净。
直径小于25mm的钢筋可采用绑扎接头,但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振动荷载的构件,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钢筋接头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11)为了保证混凝土保护层的必要厚度,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构件设计强度的埋设有铁丝的混凝土垫块,并与钢筋扎紧。
垫块应互相错开,分散布置。
各排钢筋之间,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钢筋布设位置准确。
(12)在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严禁为方便浇筑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13)成品嵌缝填料应抽样检验其主要技术指标。
同嵌缝填料接触的混凝土表面必须平整、密实、洁净、干燥,嵌缝填料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保护。
(14)混凝土的运输应遵照以下原则;
a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根据施工条件选用。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或过多降低坍落度。
b运输不同标号的混凝土肘,应在运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免混仓。
c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或减少转运次数。
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产生初凝时,应作废料处理。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中途加水后运入仓内。
d不论采用何种运输设备,当混凝土入仓自由下落高度大于2m时应采取缓降措施。
(15)在倾斜面浇筑混凝土时,应从低处开始浇筑,并使浇筑面保持水平。
仓内的泌水应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以免带走灰浆。
严禁在流水中浇筑混凝土,已浇筑的混凝土在硬化之前不得受水流的冲刷。
(16)混凝土浇筑应保证连续性。
如因故中止且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施工缝处理。
若能重塑者且经监理工程师认定,仍可继续浇筑混凝土。
(17)浇入仓内的混凝土应随浇随平仓,不得堆积。
仓内若有粗骨料堆积时,应均匀地散铺于砂浆较多处、或未经振捣的混凝土上,但不得用水泥砂浆覆盖,以免造成内部蜂窝。
(18)混凝土施工缝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已浇好的混凝土,在强度未达到2.5MPa前,不得进行上一层混凝土浇筑的准备工作。
b混凝土表面应加工成毛面并清洗干净,排除积水,铺设2~3cm厚水泥砂浆后,方可浇筑新混凝土。
(19)混凝土模板拆除的期限,应得到监理部的同意。
除非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承重的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2.5MPa以上,并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才能拆除。
b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至少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对于跨度较大的构件必须达到设计强度的100%,才能拆除。
(20)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当硬化到不因洒水而损坏时,就应采取洒水等养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应经常保持湿润状态直到养护期满。
在炎热或干燥气候条件下,早期混凝土表面应采用经常保持水饱和或用覆盖物进行遮盖,避免太阳曝晒。
4.2.4U型渠安装的质量控制
1、U型渠外观:
尺寸准确、整齐统一,表面清洁平整,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时认真挂线,垂直轴线每10米挂一纵线,做到U型渠安装平整、稳定,崁缝砂浆密实,缝线规则、紧密;
3、标准要求:
平整度沿轴线方向每20米应检一处接头,用2m靠尺检测,接头处凸凹不超过1cm。
4、U型渠背土方回填要分层压实,保证渠道过流时渠沟的稳定。
5、U型渠顶砼压顶时,按照设计厚度砼要摊铺均匀,轮廓线顺直平滑。
五、工程进度控制
5.1.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文件规定的合同总工期目标和阶段性工期控制目标,合同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资源投入,做好施工准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台时利用率,做到均衡施工、按章施工、文明施工,避免出现抢工、不按工程质量要求施工。
5.2.由于各种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施工单位应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修改计划实施的14天前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处批准。
必要时,监理处也可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修改指示,由施工单位调整实施进度计划,报监理处批准。
5.3.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均不能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业主单位也不为此而给予费用补偿。
(1)由于施工单位失误或违规、违约引起的,或因此而被监理处指令的暂停施工。
(2)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3)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或因此而被监理处指令的暂停施工。
(4)施工单位未得到监理处批准的擅自停工。
(5)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5.4.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工期延误,属于业主单位的合同责任与风险,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业主单位和监理处。
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处提交一份详情报告,详细申述发生工期延误事件的细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
此后的14天内,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文件和监理文件要求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监理处审批。
5.5.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进度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或减轻施工单位对合同工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六、工程投资控制
6.1.投标书工程量报价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合同支付结算的工程量。
施工单位申报支付结算的工程,应以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符合支付计量要求的已完工工程量,按合同报价中分类支付,按单位、分部、分项、单元工程分类进行量测与度量。
6.2.监理处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4)有监理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6.3.施工单位向监理处递交的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量确认签证。
(3)对应工程量的支付帐单。
6.4.如果因为施工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5.对于暂缓结算或不予结算的工程量,在接到监理处审签意见后的7天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可书面提请监理处重新予以确认,也可在下次支付申报中再次申报。
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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