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课本重点例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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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00﹙元﹚
或者
应纳税额=30000×
﹙1-20%﹚×
30%-2000=5200﹙元﹚
方案二:
分月支付。
应纳税额=﹙3000-800﹚×
20%=440﹙元﹚
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
10=4400﹙元﹚
按照分月支付报酬方式,该设计人员的节税额为:
5200-4400=800﹙元﹚
在上述案例中,之所以分次纳税可以降低税负,其原因在于:
把纳税人的一次收入分多次支付,既可以多扣费用,又可以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案例2﹣13]
王教授到外地一家企业授课,关于授课的劳务报酬,王教授面临两种选择:
一是企业给王教授支付授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10000元费用由王教授自己负担;
二是企业支付王教授授课费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由企业负责。
请问王教授应该选择哪一种报酬方式?
王教授自负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
30%-2000=10000﹙元﹚
该税额由企业代扣代缴。
王教授实际收到的税后授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再减去授课期间王教授的费用开支10000元,则王教授实际的税后净收入为30000元。
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
个人所得税额=40000×
30%﹣2000=7600﹙元﹚
企业为王教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王教授实际收到税后授课费=40000-7600=32400﹙元﹚
由此可见,有企业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等费用开支,王教授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
对于企业来讲,其实际支出并没有增加,反而有减少的可能,原因如下:
对企业来讲,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也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案例3—5]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假如某服装经销公司在2008年为庆祝建厂10周年,决定在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打8折,即按现价折扣20%销售,原100元商品以80元售出;
方案二,赠送购货价值20%的礼品,即购100元商品,可获得20元礼品;
(进货每件成本为70元/100件)现分别计算方案一,方案二中,公司的税后利润。
不考虑赠送货物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
应纳增值税:
[80/(1+17%)×
17%]—[70/(1+17%×
17%]=1.45(元)
企业利润额:
[80/(1+17%)]—[70/(1+17%)]=8.55(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
8.55×
25%=2.14(元)
税后净利润:
8.55—2.14=6.41(元)
销售100元时应纳增值税:
[100/(1+17%)×
17%]—[70/(1+17%)×
17%]=4.36(元)
赠送20元时应纳增值税:
[20/(1+17%)×
17%]—[14/(1+17%)×
17%]=0.87(元)
企业利润额为:
100/(1+17%)—70/(1+17%)—14/(1+17%)=13.67(元)
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100/(1+17%)+20/(1+17%)—70/(1+17%)—14(1+17%)]×
25%=7.69(元)
税后净利润为:
13.67—7.69=5.98(元)
[案例3﹣7]
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
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要提供给丙企业。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以下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企业
名称
增值税
税率
生产数量
(件)
正常市价
(元)
转移价格
所得税率
甲
17%
1000
500
400
25%
乙
600
丙
700
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市场月利率为2%。
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
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500÷
(1+17%)×
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
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600÷
17%-72650=87180-7265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700÷
17%-87180=1452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30+14529=61709(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400÷
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
17%-58120=14530(元)
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
700÷
17%-1000×
500÷
=29059(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4530+29059=61709(元)
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有连续性,就使得本应由甲企业当其应缴的增值税款相对减少14530(32650—18120)元,即递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
乙企业原应缴纳的税款又通过转移价格递延至第三期由丙企业缴纳。
考虑折现因素,则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相对下降。
[案例3—11]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某商贸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面粉,又兼营餐饮服务。
某月从粮油公司购进面粉,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3万元,当月该批面粉的8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
另外20%用于加工制作面条、馒头等,提供餐饮服务取得收入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面条、馒头属于非应税项目(营业税)
若不能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
[45÷
(95+45)]=4.18万
若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
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两类不同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案例3—14]农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B市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
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
由于奶制品的增值税税率适用17%,进项税额主要有两部分:
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与销售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比例很小。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3.4%。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围绕进项税额,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筹划方案:
公司将整个生产流程分成饲养场和牛奶制品加工两部分,饲养场和奶制品加工厂均实行独立核算。
分开后,饲养场属于农产品生产单位,按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奶制品加工厂从饲养场购入的牛奶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
筹划方案实施前,假定每年公司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1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8万元,全年奶制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则: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
17%-(13+8)=64(万元)
方案实施后,独立出来的饲养场免征增值税,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35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则: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00×
17%-(350×
13%+8)=31.5(万元)筹划方案实施后比实施前节省增值税额32.5万元,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3.25万元。
[案例4-1]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0.5元每斤的复合税率。
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白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
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
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
此时企业B欠企业A共计5000万元货款。
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
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
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
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
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
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
20000万元×
20%+5000万×
2×
0.5=9000万元
增值税:
17%=3400万元
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
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
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
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
20000×
20%+5000×
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
25000×
10%=2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
9000+2500=11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
25000×
10%=2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
11500-2500=9000(元)
[案例4-3]选择合理销售方式的筹划
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2010年、2011年有以下几笔大宗业务:
(1)2010年8月18日,与南京甲商城签订了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300万元,货物于2010年8月18日、2011年2月18日、2011年6月18日分三批发给商场(每批100万元),货款于每批货物发出后两个月支付。
公司会计在2010年8月底将3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2)2010年8月20日,与上海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货物价值180万元于8月26日发出,购货方货款于2011年6月30日支付。
公司会计在2010年8月底将18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3)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丙商场签订一笔化妆品销售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货物于2011年4月31日前发出。
考虑到支持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丙商场将货款在11月8日签订合同时支付。
公司会计在2010年11月底将100万元销售额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具体分析:
对于第一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甲商场签订合同时,明确“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那么该笔业务一部分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可以向后推迟。
对于第二笔业务,如果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与乙商场签订合同时,明确“赊销”业务,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54万元(180×
30%)可以向后递延10个月。
对于第三笔业务,从销售合同的性质上看,显然属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业务,如果公司财务人员认识到这一点,那么,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30万元(100×
30%)可以向后推延6个月。
[案例4-4]调整会计核算方法的筹划
金元酿酒公司是一家大型造酒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其产品销售给全国各地的批发商。
考虑到本市的零售商和部分消费者也到厂内直接购货,公司单独成立一个经销部负责面对本市客户销售,为加强对经销部的管理,总公司对经销部实行“物流分类管理,财务统一核算”的管理方法。
2007年度,经销部共向本市销售粮食白酒20000市斤(1000箱),公司按批发给其他批发商的价格每箱400元与经销部结算,经销部再按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财务人员按每箱400元的价格计算缴纳了消费税:
20000×
0.50+400×
1000×
20%=10000+80000=90000(元)
2008年初,税务机关对金元酿酒公司上年度消费税计较情况进行检查时,提出其计税方法不妥,应作必要调整,补缴税款。
其经销部应缴消费税为:
0.50+500×
20%=10000+=(元)
对此,金元酿酒公司的领导表示不理解,税务稽查人员解释:
该公司问题的关键是经销部的会计核算方式不正确,如果采用独立核算的方式,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
设立独立核算的门市部,单独核算其销售额,经销部就可以按照原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案例4—6]消费税组套销售的纳税筹划
(1)
某酒厂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为了增加销售量将一瓶白酒(500克)和一把酒瓶开启器包装成一套礼品销售。
其中,白酒每瓶价格为60元,酒瓶开启器每把价格为50元,礼品套装每套为110元。
当月该厂对外销售套装1000套,总金额元。
酒厂在不同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下:
二类产品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
0.50+60000×
20%=12500(元)
未单独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套装酒:
0.50+×
20%=22500(元)
可以看出,分开销售后,税款减少:
22500-12500=10000(元)
[案例4-8]以应税消费品实物抵债的筹划
2010年12月,长江酿造厂以每公斤80元的500公斤A牌白酒抵偿原企业经营中欠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
该笔抵债白酒计算缴纳消费税0.50×
500×
2+80×
20%=500+8000=8500(元)
2011年初,税务机关稽查时,提出:
用以抵债的白酒应补缴消费税。
因为,2010年12月份,长江酿造厂销售A牌白酒情况为:
每公斤80元的价格销售600公斤;
每公斤100元的价格销售1500公斤。
则该笔偿债白酒应缴消费税为:
0.50×
2+100×
20%=500+10000=10500(元)
长江酿造厂应补缴消费税税款2000元(10500-8500)。
筹划建议为,如果长江酿造厂以每公斤80元价格和正常的手续将500公斤A牌白酒销售给黄河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然后再通过有关账户调整抵减“应付账款”。
这样,该笔抵债白酒就可按原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既符合税法规定,又收到了节税的效果。
[案例4-9]以应税消费品入股投资的筹划
某摩托车制造厂甲准备以参股的方式向乙企业投资,双方商定,甲企业以摩托车200辆的实物入股,(每辆评估价格8100元),取得乙企业100万股股权。
甲摩托车制造厂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共有三种价格:
以8000元/辆销售60辆;
以8600元/辆销售80辆;
以9000元/辆销售20辆。
(摩托车消费税税率10%)
投资方案有两个:
直接以摩托车进行实物投资入股。
应缴消费税:
9000×
200×
10%=(元)先销售后投资(销售价格8100元/辆)
8100×
10%=(元)
显然,第二方案比第一方案可节减消费税18000元(-)。
[案例5﹣1]
湖北省襄樊市有一家在省内非常著名的总裁训练营,这家机构主要由省内的一些企业提供各类学科前沿知识的培训,并在这些总裁训练营考核结束后,颁发华中科技大学的结业证书,一年每个学员的收费标准为28000元,每年这家机构的招生规模大概为100人。
但是,由于华中科技大学要从每个学员的收费中收取30%的管理费﹙即8400元﹚,在这种模式下,这家培训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为:
28000×
100×
5.5%=46200﹙元﹚
实际上,这种纳税结果多缴纳了属于华中科技大学那部分收入应纳的营业税46200元,即
8400×
由于华中科技大学本身的招生能力没有这家专业的培训机构强,而这家培训机构又不具备华中科技大学的社会声誉,经专家指导,并与华中科技大学协商,最后这家机构与华中科技大学的培训中心进行合并。
此举消除了营业税业已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每年可节约不少的营业税。
[案例5﹣2]
北京某展览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助外地客商在北京举办各种展览会,以便在北京市场上推销商品,它是一家中介服务公司。
2011年10月,该展览公司在北京某展览馆举办了一期西服展览会,吸引了100家客商参展,对每家客商收费2万元,营业收入共计200万元。
中介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应纳营业税:
5%=10﹙万元﹚
实际上,该展览公司收到的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要付给展览馆做租金,但缴纳营业税时,租金100万元不能减扣。
另外,展览馆收到100万元租金后,仍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万元。
如果分解营业额,纳税情况就会发生变化。
该展览公司举办展览时,让客户分别缴纳租金和中介费,也就是展览公司收取100万元、展览馆收取100万元。
分解以后,展览公司应纳营业税就变为:
5%=5﹙万元﹚
通过筹划,展览公司的税负减轻5万元。
[案例5﹣3]
某单位建造一栋大楼,将工程承包给一家A公司,工程承包价为600万元。
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筑单位购买,铝合金钢窗的材料总价款为400万元。
如果工程所需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施工方可以利用自己对于建材市场长期采购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材料,因而材料总价款将变为300万元。
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下,工程承包金额与材料费合计为1000万元,A公司的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额为33万元﹙=1000×
3.3%﹚
在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总承包金额变为900万元,则A公司的应纳营业税及附加税额为29.7万元﹙=900×
这样一来,A公司少缴纳营业税3.3万元。
[案例5﹣4]
某建筑安装公司A中标一项宾馆建筑安装工程,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土建及内外装修在内,总造价共2600万元。
其中,电梯价款为80万元,中央空调价款为180万元,土建及内外装修价款为2340万元。
如果A公司与这家宾馆签订的土建及内外装修合同中包括所有的业务,则A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款为85.8万元﹙=2600×
如果A公司仅与这家宾馆签订了土建及内外装修共计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公司仅需承担营业税及附加税款77.22万元﹙=2340×
3.3%∩﹚,共节税8.58万元。
[案例6﹣2]
深圳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
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的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了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
这样,企业在开办初期将面临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
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的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的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的亏损额为50万元,自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的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个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
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因为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
新营养技术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与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抵扣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
在前四年里,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25万元﹙=1000×
15%+300×
25%﹚、200万元﹙=1000×
15%+200×
25%﹚、175万元﹙=1000×
15%+100×
25%﹚、150万元﹙=1000×
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同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
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
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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