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摘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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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方法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会计核算是会计的最基本职能
(二)对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要求:
1.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1.依法建立账册:
不具备简章要求的,实行代理记账2.明确会计核算内容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可变更: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4.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5.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7.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境内:
中文;
名族自治地区:
同时使用当地文字;
外企:
同时外文
三.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
四.会计凭证:
1.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式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终点时编制会计报表:
2.原始凭证审核重点记:
1.凡有大写小写金额的,两者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收款证明2.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收据
3.原始凭证保管:
外借问题:
原始凭证: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
档案:
单位负责人批准
4.记账凭证:
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6.会计账簿
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账工作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管期限:
15年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
25年
固定资产卡片报废清理后保管:
5年
7.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3者
2.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指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6天对外提供;
季度:
季末终了后15天;
半年:
半年度终了后60天;
年度:
年度终了后4个月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5.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月度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
3年
年度:
永久
8.财产清查
9.会计档案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2.会计档案销毁: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双方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得销毁未完成事项和正在建设中的项目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无效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书,负责人在接到请求书10日内作出书面确定,并对觉得承担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五)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原则:
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性
内部控制: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内部监督(方法: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出纳与记账、业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务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
授权批准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预算控制;
财产保全控制;
风险控制;
内部报告控制;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进行会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范围:
所有单位,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作处罚
财政部门可经被检查单位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其以前会计年度资料调回检查,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三个月内完整归还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
5.对单位会计档案的监督检查
6.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7.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形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3.对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6.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的行政处罚
(五)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要求:
重点记:
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
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注会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3)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1.注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卷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2.被审计单位接收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
指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其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目标不同(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独立性不同(第三方、公司领导);
自愿程度不同(独立的第三方、代表总经理);
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
审计自愿程度不同;
审计标准不同、审计时间不同(定期(每年一次)、不定期或定期)
(5)财政部门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6)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除了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之外,还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是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四.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关系
联系:
1.单位内部监督是后两者的基础
2.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在监督
3.政府监督是社会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区别:
主体
性质
时间
内容
单位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事前、事中、事后
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检举,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服务效益
政府监督
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会计主体进行管理监督
事后
监督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
社会监督
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公众
通过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检举实施
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依据本单位会计业务而定;
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个单位里,无论有无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必须有负责人,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该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任人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从业资格证、具备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单位负责人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
出纳: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4)会计机构的内部稽核制度:
在会计机构内部
稽核主要内容:
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
审计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等
内部审计:
本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设审计机构,由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
二、代理记账
(一)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记: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从业的书面承诺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局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
3.即使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全国
注意: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也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国外居民在我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也应去的会计从业资格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一次性通过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证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制定:
3.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行考试;
4.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制定的机构领取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接收继续教育、受表彰情况发生变化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其他相关信息发送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制定网店进行信息变更,也可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3.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4.毁损、丢失证书,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5.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在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6,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证书。
7.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管理制度:
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在职自学是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对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对不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
(五)法律责任
参加从业资格证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此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
有些地区有正高级会计师职务(高级)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中级、高级(副高和正高)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报考中级条件:
(1)大学专科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会计工作四年(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会计工作两年(4)硕士学位会计一年(5)博士学位
3.考试科目:
初级:
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中级:
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高级:
高级会计实务
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证书,或在考试期间违纪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构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此考试
5.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1)中级会计资格,可聘为会计师职务
(2)初级会计资格,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满2年,或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4年,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满5年,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聘为助理会计师职务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聘为会计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与本单位业务活动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想适应)
2.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最基本: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目的:
保证货币资金安全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轮岗
4.建立岗位责任制
(2)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3)出纳(4)稽核(5)资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9)总账(10)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1)会计电算化岗位(12)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3)总会计师:
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分析和决策的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总会计师是一种行政职务。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
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二)交接的程序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4)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分主要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一)刑事责任: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为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3.给予行政处罚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通报;
罚款: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行政处分;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3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财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
对违法人处以5000元到5万元罚款;
行政处分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补救措施:
恢复其名誉;
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5.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并处以所得1倍到5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
处以10万到50万罚款
6.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上市证券有违法:
发行人处以30万到60万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到30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保险公司:
不提供资料以供监督的处1万到10万罚款,有虚假资料的处10万到50万罚款
8.纳税人违反相关纳税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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