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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简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辩解的概念和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起到兼听则明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6、有人说:
“原始证据才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成为间接证据”。
你认为这句话是否正确?
理由是什么?
此话不正确。
(2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在于证据的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2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不能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
(4分)
7、甲买东西给乙100元,乙在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后又说甲的100元是假票。
问甲乙谁应该对l00元钱的真伪承担证明责任?
乙应对100元钱的真伪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按照一般现金交易的规则,应该是货款当面两清。
本案中乙收到甲100元后,交付商品并找给甲90元钱,说明甲对于乙的100元钱的真伪已经认可;
后又说甲的100元钱是假票子,乙应承担举证责任,他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甲所交付的这100元是假币。
8、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嫌疑人。
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另—犯罪嫌疑人。
请回答:
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种类?
本案中的信件是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根据信件记载的内容“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嫌疑人。
所以信件是书证。
本案中的字条是物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字条的笔迹属于痕迹,根据笔迹的特征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所以字条是物证。
9、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将公证遗嘱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遗嘱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当事人用公证遗嘱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经对公证遗嘱审查确认后,可以将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对方当事人对该公正遗嘱有异议的,须承担证明责任,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10、视听资料证明力特有的特点有哪些?
(1)直接:
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
(2)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
(3)准确:
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入微,比较客观和可靠。
(4)科学:
视听资料的制作和使用都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技术规程。
(5)综合性:
视听资料兼具其他证据的一些特点,可以全方位地反映有关的案件事实。
11、有人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的事实都可以适用自认”.你认为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适用自认。
(2分)
以下几种情形下禁止适用自认:
(1)身份关系的案件。
(2)属于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3)属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法院必须予以认定的事实。
此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12、在法庭审理中,原告甲以被告乙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明他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乙偿还借款。
问:
此借条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本案中原告甲出示的借条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原告出示的欠条是书证,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即可单独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直接证据。
13.有人讲: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句话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首先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其次,要经被害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11、收集证据的要求有哪些?
(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
(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1分)
(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
(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
(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注意保密;
(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重效率。
12、间接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守哪些规则?
(1)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作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运用。
(3)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3分)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做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13、“在发事诉讼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你认为此句话是否正确?
为什么?
对方当事人如果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14、谈谈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
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哪些事实无需举证加以证明?
17、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8、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例外情形?
19、有人说:
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
你认为这句话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二、案例分析
1、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
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2)在本案中,原告张三应举证证明的事实有:
A、发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购买的事实;
B、啤酒瓶发生爆炸,并炸伤张三、李四、王五、张小三的事实;
C、张三等人治伤花费了医疗费5000余元的事实。
2、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
(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一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
请问,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
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1)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资料。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又称为第二手资料。
根据诉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学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能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凡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2)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
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
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
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
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
3.张某与李某长期有仇,终于一日晚到李某处用匕首将李的头部刺伤。
此时,张某发现其犯罪行为被窗外王某看到,便随手抢了李某的钱包丢下匕首落荒而逃,但其在行凶时与李某的对话均被屋内李某正开着的录音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现场的所有证据。
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和张某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后称自己有间歇性精神病。
公安机关带张某到指定的精神病院对其作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
张某一切正常。
王某和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类列举)?
(2)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实物证据?
(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有:
物证:
李某头部的伤口、匕首、钱包;
书证:
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
证人证言:
王某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李某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和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陈述;
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结论;
精神病院对张某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视听资料:
录下张某在行凶前与李某的对话的录音带。
(2)其中直接证据有:
证人王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
实物证据有:
李某头部的伤口、匕首、写有行凶计划的笔记本;
钱包、现场勘验笔录、录音带。
4.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
县检察院经过凋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并在王某家中查获巨额现金。
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1)阐述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
(2)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承担?
(1)在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
同时,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
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是公诉方,即县检察院;
公诉方首先应该用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公诉方举证后,证明责任便转移到被告人王某身上,王某应举证说明其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来源;
若王某不能说明或证明其财产和支出的合法来源,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5、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
“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
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
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
”甲还告诉乙:
“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莱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
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爽机关的陈述情节—致,并从其家中起获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
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问答:
(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张某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哪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为什么?
(1)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同时还是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按以上述标准划分,凡是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直接证据。
反之,均为间接证据。
本案中,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直接证明了张某到甲家实施抢劫行为,属于直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
乙是听甲说张某到其家实施抢劫行为,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转述甲的陈述,所以属于传来证据。
6、2000年6月22日午夜时分,在河北省涿州市第四中学的女生宿舍内发生一起凶杀案。
17岁的初三学生张小娟在睡梦中被人连砍3刀,当场死亡。
十几天之后.案子破获,凶手是张小娟的班主任——26岁的青年教师李东身。
警方查明,李东身曾多次以询问学习生活情况为由,将胆小怕事的女学生张小娟叫到办公室进行狠亵和奸污。
后见张小娟即将毕业,怕事情败露,遂在学生即将离校的前一个晚上,带着匕首窜到女生宿舍撬开门将睡梦中的张小娟杀死。
公诉机关认定李东身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有:
(1)在女生宿舍里的电灯灯泡上发现了李东身的指纹.据李东身在公安机关交待,因为怕杀人时,被害人张小娟打开电灯,所以撬开门后先将灯泡拧下来,在杀人后又将灯泡拧上。
(2)案发几天后譬犬对于现场足迹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身。
(3)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
但李东身后来又对全部供述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
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
(4)李东身学校同事,两个与其同办公室的老师对侦查人员谈到,曾经看到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叫到办公室。
(5)撬门用的改锥。
李东身的辩护律师经调查了解到:
(1)涿州市第四中学从没配备过专业电工,教室宿舍里的电灯电器坏了,大部分要靠班主任去修理。
(2)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
(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灯泡上的指纹和警犬的认定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2)本案中公安局收集了哪些直接证据?
哪些间接证据?
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李东身有罪?
(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灯泡上的指纹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
但本案中灯泡上留下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
警犬的认定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不包括警犬的认定。
所以警犬的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2)本案中公安局收集的直接证据是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
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
间接证据是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
仅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
因为除了李东身的口供外(已经被本人否定),只有三个间接证据,即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
而灯泡上留下的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两个老师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猥亵和奸污,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不能证明李东身曾经实施撬门行为。
本案所有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
7、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
案件事实是:
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
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
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
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
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
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
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
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
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分)(此处从法律或学理角度分析均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岳扛区第一小学和动物园共同赔偿损失,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3分)被告动物园主张原告陈X被饲养狗熊咬伤主要是原告和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对此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动物园对原告陈X有过错和岳江区第一小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动物园承担不利后果。
(4分)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动物园认为自己有过错的主张,应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
原告陈X是未成年人,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
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
原告陈X擅自进入狗熊圈内。
原告陈X被动物园饲养的狗熊咬伤。
原告陈X受伤的状况、后果。
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是否尽到监管职责。
被告动物园管理中是否存在严重的疏漏。
8.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
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2.oo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工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
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
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
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
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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