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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第九条
会计事务所
3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一条;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鄂民政规〔2015〕6号)设定《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具体规定
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第十一条设定,《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鄂民政规〔2015〕7号)具体规定
5
办理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6
办理非公募基金会成立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1号)第九条
7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
业务主管
8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慈善组织公募资格认定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9
办学场地证明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非学历文化教育)设立、变更
《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
10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4号)
11
园产来源证明材料
初中及以下阶段民办学校(学前教育)设立、变更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2号)
12
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鄂教基〔2012〕13号)
13
设备、仓库设施证明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不含生物制品)
《兽药管理条例》
申请人
14
营业场所证明
15
品种来源证明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6
租用证明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7
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社保部门
18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
19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检疫部门
20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品种权人
21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
22
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
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3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设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公安消防部门
24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
25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技术系统安装公司
26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7
场地证明、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不涉外、不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
28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设立(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许可(不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变更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9
30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55号令)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九条第四点
31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2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四点
对公账户开户行
33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五点
34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点
35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点
36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类医疗机构变更
37
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村委会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村委会
襄城区委编办
省
市
县
乡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
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规章: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区委编办
需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
经费来源证明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经费来源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住所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
襄城区公安分局
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国务院令第363号)
区公安分局
房管局
业主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网络营运商批文以及近期网吧固定IP地址证明材料
网络营运商
襄城区司法局
身份证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区法律援助中心
自备
经济困难证明
社区居委会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人民调解法》16条
区司法局
伤残等级证明
司法鉴定
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1.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2.《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承诺书》;
3.年度业务统计报表;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5.本所律师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21号)
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年度注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38号)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审核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37号)
1.申请书;
2.毕业证;
3.身份证;
4.法律职业资格证;
5.公证机构实习证明;
公证员任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自备或
公证机构出具
襄城区医疗保障局
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15号)
医保局
公安局
出院记录
城乡居民医保异地普通疾病报销
《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襄政发〔2017〕15号)
区医保局
医疗机构
住院发票
费用汇总清单
身份证复印件
患者本人提供
银行卡复印件
外伤受伤情况说明
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外伤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异地生育报销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襄城区住建局
四房查询
未享受福利房政策
《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房屋征收实施管理办法380号令》、《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等六个文件》(襄政办发【2018】24号)
区住建局
市住建局
入学证明
证明房屋在拆迁区域
学校
困难情况证明
申请公租房享受40㎡的住房保障政策
征迁实施单位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不足40㎡的被的征迁标准进行保障,住房困难家庭证明由征迁实施单位出具,生活困难家庭证明可直接以民政局出具的低保救助证和低收入证明作为证明凭证。
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尹集乡人民政府
1.身份证、户口簿2.危房鉴定报告
申请建房
《襄阳市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尹集乡
自备、危房鉴定中心
婚姻登记证明
补领、补办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民政事务工作丛书婚姻登记工作政策与实务汇编》的要求,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又查不到结婚档案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的其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办理过婚姻登记的证明并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婚姻登记档案中已记载当事人公民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在书面说明原因的同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单位
襄城区民政局
襄城区农业农村局
证明身份
办理养蜂证
1.行政法规: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2.《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区农业部门
所属村委会(签字盖章)
襄城区财政局
单位意见
资产产权证明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
区财政局
资产使用和占有单位
单位申请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二)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资产损毁及产权证明
国有资产报废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
单位申请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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