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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附则
附录A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附录B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办法
附录C 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
附录D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标准
附录E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合格率、投入率统计报表
附录F 引用标准
附录G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1 为加强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和促进火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规定。
1.2 对发电设备及系统的热工参数进行检测的仪表为热工仪表;
对热力设备及其系统的工艺过程进行调节、控制、保护与联锁的装置为热工控制装置。
本规定对热工仪表及热工控制装置的统称为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简称为热控装置。
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的任务是:
通过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正确的系统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以及周期性的日常检定、校验、维修和技术改进等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准确、可靠的状态,以满足生产的要求。
1.4 本规定是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依据,各有关设计、安装、运行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使热工管理全过程的有关环节均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2 监 督 范 围
2.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监督的范围
2.1.1 热工参数检测、显示、记录系统
2.1.2 自动控制系统
2.1.3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
2.1.4 顺序控制系统
2.1.5 计量标准器具和装置
2.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内容
2.2.1 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转速、振动、物位、火焰等物理量及其他的一次传感器)
2.2.2 脉冲管路(一次阀门后的管路及阀门等)
2.2.3 二次线路(补偿导线、补偿盒、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等)
2.2.4 二次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装置、调节器、操作器、调节执行器、运算单元及辅助单元等)
2.2.5 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或联锁设备、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
2.2.6 顺序控制装置(顺序装置器、顺序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
2.2.7 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
2.2.8 计量标准器具及装置
3.1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切实贯彻和加强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监督体系,落实技术监督责任制,及时解决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为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3.2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电力公司的技术业务部门是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热工技术监督的同级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3.2.1 在公司系统内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3.2.2 组织修订公司内的标准,监督、检查企业热工量值传递及周期检定计划的执行情况。
3.2.3 组织制定公司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有关规章制度。
3.2.4 组织公司系统内热工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认证。
3.2.5 指导、检查、督促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推动新技术的应用。
3.2.6 组织召开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确定工作重点。
3.2.7 开展热工技术监督抽查、考评工作。
3.3 作为电力公司热工技术的监督支持部门,各电力研究(试验)院(所)受电力公司委托负责以下工作。
3.3.1 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监督工作的各项指示、规定及规程制度。
3.3.2 在主管公司领导下,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对本系统热工计量标准器的建立、配备、管理和调整提出意见。
3.3.3 受公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热工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认证。
3.3.4 参加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技术改造工作,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3.5 受公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热工技术监督的检查考评工作。
3.3.6 按时完成热工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周期检定计划和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的统计、分析。
3.3.7 每年对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的重点工作提出意见,经年度热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工作计划,经主管公司批准后,组织力量贯彻执行。
3.3.8 受公司主管部门委托,参加新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启动验收。
3.3.9 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
3.4 发电厂、电力建设施工单位是热工技术监督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3.4.1 建立以总工程师负责的热工技术监督网,执行有关计量法令、贯彻上级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负责本单位热工技术监督工作。
3.4.2 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热工计量标准装置及配套设施,根据周期检定计划,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量值准确。
3.4.3 组织和实施对本单位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定期对运行的在用计量仪表的系统综合误差进行现场抽检。
3.4.4 组织本单位热控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参加上级计量检定人员统一考核。
3.4.5 按时填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表及热工监督工作的年度总结,上报主管公司及电力试验研究院(所)。
3.4.6 制定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的改造计划,审查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大、小修计划,并负责大、小修标准项目和非标准项目的验收。
3.4.7 研究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组织技术攻关。
3.4.8 组织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技改措施和技术改进工作。
3.4.9 负责本单位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备品备件计划的审核。
3.4.10 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启动试验及质量验收。
4.1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设计工作应贯彻先进、可靠的方针,注重实效,凡未取得国家部、委、局(公司)或其主管部门鉴定合格或没有取得成功应用实绩(含国外)的重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正式纳入工程选用范围。
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在新建工程中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予以明确。
4.2 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厂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并应满足原电力部颁现行的《电力工业发电企业计量器具配备规范》的数量和精度要求。
4.2.1 新建、扩建电厂应设计热控电缆走向布置图,注意做到强电与弱电分开,防止磁场干扰。
所有二次回路的测量电缆和控制电缆必须避开热源和有防火措施。
进入计算机装置的信号电缆、补偿导线都应符合计算机使用规定的抗干扰的屏蔽要求。
热工用气源应设计有除湿、除尘装置,其气源管路采用不锈钢管。
4.2.2 引进的热控设备和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可靠性、可扩展性;
所有指示、显示参数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4.3 微机分散控制系统的电源装置,必须是双重化供电,相互独立可靠,电源电压波动和电源切换都应符合微机正常使用要求。
微机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系统,以保证微机分散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4.4 微机机房、工作室都应建立足够容量的空调装置,其温度、湿度在任何季节都应附合计算机的使用环境要求,空调进风口应设置在无腐蚀性气体处,并有防尘滤网,工作室、微机机房内计算机柜下的电缆孔及其他电缆孔都必须封堵严密,微机机房、工作室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工作制度。
4.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系统施工图纸的会审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施工前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布置以及电缆接线、盘内接线和端子排接线图进行全面核对,如发现差错或不当处,应及时提出修改图纸并做好记录,以减少临时变更。
4.6 待装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按《电力工业未安装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1/Z901—1964)及其他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防止破损、受潮、受冻、过热及灰尘侵污。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负责人和热工安装技术负责人应对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失误造成严重损伤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必须上报总工程师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代表,确定处理办法。
4.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保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安装和调试质量。
严禁非专业人员施工、接线。
4.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若发现在图纸审核时未能发现的有关设计问题,且设计代表又不在现场时,对于非原则性的设计变更(如二次回路端子排的少量变更),可经施工单位热控技术负责人同意和作出记录后进行施工,并在一周内通知设计单位复核追补设计变更手续。
对于较大的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变更通知方可进行施工。
4.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施工中的高温、高压部件安装及焊接工作,应遵照原电力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1992)的规定进行施工和检查验收。
4.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施工质量管理和验收,必须严格贯彻《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1980)火发字第5号]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
4.11 所有热工仪表(包括变送器、补偿导线、补偿盒、测温袋、节流装置、测温元件等)安装前均需进行检查和检定,安装后对重要热工仪表应作系统综合误差测定,并填写热工仪表安装前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节流装置填写复核尺寸数据报告)。
所有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包括节流装置尺寸复核数据)应在机组投入运行时和竣工时一并移交给生产单位,作为热工仪表原始技术资料建档存查。
严禁将不合格的热工仪表进行安装使用和投入运行。
4.12 检定和调试校验用的标准仪器、仪表必须合格,符合等级规定。
凡无有效检定合格证书的不得使用。
5.1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调试工作由专门的调试机构或由业主委托有资格的调试单位负责承担。
5.2 调试单位应参与工程前期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及出厂验收。
5.3 新装机组在调试前,调试单位应针对机组设备装置的特点及系统配置编制详细的调试措施或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各系统、装置的组成、功能以及调试步骤、完成时间和质量标准。
调试计划应详细规定分部试运和整机启动两个阶段中应投入的项目、范围和质量要求。
调试计划安排中必须保证各系统、装置有充足的调试时间和验收时间。
5.4 微机控制系统调试工作人员必须做好防静电措施和微机内存组态信息的保存工作。
5.5 新装机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系统的调试工作应遵照原电力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第159号)和《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进行。
在机组分部试运时,与试运设备直接有关的热工仪表、远方操作装置、热工信号、保护联锁均应同步投入。
在开始进行机组整套总启动时,所有设计的仪表、保护、联锁、报警信号及安全所必须的顺序控制装置均应全部投入。
自动调节系统可逐步投入,其调节品质应满足运行要求。
个别装置由于某种原因一时不能投入的,应在试生产期内全部投入。
5.6 施工、调试单位应按原部颁《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第159号)的规定,将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和供货单位为工程提供的热控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配件,竣工图和仪表检定报告、调试记录、调试总结等全部移交业主单位。
5.7 试生产期间,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调试、施工、设计及制造等单位进行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
调试单位为技术负责单位,负责对遗留的问题及未完成的调试项目做深入的调整试验工作。
对每套自动调节系统要做阀门特性、飞升特性及扰动试验,并提出相应的试验数据、曲线及试验报告,使自动和顺控装置投入运行后的调节和控制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5.8 试生产期间,电网调度应在安全运行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热控系统调试所提出的机组启动及负荷变动的要求,运行人员要全力配合,满足调试所需要的各种不同工况的要求,确保实际调试工时和实效。
5.9 为保证热控系统的深化调试顺利进行,机组实际运行时间应大于整个试生产期的80%,且试生产期的前期应完成锅炉燃烧调整试验和机组的效率试验。
5.10 试生产期间,由于设计、制造或施工原因而造成的缺陷,应分别由设计、制造和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业主单位根据设备运行情况,提出机组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贯彻落实。
5.11 试生产期结束时,应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调试、生产、施工、制造单位对各项装置和每套自动调节系统的各项试验数据、曲线和扰动试验报告进行逐项考核验收。
5.12 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见附录C。
6 运 行 监 督
6.1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1.1 保持整洁、完好,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6.1.2 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仪表反应灵敏,记录清晰,并应定期测试整套仪表的系统误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1.3 由调节器控制的重要运行参数应有越限报警或监控保护装置,在调节器正常运行的工况下,被调量不应超出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规定范围,在扰动后被调量应能迅速恢复正常值。
6.1.4 信号光字牌应书写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应正确、可靠。
6.1.5 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保持操作灵活、可靠。
6.1.6 熔断器应符合使用设备及系统的要求,应标明其容量与用途。
6.1.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应保持盘内、外整洁。
6.1.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脉冲管路和一次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去向的标志牌。
6.2 主要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装置(见附录A)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无故停运。
因主设备及其系统问题造成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该主设备不能定为完好设备。
主要保护系统的保护条件暂时退出的应由厂总工程师批准,报主管公司备案。
6.3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热控人员每天至少巡检一次,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热控运行日志上。
6.4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检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定值进行调整时,应按厂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记录。
6.5 进行计算机软件组态、设定值修改等工作,事先必须提出修改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控人员指定专人执行,修改结束后,应通知提出修改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确认以后及时编写异动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方可投入使用。
热控专业在工作结束3d内将修改后的组态图存档。
6.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控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6.7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检修或处理缺陷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用过的记录纸软盘等,应注明用途和记录日期,由有关部门集中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纸,应按厂有关规定建档保存。
6.9 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6.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不得作照明电源或检修及动力设备电源使用。
6.11 主要热工仪表应进行定期现场抽检校核试验,主要热工仪表的综合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综合误差的2/3,主蒸汽温度表和主蒸汽压力表在常用点内的误差不大于其综合误差的1/2。
主要热工仪表现场抽检每月一次。
6.12 运行中的调节系统、保护系统应作定期试验。
6.13 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涉及热控、检修及运行,应分别纳入机组考核指标。
6.14 “三率”(指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是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考核电厂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厂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统计,每季报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抄报网、省电力公司(报表格式由各网、省电力公司自定)。
6.15 网、省电力公司每半年向国家电力公司热工院报一次(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格式见附录E。
6.1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办法见附录B。
7 检 修 监 督
7.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大、小修一般随机、炉检修同时进行,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和定额。
7.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不得漏项。
检修、检定和调试均应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并符合检修工艺要求,做到文明检修。
7.3 对隐蔽安装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嘴和测温套管等)应定期进行拆装检查(焊接的元件可适当延长),并作好检查记录。
7.4 检修工作结束后,热工控制盘(台)的底部电缆孔洞必须封闭良好,必要时应覆盖绝缘胶皮。
7.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后,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
属于主设备的控制与保护装置(如汽轮机串轴、胀差传感器等),应由主设备所属部门会同热控部门共同验收。
7.6 检修后的热工仪表检测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的联合调节和测试,并符合误差要求。
7.7 检修后的热工自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作各项扰动试验,其调节质量应符合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要求。
7.8 检修后的顺序控制、信号、保护和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试验,由运行人员确认正确、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
7.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改进、调校和试验的各种技术资料以及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归档。
8 量 值 传 递
8.1 国家电力公司的热工量值传递按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
8.2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装置及检定人员,必须按照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取证,方能进行工作。
8.3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8.4 各级检定机构应建立标准器档案并按传递单位的申请制定年度周检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
8.5 各基层单位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
8.6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7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统一归本单位电测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电力试验研究院(所)进行检定。
8.8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8.9 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按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5004—1991)执行。
9 技 术 管 理
9.1 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单位热控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制订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
9.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规程;
9.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调试规程(包括热机保护系统校验规程);
9.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维护规程;
9.1.4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1.5 精密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
9.1.6 安全工作规程;
9.1.7 岗位责任制度;
9.1.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巡回检查和清洁制度;
9.1.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工作票制度和验收制度;
9.1.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定期校验和抽检制度;
9.1.1l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缺陷和事故管理制度;
9.1.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9.1.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统计细则;
9.1.14 热工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9.1.1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制度;
9.1.16 热控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
9.1.17 热工标准器具的检定规程及制度。
9.2 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单位热控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清册和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技术档案。
清册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9.2.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的清册、台账、出厂说明以及检定、调整与试验记录。
9.2.2 标准仪器仪表设备清册、台账、出厂说明书以及历次检定记录、证书。
9.2.3 全厂机组及系统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实际系统图、原理图和接线图;
电缆、管道清册。
9.2.4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系统图。
9.2.5 主要仪表测点实际安装图。
9.2.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常用部件的加工图。
9.2.7 流量测量装置(如孔板、喷嘴等)的设计计算原始资料。
9.2.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日志(包括运行巡视记录、维修和故障处理记录)。
9.3 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档案。
9.3.1 所属各单位标准计量器具清册、标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情况和记录。
9.3.2 所属各单位热控人员清册。
9.3.3 所属各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情况及存在问题。
9.3.4 所属各单位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事故记录分析及改进措施。
10 附 则
10.1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火力发电厂,其他类型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10.2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是指关系机组热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态的监视仪表、调节、控制和保护装置。
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各机组热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实际配备情况,参照下列划分项目对全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统计造册。
Al 主要检测参数
A1.1 锅炉方面
汽包水位,汽包饱和蒸汽压力,汽包壁温,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再热蒸汽温度、压力,主给水压力、温度、流量,直流炉中间点蒸汽温度,直流炉汽水分离器水位、排烟温度、烟气氧量、炉膛压力、磨煤机出口混合物温度,煤粉仓煤粉温度,煤量,燃油炉进油压力、流量,燃气炉进气压力、流量,过热器管壁温度,再热器管壁温度。
A1.2 汽轮机、发电机方面
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再热蒸汽温度、压力,各级抽汽压力,监视段蒸汽压力,轴封蒸汽压力,汽轮机转速,轴承温度,轴承回油温度,推力瓦温度,排汽真空,排汽温度,调速油压力,润滑油压力,供热流量,凝结水流量,凝结水电导率,轴承振动,发电机定子、转子冷却水流量、轴向位移、差胀、汽缸与法兰螺栓温度、发电机定子线圈及铁芯温度、发电机氢气压力。
A1.3 辅助系统方面
除氧器蒸汽压力,除氧器水箱水位,给水泵润滑油压力,高压给水泵轴承温度,热网送汽、水母管温度、流量、压力。
A2 主要自动控制系统
协调控制,汽包水位控制,再热器温度控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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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 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