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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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7.被保险人以家庭病房、挂床治疗等;
8.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9.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二)下列情形下,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烫伤或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无驾驶证或所驾驶机动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2.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在记分达到12分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被保险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4.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5.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6.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探险、特技表演、竞赛、测试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在车下或非因驾驶机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9.被保险人殴斗、饮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被保险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1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
(一)至
(二)项中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八)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准驾车型变更
被保险人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发生变更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被保险人应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及时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准驾车型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被保险人变更驾驶证准驾车型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释义
〖机动车辆〗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
〖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保单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
(1-35%)”;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
(1-保单已经过日数/保险期间日数)”;
表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表2: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给付比例
头颈、手部
不少于8%
不少于5%但少于8%
不少于2%但少于5%
身体(不含头颈、手部)
不少于2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每天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0元。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所属行业分类对应的费率计收,具体金额见附表。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七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行业时,投保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行业,依照本公司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危险程度增加后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若属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条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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