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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办公电话配备范围
第七条公司机关办公电话的配备范围:
(一)公司领导、董事会秘书每人配备电话1台;
(二)公司值班、机关部门正副职(科长)、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每人配备电话1台;
(三)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其部门提出配备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管内各单位办公电话的配备范围:
(一)单位领导每人配备电话1台。
(二)单位值班(调度)配备不超过2台办公电话。
(三)单位科室配备不超过4台办公电话;
车间配备不超过4台办公电话;
班组配备1台办公电话。
(四)单位办公电话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由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内部调剂使用。
第九条办公电话安装报批事项:
(一)安装(迁移)办公电话,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文件,迁移电话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办理,安装电话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因工作需要,办公电话开通市话国内长途功能,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为保证办公电话的相对稳定,岗位工作电话不得因人员变动而变化,发生人员变动时,应由继任者使用。
单位(部门)自行调整办公室,一般不办理电话迁移。
第四章住宅电话配备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管内住宅电话的安装范围:
(一)公司机关:
公司领导、董事会秘书、部门正副职(科长)、副高以上职称、安监室监察、特殊岗位和行业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岗位人员。
(二)管内单位:
单位领导、单位主要业务科(室)正职、一线生产车间主任、副高职称以上人员。
(三)公司管内调研、离岗休息后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含副高职称人员)。
(四)公司管内离退休后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含副高职称人员)。
(五)已安装住宅电话的人员,不再安装宿舍电话。
现已安装的,在本办法生效一个月内拆除宿舍电话。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在单位工作,一方已安装公务住宅电话,不再另外安装住宅电话。
第十三条 住宅电话费用标准:
(一)公司领导、董事会秘书200元/月,运输站段党政主要领导180元/月;
(二)公司部门正副职,运输单位其他领导、其他单位主要领导、副高以上职称、特殊岗位150元/月;
(三)公司机关部门科长、其他单位领导80元/月;
(四)符合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其他人员、离退休人员80元/月。
第十四条安装(迁移)报批事项:
(一)安装住宅电话,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住宅电话迁移,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
(三)离退休人员住宅电话的安装,由公司离退休管理所负责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离退休人员住宅电话的迁移,由公司离退休管理所负责申请,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
(四)离退休人员住宅电话的拆除,由公司离退休管理所负责申请,综合管理部办理。
第十六条公司管内住宅电话的安装、拆除,其使用者职务变动时,按增加一台电话、相应减少一台原则办理(符合条件安装电话的离退休和调研、离岗休息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符合安装住宅电话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调离本单位或去世后,其住宅电话保留三个月。
各单位(部门)、离退休管理所应填报《住宅公务电话业务申请表》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及时办理变更或拆除手续。
第十八条在职人员办理调研、离岗休息或退休后,各单位(部门)应填报《住宅公务电话业务申请表》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及时办理拆除或变更用户手续。
第五章公务电话业务功能权限
第十九条公务电话功能权限分为市话长途(含市话本地)、市话本地、来电显示等3种。
公司领导、董事会秘书、机关部门负责人、值班和特殊岗位人员开通市话长途和来电显示功能;
公司机关其他岗位开通市话本地和来电显示功能。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运输和安全的领导、单位值班开通市话长途和来电显示功能;
其他单位领导公务电话开通市话本地和来电显示功能;
单位主要业务科室可开通1台市话长途和来电显示功能,科室其他电话开通市话本地和来电显示功能;
其他办公电话确需增加电话功能的,由单位(部门)向公司申请。
第二十条凡公务电话严禁私接入互联网。
第六章地方办公电话配备
第二十一条公司管内原则上取消固定地方电话。
因对外业务工作较多,需要保留的固定地方电话,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现有固定电话未重新申报并经总经理批准的,在本办法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
第二十二条开通国际长途电话的范围:
(一)公司和有境外业务单位的值班电话;
(二)公司国际电话会议;
(三)公司主要领导、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机关有境外业务联系的岗位;
(五)公司管内有境外业务联系的单位行政领导和业务岗位。
第二十三条安装报批事项:
公司管内安装地方电话和开通国际长途功能,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章办公传真电话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需要外,公司机关原则上每个部门只限安装一部传真电话。
第二十五条公司管内各单位配备传真电话范围:
(一)单位值班(调度)配备1台传真电话。
(二)运输单位科室配备1台传真电话;
运输单位主要车间配备1台传真电话;
班组共用办公(传真)电话。
(三)其他单位除行办、党办、财务、营销科室、主要车间外,一般不配置传真电话。
其他因工作需要使用传真电话的,与办公电话并用。
第二十六条报批事项:
(一)公司管内安装传真专线电话,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机关安装传真共用办公电话,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
各单位安装传真共用办公电话,由行政正职批准。
(三)公司管内住宅电话一律不配传真机。
第八章 移动电话
第二十七条移动话费据实限额报销标准:
公司领导、董事会秘书400元/月;
公司机关部门正职、主要领导秘书300元/月;
公司机关部门副职(科长)、高级职称人员250元/月;
公司机关安全监察、领导秘书、机要、汽车队长200元/月;
公司机关证券、外事、法律、运输、稽查、审计岗位人员150元/月;
公司机关其他岗位人员100元/月。
(二)公司管内各单位:
主要运输单位党政正职350元/月,分管安全或生产的领导300元/月,其他领导成员250元/月;
非运输单位党政正职300元/月,其他领导成员250元/月。
(三)公司管内各单位科室负责人:
运输单位科室负责人、车间负责人200元/月;
其他单位科室负责人、主要车间负责人150元/月。
(四)公司管内各单位其他需要报销话费的工作岗位,话费标准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自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管内调研、业务指导人员不再享受手机话费报销。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公司通讯畅通,凡享受手机话费限额报销150元/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
第三十条下列岗位移动电话变动需报公司值班室备案:
(一)公司机关报销移动话费的人员;
(二)公司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公司管内运输生产单位科室、主要车间负责人。
第九章 通讯费用报销
第三十一条公司管内每月的电话的审核:
公司机关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公司管内各单位由办公室审核。
(一)公司机关办公电话费用超出标准,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超标原因的分析报告,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后方予核销。
(二)不在公司列支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超过话费标准两次,取消市话功能半年。
(三)办公电话使用声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由电话使用人承担。
综合管理部每月出具扣费清单一式二份(财务、使用人所在部门各一份),由财务部门在使用人次月工资中扣除。
(四)特殊业务岗位、抢险救灾及突发事件的临时电话费用报销,按实际办理。
(五)国际长途电话费用,公司机关由综合管理部每月审核,相关单位由其办公室每月审核。
第三十二条公司实行办公电话费用消费公示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每季度对办公电话、电报费用等情况在公司办公网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移动话费报销规定
(一)凡按规定标准报销的移动话费,公司机关由综合管理部审批。
管内各单位由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或指定人员审批。
(二)移动话费以半年累计平均计算,每半年报销一次,上半年话费报销时间为8月份,下半年为次年2月份。
(三)移动话费必须凭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专用发票(有用户名和移动电话号码)报销;
200元/月及以下的可直接使用相对应的通信专用发票报销;
每月只报销一个移动电话号码的话费。
第十章电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管内各单位(部门)应尽量减少电报的发报数量,提倡使用办公网上发报和以传真方式发“代电通知”。
第三十五条除公司机关和列车报外,其他独立财务核算单位电报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集中支付后,同电话费一起按季通报。
第三十六条必须发电报的,要严格控制电报的发报页数、收电单位数量和急报的发报份数。
按《铁路电报管理规则》规定:
急报:
发报1.5小时,投递1小时;
普报:
发报2小时,投递:
上午上班至下午下班前两小时抄收的电报,在下午下班前投出;
下午下班前两小时至次日上午上班前抄收的电报,在上午上班后两小时内投出。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部门)发电报时,若发急报应在电报等级栏内填写“J”,并在电报登记本上登记并签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公司已建立移动电话省移动集群网,公司管内使用限额报销话费的人员无条件加入。
第三十九条公司独立列支部门(单位)由通信秘书登记审核,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批报销。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各单位。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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