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施工进度不受影响的管理措施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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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材料、设备、资金和技术。
生产要素的管理就是对施工项目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1.3.5合同管理
它规定了双方的经济关系,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
同时也是工程施工过程中解决双方争执的依据,是工程施工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
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涉及施工项目管理的技术经济效果和目标实现。
因此,必须从顶目开始就加强合同的管理。
1.3.6施工项目的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对施工项目的技术、经济、施工、人事等信息,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使信息处于及时、准确、适用、经济,使信息流和物质流接近同步,缩短管理周期。
1.4施工现场管理的概念
施工现场管理有两种含义,即狭义的现场管理和广义的现场管理。
狭义的现场管理是指对施工现场内各作业的协调、临时设施的维修、施工现场与第三者的协调及现场内存的清理整顿等所进行的管理工作。
广义的现场管理指项目施工管理。
2.现场组织管理
2.1组织机构
2.1.1组织的概念
现场组织是指为了最优化实现施工目标,对所需一切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而建立的一次性临时组织机构。
2.1.2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2.1.2.1目的性原则
因目标而设事,因事而设人、设机构、分层次,因事而定岗定责,因责而授权。
2.1.2.2管理幅度与层次的原则
考虑到项目上层和下层管理性质的不同,上层管理者管辖的人数以3~6人为宜,下层管理者的管辖人数可增至7~11人。
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具有相到制约的关系。
在组织人数不变的情况下,跨度大,层次就可以减少;
跨度小,层次就要增加。
层次多,上下信息传递就慢,指令常常走样,而且增加协调上的困难。
因此,层次愈少愈好。
2.1.2.3系统化管理原则
施工项目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由众多子系统组成一个大系统,各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内部各单位工程之间,不同组织、工种、工序之间,存在着大量结合部,这就要现场组织也必须是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系统,恰当分层和设置部门,以便在结合部上能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防止产生职能分工、权限划分和信息沟通上相互矛盾或重迭。
2.1.2.4统一指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下级只能有一个上级领导,受一个上级领导的直接指挥。
2.1.2.5精干高效原则
人员配置要从严控制二三线人员,力求一专多能,一人多职。
2.1.2.6责权对等原则
职责是指职位的责任。
职位是组织体中的位置,职位的工作内容就是职务。
职权是指在一定的职位上,在其职务范围内,为完成其责任所应具有的权力。
2.2管理人员的职责
2.2.1项目经理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2.2.1.1施工项目经理的地位
(1)从合同关系上看,项目经理是项目合法的最高当事人。
对外,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委派在项目管理上的代表,按合同履约是他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
对内,施工项目经理是施工项全过程所有工作的总负责人,是项目承包责任者。
(2)从组织关系上看,项目经理是项目有关各方协调配合的桥梁和纽带。
(3)从组织运行过程看,项目经理是项目信息的集散中心和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者。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重要信息、目标、计划、方案、措施、制度都由项目经理决策后发出;
来自项目外部(如业主、政府、上级公司、国内外市场和当地社会环境等)的有关重要信息、指令也要通过项目经理汇总、沟通。
(4)从责、权、利系统上,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责、权、利的主体。
责任是实现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项目经理工作的压力,是确定项目经理权力和利益的依据。
权力是确保项目经理能够履行职责的条件与手段,没有必要的权力,项目经理就无法对工作负责。
2.2.1.2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
项目经理是企业的重要管理者,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
项目经理必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在项目管理工作中,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地方法规,能顾全大局、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专业及管理知识。
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本专业的技术知识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知识。
必须对项目主要专业技术比较精通,其余的技术知识也要有较深的了解。
对项目的工艺设计、施工方案及设备造型、安装调试能进行选择与鉴别。
项目经理应受过项目管理的专门训练,具备广泛的经营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才能对项目实施高效率的管理。
(3)领导艺术及组织协调能力。
要求项目经理是多谋善断、灵活应变、知人善任、敢于负责、求同存异、以身作则、大公无私、赏罚分明、善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的人。
要求项目经理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
(4)实践经验。
只有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项目经理才会处理各种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
所以应把项目经理的经验放在重要的地位。
(5)好的身体素质。
项目经理要求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这是由于项目施工现场性强、流动性大、工作条件差、任务繁忙所决定的。
2.2.1.3项目经理的职责
(1)确定项目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制度项目总体控制计划。
要根据业主、上级企业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管理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进行目标分解,确定总体控制计划和组织编制子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协调程序等文件。
项目的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总体控制计划应提请公司及业主认可。
(2)建立精干的项目经理部
应抓好组织设计、人员选配、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有关人员职责并授权、建立利益机制和项目内外部的沟通渠道等。
(3)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弄清其要求和愿望
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和保证达到业主满意是检查和衡量项目经理管理成败、水平高低的基本标志。
业主在主要目标要求上是个动态过程,项目经理应与其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弄清其要求和愿望,并把满足业主的要求作为最高评价标准。
当然,这并不是业主提出什么要求都要给予满足,对于根本违背合同条款和不可能实现的业主要求,项目经理也应据理说明利害,妥善协商或婉言拒绝。
(4)履行合同义务,监督合同执行,处理合同变更
项目经理在履行合同中的最高准则是信守合同。
对合同的变更、合同条款的修正都有监督和处理的权力和责任。
(5)协调项目组织内外的各种关系
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经理日常的职责就是协调本项目组织机构与各协作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及经济、技术关系,与有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系,确定工作中相互配合的问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需要提供的资料。
(6)项目经理具体的内部职责
1)向有关人员解释和说明项目重要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项目设计文件、项目进度计划及配套计划、协调程序等,使项目班子对项目目标、约束条件、实施方案、进度要求、权力与义务等有明确认识,以保证项目组织内部步调统一,并以此作为今后检查、控制的依据。
2)审查批准与工程有关的采购活动。
3)组织编制工程费用估算,提请公司及业主认可。
4)组织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请业主认可。
5)通过不断监测工程费用实际支出的情况并和预算相比较的方法,控制工程费用。
6)应用不断监测和关键线路法,控制工程进度。
7)组织编制工作程序,并监督组织成员遵守公司的政策和工作程序。
8)检查项目建设条件、施工准备的落实情况,并组织好开工前情况介绍会等关键性会议。
9)建立高效的通讯指挥系统。
10)向业主提出完工通知,取得业主对工程的正式接受文件。
11)对工程不再需要的人员进行遣散。
2.3现场业务关系
2.3.1现场组织与公司的业务关系
在合同关系上,根据公司经理和项目经理签订的承包合同,公司与现场组织是平等的甲乙双方合同关系,但是在业务管理上,现场组织作为公司内部的一个管理层次,接受公司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2.3.1.1经济核算。
2.3.1.2材料供应关系。
2.3.1.3周转料具供应。
2.3.1.4预算。
2.3.1.5技术、质量、安全、测试等工作。
2.3.1.6计划统计。
2.3.2现场组织与业主的业务关系
2.3.2.1施工准备阶段。
项目经理作为公司在项目上的法定代表人应参与工程承包合同的洽谈和签订,熟悉各种洽谈记录和签订过程。
在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相互的权、责、利,业主要保证落实资金、材料、设计、建设场地和外部水、电、路,而项目经理部负责落实施工必需的劳动力、材料、机械、技术及场地准备等,项目经理部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参加业主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会。
开工条件落实后应及时提出开工报告。
2.3.2.2施工阶段。
(1)材料、设备的交验。
现场管理组织负责提出应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交接验收。
供应到现场的各类物资必须在项目经理部调配下统一设库、统一保管、统一发料、统一加工、按规定结算。
(2)进度控制。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业主提出施工进度计划表、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等,并接受业主的检查、监督。
(3)质量控制。
项目组织应对质量严格要求,注意尊重业主的监督,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如地槽及基础的质量检查,应请业主代表参加认证签字,认定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对暖、卫、电、空调、电梯及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也应请业主代表参加。
项目组织应及时向业主或业主代表提交材料报检单、进场设备报验单、施工放样报验单、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材料,以便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监督和控制。
(4)合同关系。
甲乙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双方都应真心诚意共同履约,一旦发生合同问题,应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施工期间,一般合同问题切忌诉讼,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问题,不妨暂时回避,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只有当对方严重违约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才采用诉讼手段。
(5)签证问题。
对较大的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签证,甲乙双方再根据签证文件办理工程增减,调整施工图预算。
对于不可抗拒的灾害。
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等,可商请业主代表签证、据以结算工程款。
(6)收付进度款。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已完工程量及收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送交业主代表办理签证结算。
业主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签证和支付手续。
2.3.2.3交工验收阶段。
项目组织应按交工资料清单整理有关交工资料,验收后交业主保管。
验收中项目组织应依据技术文件、承包合同、中检验收签证及验收规范,对业主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解释。
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快达到设计、合同、规范要求。
2.3.3现场组织与建设监理的业务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都属于企业的性质,都是属于平等的主体。
在工程项目建设上,他们之间没有合同。
监理单位之所以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行为具有监理的身份,一是因为业主的授权,二是因为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中也事先予以承认。
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技术及经济资料。
3.施工现场业务
3.1图纸会审
3.1.1图纸会审的一般程序
3.1.1.1图纸学习
了解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规定,明确技术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等有关技术问题。
3.1.1.2图纸审查
(1)初审。
详细核对本工种图纸的情况。
(2)会审。
各专业之间核对图纸,消除差错,协商配合。
(3)综合会审。
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召集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对图纸进行综合审核。
3.1.2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
3.1.2.1图纸学习的主要内容
(1)施工图纸学习的一般步骤如下:
1)看图纸目录。
了解建筑物的名称、建筑物的性质、图纸的种类、建筑物的面积、图纸张数、工程造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2)看总说明。
了解建筑物的概况、设计原则和对施工总的技术要求等。
3)看总平面图。
了解建筑物的地理位置、高程、朝向、周围环境等。
4)学习建筑施工图。
先看各层平面图,再看立面图和剖面图。
5)学习建筑详图。
了解各部位的详细尺寸、所用材料、具体做法。
6)学习结构施工图。
从基础平面图开始,逐项看结构平面图和详图。
了解基础的形式,埋置深度,梁柱的位置和结构,墙和板的位置、标高和构造等。
7)看水暖电施工图。
看设备施工图,主要了解各种管线的管径、走向和标高,了解设备安装的大致情况,以便于留设各种孔洞和预埋件。
(2)学习图纸时应掌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基础及地下室部分:
留口留洞位置及标高,并核对建筑、结构、设备图之间的关系;
下水及排水的方向;
防水工程与管线的关系;
变形缝及人防出口的做法、接头的关系;
防水体系的包圈、收头要求等。
2)结构部分;
各层砂浆、混疑土的强度要求;
墙体、柱体的轴线关系;
圈梁组合柱或现浇梁柱的节点做法和要求;
连结筋和结构加筋的数量和关系,悬挑结构(牛腿、阳台、雨罩、挑檐等)的锚固要求;
楼梯间的构造及钢筋的重点要求等。
3)装修部分:
材料、做法;
土建与专业的洞口尺寸、位置等关系;
结构施工应为装修提供的条件(预埋件、预埋木砖、预留洞等);
防水节点的要求等。
图纸学习还应包括设计规定选用的标准图集和标准做法的学习。
3.1.2.2图纸审查的主要内容
(1)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国家建筑方针、政策。
(2)是否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图纸是否经设计单位正式签署。
(3)地质勘探资料是否齐全。
(4)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
有无矛盾,规定是否明确。
(5)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6)核对设计是否符合施工条件。
(7)核对主要轴线、尺寸、位置、标高有无错误和遗漏。
(8)核对土建专业图纸与设备安装等专业图纸之间,以及图与表之间的规定和数据是否一致。
(9)核对材料品种、规格、数量能否满足要求。
(10)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建筑与结构构造是否存在不能施工、不便施工的技术问题,或容易导致质量、安全、工程费用增加等方面问题。
(11)设计地震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
(12)防火、消防、环境卫生是否满足要求。
图纸会审中提出的技术难题,应同三方研究协商,拟定解决的办法,写出会议纪要。
3.1.3施工图纸管理
对施工图纸要统一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收发、登记、保管、回收。
3.2合同管理与索赔
3.2.1工程承包合同概念
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单位(建筑单位或业主)和承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为完成商定的工程建设任务,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承包合同在法律上有下列特征:
(1)当事人的条件。
(2)先决条件。
(3)合同标的。
(4)合同的监督。
3.2.1.1工程承包合同的作用
(1)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
(2)承包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工期、质量、费用。
(3)调整双方关系、协调双方工作。
(4)合同将工程所涉及到的各专业施工、各个环节按分工协作关系联系起来,形成统一的工程实施系统。
(5)合同是解决合同双方纠纷的依据。
(6)合同是判定争执的法律依据。
3.2.1.2工程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主要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
合同法把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
工程建设的招标,一般不指向某个特定的承包单位,也不提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具体条件,即使招标方提供了招标文件,因不具备标价等主要合同条件,在法律上还不具备要约的性质。
但招标是一种与合同成立有密切关系的行为,其目的是通地招标广告或招标文件,引起承包单位提出合同条件----投标(要约)。
投标人的投标,类同于向招标人提出一项要约。
要约的具体形式是标函,标函中具体载明标价、工期、质量等级、施工方法等。
投标标函应以特定方式送达招标单位,至决标之时,存在约束力。
招标单位的决标,类同于承诺。
决标后,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便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均受其约束但作为双方合意结果的合同协议书须经合同洽谈才能形成。
合同成立不一定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其是否同时生效一般要区别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律对所成立的合同没有别的规定,即仅凭当事人的合意,无需其他程序,合同就生效;
另一种是法律对所成立的合同有进一步的要求,如签证、公证、登记、或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这是国家或当事人的上级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如果法律确有此种程序性规定,则在当事人合意之后,履行完规定程序,合同才能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双方之所为,后者则是指对于已成立合同的监督与保护。
3.2.1.3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1)所谓承包合同的履行是指承包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认后,就具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标、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所谓工程承包合同的变更,是指基于一定的事实,而改变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其特征是:
1)合同双方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不构成变更。
2)改变合同内容,一般是修改合同条款。
3)产生新的合同义务和补偿因合同变更给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一定的事实,消除合同双方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特点是:
1)双方必须达成一致意见。
2)承包合同双方的状态就恢复到与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一样。
3)法律后果是消除合同效力。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变更和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2)工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基建计划被修改或取消,法律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3)工程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关闭、停产、转产、破产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工程承包合同无法按原定合同内容履行,允许变更或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5)因一方违约,使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注赔偿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3.2.1.4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3.2.2施工索赔概述
3.2.2.1索赔的概念及其作用
索赔是指作为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利提出有关某一资格、财产、金钱等方面的要求。
工程承包单位在履行承包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额外的费用支出,而这种支出不属于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即可根据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发包方给予补偿,这种活动就叫施工索赔。
(1)保证合同实施。
(2)它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
(3)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损失者的权利。
3.2.2.2施工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
因工程量、设计改变、新增工程项目、业主迟发指示,不利的自然灾害,发包方不应有的干扰等原因,承包商要求延长期限,拖后竣工日期。
2)费用索赔。
由于施工客观条件改变而增加了承包商的开支或承包商亏损,向业主要求被偿这些额外开支,弥补承包商的经济损失。
(2)按索赔的当事方来分类
1)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2)总包方同专业承包方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同供应商之间的索赔。
4)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的索赔。
索赔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合同中找到依据,或者在合同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索赔项目。
2)合同外的索赔。
索赔的内容和权利虽然难于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可从合同含义和普通法律中找到索赔根据。
这种合同外的索赔表现为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害或可能是违反担保造成的损害,有的可以在民事侵权行为中找到依据。
3)额外支付(也称道义索赔)。
承包商找不到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认为有要求索赔的道义基础,而对其损失寻求某些优惠性质的付款。
业主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而慷慨给予补偿。
3.2.2.3常见的索赔事件
(1)业主(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致使承包商延误工程进度,并导致费用增加。
(2)监理工程师批准覆盖或掩埋的隐蔽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工程符合合同规定,并将开挖或穿孔部分恢复原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3)由于意外风险(如战争、暴乱等)使工程遭受损坏,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范围和要求,予以修复或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4)由于非承包商原因,业主(监理工程师)指令中止工程施工。
(5)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由于非承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按投标规定的期限内开工。
(6)业主(发包方)未能根据合同规定,按承包商提交监理工程师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
(2)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由业主雇用在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8)凡合同未明确规定提供样品并进行检验的材料,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并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8)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工程,须经一定的荷载试验或检测方能确定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但合同未作明确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检测或试验且经检验表明已达到设计要求,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0)由于合同未规定的额外附加工程量,或合同规定的非由承包商违约的其他原因而延长工期,并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尽快向监理工程师申明理由,经其审查批准。
(11)在工程施工和保修期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的缺陷进行调查和维修,而缺陷不是由于承包商未遵守合同所造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12)在施工过程中,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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