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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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负责本单位所属驾驶员、外雇(租赁)车辆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及其它交通安全业务。
3.6专业车队职责
3.6.1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国家、上级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6.2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6.3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6.4开展日常性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3.6.5强化风险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分析,制定
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
3.6.6加强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坚持机动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3.6.7完善车队基础建设制度。
4.管理内容和工作要求
4.1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4.1.1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4.1.2交通安全常识。
4.1.3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4.1.4安全驾驶技术。
4.1.5职业道德教育。
4.1.6交通事故案例。
4.1.7特殊天气、路况的安全风险提示。
4.1.8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4.2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要求
4.2.1安全质量部负责编制月度安全教育重点内容,指导各单位
安全教育。
4.2.2各单位需定期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教育的内容包
括4.1条款内容。
4.2.3专业车队每周组织安全教育2次;
其它单位、项目部每周
组织1次。
4.2.4公司各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外雇值班车驾驶员都须按时参
加,并在教育考勤表上签字。
4.2.5各单位在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周,开始进行冬季安全行车教
育培训。
4.3专业车队应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4.2.1安全教育制度。
4.2.2安全奖惩制度。
4.2.3驾驶员管理制度。
4.2.4机动车辆调派制度。
4.2.5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4.2.6车队安全会议制度。
4.2.7车场(库)管理制度。
4.2.8机动车辆回场检查制度。
4.2.9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制度。
4.2.10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三交一封”制度。
4.2.11汽车行驶记录仪、GPS使用管理制度。
4.2.12车队应建立驾驶员安全行驶档案、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机动车辆技术、轮胎档案等资料。
4.2.13车队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长途车辆的管理,做好危险路段、特殊天气的风险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做到重点控制、超前管理。
4.2.14安全讲话制度。
4.2.15月度安全动态分析及安全工作总结会。
4.4驾驶员管理
4.4.1驾驶员分为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
(1)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公司机动车辆为工作岗位。
(2)非职业驾驶员,指其它岗位员工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
4.4.2驾驶公司机动车实行许可制,即办理上岗证。
4.4.3办理上岗证由用人单位推荐、人事部门、安全部门组织考
核,合格后上岗。
非职业上岗证需要经公司安委会批准。
上岗证实
行年审和动态管理。
4.4.4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及条件
(1)职业驾驶员。
(2)因工作需要驾驶油田特种车辆的人员。
(3)其他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人员。
(4)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5)身体符合驾驶机动车辆的条件。
(6)安全驾驶理论和实际技术考核合格。
(7)初次申领上岗证的需要3年以上驾驶经历或安全行驶10万公里。
4.3.5上岗证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的,吊扣或注销上岗证并在
登记资料中注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扣1-12个月内部上岗证
(1)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2)累计两次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的。
(3)非职业驾驶员在一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的两起轻微事故或一起一般事故的。
(4)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及管理的。
4.3.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内部上岗证
1)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辆的疾病。
2)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
3)单位认为不适合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
4)发生酒后驾车的。
5)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的。
4.3.7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不得驾驶公司所属机动车辆。
4.3.7建立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档案。
(1)档案主要包括:
安全行驶公里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以及安全奖惩记录等内容。
(2)公司安全质量部建立公司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档案。
4.3.8聘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
(1)聘用驾驶员应当具备: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3年以上;
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当年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2)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考核合格,由安全质量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聘用。
(3)人力资源部按照聘用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4)聘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办理上岗许可,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违反3.3.5条款之一的停发工资,违反3.3.5条款之一除聘用合同。
4.3.9外雇车辆驾驶员管理
外雇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准驾车型必须和所驾车型相符合。
(2)驾驶员必须满3年以上驾龄(以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准)。
(3)驾驶员持有效的驾驶证,而且在审验的有效期内。
(4)外雇车辆驾驶员初次进入公司服务,对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考核,合格后准许驾驶外雇车辆,并登记建档,已经录入档案的驾驶员,下次雇用时免考法规。
外雇车辆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停止使用
(1)服务期间经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它法律规定违法行车,不听劝阻的。
(2)检查发现驾驶员驾驶证过期的。
(3)无故缺勤安全教育三次以上的。
(4)发生其它违法行为或给使用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4.3.10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主动接受组织的工作考核与安全检查。
(3)严禁饮酒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剂后驾驶机动车辆。
(4)按时审验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员应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机动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4.3.10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1)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机动车辆拉运危险化学品,不能满足车辆安全技术等级的。
(3)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
(4)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的。
(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或指令不符的。
(6)驾驶员连续行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7)其它违章驾驶指令。
4.4交通安全奖励
4.4.1公司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安全行驶百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4.2安全行驶百万公里分100万公里、130万公里、160万公里以上3个等级。
对安全行驶100万公里以上的驾驶员颁发奖状。
并根据安全行驶公里等级给予适当奖励。
4.4.3安全行驶公里统计与考核
(1)安全行驶公里,以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实际行驶的公里数计算(2008年5月起执行,2008年5月之前的安全公里有效)。
(2)安全行驶公里,指公司员工驾驶公司所属机动车或公司安排驾驶的其它机动车辆行驶的公里数。
(3)安全行驶公里,各单位每年统计一次,逐年累计。
4.4.4有下列情况之一扣减相应安全公里数
(1)一般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5年的安全行驶公里数。
负同等责任及以下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2年的安全行驶公里数。
(2)重大交通事故
负次要责任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10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负同等责任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15年安全行驶公里数。
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扣除肇事之日至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3)特大以上事故
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扣除全部安全公里数。
(4)违反下列规定
公车私用发生事故者无论责任大小,扣除肇事之日至以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将机动车辆交给无上岗证人员驾驶的,扣5年的安全行驶公里数。
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扣10年的安全行驶公里数;
发生事故者扣除肇事之日至以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酒后驾车,扣除事发之日至以前全部安全行驶公里数。
4.5机动车辆管理
4.5.1各单位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机动车辆技术档案。
4.5.2公司的车辆、轮式机械购置后由经营计划部统一办理机动车牌照。
4.5.3公司运行的机动车辆必须办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安全质量部统一负责。
4.5.4各单位应按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4.6租赁车辆管理
租赁机动车辆,指为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以租赁形式使用的非本单位机动车辆。
租赁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4.6.1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含安全责任条款)。
4.6.2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租赁车辆负管理责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定期维护、保养、审验等。
4.6.3租赁机动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4.7外雇车辆管理
外雇车辆,指公司雇用的用于生产的值班车辆,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雇用车辆经分公司、项目部审核,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使用。
4.7.1外雇车必须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车辆号牌,并在规定年审的有效期内。
4.7.2外雇车辆车辆必须按行驶证核定的载客人数购买足额的车上乘员险,出险赔款额每座不少于50000元,严禁车辆雇用期间擅自退保,一经发现有擅自退保的,立即停用,永远不得进入公司运输市场。
4.7.3外雇车在合同使用期内,技术状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定期保养维护,并持有有关的合格证,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终止雇用合同。
4.7.4外雇车辆不准擅自更换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使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后上岗。
4.7.5按照规定安装安全带、GPS监控终端。
4.7.6对外雇车辆的其他要求
(1)公司员工不准驾驶外雇车辆,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自己负责,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与处理。
(2)外雇车辆值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公司事故管理程序,及时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使用单位不得隐瞒或有意拖延时间报告。
(3)外雇车辆发生事故,使用单位自发生事故之日起,暂停值班费用结算,待事故调查清楚或结案后,确认与公司无事故纠纷,方可进入正常结算程序。
各单位擅自结算运费,造成事故损失无法挽回的,损失由擅自结算运费的责任人承担。
5车辆停放和“三交”规定
5.1各单位车辆应停放在单位院内、公司产权所属车库、公司租用的车库、停车位等规定的地点,不准停放在其它地方。
5.2公司各单位所属车辆,节假日、工休日没有任务时;
完成工作任务回厂停车后;
车辆暂停使用时,实行“三交”(交内部上岗证、行车证、车钥匙)。
5.3有车单位建立车辆“三交”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三交”驾驶员签名。
6危险品运输规定(不仅限于此)
拉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6.1驾驶员、押运员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件。
6.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6.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6.5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6.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驾驶员必须遵守禁行规定;
7员工乘车规定
7.1乘车人乘车外出执行任务期间,驾驶员与乘车人员有安全行驶的相互监督责任,多人乘车时,职务高者为安全责任人。
7.2公司各单位送班车由单位指定专人或班长负责行车安全监督。
7.3车辆行驶期间乘员不准吸烟和其它干扰驾驶员的行为。
7.4乘用车车厢内严禁客货混装。
8厂内机动车辆,只能在作业现场,厂区范围内行驶,严禁上公路行驶,定期在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年检。
9冬季长途(派往120公里以外)车辆实行专项教育。
9.1期限从每年的11月20日开始至来年的3月20日结束。
9.2冬季凡派往120公里以外执行任务的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经分公司(项目部)批准,安全人员对司机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并登记后派发。
9.3冬季16:
00(北京时间)后,严禁派发长途机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派发长途车时,必须由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批准。
9.4对冬季长途驾驶员的教育包括:
冰雪道路、恶劣天气、车辆检查、防冻措施、备件准备等。
9.5各单位建立冬季长途车辆教育台帐。
10公司各类车辆须安装车载GPS监控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0.1“GPS”系统安装后,设施仪器由驾驶员负责保管。
未经许可,严禁擅自拆卸、修理、设置故障、切断电源等。
10.2公司设置监控平台,对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收集“GPS”监控系统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统计汇总,及时纠正和查处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
10.3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车载GPS监控仪使用要求,保证监控仪正常工作。
10.4厂区道路管理
10.4.1各单位要加强厂区道路安全设施管理,在厂区道路、厂门、弯道、单行路、交叉路、厂区限制道路口等处设置安全标志。
10.4.2厂区内设置停车场。
11交通事故管理
11.1交通事故管理,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1.2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交通事故按一次事故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金额分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一至两人或一次财产损失不足5千元。
一般事故:
有下列之一,一次重伤一至两人;
一次轻伤三人以上;
一次财产损失5千至3万元。
重大事故:
有下列之一,一次死亡一至两人;
一次重伤三至十人;
一次财产损失3万至10万元。
特大事故:
下列之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
一次重伤十一人以上;
一次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人以上;
一次死亡两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
一次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11.3公司机动车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11.4重大以上事故必须在30分钟以内上报,一般事故以下(含一般事故),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迟上报。
11.5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11.6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1.7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按程序上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11.8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台帐。
事故材料包括事故报告、调查记录、交警部门认定书等。
11.9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应立即抢救伤员,报告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12.附则
1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3.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HSE问责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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