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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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
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中国科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人部函〔2007〕151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科学院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和促进全院各类人员的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院属事业单位)。
院属事业单位中在岗人员纳入岗位管理,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院将围绕科技发展目标和创新基地建设的要求,遵循配置科学、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各类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院按照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方式确定院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院属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设置要求和院核准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六条院属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项目聘用岗位,分别包括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
其中,创新岗位是我院科技活动的主体岗位。
第七条科技岗位是指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科技岗位主要包括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八条支撑岗位是指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关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与辅助性工作的岗位。
支撑岗位包括工程技术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等专业技术岗位,也包括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除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外,支撑岗位主要执行专业技术系列。
对兼有管理职责要求的支撑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执行职员系列。
第九条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主要执行职员系列。
对兼有专业技术职责要求的科技管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为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会计、审计等国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条科技岗位等级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设12个等级。
其中,研究员岗位设4个等级、副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研究员岗位设3个等级、研究实习员岗位设2个等级。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员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副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助理研究员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研究实习员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二)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3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4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技术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科技岗位中除上述两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支撑岗位等级
(一)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支撑岗位中的工程技术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
其中,正高级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高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工程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工程师岗位设2个等级、技术员岗位设1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正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2.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工程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
十二级岗位;
5.技术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二)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设9个等级。
其中,高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实验师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实验师岗位设2个等级、实验员岗位设1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2.实验师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3.助理实验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4.实验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的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设11个等级。
其中,研究馆员(编审)岗位设2个等级、副研究馆员(副编审)岗位设3个等级、馆员(编辑)岗位设3个等级、助理馆员(助理编辑)岗位设2个等级、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设1个等级。
图书资料和出版系列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研究馆员(编审)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三、四级岗位;
2.副研究馆员(副编审)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3.馆员(编辑)一级岗位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
4.助理馆员(助理编辑)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
5.管理员(技术设计员)岗位对应国家通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四)支撑岗位中除上述三个系列岗位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分技术工岗位(设5个等级)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系列岗位与国家通用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1.高级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一级岗位;2.技师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二级岗位;3.高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三级岗位;4.中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四级岗位;5.初级工岗位对应国家通用技术工五级岗位。
6.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对技能操作水平与维护职责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为了继续推进我院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可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工作,不再设置工勤技能系列岗位。
第十二条管理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设10个岗位等级,与国家通用职员系列岗位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院长(正部级)对应一级职员岗位;
2.副院长(副部级)对应二级职员岗位;
3.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应三级职员岗位;
4.所(局)长对应三级职员岗位;
5.副所(局)长对应四级职员岗位;
6.处长对应五级职员岗位;
7.副处长对应六级职员岗位;
8.高级业务主管对应三至五级职员岗位;
9.业务主管对应六至八级职员岗位;
10.业务助理对应七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三条副局级或未定级事业单位,不设置三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处级事业单位,不设置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十四条项目聘用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设置。
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及以上职员岗位。
第四章创新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五条创新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三类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如下:
科技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60%-80%;支撑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30%,对设有公共技术平台、野外台站和承担大科学工程的单位,支撑岗位比例不低于20%;
管理岗位占创新岗位的比例为10%。
第十六条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的比例占科技岗位的65%-75%,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40%。
其中: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宏观结构比例为2:
4:
4;
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
4:
2;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第十七条支撑岗位中,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50%,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四级岗位)不超过高级岗位的15%。
其中:
正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7;
副高级岗位中,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中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
4:
2;
初级岗位中,专业技术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
5。
第十八条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含所、局领导)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五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六级职员不超过28%;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章项目聘用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九条项目聘用岗位中,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宏观结构比例为6:
3:
1。
第二十条科技岗位(含执行专业技术系列的管理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科技岗位的30%;支撑岗位中,副高级岗位不超过支撑岗位(不含工勤技能系列岗位)的25%;管理岗位(含执行职员系列的支撑岗位)中,六级职员岗位不超过职员岗位的25%。
第二十一条项目聘用岗位中,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各岗位内等级比例,可参照创新岗位中相应岗位内等级的比例,由院属事业单位合理确定。
第六章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在满足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的基础上,岗位任职条件以能力、贡献为主。
第二十三条竞聘科技、支撑和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职业道德;
(四)学风端正,科学态度严谨,爱岗敬业;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实验技术、职员、工勤技能等系列各岗位任职条件详见附表(附表2)。
其中:
(一)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研究员各等级岗位任职条件
1.研究员四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较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2)为国家、院重要科技项目或等效项目中子课题的负责人;
(3)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独立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5)任副研究员满5年,年度考核合格;
(6)1991年(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2.研究员三级岗位应同时满足以下任职条件:
(1)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研究积累,取得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关键技术成果,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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