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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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海口市有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含调运车驾驶员和搬运人员),并建有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运营企业,应为用户押金和预付金分别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五)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具备智能定位系统,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制定下列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一)安全措施与紧急情况处置制度;
(二)管理和运维人员管理考评制度;
(三)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自行车车辆运行维护制度;
(五)自行车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制度;
(六)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七)用户信用评价制度;
(八)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九)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
(十一)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
(十二)服务纠纷及投诉处理制度。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配置运营管理、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系统维护、线上线下车辆调度运维、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热线及服务质量投诉受理等专职人员并按照以下要求管理专职人员:
(一)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设置要求定期对专职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考评,保证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并将培训考评情况建档备查;
(二)专职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
(三)专职服务人员应文明服务,使用普通话和文明服务用语,耐心解答询问;
(四)线下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服从行业管理人员和社会服务质量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下列部门与机构的监管:
(一)企业运营维护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建立“一车一码”制度,明确每辆车合法身份,投放前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方案和规模,具备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二)用户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应接受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实施专款专用;
(三)线下运维活动接受市、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管范围。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并接受监管。
(一)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数据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二)运营企业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放并提供本市注册用户数、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信息、车辆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数据信息保密;
(三)运营企业应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将相关数据接入市共享单车监管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运营企业应依法有序运作,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应接受市政市容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在提供租赁服务后30日内,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
已在我市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退出本市经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退出经营相关事宜。
在退出经营前应及时、全额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金,并回收其投放车辆。
第三章运营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应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一)企业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共享单车服务。
(三)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公开收费标准,规范合法经营,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
(四)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五)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六)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用户申请押金退款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时间原路径全额退回。
(七)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八)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及时处理投诉。
(九)加强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十)鼓励企业组成信用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十一)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履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十二)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车辆投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投放;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三)车辆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和《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T19994)要求,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四)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五)车辆应配备智能定位系统和具有数据通讯技术的智能锁;
(六)车辆在投放营运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七)车身要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划设有非机动车停放点位的区域,车辆应停放在该点位内,停放车头朝向应与停车区位内划设的非机动车绿色路面标识的车头方向一致;
(二)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不得在影响正常通行、商家店铺正常经营的区域内停放;
(四)不得在宽度低于2.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五)不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及人行道盲道上停放;
(六)不得在影响交通枢纽、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域的疏散范围内区域停放;
第十六条车辆调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根据需求信息,制定调运计划,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避免车辆过度堆积和供需不平衡;
(二)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问题点位和调度要求及时处理;
(三)运营企业应建立专职线下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维护团队,对重点区域、路段、点位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企业日常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维修保养点,确保车辆能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二)运营企业应配备与投放规模相匹配的日常维护团队,负责对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停放要求应按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损坏丢弃的车辆;
(2)巡查二维码脱落、刹车失灵、龙头歪斜等故障车辆,并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行维修;
(3)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对车辆进行性能检查、保养并做好清洁维护,确保运营车辆整洁完好。
(三)运营企业应建立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评制度,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第十八条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出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
(二)遵守使用共享单车协议的约定;
(三)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四)爱护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
(五)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六)不应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第十九条应急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车辆及设施设备遭蓄意破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
(三)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的信息后,应及时对堆积的车辆清运完毕。
由属地政府部门代为应急处置的,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对于投诉处理,运营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受理机制,包括设置本地服务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和公布服务热线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并满足以下要求:
运营企业应对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的投诉信息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港航局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确定本市共享单车的总量需求,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停放设施资源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严格控制共享单车企业总投放量,遏制共享单车无序投放市场;
负责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共享单车市场准入标准;
负责明确企业应该按一定的投放比例配备相应数量的运维人员。
第二十二条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组织制订相关政策,出台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共享单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共享单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做出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市场运作手段淘汰不合格共享单车企业,促进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引导共享单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制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各区政府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设自行车停放区并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
负责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等媒体,大力宣传共享单车规范出行的目的和意义,弘扬正气,抨击不文明行为,为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负责利用“12345”、“随手拍”、“城市管家”和视频监控等平台,建立政府、媒体和市民共同参与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的举报、投诉处置机制;
负责联合园林、环卫等部门要发动全体一线工作人员,在清扫保洁和园林、市政管养过程中,发现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负责对共享单车影响市容环境行为进行执法;
负责对企业未经通报在城镇公共道路随意投放共享单车、未及时回收残旧或废弃共享单车,以及在禁停区域停放共享单车等行为进行处理。
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管理要求和运营服务要求,以及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或逾期未整改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或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特别严重的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运营企业进行强制退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恶意损坏共享单车以及运营企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联合市网信办对运营企业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指导和监管;
负责协助指导共享单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
负责查处共享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条市科工信局负责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方监管平台,开展行业信息化监管工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负责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共享,大力发展电子围栏技术,推进用户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商事登记注册,负责对其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共享单车用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项。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金融等相关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制订企业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充值金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区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分工,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共享单车的投放、停放、运营维护、调度、转运、回收等企业现场管理情况实施具体监管,配合市市政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设自行车停放区并做好管理,对不宜停放自行车的区域和路段可设置禁停标识并做好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和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
医院、学校、机关、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共享单车停放规定。
第二十九条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引导,倡导规范用车、爱护单车,并协调媒体对违法破坏、私自占用共享单车等行为进行曝光。
第三十条市网信部门负责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市发改、人民银行、旅游和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和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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