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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除上述
(一)类外,集团公司授权各子、分公司进行管理,各子、分公司对集团公司负责。
(三)以各子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各子公司成立项目部管理,各项目部对子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对该类项目进行宏观监管。
第三章企业法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法定资本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国家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人是指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企业法人通过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为企业法人获取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的职责:
(一)投标承揽工程;
(二)主持对中标合同的分析分解,确定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和管理费用;
对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和综合评估。
(三)依照工程项目规模、工期长短、难易程度,对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经理实施一次性奖励;
(四)按照规定程序招聘、聘任项目经理,并报送业主及有关方面;
(五)依据合同履约要求和企业法人确定的上缴利润和管理费及其它各项指标,与项目经理签订委托书、责任书;
(六)帮助项目部进行施工现场准备,为项目部进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
(七)审批项目经理提交的项目部机构设置方案和项目副经理、三总师人选,并对副经理及三总师人选聘任;
(八)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按市场法则为项目部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审批项目部在市场无法租赁调剂的特种设备购置计划,并组织招标采购,设备产权归企业法人所有;
(十)根据项目施工和管理的需要,为项目部提供合格的主要工程技术、工程管理人员及劳务;
(十一)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财务、成本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并进行动态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二)及时审查、批复项目部报送的报告、报表;
(十三)项目部撤销后,在保修期内按合同要求承担工程项目的维护、维修,进行质量回访,并办理项目部遗留下来的竣工、交验事宜。
(十四)企业法人和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合作原则,分别履行上述职责。
(十五)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企业法人应对项目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的权力:
(一)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二)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按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审计和项目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制审计,项目完工后委托、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终结审计;
(三)企业法人拥有更换、撤换项目经理的权力;
(四)批准解散项目部、解聘项目经理。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利益:
(一)按照责任书规定,按期足额收取项目部以货币形式上交的利润和各项费用;
(二)按照责任书规定,获取应享有的其它利益。
第四章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履约,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项目经理依照与企业法人签订的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获得利益。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正确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廉洁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指挥能力及应变能力;
(四)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五)具有经聘任单位确认与工程项目等级相称的资质和资格;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的产生与解聘:
(一)实行项目经理竞争上岗制。
企业法人每年要采取多种形式在预审合格的项目经理中开展竞争,筛选出任职候选人员名单,分类排序储入项目经理库备聘。
投标时按工程特点及难易程度预选项目经理随投标书报于业主。
工程中标后,由企业法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考核审批程序确定,正式聘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任职期间,不得在项目部使用不可撤销职务的权力。
(三)项目经理的任职在工程完工、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财务清结、任期审计结束后,由企业法人解聘终结。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法人有权分别予以更换或撤换项目经理:
1.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经理的;
2.业主认定不能继续担任项目经理的;
3.由于渎职,造成工期严重滞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约的;
4、拒不按责任书规定上缴各项费用和利润的;
5、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6.触犯刑律的。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实行风险担保,按完成该工程项目责任目标获得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作为担保金。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全面主持项目施工和管理工作,承担合同履约责任,全面负责项目部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三)严格执行与企业法人签订的责任书,确保项目目标成本、目标利润的实现,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按期以货币资金上交企业法人利润和各项费用;
(四)执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搞好现场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良好信誉;
(五)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地向企业法人报告工程进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以及市场开拓等重大事项,报送业主需要的文件和有关报表;
(六)参与企业法人就该工程项目重大事项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进行的磋商、谈判和决策,协助企业法人跟踪所在区域的工程信息,受企业法人委托,为开拓新市场做好指定的工作;
(七)根据与企业法人签定的责任书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权力:
(一)按照企业法人批准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编制,提出副经理、三总师人选报企业法人审批后聘用,选择、聘用一般管理人员,对聘用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奖惩,辞退项目副经理、三总师,需经企业法人审批;
(二)依据有关法规,采购劳务;
(三)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资金使用计划,在允许范围内行使资金调配权;
(四)依据有关法规和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决定项目部人员的计酬方式、工资、奖金的分配方案;
(五)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项目部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方案,根据施工需要,可自行购置小型设备并在成本中予以摊销;
(六)以企业法人代理人的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按照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七)有权拒绝各方面不合理的摊派和要求;
(八)企业法人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利益:
(一)项目经理任职期间,月收入按本项目部管理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
(二)项目经理在工程完工、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经企业法人考核和项目终结审计,全面完成责任书各项指标可获得责任书规定的一次性奖励;
(三)项目经理超额完成责任书指标,另行嘉奖。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对二十条第
(二)、(三)款奖励有异议的,可以请求集团公司/子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调解。
调解有争议的,报企业法人裁决。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管理:
(一)项目经理由企业法人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
1.建立项目经理备选人才库;
2.组织项目经理资质考试、应聘资格考评和认定;
3.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考核和测评工作,定期对备选项目经理业绩作出评估;
4.组织备选项目经理参加竞争选聘。
(二)项目部撤销后被正常解聘的项目经理,进入企业法人人力资源部门待聘,由企业法人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五金”,超过半年未继续获聘项目经理职务的予以安排适当工作。
第五章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是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承包工程合同,承担工程项目从开工到完工的全过程施工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项目部,该工程的后续合同均由该项目部统一执行;
企业法人征得业主同意,该项目部可执行所在地就近的其它独立合同。
每一合同均应分别签订责任书,独立进行核算和奖惩兑现。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副经理、三总师、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
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工期长短,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商务、综合三类管理部门和岗位。
(一)项目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编制,由项目经理申报企业法人审批、备案后确定;
(二)副经理、三总师,由项目经理提名,经企业法人审批后聘任;
(三)项目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由项目经理提名,征求企业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由项目经理聘任(集团公司直属特大型工程除外);
(四)项目部的一般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直接聘任;
(五)项目经理的配偶、子女、近亲不得在该项目部担任副经理、三总师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也不得在该项目部从事财务、人事、劳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的组成人员,优先在企业法人劳务市场招聘,进行双向选择;
确有必要时,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在社会上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经理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中标合同编制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成本控制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安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确定相应控制目标;
(二)严格成本控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形象进度满足合同要求;
(三)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及时、全面收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有关原始证据,办理合同变更、索赔与反索赔等事宜;
(四)负责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革新,推广应用“四新”成果,提高工程项目技术含量和工艺水平,接受企业法人的委托,按照市场法则完成下达的科研项目;
(五)负责办理与业主、监理、设计、地方政府关系协调中的具体事宜;
(六)负责组织招聘作业层劳务人员,对劳务人员加强管理;
(七)按照总量控制、丰欠互补的原则,制订合理的分配方案;
(八)编写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九)组织设备租赁、物资采购,按工程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生产要素;
(十)按照企业法人的要求,如实上报货币资金日流量明细表,上报产值、施工进度、成本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机电设备、合同管理月、季、年报表,依照业主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十一)负责记录工程项目的各工种、各工序生产班次的原始消耗量及成品(或半成品)成果,并进行月汇总,项目部应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成本管理和质量管理档案系统;
(十二)负责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办理竣工结算;
(十三)负责工程完工后剩余材料的处理、工程价款的回收、帐务及各类档案的清理移交等事宜;
(十四)负责项目部和作业层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章作业层
第二十八条作业层是项目部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任务,从企业内部和社会招聘组成能满足项目施工需要的施工组织。
从企业内部招聘的职工,执行与企业法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与项目部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从社会招聘的劳务组织,与项目部建立劳务合同关系。
采用切块分包的项目,与施工单位建立内部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十九条作业层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部制订的施工技术措施、工艺标准、质量程序文件和安全规定;
(二)按项目部下达的定额计划组织施工;
(三)节约材料、降低消耗,提高材料的利用率;
(四)及时维修和保养设备,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五)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学习、生活纪律,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条作业层的权益:
(一)按劳务合同、内部经济合同和完成实物工程的质和量获取应得报酬;
(二)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获得降低资源消耗,节约成本费用的奖励;
(三)按劳务合同享有应由聘用方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用;
(四)按规定享有安全防护设施、改善劳动条件的权利;
(五)依法获得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六)对项目部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作的,有权向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是工程承包合同履约的责任主体,通过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体系,监督检查项目部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
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参与、指导和决定重大合同变更和索赔。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对工程承包合同分类建档,跟踪工程进展,进行动态分析,研究合同条款并纠正履约偏差。
组织和直接参与合同的鉴证、公证、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委托和授权、全面履约合同的执行主体,建立健全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体系,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满足合同要求。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必须认真研究合同边界条件,及时准确地收集并妥善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依据合同按时办理工程结算、变更和索赔,维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工期、质量标准变动以及合同金额变幅达15%以上等重大变更事项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危害,项目经理必须迅速向企业法人请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项目部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需要的物资材料和租赁设备,凡小型设备、零星急用材料购置以及单台设备临时租用的,实行项目部内部审批责任制;
凡大宗常用材料、租用半年以上以及成建制租用设备,必须实行招投标制。
需要招标采购的,应严格执行招标程序,进行评标和定标。
应分设商务组和技术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定标由项目经理主持、副经理、三总师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集体研究决定,项目经理签订采购和租赁合同并承担责任。
项目部应妥善保存评标定标的原始记录备查。
与项目经理、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充任材料、设备、劳务采购和设备租赁的中介或供应商。
企业法人及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除监督职能外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其家人和亲属不得参与竞标。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采购劳务并签订合同,严禁私招滥雇。
第三十八条分包合同是项目部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合同。
分包合同由项目部编制审核,经企业法人和业主审定、批准,由项目经理签订并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所有主体结构工程以及业主、企业法人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四十条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进场队伍的资质进行复核审查。
进场队伍与分包资质不符的,坚决予以清退;
隐瞒不报未予清退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包单价、进度和有效量对分包单位进行结算,严禁超价超量超前结算。
第四十二条受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以项目部为主体签订的合同,由项目经理签订,项目部负责合同履约过程的检查监督和结算,经过审验后,办理合同终结。
第八章成本管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对承包工程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和综合评估,确定项目的工程目标成本和各项费用。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对企业法人下达的各项费用进行分解、调整、综合、平衡,确定项目部内部的成本控制总目标、分项目标和阶段目标,报企业法人备案,企业法人以此作为对项目部成本监控的依据。
工程施工中,按月、季、年度进行成本核算,检查各项定额和项目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
项目终结后,负责考核分析项目目标成本的实现情况。
第四十五条作业层执行项目部下达的物资材料消耗定额、设备定额、劳动定额,并接受项目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项目部将管理层、作业层两个层面,技术、经济和财务三个系列,按照合同执行和单项工程作业周期的起始之前、实施过程、实施结果的三个阶段,抓住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重要环节,构成成本管理循环往复的封闭网络体系,把成本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和每一道工序。
项目部三总师负责各自系列的成本管理工作,同时参与项目成本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十七条项目部总工程师是技术系列成本控制的责任人,是成本管理事前控制的责任主体。
总工负责组织技术人员优化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为控制成本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总经济师是经济系列成本控制的责任人,是成本管理事中控制的责任主体。
总经以技术序列的工作成果为接口,负责监督目标成本的执行情况,逐月、季、年度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纠偏,保证成本控制按计划平稳运行。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总会计师是财务系列成本管理的责任人,是成本管理事后控制的责任主体。
总会以技术和经济序列的工作成果为前提,负责对实际消耗状况进行核算和分析,真实反映成本控制和盈亏状况,用以指导下一轮全过程的成本管理。
第五十条项目部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和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劳动定额,编制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方案,核定作业层人员的质量和数量,按照市场法则采购劳务,优先在企业内部进行招聘。
项目部应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和劳务合同支付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直属项目部在本企业招聘有劳动关系的劳务,还应向企业法人交纳管理费,并列入工程项目的人工成本。
项目部对劳务实行动态管理,推行联产联责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十一条项目部应依据材料采购计划,以满足设计要求为前提,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遵循同等质量、价格优先的原则采购材料,合理利用市场价差,降低采购成本。
企业内部的材料生产厂家可以参与平等竞标。
加强材料的现场管理,按照材料消耗定额,合理节约使用,降低损耗。
第五十二条项目部应根据设备需求计划,编制设备优化配置方案。
按照市场法则优先租赁企业法人的设备。
项目部应加强设备的管用养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五十三条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和项目部管理跨度,企业法人对中标合同金额进行分析测算后,提取合同产值的一定比例作为项目部管理经费,提取最大费用不得超过5%。
项目部编制管理费用预算,制定分年度、分项明细表,报企业法人批准后实施,企业法人进行监督审核。
第五十四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结算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严禁设立小金库,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集团直管项目部必须设立资金结算中心,项目部和作业层的所有帐户全部进入资金结算中心。
(二)项目部应向企业法人真实准确报送货币资金日流量明细表。
重大的资金支出需按规定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项目经理无投资权、融资权。
施工中确因资金短缺需向银行借贷时,应严格执行报批程序,经企业法人审核授权后予以办理,应合理规避借贷风险,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财务成本。
第九章施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项目部全面履行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责任,对业主和企业法人负责,作业层(包括分包单位)对项目部负责。
第五十六条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项目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执行质量体系文件,编制质量计划,配备足够的持证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满足合同要求,争创优质工程。
第五十七条严格过程控制,保证工序质量。
(一)坚持审图和工艺设计,编制技术措施,为施工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二)项目部按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严禁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
(三)严格执行质量“三检制”(班组自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
(四)严格执行规程规范,严格施工工艺;
(五)项目部质检人员应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跟班旁站检查;
(六)项目部应对分包工程实施有效监控,严禁“以包代管”。
第五十八条项目部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要逐一进行评定,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对重大质量缺陷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项目部建立以各级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定,职工创安全岗位,项目创建安全工程,实现安全预定目标。
第六十条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交底,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证;
(二)配备足够的持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网;
(三)实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检查制度,并保持齐全、完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部位不准施工;
(四)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发生“三违”行为。
第六十一条项目部结合项目的实际,坚持质量、安全重奖重罚原则和事故追究制度,制订质量、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项目部发生重大质量缺陷和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企业法人、主管领导及企业法人主管部门。
质量事故、死亡、群伤及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由企业法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上述事故中经查企业法人负有领导责任的,报企业法人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追究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项目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确定的直线工期和控制性工期目标,制订分阶段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年、季、月施工计划,监督旬、月计划的执行,加强现场的资源调度,确保直线工期和控制性目标的如期实现。
第六十三条项目部应统一规划施工现场风、水、电、道路、照明和各类标识等设施,统一张挂、竖立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和标识,施工现场做到仓面、路面整洁,设备材料摆放整齐,工完场清,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员工按劳保规定着装,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
第十章监控与追究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及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以及与项目经理签订的责任书,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材料采购、劳务采购、设备租赁、财务管理、工程分包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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