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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岗位和职责9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9
五、表单及文书10
申请与受理类10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二、审批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
编码:
3708000202102
(二)实施机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审批对象
申请贷款人必须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四)审批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济政发〔2008〕18号)第十六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或管理中心设立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身份证明;
(2)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婚姻证明;
(4)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5)购买住房合同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审批手续和合同;
(6)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据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
(7)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抵(质)押物需要评估的,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五)审批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采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个人信用担保、房产抵押、抵押加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能够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6.其他规定。
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征信记录中个人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但连续逾期期数超过3期以上、累计逾期期数超过6期以上,经审查属于恶意预期的)不予办理贷款;
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六)审查材料
1.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
2.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
3.借款人婚姻状况的有效证明。
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或丧偶、离异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或未再婚证明,并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
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未婚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4.借款人、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购房资料: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2年以内)、20%以上的首付款票据、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书;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协议、契税票据、过户后的房产证、资金托管协议、资金托管凭证;
其他按市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6.担保资料。
以现房抵押的,须提供房产证;
以期房抵押的,须有售房单位的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资料;
质押担保的,提供中心认可的质押物。
中心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资信:
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
(2)借款人偿债能力:
借款人贷款承受能力即借款人可贷的最高额度和年限;
(3)风险与防范措施:
该笔信贷业务风险防范措施的可靠性即应采取的担保形式。
(4)贷款资料的完整性:
对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不予办理审批,详细说明需补充的材料名称和内容。
(七)审批证件
《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期2年;
《购房合同》,有效期2年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审批收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咨询台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窗口接收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济宁市市中区洸河路123号,联系电话:
12329
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录入市行政审批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台账。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证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办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
(三)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1
(四)归档
材料实行分类归档。
办结后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材料实行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负责对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办理;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
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投诉举报人负有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责任,受理人员不得擅自扣押、毁损投诉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受理和处理时间,不得恶意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
五、表单及文书
申请与受理类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资料见附件2
附件1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担保公司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个人信用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房产抵押担保)
借款申请人到市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个人业务窗口或城区各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网点提交贷款申请资料,高于市场价值的房产由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评估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书》,受理人员根据资料核定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符合贷款条件的录入贷款信息。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当场返回材料
借款申请人持通知书与申请资料,到委托贷款银行与委托贷款银行签订相关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相关手续。
委托贷款银行确认后发放贷款到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或卖房人账户。
委托贷款银行申请拨款,城区综合服务大厅贷款复核人员打印委托贷款通知书
委托贷款银行进行他项所有权登记和确认
市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核对申请材料,房产无竣工验收报告的,另抵押第二套本(县)市自有房产的执行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等核定贷款额度及期限,打印《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市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复核人员及负责人核对申请材料,根据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等核定贷款额度及期限,打印《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
商品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手房
委托贷款银行确认后发放贷款到市管理中心与开发商协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售房专户、建房或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开发商阶段性担保)
借款申请人到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个人业务窗口或城区
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网点提交贷款申请资料,受理人员根据
核定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复核贷款条件的录入贷款信息。
附件2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意见
受理初审意见:
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齐全并与原件相符,根据《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同意受理,并提报复核人员复核。
(受理网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复核审查意见:
已严格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审核该笔贷款,符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并提报审批人员审批。
复核人签字:
审批意见:
经审核,该笔贷款符合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同意初审和复核审查意见,批准发放该笔贷款。
审批人签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一、基本情况
借款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现住址
工作单位
户口所在地
单位电话
手机
单位住房
公积金账号
个人住房
公积金余额
个人住房公积
金月缴存基数
金月缴存额
单位
性质
共同申请人
姓名
与借款申请人关系
□配偶
□直系亲属
公积金帐号
二、拟购房情况
地址
单价
元/M2
建筑面积
购房总价款
已付款金额
售房单位
电话
房屋类型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其他
房屋形式
□期房
□现房
交房日期
销售合同编号
房屋所有权编号(二手房)
三、申请借款情况
住房公积金贷款
大写:
人民币万元(小写:
万元)
商业性贷款(组合)
人民币万元(小写:
贷款期限
年
还款方式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上述信息真实无误,本人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字(手印):
三、担保方式□抵押+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自然人担保□房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质押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价值
质押物名称
质物价值
第一保证人
户口
所在地
住宅电话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第一保证人配偶
个人住房公
积金账号
已经了解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相关政策及规定,同意担保。
保证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配偶签字(手印):
第二保证人
第二保证人配偶
借款人收入证明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兹证明(先生/女士)系本单位(1.正式工、2.合约工、3.临时工),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年,目前在本单位担任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税后)为元人民币。
上述证明真实无误,本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
年月日
-------------------------------------------------------------
共同申请人(配偶)收入证明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复印件(4份)
2、济宁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系统备案确认书复印件(4份)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
4、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4份)
5、户口本索引表复印件(4份)
6、借款人户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
7、借款人配偶户口登记卡复印件(4份)
8、结婚证复印件或单身证明(4份)
9、所购房首付款发票复印件(4份)
10、产权证书复印件(4份)
11、他项权证复印件(4份)
注:
①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②复印件请以A4规格纸张复印,复印纸张应平整无破损。
③不同的材料不能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④复印件应使用上述顺序排列(全部竖放或横放),不能横竖混放或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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