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行政诉讼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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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强制措施
3.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4.行政许可
5.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
6.行政给付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①行政裁决
②行政确认
③行政检查(预行政行为,一般不可诉;
此指的变态检查)
④行政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如行政复议改变的决定)
10.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1)相邻权、公平竞争权案件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院管辖、国际条约优先)
3)反倾销案件(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或高院管辖、行政案卷制度)
4)反补贴案件(同上)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6)社会保险金管理争议(拖欠社会保险费)
7)教育行政决定(儿童入学)
8)设施使用费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9)计划生育(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0)乡政府收费(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
11)交警部门扣押车辆及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
三、否定列举(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政治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台湾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
3.内部行为
4.法律规定的行政终裁行为(行政复议法:
国务院二级复议;
省政府自然资源复议)
5.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安全、海关、监狱管理机关
6.行政调解=>
民事诉讼
7.行政仲裁(劳动仲裁)=>
8.行政指导:
无强制力的
9.重复处理行为=>
告第一次
10.对公民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检查等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概述
一审管辖:
级别+地域+裁定
★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二、级别管辖(第一审案件)
1.基层法院—→一般案件
2.中级法院
确认发明专利权
海关处理
被告是省部级(部门、省级政府)
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但以县级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可以除外)
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
其他(国际贸易、部分反倾销反补贴)
3.高级法院
4.最高法院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
一般案件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经过复议
维持
原行为机关的原行为→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改变主要事实、依据定性、撤销部分撤销或改变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的新行为→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作为
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不定项】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
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
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药厂起诉。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2012/2/97)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被告与管辖。
选项A、B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据此可知,本题中乙县政府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乙县政府是被告。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所以,本案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①限制人身自由
权利
行为
管辖
人身自由
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or
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自由地)
人身自由+财产
行政强制措施or行政处罚
②因不动产而提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最先受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发生争议=>
协商=>
共同上级指定)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教材)→改错,一次
2.指定管辖:
由于特殊(法院回避)or争议or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院的异地指定和提审
当事人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基层法院不宜管辖
中级法院
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异地管辖
基层法院7日内未决定
决定自己审理
提级管辖
基层法院认为需要中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
要求原基层法院审理
原地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的一般行政案件
★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3.移转管辖→“能上能下”应然:
只能上(刑诉)
4.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10日内向受诉法院提出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
二、原告
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初步证据)
1.原告的确认=相对人+相关人
【例题】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
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2005/2/40)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①受害人(加害人):
受害人VS加害人:
原告和第三人
②相邻权人
③公平竞争权人
④投资人(联营方、合资方、合作方)——相关人
⑤合伙组织:
1有字号(合伙企业):
字号为原告;
2无字号:
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⑥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以企业名义
⑦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
⑧农村土地使用权人——行政合同相对人
2.原告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近亲属;
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原组织
三、被告
1.概念=行政主体
2.被告的确认
对比复议:
上级机关批准下级机关=>
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派出机关越权不区分幅度、种类,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例题】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 )(2002/2/79)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
(二)项规定: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所以,AC项中的复议机关即可以是公安局、税务局。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题中,AC项中的派出所与税务所就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因此应以其设立机关为被告,那么公安局、税务局作被告就与复议机关重合,应该选AC。
⑤几个机关→共同被告
⑥内部机构→行政机关
⑦不作为→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⑧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行政机关→撤销机关
四、第三人
1.概念=其他利害关系人
2.程序
①在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②途径:
申请参加+通知参加(法院应当通知)
③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五、共同诉讼人
1.必要共同诉讼人:
同一行为→一个行为,一个诉讼,不可分割
2.普通共同诉讼人:
同样行为→几个行为,几个诉讼,可以合并
3.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
原告5人以上→诉讼代表人1~5人民诉法:
2—5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
①一般条件
a.原告有诉讼利益(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b.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行为存在)
d.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②时间条件
作为
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
知道行为之日起算3个月,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
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履行期:
法律有规定依法律;
无法律60日;
→3个月,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人身自由被限制
限制时间不计算在内
15日
③程序条件(与复议的三种关系,已述)
二、第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①组成合议庭(无简易程序)
②交换诉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原告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保障诉讼程序之安定)
→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
→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庭审程序
①庭审方式:
言词审理+公开审理+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除外。
L行政复议三个例外:
赔偿、补偿、自由裁量)
②庭审程序:
开庭准备→开庭审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③审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和上诉的受理
判决15日;
裁定10日。
通过原审法院上诉;
向二审法院上诉(文书下移)
原审法院是二审法院的“秘书”,二审法院决定
2.审理
审理方式
事实清楚→书面审理
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楚
→开庭审理
审理对象
全面审理:
原审法院的裁判+被诉具体行为不受上诉范围之限制
审理期限
收到上诉状2个月内
审理结果
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发回重审口诀:
发改委
3.对原审判决遗漏的处理(保障诉求+便民原则)
遗漏当事人or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遗漏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赔偿→可以调解→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一、证据
1.证据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如检查笔录)
2.举证责任
被告
原告(第三人)
举证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
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①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初步证明责任)
②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除外(原告免除义务)
③行政赔偿诉讼,造成损害的事实
举证期限
①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证据
①开庭前/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案情复杂;
也是被告举证期限;
相当于质证程序前置)
②正当事由→10日内申请延期,该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
②正当事由→申请延期,在法庭调查中提交
防止证据偷袭
3.提供证据的要求
书证
①原件/复印件②保管(印章)③技术性(说明)
④行政性(签名盖章)
物证
①原物/复制件②种类物(一部分)
视听资料
①原始载体/复制件②制作过程③声音资料(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
①证人基本情况②签名/盖章③日期④身份文件
鉴定结论
被告提供的→载明委托事项、相关材料、技术手段、鉴定说明、签名盖章
现场笔录
①时间地点事件②双方签名,当事人拒签则注明原因,在场其他人可签名
其他要求
①域外证据:
说明来源、所在国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
②外文证据:
中译本,翻译机构盖章/翻译人员签名
③涉密证据:
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
④提交证据:
分类编号、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提交日期
4.调取和保全证据
调取
依职权
①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②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
依申请
原告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材料(被告无权)
①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③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保全
①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
②法院依申请/依职权
③诉讼开始前/诉讼中
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5.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质证原则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
缺席证据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藐视法庭之惩罚)
涉密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调取证据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申请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无须质证自由心证原则
二审质证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or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应进行质证
再审质证
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or因证据不足而再审的主要证据→应进行质证
☆二审、再审新证据:
①一审应当延期②一审应当调取③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
☆特殊证人:
1行政执法人员(四种情况:
现场笔录、扣押财产、检验物品、人员身份。
原告、第三人申请)、2鉴定人、3专业人员
6.证据的审核认定(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1)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合法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毒树之果。
(一般违法是瑕疵,补正)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拒不提供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民隐瞒作废(色盲闯红灯)
不真实
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2)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不利被告证据——不利被告的为证据,有利的要排除) 原理:
行政机关先取证,再决定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为依据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官隐瞒不利
(3)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公文书证>
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 >
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
复制件、复印件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法庭主持勘验的勘验笔录>
其他部门主持勘验的勘验笔录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
与当事人有亲属、密切关系证人提供的有利证言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
一个孤立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含义:
行政机关一次适用→法院二次适用→合法性审查
2.规则
依据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无条件适用
参照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有条件适用
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
类似参照
援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类似依据
三、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1.撤诉
申请撤诉
原告申请
法院审查
视为申请撤诉
经合法传唤(民2官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院不审查
☆撤诉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案件受理费除外。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缺席判决
原告(撤诉不准,不到庭或退庭)or被告
3.财产保全与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①财产保全:
依申请、依职权→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
②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行政给付案件(生产生活急迫性)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4.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时间
一审期间、二审期间、再审期间
方式
主动改变+法院建议改变
种类
与复议改变三情形相同+视为:
履行职责、补救补偿、行政裁决案件认可当事人和解
被告
原告
法院
原行为改变
→新行为生效
→告知法院
同意改变原行为、申请撤诉
原则上准许→诉讼结束
同意改变原行为、不服新行为
审理新行为
不服原行为、不申请撤诉
审理原行为
①违法→确认违法
②合法→驳回诉讼请求
6.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三种例外
①被告认为需要的
②原告申请,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暂缓拘留)
7.合并审理(找人找事找法院:
事同合并人,人同合并事,法院必须同)
多被告
几个行政机关→1个当事人(渔民炸鱼,公安、渔业处罚)
同一事实、几个行为、几个诉讼、同一法院
多原告
1个行政机关→几个当事人(城管处罚一群摊贩)
多标的
被告→原告
新的行为、新的诉讼、同一法院
8.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请求
四、涉外行政诉讼
1.涉外行政诉讼:
原告或第三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2.法律适用:
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原则,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节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一、判决、裁定与决定
②二审判决:
维持/改判
L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裁定
2.裁定(程序问题)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
3.决定(特殊事项)
回避/强制措施/审委会的再审决定/诉讼期限
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行政诉讼的执行
①定义:
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法院或(胜诉的、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②执行措施
官胜诉
民不履行
官申请一审法院
有执行权的官→也可以自己执行
民胜诉
官不履行
民申请一审法院→五种措施:
应当归还的罚款、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账户内划拨
划拨
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期满每日处50-100元罚款
罚款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司法建议
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罚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罚款(此为民诉法规定:
司法罚款)
2.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
②执行程序
申请
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法定起诉
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行政裁决的权利人→行政裁决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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