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技术标准规范铁路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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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其他事項43
第三章 軌道檢查45
第四章 橋隧檢查47
第一節 橋樑檢查47
第二節 隧道檢查48
第五章 附則50
第一章總則
1.1.11067公厘軌距之軌道、橋隧檢查養護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1.2本規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其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動態標準值:
係以軌道檢查車檢測之軌道動態容許不整值。
2.靜態標準值:
係以人力檢測軌道在不受力狀態下之靜態容許不整值。
3.緊急整修標準值:
軌道之不整足以危害行車安全時,必須予以緊急整修之容許不整值。
4.軌距不整-軌距之基本尺寸為1067公厘,在曲線段須加加寬度,軌距不整量較基本尺寸大者為(+),小者為(-)。
5.水平不整-水平不整係指左右鋼軌之高度差,直線段於背向起點左側軌為基準,右側軌較高的場合為(+),較低為(-),曲線段則較設定超高度大時為(+),小時為(-)。
6.高低不整-高低不整係指鋼軌頂面縱方向之凹凸,一般於鋼軌頂上拉緊長10公尺之細線,量其中央處鋼軌面與細線間之垂直距離,鋼軌高凸狀態為(+),低凹時為(-)。
於坡度變化之豎曲線處其測定值需以豎曲線凹凸形狀之正矢量加減之。
7.方向不整-方向不整係指鋼軌側面沿軌距線縱方向之彎曲,於鋼軌頭部側面拉緊長10公尺之細線,量其中央處鋼軌頭部側面與細線間之水平距離,於曲線及介曲線段即須扣除曲線半徑之正矢量。
其符號為向軌距外側之彎曲為(+),向軌距內側之彎曲為(-)。
曲線正矢量以下式計算之
Y=
2/(8R)
Y:
曲線正矢量
R:
曲線半徑
:
測定弦長(一般為10公尺)
8.平面性不整-平面性不整為表示軌道之平面歪扭狀態,係以近似固定軸距(4.6公尺)以每5公尺間之水平不整代數差求之。
平面不整在曲線超高遞減處即須考量其由超高遞減而發生之水平差。
9.背軌距-護軌之導線與其相對之鼻軌軌距線之距離。
10.轉轍器岔尖趾端-道岔尖軌之尖端位置。
11.道岔內曲線-道岔內導軌部份之曲線。
12.道岔外曲線-因設置道岔其前後所產生之曲線。
13.道岔附帶曲線-包括道岔內曲線及道岔外曲線。
1.1.3軌道之舖設養護及附屬各種建築物之構造與保養,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隨時檢查軌道不整及列車震動情形,並保養路線。
2.預防路線狀況急劇惡化,若損害發生時應立即採取適當處置。
3.維護材料耐久,避免不必要損耗。
4.防止災害並消除其原因。
第二章養護
第一節軌道之幾何線形
2.1.1直線段軌距應保持1067公厘,曲線段軌距應予適當加寬,其加寬度之規定如表一。
表一曲線段軌距加寬度表
(公尺)
不滿200
200以上
不滿240
240以上
不滿320
320以上
不滿440
440以上
加寬度
(公厘)
20
15
10
5
2.1.2軌距加寬時,應附加於曲線內軌,將軌距擴大。
2.1.3軌距加寬之遞減長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介曲線時,為介曲線之全長,但介曲線之全長不滿5公尺者,其遞減長度為5公尺以上。
2.無介曲線時,與超高度之遞減長度相同,但未設有超高度者,其遞減長度為面向直線側延伸5公尺以上。
3.半徑不一而方向相同之複曲線之分切點其加寬度之差,依前二款規定於半徑較大之曲線內遞減之。
2.1.4直線段兩鋼軌面應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曲線段之外軌應依通過該曲線列車之平均速度及其曲線半徑之大小而設置適當之超高,超高度如表二所示。
2.1.5設置超高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以曲線內軌面為基準,將外軌起高。
2.1.6超高度之遞減長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介曲線時為介曲線之全長。
2.無介曲線時,由圓曲線之起迄點起,應大於超高度乘下列倍數之積:
(1)正線特甲級線及甲級線800倍,乙級線600倍。
(2)側線400倍。
3.半徑不一而方向相同之兩曲線,其接續地點在半徑較大之曲線內,按其超高度差之400倍以上之長度遞減之。
4.曲線遞減時,其在中央部之超高最大坡度不得大於1/400。
2.1.7鋼軌頂面之高低,應保持平整,不得有凹凸不平現象,鋼軌之方向應保持直線或正規正矢不得有橫向歪扭,以及軌道平面性應保持良好,不得有扭曲狀態。
2.1.8有關軌道之軌距、水平、高低、方向及平面性之幾何不整,應依照表三所列之標準維護之。
表三軌道幾何不整容許標準(單位:
公厘)
標準值種別
平時養護標準值
緊急整修標準值
大修或更新後之標準值
路線等級
容許
標準值
不整之種別
特甲
級
甲線
乙
級
線
側
軌 距
+10(+7)
-5(-4)
直線及半徑R600
公尺以上20(14)
,R200公尺~
R600公尺25(19)
,R200公尺未
滿之曲線20(14)
(+1)
(-3)
(0)
水 平
11
(7)
12
(8)
13
(9)
依平面性之整修值為基準
(4)
(2)
高 低
14
16
23
(15)
25
(17)
27
(19)
方向
平面性
23(18)
包括超高遞減量
(不包括超高遞減量)
附註:
(1)表內的數值係依高速軌道檢查車測出之動態不整,括弧內則表示靜
態不整。
(2)高低、方向之不整以延長10公尺計。
(3)平面性係以每5公尺之水平變化量為標準。
(4)軌距、水平、高低與方向之容許標準值不包括曲線地段之正規加寬
度、超高度及正矢量(包括豎曲線)在內。
第二節鋼軌及配件
2.2.1未滿5公尺之鋼軌,原則上不得使用,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2.2.2鋼軌有下列情形時,應以新鋼軌或適當之再用軌抽換之:
1.鋼軌頭部,其軌距外側有顯著磨耗,且軌距內側最大磨耗量達表四程度者:
表四
(單位:
軌重
線別
37公斤鋼軌
45~50公斤鋼軌
60公斤鋼軌
特甲
甲
乙級線
側線
17
2.鋼軌因磨耗腐蝕,其斷面積減少百分率達表五程度者:
表五
18%
20%
22%
24%
26%
側 線
28%
30%
32%
3.波形磨耗之波高達1.5公厘者。
如以鋼軌頭部削正車削正者,得不予抽換。
4.其他運轉上有危險之虞者。
2.2.3鋼軌呈明顯異狀時,如未至抽換程度,得於該部分塗以白色油漆,並詳加檢視,如發現鋼軌有損傷裂縫,已呈急變狀態,應即抽換。
2.2.4舖設於半徑較小曲線內之鋼軌,應依表六彎曲鋼軌縱距表之規定,彎曲後使用之。
2.2.5鋼軌接頭處,應防止接頭沉落。
2.2.6酷暑時期,不得施行鬆解接頭抽換鋼軌,隔斷路線矯正軌距等工作,但認有必要時,應特別注意其接縫狀態及道碴整備狀態施行之。
2.2.7凡計劃性之抽換鋼軌工作,應於相當長度內先行調整其接縫後施行之。
2.2.8鋼軌傾斜者,應在傾斜度較微時校正之,鋼軌發生流潰時,應及時以鋼軌研磨機修整之。
2.2.9連接鋼軌,其鋼軌之高度及頭部之寬度有差異時,應將魚尾鈑加工修改或以其他適當方法,使軌距側鋼軌頭部互相吻合。
連接異種鋼軌時,應使用異型鋼軌或異型魚尾鈑。
在正線上長期使用異型鋼軌時,其長度應在10公尺以上。
2.2.10抽換鋼軌時,應避免將鋼軌放置於軌距側或接近軌邊,如必須放置時,應加以適當防護。
2.2.11裝卸鋼軌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鋼軌之裝卸,應用適當之方法,不得扔擲,以免受損。
2.禁用鐵器敲擊。
3.堆放鋼軌應設承架排列。
2.2.12切斷鋼軌應用鋸軌機,取直角方向垂直切斷,並應於軌端周邊施行削角工作。
2.2.13軌道換下之舊鋼軌,應分類堆存指定地點,標示其數量與種別。
2.2.14舖設37公斤以上之鋼軌,應向軌距內方作1/40傾斜。
但不用墊板或使用水平墊板時,不在此限。
2.2.15鋼軌之舖設在正線應採用對接式,但在小半徑曲線或情形特殊時,得採用錯接式。
2.2.16舖設對接式鋼軌時,在直線軌道上其兩側鋼軌之接縫應使與軌道成直角,在曲線軌道上,應依表七曲線上短鋼軌佈置表之規定,依半徑大小之不同選用短鋼軌,並應使內、外軌鋼軌接縫位置與圓心之連線在同一直線上。
2.2.17舖設錯接式鋼軌時,軌道之接縫,應在對側鋼軌中心點前後約軌長1/4之範圍內。
2.定尺鋼軌項目數字為內軌使用一根切割1目之短鋼軌時,較外軌短少之長度。
3.()內為根數混用比近似值:
例R=300時(3)根×
95=285公厘
近似值(50公斤,25公尺)
(8)根×
35=280公厘
即以短鋼軌8根與定尺鋼軌3根混合舖設於內軌及以定尺鋼軌11根舖設於外軌時,其內外軌兩端鋼軌接縫位置與圓心之連線會在同一值線上。
4.有※記號者為切割兩目之短鋼軌,其餘為切割一目之短鋼軌。
5.各種鋼軌切割尺寸如下:
切割尺寸
45~60公斤鋼軌
切割1目
127
130
切割2目
216
231
2.2.18鋼軌接頭枕木,應用托接法或懸接法,其採用托接法者,應使用大型枕木。
2.2.19舖設鋼軌或調整縫寬時,應依圖一鋼軌縫寬標準圖辦理。
但溫度變化甚小之隧道內,其縫寬以2公厘為準。
2.2.20測定縫寬應在鋼軌溫度上昇,縫寬開始縮小之際測定之。
2.2.21鋼軌縫寬應在春季或秋季實施整正。
2.2.22鋼軌接頭,應避開鄰近平交道及橋台位置。
但在側線者不在此限。
2.2.23鋼軌及其配件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損傷或裂縫,應特別實施精密檢查,如舖設後有釀成危險之虞者,不得使用。
2.鋼軌歪扭或上下左右彎曲,應矯正之。
3.鋼軌與魚尾板之接觸處,如已生銹,應清除之,並使達於密合程度。
4.取下螺栓帽,將螺旋部分施以清掃潤油,對不良部分應加以整修。
5.鋼軌於使用前,應正確測量其長度,如較規定尺寸有增減時,應記明其尺寸。
2.2.24鋼軌及其配件,應實施精密檢查,檢查頻率如表八。
新舖設鋼軌之檢查頻率宜酌予增加。
表八鋼軌及其配件檢查頻率表
路線等線
地區別
特甲級線
甲級線
乙級線
側線
一般地段
每年一次
每二年一次
特定地段
每年二次
前項稱特定地段,係指隧道、腐蝕、電蝕特甚或因疲勞而有頻發損傷之虞之地段。
一般地段,則係指特定地段以外之地段,至於隧道內接頭處,每年應用超音波金屬探傷器或解體實施檢查一次。
2.2.25隧道內鋼軌及配件,如因漏水或撒砂等引起激烈腐蝕之虞者,應即時清掃之。
2.2.26隧道內或其他不易檢查處所,如發現鋼軌及配件呈明顯異狀時,宜將該鋼軌及配件抽換於容易檢查處所。
2.2.27在易於腐蝕地點之鋼軌及其配件,應施以適當之防銹。
2.2.28曲線上易於磨耗之鋼軌,應於鋼軌頭部轉距側塗油或舖設硬頭鋼軌,俾減輕磨耗。
2.2.29正線及側線之魚尾板呈明顯異狀時,應詳加檢查,如尚未至抽換程度者,應在該部分塗以白色油漆,以便易於識別檢視,如達下列之磨耗或裂縫程度,應即抽換之:
1.裂縫自上緣或下緣起超過20公厘以上者。
2.鋼軌接縫位置發生裂縫者。
3.磨耗腐蝕及其他損耗太甚者。
2.2.30正線或側線鋼軌內外相對之魚尾板已生裂縫,雖未達前條規定抽換程度,得依其程度抽換一側或兩側。
2.2.31魚尾板如有凸起者,必須削去之,使不致妨礙鋼軌之伸縮。
2.2.32魚尾板上之螺栓帽,應交互擰於內外側。
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螺栓帽之扭緊程度,應使魚尾板充分發揮支持力,及不妨礙鋼軌之伸縮,其扭轉力矩37公斤鋼軌以2,000公斤一公分,50公斤鋼軌或同等品以3,500公斤一公分,如使用熱處理螺栓,50公斤及60公斤鋼軌以5,000公斤一公分。
2.2.33螺栓帽應時常加油,使不生銹。
2.2.34每根枕木需釘道釘四支,依一定之方向釘成「八」字形,但潘多爾型扣件,得視實際需要而定,鋼軌內外之道釘不得正對,應留距離。
自枕木邊緣至道釘中心,其距離至少為50公厘。
每根枕木所需道釘數量,得視曲線半徑大小增釘之。
(直線及半徑R=800公尺以上者釘4支道釘,R=800公尺~500公尺者釘6支道釘,R=500公尺以下者釘8支道釘)。
2.2.35道釘改釘時,得依枕木之狀態變更「八」字形之方向。
道釘之位置,如不連續改釘時得酌予調整。
2.2.36使用角型魚尾板之鋼軌接頭處,道釘應釘入魚尾板缺口處。
但在無道碴之橋樑或使用縱枕木處及其他特別情形時,不在此限。
2.2.37釘道釘時,必須檢測軌距,整正鋼軌位置後,垂直豎立道釘打入之。
2.2.38道釘釘入枕木時,應使用螺旋鑽孔,其直徑應較道釘寬度小3公厘。
但枕木材質較軟有顯著減少道釘之支持力之虞時,應使用直徑較小之螺旋鑽。
2.2.39道釘釘入縱向枕木時,其尖端應加改造,使與沈木纖維走向成直角。
2.2.40使用螺旋道釘時,應先在枕木上用與螺身直徑略同之螺旋鑽鑽孔,鑽孔深度與螺栓部分之長度相同,鑽孔後應塗防腐劑。
作業上螺旋道釘與墊板同時併用,使用螺旋道釘應用扭緊機或加套筒扭緊,不得用道釘錘釘入。
2.2.41鋼軌端局部之磨耗,或發生空轉傷痕者,得於現場焊補整修之。
2.2.42正線及側線上之曲線,其半經在600公尺以下者,應於內外軌裝設墊板。
2.2.43在運轉頻繁之路線及鋼軌壓嵌枕木顯著之區間,原則上應用墊板。
2.2.44正線上應依表九之規定安裝防爬器。
但預力混凝土軌枕地段及彈性連結扣件地段內得免裝置:
表九正線安裝防爬器數量表
(單位:
個/25公尺軌道長度)
線別
雙線
單線及雙線
路線坡度%
等級
5以下
5以上10以下
10以上15以下
15以上20以下
20以上25以下
36
50
56
66
乙級線
35
46
視鋼軌爬行情形,表中之防爬器數目得酌予增減。
第三節道岔
2.3.1舖設道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將道岔各部分預為檢查,如有不合之處,應加以矯正或整修。
2.運轉高速度列車路線內,如舖設交叉橫渡線,交叉轉轍器,應在設計配線時,予以規劃,使該列車不通過分岔線。
3.雖使用前項以外之道岔,其在設計配線時,亦應儘量使高速度列車不通過分岔線。
4.舖設相對道岔,在兩轉轍器岔尖趾端間應留5公尺以上之距離。
但如有大型機車通過處,應改為7公尺以上。
5.運轉高速度列車路線內,舖設相對道岔,因設計配線關係,該列車必需通過分岔線時,在兩轉轍器岔尖趾端間,應留10公尺以上之距離。
6.道岔上之各部分,或在其前後9公尺內,原則上應使用與道岔同一種類之鋼軌。
7.舖設臨時道岔時,慎勿將原有路線之鋼軌切斷,應另以適當長度之鋼軌接續之。
2.3.2道岔分岔線為正線時,其道岔附帶曲線半徑,特甲及甲級線應在240公尺以上;
乙級線應在160公尺以上。
在運轉高速度列車之路線上,該列車需通過分岔線時,宜用轍叉角度較小之道岔,並使用彈性式轉轍器或鼻軌可動轍叉。
2.3.3道岔附帶曲線軌距應加寬之。
在由曲線內側或外側分出之道岔上,依前項施行相當於該道岔附帶曲線半徑之加寬度,不得超過19公厘。
2.3.4在運轉高速度列車正線內之道岔附帶曲線上,得依下列規定施以超高。
1.向曲線內方分岔之道岔附帶曲線,應施行相當於正線之超高度。
2.前款以外之道岔,其道岔附帶曲線應考慮與轉轍器及轍叉部之接續關係,施以適當之超高度。
3.道岔外曲線之超高,依普通曲線之規定辦理。
4.道岔內曲線與道岔外曲線之方向相反時,其超高遞減終點之直線長度,應在5公尺以上。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超高遞減長度,為超高度之400倍以上。
2.3.5向曲線外方分岔之道岔附帶曲線,其超高不得超過40公厘。
2.3.6道岔應依下列規定施設之:
1.重要轉轍器應於其道岔趾端外方300公厘處安裝軌距拉桿,轍叉處應視需要安裝撐桿。
2.於道岔附帶曲線及在轉轍器趾端外方在相當長度內,得視需要裝設墊板。
3.道岔外曲線得視需要於兩鋼軌設墊板。
4.在高速度列車通過道岔曲線部分時,曲線上應舖設墊板。
5.曲線出岔至正線之轉轍器或對向轉轍器趾端顯著磨耗者,應設適當之護軌。
6.介曲線、豎曲線及無道床橋樑上不得設置道岔。
7.列車或車輛超過每小時45公里之速度處,不得設置彈簧轉轍器。
2.3.7轉轍器之尖軌與基本軌應經常保持密靠,經常鎖閉之轉轍器,應常加扳轉,以檢查其密靠狀態。
2.3.8道岔之轍叉部分之軌距,在增加5公厘或減小3公厘範圍內得免修正。
其背軌距37公斤之鋼軌在1,020公厘至1,032公厘、45~60公斤鋼軌在1,022公厘至1030公厘限度內免予修正。
測量背軌距時,應除去鼻軌之壓頹部分(背軌距測法如圖二所示)。
2.3.9道岔如達到規定限度時,應予焊補整修或抽換。
1.除錳鋼轍叉以外之道岔之抽換
(1)磨耗高度達到表十所定之數值者:
表十
單位:
公厘
種 類
磨耗高度
備註
37公斤
鋼軌
45~50公斤
60公斤
尖軌
級線
甲
8
磨耗高度,應檢測與磨耗而成直角之磨耗最大處所。
乙級線
9
-
轍叉
甲
磨耗高度應檢測與磨耗面成直角之方向。
但轍叉陷入部分上面磨耗,則應與上面成直角檢測。
護軌加高型之K字轍叉,另照其
規定。
護軌
磨至無法整正背軌距之程度者。
轍叉鼻端附近陷入部分及可動鋼軌趾端密靠部相對之處所,以防止轍叉磨耗為目的者,應追加檢測有關處所。
分岔內
11(8)
12(8)
磨耗高度應檢測磨耗面成直角之方向。
括弧內數字係表示頂面之水平
磨耗高度。
9(8)
(2)惟尚未達到前項規定數值,但使用中有進行至危險程度之虞之損傷或已磨至容易出軌之形狀者。
2.錳鋼轍叉之抽換
(1)對磨耗之抽換標準。
磨耗高度達到表十一所定之數值者。
雖尚未達到項所定之數值,但已磨至容易出軌之形狀者。
表十一
磨耗高度(公厘)
路線等級
A及b
c
d
普通轍叉
K字轍叉
正
級線
甲
9(5)
10(6)
13(9)
附註:
1.括弧內數字係指翼軌不加高之K字轍叉。
2.護軌加高型之K字轍叉,另照其規定。
3.磨耗高度之檢測方法依照圖三。
第四節防脫護軌及橋上護軌
2.4.1正線上在下列處所應舖設防脫護軌:
1.舖設處所:
(1)半徑不滿400公尺之處所。
(2)在陡坡路線上,如含有曲線或高路堤及其他特別認為有必要之處所。
2.舖設方法規定如下:
(1)設於危險性大之對側。
(2)須與正線鋼軌同高或不得高於15公厘。
(3)舖設於鋼軌內側,其距離為曲線加寬度另加65公厘處,其兩端1.5公尺以上處,應彎成漏斗形,末端與正軌間,最少應保持180公厘之距離。
(4)防脫護軌之接頭應用魚尾板連接,其螺栓帽應裝於輪緣槽外側。
(5)在半徑不滿400公尺之曲線中,平交道護軌與防脫護軌之銜接處,應設於平交道寬度外方1公尺範圍內。
3.新設與改良防脫護軌時,儘量採用防脫角鐵。
防脫角鐵應按表十三之規定舖設,其舖設方法如下:
(1)應舖設於危險性大之對側,如認為有需要時得舖設兩側。
(2)防脫角鐵舖設區域之兩端各應延長舖設50公尺。
(3)正軌與防脫角鐵之間距為85公厘,其兩端在木枕地段時於1,500公厘以上處,在混凝土軌枕地段時於375公厘以上處應彎成漏斗形,末端與正軌間,在木枕地段時最少應保持180公厘之距離,在混凝土軌枕地段時最少應保持110公厘之距離。
2.4.2使用橋枕之無道碴橋樑在下述之各種情況時應舖設護軌:
1.位於曲線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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