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科目专项训练主观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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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简述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1)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2)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七)简述治安调解的几种法律后果?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该案件的办理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简述警械、武器的概念及主要种类?
: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九)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行为;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的预备行为;
6、违法行为的中止行为。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7、主动登记或者治疗的吸毒行为
(十)对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而被处罚人拒不当场缴纳罚款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以及“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均可当场收缴罚款。
但若被处罚人拒不当场缴纳罚款的,人民警察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能要求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十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采取哪些措施?
1、现场处置: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书面报告: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后,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十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时可以在哪些地点进行?
)1、公安机关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
2、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
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十三)简述寻衅滋事行为的客观方面?
1、结伙斗殴。
主要是指行为人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争风吃醋或者因其他动机,纠集或者参加由多人组成的团伙与另一同类团伙互相殴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此处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主要是指行为人出于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十四)简述《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适用条件有:
1、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3、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须的;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十五)简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案例分析题
(一)甲、乙二人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
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
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丙发生激烈争执,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持匕首至网吧将丙刺成重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将甲乙二人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
在拘留24小时后,民警张某和李某准备对二人进行讯问,碰巧李某腹痛遂让张某一人前往。
讯问中,乙某要求聘请律师,张某告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律师。
经过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依法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同时将二人继续羁押。
问题:
问:
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无违法之处?
并说明理由。
(1)不应在24小时后讯问被刑事拘留的违法嫌疑人。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2)不应一人办案。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其聘请律师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4)应向同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5)不应继续羁押甲、乙二人。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
(二)张某平日无所事事,因缺钱而起谋财之意,经其反复思量,发觉在夜深无人之际窃取路面井盖后以废铁卖之乃生财之道,遂于2011年6月1日晚携带撬棒一根、大力钳一把出门,行至一商铺门前见一辆三轮车,车轮处被一环形锁锁于树干之上,张某趁四周无人,用大力钳剪断环形锁后,将三轮车推行数百米至一无人小路,继而用撬棒撬起路面井盖后置于三轮车上,边推边撬,窃得井盖数枚,不料其撬窃所为早已被路口探头监控,张某正欲满载而归时,被赶到现场的民警一举抓获。
问题一:
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
问题二:
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口头传唤,有何具体要求?
答:
1、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和盗窃路面公共设施行为。
2、民警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情况。
(三)22岁的吴阳大学毕业。
2011年6月上旬,吴阳与一大连女网友发生了网恋,一片痴情地赶到大连与女网友见面,却被女网友将身上带的钱全部骗走。
吴阳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了,他思来想去,只能是抢一把钱,有了路费就回家。
2011年6月19日零时许,吴阳在秀月街附近,见到女青年小寻(化名)单身路过此处,吴尾随她至一僻静处,拔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子逼住小寻,向她要钱。
小寻从背包中抽出一张10元面额的人民币递给吴阳。
吴阳让小寻交出手机,小寻随手将手中拿的方便面砸向吴阳,随后与吴阳厮打。
厮打中,小寻的双手被刀划破。
吴阳把小寻摁倒在地,发现小寻双手流血,马上松开手让小寻坐了起来,吴阳把抢到的10元钱主动还给小寻,提出让小寻到医院看伤。
小寻听说吴阳的遭遇后,让吴阳随着自己回家。
到小寻家后,小寻的父母让吴阳呆在家中,带着女儿到医院治疗伤口。
小寻的一位亲属在医院听完事情经过,返回家中报警,吴阳被赶到的警察抓获。
吴阳对自己的犯罪经过供认不讳,主动赔偿了小寻的医疗费用等。
经过法医鉴定,小寻的伤属于轻微伤。
1、吴阳的行为能否以犯罪中止认定?
2、吴某是否属于自首?
1、被告人吴阳抢劫的犯罪行为已实施终了,犯罪结果已发生,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不能以犯罪中止认定,是抢劫罪,是行为犯,虽然归还,但仍然构成犯罪既遂,在其量刑时会加已考虑。
2、不属于自首。
(四)2011年2月至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董某、林某、贺某经事先预谋,从浙江省嘉兴市出发,由犯罪嫌疑人贺某驾驶作案车辆,董某、林某负责物色作案对象,窜至本市某区多镇、街道,由林某搭识流动三轮收废人员,谎称欲将车内塑料桶中紫铜低价卖于被害人,被害人为赚取差价,分别以1000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成交。
期间,董某趁被害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装有黄沙的塑料桶将已成交的装有紫铜的塑料桶掉包,被害人当场未发觉。
事后3名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
2011年3月18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等3人从浙江省嘉兴市窜至本市某区作案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经审查,3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于2011年2月至3月期间,经事先预谋从浙江省流窜至本市某区作案3起的违法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人民币3800元。
派出所民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于2011年3月19日以涉嫌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董某、贺某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林某取保候审。
2011年4月15日派出所以诈骗罪呈报分局法制办对该案进行报捕审核。
有观点认为,该案嫌疑人采用诈骗手段,使得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因尚未达到本市规定的诈骗罪数额较大4000元以上的刑事追溯标准,遂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请简述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对董某、林某、贺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请分析原因
(参考答案)
1、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客观方面: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客体:
他人财产权。
2、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
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诈骗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得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交出财物。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的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本案中,3名嫌疑人经事先通谋,冒充紫铜的出卖人,伺机选择购买紫铜的对象,后利用受害人自以为贪到便宜后的喜悦心情,从而放松了思想警惕,再趁受害人不注意,迅速从受害人处窃取已转移所有权的紫铜。
因此,本案中导致紫铜占有关系改变的并不是因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给嫌疑人的,而是嫌疑人利用受害人对其买卖所得的财物看管松懈、防备不力等秘密窃取所得。
由此可见盗窃行为才是3名嫌疑人实现目的的关键。
因此董某、林某、贺某三名嫌疑人的行为并非诈骗,而应定性为盗窃。
(五)甲乙丙丁四人谎称“到某地谈生意”,让出租车司机李某开车送其到邻县赌博,付车费300元。
甲乙丙丁赌博时,刘某在旁边观看。
甲携带的现金输完后,向刘某借2000元继续赌博。
某派出所接举报,派员查获了该赌博活动,当场缴获赌资6000元,并将甲乙丙丁和李某、刘某传唤至派出所。
经调查后,某派出所以赌博为由,报请县公安局批准,以县公安局的名义对甲乙丙丁四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5日并处罚款3000元,并没收赌资6000元;
经某派出所所长批准,以“为赌博提供条件”为由,以派出所名义对刘某、李某处罚款500元。
甲乙丙丁当场缴纳罚款后,派出所随即将甲乙丙丁四人释放,并要求甲乙丙丁四人于5日内至某县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上述案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安局对甲乙丙丁四人的处罚是否正确?
为什么?
(2)某县公安局对甲乙丙丁四人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什么?
(1)对甲乙丙丁四人的处罚不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县公安局确定的处罚幅度不符合上述规定。
(2)当场收缴对甲乙丙丁的罚款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本地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要求甲乙丙丁四人于5日内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为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六)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
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
黄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
但由于黄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
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
1、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行为能否实施治安处罚?
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1、虽然黄某的行为已构成"
偷开他人机动车"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黄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黄某的监护人对黄某严加管教。
(七)、2009年3月20日,某市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张某头部被打裂,器官被锐器割断死亡。
该市公安局接到本市李某的报案后,经过一系列审查,决定立案侦查。
通过侦查,把本市待业青年赵某列为犯罪嫌疑人。
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执行了逮捕,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之内对其进行了讯问。
赵某被执行逮捕后,向市公安局提出聘请本市某律师事务所任某的要求,公安局予以批准,但不允许律师任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见面,认为如果他们会见,会不利于侦查工作的进行。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么?
2、被聘请的律师可以从事哪些活动?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
2、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八)、2008年6月7日晚上7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张某在本市一饭店内,陈某趁被害人李某起身敬酒之际,从其放在座椅上的小包内窃取皮夹子一只,当其传给站在旁边的张某时,被服务员王某某发现并大声呼喊“抓贼”,张某扔下皮夹后与陈某一起逃离饭店门口时,被闻讯赶来的执勤便衣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陈某、张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清点,被害人李某皮夹内有人民币700余元、公交卡一张(内储值人民币800元)、华联购物卡一张(内储值人民币250元)、交通银行卡一张。
1、本案哪些是直接证据?
2、本案哪些是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某、张某的供述、服务员王某的证词。
2、间接证据包括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参与抓捕行动民警的证词、缴获的赃物及估价结论。
(九)、王某,2000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4年12月4日,王某在街上闲逛,发现一痴呆女性贺某(女,1991年6月6日出生),王某便将其带回自己家中。
在王某家中,王某对来找他玩的赵某(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说:
“平常你只看片子,这次你可以玩真的了。
”随后赵某与贺某发生性关系,贺某未反抗,王某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自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赵某回家后,被其父亲发现异常,随后问出事情真相,其父将其捆绑带去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经过公安部门的讯问,赵某说出整个案件的详情,公安机关立即将王某抓获。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王某是否构成累犯?
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强奸罪。
2、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强奸罪。
3、王某不构成累犯。
因为王某缓刑考验期已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十)2010年1月,王某驾驶黑车搭载李某去H市,在途中,王某见李某携带的提包内装有大量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王某谎称车辆发生故障,让李某下车帮助推车。
李某遂将手提包放在座位上,后下车。
王某趁机发动车辆欲逃跑,李某发现后,立即抓住车门不放,被王某拖行了10余米。
王某见李某仍不松手并跟着车子跑,便加速行驶,致使李某摔倒在地,造成重伤。
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王某抓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李某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王某拒不交代。
侦查人员蔡某、刘某对此十分气愤,对王某进行了殴打,造成王某轻伤。
在此情况下,王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过去的一件犯罪行为:
2009年某日,在一所小学门口骗一名小男孩要买东西给他吃,遂带男孩到了一家个体烟纸店。
其向店主购买价值4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其谎称未带够现金,将男孩留在店内,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孩带走。
店主以为男孩系其子便同意王某离去,后王某带烟酒逃离。
公安机关查明,王某身边确有若干与其交代骗取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找到烟纸店主和男孩。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王某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蔡某、刘某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
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蔡某、刘某对王某刑讯逼供的事实。
1.王某抢走李某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并简要说明理由。
2.如何认定王某带走男孩向烟纸店骗取烟酒的行为?
3.侦查人员蔡某、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罪?
1.王某抢走李某钱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王某虽骗李某下车,但钱非李某自愿交付王某,故不构成诈骗;
王某趁李某下车不备欲抢夺钱款,但被李某及时发现、抓住车门不放,王某加速行驶拖拉李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应当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2.王某带走男孩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王某将男孩放在烟纸店内,谎称取钱带走烟酒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3.侦查人员蔡某、刘某构成刑讯逼供罪。
(十一)赵某和朋友刘某在闲聊时,谈及想找一个来钱快些的办法。
刘某遂说:
“我去年去A小区到人家里偷过3次东西,才被抓住一次,关了5个月刚被放出来。
那个来钱快”。
赵某问:
“怎么偷法呢?
”于是刘某就告诉赵某,B小区保安不严,比较容易得手,并将自制的撬锁工具交给赵某。
赵某听后多次到作案地点去查看。
后还纠集了朋友小王、小林,三人预备一起到B小区行窃。
当晚出发前,小林有点害怕,表示不想去。
赵某说:
“现在不去也得去,否则杀掉你全家。
”小林无奈,只好遂赵某、小王一起前去。
嗣后,由小王、小林在外望风,赵某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撬门进入居民住宅,共窃得现金1000元,手机、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元),后逃离现场。
小林因盗窃后一直感到不安,遂于第二天晚上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盗窃的行为。
后赵某、小王也陆续到案。
经讯问,二人均交代了实施入室盗窃的经过,赵某还交代了系刘某教其到B小区盗窃,还提供了作案工具。
请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赵某、小王、小林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构成共同犯罪,请列举四人在本案中的地位?
2.对刘某、赵某、小王、小林四人该如何定性量罚?
3.刘某是否构成累犯?
1.是共同犯罪。
其中刘某是教唆犯;
赵某是主犯;
小王是从犯;
小林是胁从犯。
2.四人均构成盗窃罪。
根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刘某作为教唆犯,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
赵某作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小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小林系胁从犯,同时又有自首情节,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刘某不构成累犯。
(十二)犯罪嫌疑人马林,男,1996年3月6日出生;
吕阳,男,1995年7月1日出生。
二人无心学习,终日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
2010年3月5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
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
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6人死亡、17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
在未通知二人父母到场的情况下,对二人进行讯问。
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
1.本案中马林、吕阳的行为如何定性?
依法应如何处理?
2.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
1.因马林在实施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故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育。
吕阳行为时年满15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吕阳构成刑法第115条放火罪。
因吕阳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1)在讯问二犯罪嫌疑人时不应不通知其父母等到场。
因为马林、吕阳均不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
(2)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吕阳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
(十三)2010年8月14日晚23时许,某派出所巡逻民警刘某、方某在巡逻时发现一个穿着破旧的中年男子一人在街上游荡,不时在沿街店门口(均已关门打烊)停留,并有推拉卷帘门的行为,遂进行跟踪。
经跟踪近1小时,均未发现其有撬门入店行窃的行为,但因怀疑其有盗窃嫌疑,遂上前进行了盘问检查,当场在其口袋里查获螺丝刀一把、白色手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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