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采矿权出让合同二附多种合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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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
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 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 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 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矿石挂牌成交确认书
编号:
3号矿区
采矿点范围及储量
矿区面积 平方米,砖用页岩储量 万立方米
采矿点位置
挂牌标的
采矿权有效期限
年
起始价(万元)
成交价(万元)
备注
1.成交后竞得人须在 个工作日内,与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15日内一次付清全部采矿权成交价款。
2.此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出让方(签章):
_________受让方(签章):
附件二 矿石简介
地理坐标:
东经_________,北纬_________。
矿区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高程_________米,矿区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坐标如下:
拐点
X
Y
1
2
3
4
5
6
7
8
车位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陷阱1:
共用场地变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
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
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如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7条:
“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
提示:
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2:
霸占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库)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
《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
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
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3:
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
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
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
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4:
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
当然不是。
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陷阱5:
改造车位(库)黑着卖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陷阱6:
租赁期限超过20年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
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就是由律师365的编辑为您带来的关于买卖车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问题,希望的整理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同时要提醒大家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如果在这方面还有法律问题的,欢迎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寻得帮助。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为了规范公司的经济市场,在经济活动中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对负责合同签订的人员要求如下:
第一:
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主要包括:
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
有无法人执照?
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
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
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
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
第二:
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一,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的效力。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
以上条款中,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三,审查合同的付款条款。
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义务的履行和防控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1.合同生效时间;
2.交付时间;
3.验收合格时间;
4.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四,审查违约责任。
尽量穷尽各种可能的违约假设并设立违约处理方式。
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
(2)如果合同对公司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或利益,而存在对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可能时,可视情况采用加重对方的违约成本,制约对方的违约行为。
如在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之外,约定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守约方缔约目的的实现。
对办公室公章管理人员的要求如下:
第1、审查合同内容及附属文件
合同后要附上具体的询价过程说明或询价单,询价单需包含单位名称、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报价、联系方式等。
第2、审查对方提供的账户
一,要求对方提供开户许可证,必须是对公账户。
二,没有对公账户的需提供证明,证明该卡号属于对方公司对外账号。
三,审查提供的银行账号与开户许可证上账号是否一致。
第五:
审查其他方面
一,审查合同签名是否完整。
二,审查签订日期是否准确。
三,审查合同盖章是否完整。
在审查盖章时若有以上内容不完整或不相符的地方,不予盖章。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该注意哪些内容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
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
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
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
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
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
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
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
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方生效,等等。
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购买商铺流程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四大注意事项
自古便有“一铺养三代”的说法,商铺虽然投资较大,但回报率普遍高于住宅。
目前,购买商铺出租已成为众多投资者的首选。
与住宅相比,购买商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与购买住宅所考虑的方面有所不同,对签约要求更高,因此市民在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应格外注意,绝对不能随意签约。
以下是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的常见问题
一、注意公用分摊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
一般来说,商铺的公摊面积占建筑面积的30—40%,有的甚至超过50%。
对此,开发商当然自有说法,但对购买者来说,商铺的单价高于住宅物业,即使允许范围内的误差,也可能会带来几万元的价格变动,打乱购房者的预算。
要避免此情况的出现,建议购房者选择按使用面积计价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与产权归属,确定公用部位的规划设计。
只有事先约定严密详尽,才能在前述情况出现时顺利维权。
二、要注意返租承诺的生效条件,杜绝非书面承诺
返租是商铺发展商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是指购房者支付房款后,若干年之内将物业交给发展商经营出租,业主即可获得固定的返租回报。
从表面上看,返租带给购房者的是稳赚不赔的收益,但事实并非如此。
请看看如下这个案例。
林先生购买了某在建大型商场的一个铺位,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与返租协议书。
双方约定:
林先生同意将物业租给发展商;
发展商在三年内支付总房款22%的返租回报。
然而一年后,发展商未能按约交房,也没有支付返租回报,当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发展商支付违约金、返租回报金及滞纳金时,却被告知因林先生未将物业交付给发展商,双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不具备生效条件,他要求的返租回报不获支持。
除了延期交房导致返租回报难以实现外,有相当多的发展商采取了非书面承诺的方式,仅将返租承诺写入广告或由售楼人员口头承诺,而在购房合同上却无相应约定。
此情况下,如发展商不给予返租回报,购买者很难要求其兑现承诺。
三、要注意贷款风险、量力而行
个人商铺贷款具有比例低、年限短的特点。
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60%,贷款期限也只有10年。
另外,银行对商铺贷款者资质的审核也比住宅贷款更严。
当投资者考虑贷款买铺位时,必须意识到贷款申请不能通过时,自己将面临的付款压力。
四、要注意内、外销商铺未并轨
有些城市中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已经并轨,但商铺仍处于内、外有别的状况,市民在购买商铺前应先问清物业的性质,以免签了合同却办不出产证。
公司股权转让30个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股东股权转让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答: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比如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二、股权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开转让么?
不能。
股权的实质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
股权的转让即是股东身份的转让,股东权利内容中的各项权利不能分开转让,在实践操作上也无法实现。
三、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出资设立公司取得;
(2)、受让股份取得;
(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
(4)、继承取得;
(5)、接受赠与取得;
(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
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
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四、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
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么?
答: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六、公司股东可以退股么?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
只有在几种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75条)但这不属于退股,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七、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
第7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
八、公司现有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依公司法规定自由转让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九、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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