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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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R4
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
●
○
×
公寓
别墅
商住楼
单身宿舍
中小学
托幼
小型配套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
行政办公
商务办公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市场
医疗卫生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科研教学
体育设施
注:
①“●”: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Ο”: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
“×
”:
为不允许设置;
②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他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③表中未列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
第七条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一)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二控制。
重要地段的标志性建筑,在满足间距、绿地和车位要求的前提下,经审查认为必要时,可适当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二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Ⅰ
类
区
Ⅱ
住
宅
建
筑
低层
31
33
35
0.9
1.0
1.1
多层
24
26
28
1.5
1.6
1.7
中高层
23
25
1.8
1.9
2.0
高层
20
3.5
公
共
办公建筑类
40
50
2.5
3.0
5.0
6.0
商业建筑类
60
4.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
45
1.2
Ⅰ类区:
榆林(榆阳)、神木、府谷、定边、靖边、横山;
Ⅱ类区:
绥德、子洲、佳县、清涧、吴堡、米脂。
①城市新区、旧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②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三)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表三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表三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面积指标
核定容积率
每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等于2
大于2小于等于4
大于4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九条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必须先拆除、后建设。
第十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居住建筑(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宅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四执行。
第十一条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建筑间距:
L=i×
(Η-h)
L=建筑间距(两建筑物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包括挑出的阳台和雨蓬)
i=建筑日照间距系数
Η=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如底层为商店、车库等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表四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城市
日照间距系数
城市新区
旧城区
榆林(榆阳)
1.50
1.40(城墙内为1.2)
神木
1.40
府谷
定边
靖边
横山
子洲
1.30
米脂
绥德
清涧
吴堡
佳县
注:
城市新区、旧区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的长边重合不大于6米的不计遮挡因素,大于6米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当其山墙尺寸不大于15M时,其间距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示意图
间
距
备
注
山墙
拟建建筑或原有建筑
N
L
拟建建筑或
原有建筑
L≥0.8H
H:
为遮挡建
筑物高度
拟原
建有
建建
筑筑
或
L≥0.6H
(二)低层、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当其山墙尺寸大于15米时,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计算。
第十三条
不同方位建筑的建筑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五换算。
表五
不同方位建筑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角(α)
0°
<
α≤15°
15°
α≤30°
30°
α≤45°
45°
α≤60°
α>60°
折减值(L1)
1.00L
0.90L
0.80L
0.95L
方位
角示
意图
北
α
南
L1
①“α”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建筑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第十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连续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
,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当相互夹角大于60°
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第十六条
居住建筑平行错台布置时,若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墙面的距离小于6米,不计遮挡因素;
大于6米,每超出1米,山墙间距在6.0米基础上增加0.5米。
第十七条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原则上不考虑日照间距。
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符合街景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若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其山墙间距可适当减少。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表(米)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
侧
高层
(被遮挡)
30
13
-
18
15
多层
12
10
8
6
低层
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
③“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④“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
⑤“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⑥“-”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七的规定。
表七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9
①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
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
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建筑间距按表六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控制;
当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八的规定的控制。
表八
居住建筑(在南侧)与非居住建筑
(在北侧)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居住建筑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低层居住建筑
平行
布置
高层非
居住建筑
多层非
低层非
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表九计算,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要求。
表九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条式建筑(南北朝向)
条式建筑(东西朝向)
点式建筑
北边界
计算公式
0.5iH当0.5iH≤10i)
1.0iH-10i(当0.5iH>10i米时)
—
0.4iH(当0.4iH≤8i米时)
0.8iH-8i(当0.4iH>8i米时)
退让距离
3米~B
≥3米
南边界
0.5iH
10i~18米
东西边界
0.45iH(当0.45iH≤9i米时)
0.9iH-9i(当0.45iH>9i米时)
0.3iH(当0.3iH≤6i米时)
0.6iH-6i(当0.3iH>6i米时)
9i~B
6i~B
①“H”:
指拟建建筑的规划控制高度;
“i”指建筑日照间距系数。
“B”指建筑沿遮挡面的宽度。
②当山墙尺寸大于15米时,其山墙朝向退界也按条式建筑计算。
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后退距离按表十控制。
表十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以上
30米以上—40米
20米以上—30米
5
20米及以下
3
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第二十四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十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底层不得设置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等零星建筑;
雨蓬、二层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外挑长度一般不得大于1.5米。
第二十七条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第二十八条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距离应符合表十一的规定要求。
表十一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
铁路、高速公路的最小距离(米)
铁路、公路等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铁路支线、专用线
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缘(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距离。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
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十二控制。
表十二
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米)
退让距离(米)
24——50米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其它城市规划的紫线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十三的规定。
表十三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米)
架空管线
给水管
d≤200mm
电力
10KV边导线
d>
200mm
35KV边导线
污水、雨水排水管
110KV边导线
燃气管
低压
0.7
电信杆线
中压
B
热力管线
A
高压
垂直距离
电力管线
10KV及以下
热力管
直埋
35KV—110KV
地沟
0.5
220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线
管道
0.6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沿街部分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居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建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和垃圾回收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六条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和集贸市场。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的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繁华街道和人口密集的街道应设置不大于400米间距的公共厕所,在一般街道和其它地段应设置不大于800米间距的公共厕所。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垃圾房和垃圾转运站的布置、数量、规模要符合当地实际的需要。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设项目,凡实施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的区域,一律不再审批燃煤锅炉房。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居住区的建筑物,在建设时应同时按规范考虑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四十二条
各类新建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十四的规定。
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
表十四
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
指标单位
小汽车
摩托车
自行车
备注
住宅
一类
车位/100m2
高级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二类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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