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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验收、移交与保修13
5.1工程验收标准13
5.2竣工验收13
5.3项目的移交14
5.4质量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的承担16
第六章税费16
第七章双方权利和义务16
7.1甲方的一般性权利16
7.2甲方的一般性义务16
7.3乙方的一般性权利17
7.4乙方的一般性义务18
第八章协议的变更、解除18
8.1协议变更18
8.2协议解除19
第九章不可抗力21
第十章承诺23
10.1甲方的承诺23
10.2乙方的承诺23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24
11.1甲方违约24
11.2乙方违约24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25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及终止25
13.1书面通知25
13.2授权委托25
13.3协议生效与终止条件26
13.4其他26
13.5协议份数26
甲方(委托方):
XXXXX人民政府
负责人:
XXX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XXX公司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能够有效解决城市脏乱差面貌和基础设施落后的现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
为加快XXX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度,XXX人民政府(简称“甲方”)决定授权XXX公司(简称“乙方”)负责XXX棚户区改造项目。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XXX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购买服务事宜进行充分磋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另有法定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所定义的词语,用在协议中具有以下被约定的含义。
1.1.1“协议”:
指甲、乙双方签订的《XXX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其附件。
1.1.2“前期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各项行政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资料的编制、报批,项目规划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办理;
各项施工许可的办理;
项目勘察设计(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工作。
1.1.3“委托建设”:
是指由乙方作为代建人,对项目进行建设、移交等一系列工作过程。
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乙方可以把部分工作分包给专业分包商。
其中:
(1)“建设期”:
指本项目自开工日起至全部工程(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甩尾工程除外)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建设期总日历天数。
(2)“开工日”:
为监理单位或甲方下达的本协议中包含的首个单项工程开工令里所载明的开工时间。
(3)“建设期截止日”:
为本项目全部工程交付给甲方之日。
1.1.4“主要材料”:
指由乙方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的并用于工程建设的各类材料。
1.1.5“项目移交时间”:
指本项目单项(单位)或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项目正式移交甲方的时间。
1.1.6“进度计划”:
指本项目经甲方批准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工程进度计划。
1.1.7“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1.1.8“保修期”:
指本项目各单项(单位)工程、永久性设备的质量保修期。
1.1.9“批准”:
指乙方为了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必须从政府获得的任何许可、核准或授权等。
1.1.10“监理”:
指甲方依法选定的为实施本协议担任监理的单位。
1.2释义
在本协议中:
(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
(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协议一方按本协议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由拒绝或拖延。
(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均指公历日;
(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第二章项目
2.1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XXX棚户区改造项目。
本协议项下,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项目”或“项目”均为“XXX棚户区改造项目”简称。
2.2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址位于XXX。
2.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为XXX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147770.87㎡,总建筑面积554174.92㎡,其中:
住宅面积245744.92㎡,公建面积45711.00㎡,地下面积97750.00㎡。
2.4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
甲方授权乙方负责项目总体工作,并在甲方的协调下,乙方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办理本项目所有合法合规性文件。
2.5期限
协议期限20年。
2.6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及委托,负责项目总体工作和建设,并可自行通过市场进行融资。
2.7购买资金范围和支付方式
甲方支付乙方的购买资金为项目投资成本(含项目总投资及期间费用)。
委托购买资金分年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按《专用协议条款》执行。
若项目投资超概算,甲方应将核批的超概算资金纳入甲方支付购买服务资金的范围。
项目总投资以最后竣工验收的实际发生额为准。
项目期间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8服务费和支付方式
甲方按项目总投资的2%支付乙方服务费,按年均衡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按《专用协议条款》执行。
第三章投资
3.1项目建设总投资
本项目暂定总投资额人民币214755万元,若总投资额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最终的投资总额以双方认可的审定数为准。
3.2工程预算
单项工程开工前,由乙方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规程、规范编制工程预算。
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正式收到乙方报送的工程预算后30日内,完成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工程预算作为本项目制定投资计划的依据。
3.3项目融资
乙方受托代建本项目,有权自行通过各种合法融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并以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益和收益,作为应收账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
第四章项目建设
4.1本项目建设其他费用
对于本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其他费用也由乙方投资并先行付款,本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1.1本项目规划批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规划、立项资料的编制、报批及费用;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工作及费用;
4.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工作及费用;
4.1.3勘察设计费
4.1.4施工图审查工作及费用;
4.1.5工程监理工作及费用;
4.1.6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手续的报批及费用;
4.2关于项目前期工作
4.2.1“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内容见第一章。
4.2.2甲方授权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4.2.3乙方应及时完成其负责的前期工作,工作进度应满足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
4.2.4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时需要甲方提供资料和予以其他合作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4.3项目用地
4.3.1项目用地分为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两种形式;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由甲方协调解决并保证其合法性。
4.3.2本项目用地的规划等工作由乙方负责。
4.4项目建设期
4.4.1本项目建设期24个月,计划2015年9月开始筹备建设,实际开工日期以首个单项工程的项目用地具备进场条件后,监理单位或甲方下达的开工令里载明的开工时间(或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开工令上的时间不一致,则以甲、乙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协商确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4.4.2建设期的调整
(1)发生以下情形时,建设期做相应调整:
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而影响建设期时,可相应顺延建设期。
设计图纸不能按期提供而影响建设期时,可相应顺延建设期。
由于甲方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组织征地拆迁过程中产生的群体性阻工事件等不利影响)导致本项目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以上时,建设期相应顺延。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从而导致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工程无法开工,或乙方正在组织施工建设的工程开工后又被迫中止,影响到进度计划的,建设期顺延:
甲方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为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及地下管线设施。
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未如期完成。
甲方负责协调的前期工作未能及时完成。
甲方提供的地质及地下管线设施资料不准确。
4.4.3乙方在4.5.2款情形发生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顺延建设期的申请报告。
逾期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的,建设期不予调整。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延期报告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7日内将异议及意见书面反馈乙方,逾期未书面反馈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申请报告表示认可。
4.4.4发生本协议4.5.2条相关情形及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建设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是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建设期的延长,乙方所增加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
4.4.5如果甲方提出赶工,乙方要根据进度要求制定赶工措施,上报赶工费用,经甲方认可后按照赶工措施进行赶工。
赶工费用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
4.5批准
4.5.1甲方应在现行规定及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帮助乙方协调有关获得、保持和续延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
4.5.2甲方保证乙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所要求且能够以乙方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考古
如果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物品所在的场地,并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任何未经依法授权的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
4.7工程进度
4.7.1工程进度计划
(1)甲、乙双方应根据技术规范、施工定额和工程量共同确定各单项工程合理的控制工期。
(2)乙方应在计划开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报送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应在相应时间内做出批复。
(3)乙方定期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报送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作为投资计划的控制依据。
4.7.2进度计划的修订
(1)甲方不得随意改变已批准的进度安排。
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甲方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共同协商确定新的进度计划。
(2)乙方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协议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3)对非乙方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24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措施。
乙方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4)如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质上造成了乙方投入的增加,乙方应上报增加费用,经甲方认可后计入本项目投资成本。
4.8暂时停工与复工
4.8.1甲方可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要求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
如此类暂时停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如此类暂时停工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建设期予以顺延,且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
4.8.2收到甲方复工通知后,乙方会同监理单位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进行核查,由乙方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缺陷。
若此类暂时停工由非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因暂时停工及修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作为本项目投资成本。
若暂时停工是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9工程质量
4.9.1质量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规范。
4.9.2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4.9.3监理单位检查:
监理单位有权代表甲方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对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但此种检查和检验不能妨碍施工正常施工。
4.9.4甲方有权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地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给予配合。
4.10变更
4.10.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甲方或其他方实施;
(2)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协议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协议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15%。
4.10.2变更权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经甲方同意,监理单位可按第4.10.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乙方作出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单位的变更指示,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4.10.3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4.10.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可向乙方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甲方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变更意向书应要求乙方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
2)乙方收到监理单位按协议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4.10.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应与甲方共同研究,在收到乙方书面建议后的7日内作出变更指示。
3)若乙方收到监理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与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变更价格计算
1)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日内,向甲方、监理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4.10.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乙方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甲方、监理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甲方、监理收到乙方变更报价书后的7日内,根据第4.10.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提出意见并由监理提交第三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第三方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收到监理报送的相关资料后7日内完成审核,确定变更项目价格。
(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由监理单位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乙方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4.10.4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提出变更工作的单价,甲乙双方商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国家或其它行业定额由乙方提出变更工作的单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确认。
4.11环境污染
4.11.1乙方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
4.11.2乙方责任的例外:
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或周围)的污染,乙方不负责任:
(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
(2)由于非乙方原因引起的。
上述污染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12清场
本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将已完成的工程现场内的剩余材料、废弃物和临时工程予以清除和移走,满足工程交(竣)工验收要求。
第五章项目验收、移交与保修
5.1工程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国家、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5.2竣工验收
5.2.1本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乙方按相关验收程序向甲方报验,甲方在7日内组织质监、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甲方如不能按时组织验收,视为甲方已认可对该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2.2各项验收需要甲方协助配合的事项,甲方应积极协助与配合。
若因甲方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造成工程验收延期,乙方不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且甲方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购买服务资金和服务费的支付义务。
5.2.3竣工日期
各单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资料记载的日期为准。
5.3项目的移交
5.3.1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甲方的移交。
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
包括:
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乙方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乙方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资产使用权。
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
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
(2)移交时间
本项目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或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出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移交申请,甲方应在14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接受移交。
若因甲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接收,则视为已完成移交。
本项目各单项工程按照进度计划分批分项逐次验收并移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已完成的部分在验收合格后,可先行投入使用。
先行投入使用部分,即视为该部分工程已验收合格并移交同时进入质量保修期。
5.3.2移交文件
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完整的项目以及所有工程档案、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
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5.3.3移交效力
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有关该单项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单项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协议产生的、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5.3.4移交证书
当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甲方应在14日内接收该单项工程,并颁发该单项工程的移交证书。
5.3.5项目整体移交
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单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28日内乙方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及服务费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甲方。
当最后一项单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件后,甲方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
项目的移交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流转税、增值税等)由甲方承担并计入投资成本。
5.4质量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的承担
5.4.1除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外,其他工程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5.4.2项目中的各单项工程进入保修期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工程保修承诺,作为乙方质量保修责任的担保。
第六章税费
6.1本项目在建设与购买服务资金及服务费支付过程中,施工方按建筑行业相关规定及标准依法纳税,对于已缴纳税(费)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其他一切税(费)。
项目移交过程中产生流转税或增值税等税费,由甲方承担。
乙方代付的保险费、永久设备购置费所产生的一切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6.2在本协议签署后,若出现新增税费,在乙方缴纳后可计入投资成本。
第七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的一般性权利
7.1.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7.1.2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对本项目建设的进度、安全、环保、质量提出要求。
7.2甲方的一般性义务
7.2.1甲方负责按照协议约定办理项目支付手续,严格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及服务费,并接收项目移交。
7.2.2甲方负责项目勘察及设计,并提供工程设计文件。
7.2.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为了本项目实施以及竣工、修补缺陷、项目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7.2.4甲方负责对乙方办理本协议第1.1.2款规定的各项前期工作提供协调帮助。
7.2.5甲方须落实乙方享受XXX同期投资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确保项目建设及移交的顺利实施,负责协助乙方落实项目的相关材料源,有效打击欺行霸市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7.2.6甲方负责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完成项目用地的全部征地拆迁及建设用地、地上地下一切管线的迁改工作,并向乙方提供项目必须的地质资料、勘察资料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资料等。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7.2.7甲方负责协调与本项目有交叉关系的既有(或在建、规划)公路等相关主体的关系并协助乙方办理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7.2.8若乙方通过市场自行融资,甲方应在乙方融资过程中,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协调配合提供项目合法合规性文件以及乙方融资所需的其他文件。
7.2.9甲方保证不因相关区划调整、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变更等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7.3乙方的一般性权利
7.3.1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收取购买服务资金及服务费。
7.3.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本项目的建设权。
7.3.3乙方确保在本协议签订时已取得了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确保本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合法有效,为本项目的建设创造必备的实施条件,甲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
7.2.4按本协议约定使用项目用地的权利。
7.3.5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超出约定范围的,乙方有权选择中止投资,待甲方追加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后继续履行投资建设义务。
乙方中止投资期间的停工、窝工损失计入本项目投资成本,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7.3.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其他自主权利。
7.4乙方的一般性义务
7.4.1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建设及移交。
7.4.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项目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7.4.3配合甲方处理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7.4.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项目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除本协议约定建设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外,按协议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接受单位,并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7.4.5按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4.6不因乙方的人员变更或名称变动而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第八章协议的变更、解除
8.1协议变更
8.1.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一方违约时,其他守约方为督促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而发出通知、备忘录等文件,除非其中明确注明视为协议变更,否则均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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