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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第三节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分析
重点研究如何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以及项目资本金(即项目权益资金,下同)、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方式。
1.1融资主体的确定
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项目法人单位。
正确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有助于顺利筹措资金和降低债务偿还风险。
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应考虑项目投资的规模和行业特点,项目与既有法人资产、经营活动的联系,既有法人财务状况,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
按照融资主体不同,项目的融资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和新设法人融资两种融资方式。
1.1.1既有法人融资
既有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
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既有法人为融资主体:
1)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
3)项目的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
1.1.2新设法人融资
新设法人融资方式是以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的融资方式。
在下列情况下,一般应以新设法人为融资主体:
1)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2)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难以获得债务资金;而且项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3)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偿还债务。
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
1.2既有法人融资与新设法人融资项目特点
1.2.1既有法人融资项目特点
采用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既可以是改扩建项目,也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新建项目。
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1)由既有法人发起项目、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2)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
3)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并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
以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虽然用于项目投资,但债务人是既有法人。
债权人可对既有法人的全部资产(包括拟建项目的资产)进行债务追索,因而债权人的债务风险较低。
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不论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只要既有法人能够保证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就愿意提供信贷资金。
因此,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必须充分考虑既有法人整体的盈利能力和信用状况,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既有法人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未来的净现金流量。
1.2.2既有法人融资项目特点
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大多是企业法人。
社会公益性项目和某些基础设施项目也可能组建新的事业法人实施。
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建设项目,一般是新建项目,但也可以是将既有法人的一部分资产剥离出去后重新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的改扩建项目。
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1)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2)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可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
3)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
4)一般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
采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项目发起人与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分属不同的实体,项目的债务风险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
项目能否还贷,取决于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因此必须认真分析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盈利能力。
项目公司股东对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多大程度的担保,也是融资方案研究的内容之一。
实力雄厚的股东,为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完全的担保,可以使项目公司取得低成本资金,降低项目的融资风险;但担保额度过高会使其资信下降,同时股东担保也可能需要支付担保费,从而增加项目公司的费用支出。
在项目本身的财务效益好、投资风险可以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可以减少项目公司股东的担保额度。
1.3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与筹措
1.3.1项目资本金的特点
项目资本金(外商投资项目为注册资本),是指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为投资总额)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建设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一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资本金是确定项目产权关系的依据,也是项目获得债务资金的信用基础。
资本金没有固定的按期还本付息压力。
股利是否支付和支付多少,视项目投产运营后的实际经营效果而定,因此,项目法人的财务负担较小。
1.3.2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资源开采权等作价出资。
作价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开采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其中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经特别批准,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达到35%以上)。
为了使建设项目保持合理的资产结构,应根据投资各方及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以保证项目能顺利建设并在建成后能正常运营。
1.3.3项目资本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
1)股东直接投资
股东直接投资包括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入股资金、国内外企业入股资金、社会团体和个人人股的资金以及基金投资公司入股的资金,分别构成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既有法人融资项目,股东直接投资表现为扩充既有企业的资本金,包括原有股东增资扩股和吸收新股东投资。
新设法人融资项目,股东直接投资表现为项目投资者为项目提供资本金。
合资经营公司的资本金由企业的股东按股权比例认缴,合作经营公司的资本金由合作投资方按预先约定的金额投入。
2)股票融资
无论是既有法人融资项目还是新设法人融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在资本市场募集股本资金。
股票融资可以采取公募与私募两种形式。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在证券市场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国家对公开发行股票有严格的要求,发行股票的企业要有较高的信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并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行。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将股票直接出售给少数特定的投资者。
股票融资具有下列特点:
A.股票融资所筹资金是项目的股本资金,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可增强融资主体的举债能力;
B.股票融资所筹资金没有到期偿还的问题,投资者一旦购买股票便不得退股;
C.普通股股票的股利支付,可视融资主体的经营好坏和经营需要而定,因而融资风险较小;
D.股票融资的资金成本较高,因为股利需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有抵税作用,而且发行费用也较高;
E.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披露信息,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土地批租收入、地方政府按规定收取各种费用及其了预算外资金等。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例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
对政府投资资金,国家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并按项目按排使用。
在项目评价中,对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应根据资金投入的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A.全部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一般为非经营性项目,不需要进行融资方案分析。
B.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权益资金。
C.以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对具体项目来说,既不属于权益资金,也不属于债务资金,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一般现金流入(补贴收入)。
D.以转贷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在项目评价中应视为债务资金。
1.4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和筹措
1.4.1项目债务资金的特点
债务资金是项目投资中以负债方式从金融机构、证券市场等资本市场取得的资金。
债务资金具有以下特点:
1)资金然使用上具有时间性限制,到期必须偿还;
2)无论项目的融资主体今后经营效果好坏,均需按期还本付息,从而形成企业的财务负担;
3)资金成本一般比权益资金低,且不会分散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
1.4.2项目债务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
1)商业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建设项目获得短期、中长期贷款的重要渠道。
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适用于有偿债能力的建设项目。
2)政策性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低,是为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实施,对有关的政策性项目提供的贷款。
我国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外国政府贷款
国外政府贷款是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的援助或部分赠予性质的低息优惠贷款。
目前我国可利用的外国政府贷款主要有: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日本能源贷款、美国国际开发署贷款、加拿大国际开发署贷款,以及德、法国等国的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有以下特点:
A.在经济上还有援助性质,期限长,利率低,有的甚至无息。
一般年利率为2%~4%,还款平均期限为20~30年,最长可达50年。
B.贷款一般以混合贷款方式提供,即在贷款总额中,政府贷款一般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为出口信贷。
C.贷款一般都限定用途,如用于支付从贷款国进口设备,或用于某项目建设。
我国各级财政可以为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担保,按照财政担保方分为三类:
国家财政部担保、地方财政厅(局)担保、无财政担保。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国际金融组织按照章程向其成员国提供的各种贷款。
目前与我国关系最为密切的国际金属组织是国际贷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
国际金融组织一般都有自己的贷款政策,只有这些组织认为应当支持的项目才能得到贷款。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需要按照这些组织的要求提供资料,并且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实施项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只限于成员国财政和金融当局,不与任何企业发生业务,贷款用途限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或用于经常项目的国际支付,期限为1~5年。
世界银行贷款。
世界银行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A.贷款期限较长。
一般为20年左右,最长可达30年,宽限期为5年。
B.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定期调整,但一般低于市场利率。
对已订立贷款契约而未使用的部分,要按年征收O.75%的承诺费。
C.世界银行通常对其资助的项目只提供货物和服务所需要的外汇部分,约占项目总额的30%~40%,个别项目可达50%。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也提供建设项目所需要的部分国内费用。
D.贷款程序严密,审批时间较长。
借款国从提出项目到最终同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获得资金,一般要一年半到两年时间。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分为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
硬贷款是由亚行普通资金提供的贷款,贷款的期限为10~30年,含2~7年的宽限期,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年调整一次.软贷款又称优惠利率贷款,是由亚行开发基金提供的贷款,贷款的期限为40年,含10年的宽限期,不收利息,仅收1%的手续费,此种贷款只提供还款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
赠款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
5)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是设备出口国政府为促进本国设备出口,鼓励本国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
贷给本国出口商的称卖方信贷,贷给外国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的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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