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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订立合同审查
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前做到"
三要"
,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
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
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这项工作,应由律师把关。
一、签订买卖合同前的反欺诈
这期间反欺诈的审查是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的审查。
主要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查:
从公民和法人两方面审查对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对方的信誉,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
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反欺诈
这一阶段反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三、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诈
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
一般情况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货物,需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才支付货款。
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输。
如果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
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
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
因为供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申请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
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四、履行买卖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诈
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
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
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
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
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
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
交付替代货物;
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4.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
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方协商,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协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
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笔者以为:
企业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
(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
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
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
(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
(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
(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
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四、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
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应该说,世界上不存在一份”完美“的合同,因为市场交易受诸多因素影响,即使一个优秀的律师也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
审查好一份合同,也许并不能把所有风险挡在公司门外,但至少会让我们及时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该发生的失误。
一、对签约主体资质进行必要的考察
签约过程中,大多数员工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合同目的。
因此,应重视合同主体资质的考察。
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其次,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第三,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重点
首先,要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
如果你对有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了解,可以向公司法律人员或法律顾问咨询后确定。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
一个合同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
在这些条款的确定过程中,经办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经办人最了解合同目的和洽谈细节,将公司意图完整、准确地写入合同条款,这是每个合同经办人都应该认真做到的。
最后,最大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利益。
要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当然是争取更多权利而尽可能地减少义务,并且,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
对对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不过,凡事都要有个限度,合同条款还是要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否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能导致被撤销的。
三、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很多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
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
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
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
相当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
3、签约时间。
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不可小视。
提醒签署合同领导和授权代表,签字时留下时间这个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审查的技巧和方法
对于任何需要审查的合同,不论合同的标题是如何表述的,首先应当通过阅读整个合同的全部条款,准确把握合同项下所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确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在审查合同前,必须认真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同时,注意平时收集有关的合同范本,尽量根据权威部门推荐的示范文本,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合同审查的着重点: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
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和中止
1、《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中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的履行方法,因此对这部分条款需仔细审查,包括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
2、《合同法》规定了双务合同中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注意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
三、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审查时应掌握合同法第六章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规定。
1、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其法律后果只发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体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91条最后一款的授权,许多合同文本都有专门条款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况,但有些约定往往是对违约责任的重复,而违约的情形是可依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应结合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分析对合同终止的约定是否属于可以且必要的情形。
2、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的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
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
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
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
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装(相互返还);
最后,野火四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
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可以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四、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
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法院是否有利。
几类常见合同的审查
一、买卖合同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
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
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
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
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
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7、检验条款:
第4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
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条、158条的规定。
8、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9、培训条款:
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0、保修:
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1、索赔和违约责任:
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
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争议解决
注意审查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13、不可抗力条款
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对于买卖合同,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适用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对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规定,这与违约责任有密切关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类合同)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
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租赁合同
1、注意《合同法》对租赁期限的特别规定(《合同法》第214、215条),这是租赁合同审查的重点之一。
2、对于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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