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之弊及矫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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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吃不饱、穿不暖的短缺社会,还谈什么娱乐、休闲等精神享受?
张家界与人类长期共存,只有在改革开放温饱得到彻底解决后才真正成为游览之所;
凤凰古镇也是与人类存在数百年,只有在改革开放温饱得到彻底解决后才真正成为人们休闲之地。
人们要生存,离不开衣食;
人们要衣食,离不开农工;
人们办农工,离不开物资资料;
物资资料需要资金购买,资金应当为农工服务,而不是竭泽而鱼。
今天的中国股市是长期熊市。
股市从一开始就是企业转制圈钱的工具,虽有融资的功能,但主要是转借企业自身发展资金不足、体制僵化等矛盾,披着融资的外衣行圈钱或者骗钱之实;
在股市里,主体虽然很多,有股民、上市公司、律师、会计师、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以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等监督管理部门,但唯一一个掏钱的主体是股民,除了股民往外掏钱外,其他主体都是从股市里把钱往自己口袋里放。
各主体参与股市之中,本应当维护股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并促进股市健康发展,无奈有不少主体为一己或者小群体私利,徇私舞弊,明里暗里或者结伙算计股民,发行价远溢资产现值,股票一上市就跌破发行价,永远把股民跌进股灾深渊,深深套牢。
保险是指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交一定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情形下支付赔偿费用,将不幸集中于一人的意外危险及由此而产生的意外损失,分散于参加投保的社会大众,使危险及损失消化于无形的制度。
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制度。
但现今的保险是投保容易,理陪难,保而有险,保不免险。
投保人掏钱参加保险容易,保险公司掏钱理陪难。
一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合同条款,让法律本科毕业,甚至长期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都看不懂,何况投保的普通老百姓就更看不懂。
二是招徕你投保时说得天花乱坠,好处连连,一旦发生危险及损失需要保险公司履行理陪义务时,合同格式条款约定的苛刻条件全部显现出来,理陪之路如蜀道难于上青天。
三是理陪程序复杂,既有投保前的检查,还有危险发生后的苛严勘查及一系列的审批手续,理陪过程耗时耗力。
四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主管部门关联度大,特别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主管部门办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政策、草拟保险法律文件的痕迹还没有根除,集主管、经营、监督于一身的惯性没有彻底改变。
即使在我国入世后十多年的今天保险部门利益痕迹仍然明显。
二、互联网技术下的金融活动
在实体经济里,企业集团为了资金流动顺畅,成立财务公司对集团下的所有公司的资金统一计算、统一支付;
大型市场、商场开办者或者管理者对进入市场或者商场的各经营者统一财务结算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价值,统一销售模式,统一现金收兑,这样的机构,我国的主管部门称参照金融机构管理;
还有的经营者搭建交易平台,让资金所有者与需求者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实现资金流通,这样的平台,我们称之为平台型融资;
还有的经营者洞察市场先机,居间调停,沟通资金、商品或者服务供需双方,提供签约机会与信息,促进交易活动,收取中介费用,这样的机构,我们称之为居间。
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今天,人们以之为工具,挺进传统产业,形成了更快捷的商业服务体系,形成了以互联网为平台的P2P或者P2C的购销商业模式,支付宝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或者居间型商业模式。
传统产业经营者也没放过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行业红利,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把传统产业互联网化、便捷化、高效化。
把银行、服务、生产等搬上互联网。
把银行搬上互联网,形成了网银、ATM;
把生产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了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
把服务搬上互联网,形成互联网服务业。
无论是利用互联网创造金融的互联网金融,还是在金融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技术升级的金融互联网,都是把传统的资金的经营活动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合二为一,其本质并没有改变资金经营的本质,只是形式的变化而已。
当今的互联网技术运用确实带来了传统资金的营销发展,也推动了互联网技术本身进步。
只要互联网技术能提升生产力,能推进经济发展,能给老百姓带来实惠,就应当保护、支持、鼓励和帮助其发展。
但今天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资金营销企业都在神化般创造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的传奇。
众所周知,互联网技术正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仍然有很多诸如互联网物理和软件安全的技术问题,虚假信息乃至黄赌毒等社会问题存在。
如果我们不及时或者放弃加强监管,结果可能在互联网环境下把传统金融漏洞放大,形成新的金融和社会危机。
防范、解决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风险的基本方法的不二法门,一是加强互联网安全管理,在大力发展互联网技术中消除安全隐患,克服互联网技术自身不足;
二是按照传统规则加强金融市场安全管理,防止金融制度漏洞。
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管理,两种方法着重点不同而已。
对前者,互联网技术是这些主体的优势,重点是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监督,把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行业管理之中;
对于后者,金融业务是这些主体的优势,重点是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加强其互联网安全管理。
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金融安全管理和互联网安全管理是两道厚实的墙,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乃至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三、金融风险治理
一是管住印钞机。
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由人口众多的中国变成世界工厂,为世界创造了丰富多样的商品与服务;
几万亿的美元储备也得印几十亿的人民币兑换;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能作为商品的土地、高等级公路等物资都被人们充当商品来流通,需要大量的货币充当等价物,凡此都需人民币。
但人民币不是越多越好,它一定与交换物有一个合理的比价,人民币印多了,相对购买物来说钱就不值钱,会通货膨胀,最终经济受到打击;
人民币印少了,相对购买物来说钱的购买力更强,生产积极性会受到打击,经济也会停滞。
目前,通货膨胀明显的情况下,管好印钞机,寻找其替代措施才是有效管理金融的方法。
近4万亿的他币储备不流动是废纸一堆,并加剧国内通货膨胀局势。
要改变这一劣势,应当按照货币流通物的本质以流通的方法来解决,而不是以资金池的方式储蓄,否则可能成为高危堰塞湖。
通过物-货币-物的形式把储备的他币换成资产、生产要素资料,实现货币的交换功能,也许这是下个三十年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
过去在国际政治上我们依靠亚非拉朋友取得了应有的国际地位,今天我们应当以如此强大的他币储备等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在解决国内经济内生动力,提高国内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的同时,按照等价交换等市场经济规则,通过投资农业、工业、服务业,举办经济实体,兴建基础设施,实实在在帮助亚非拉朋友实现经济的腾飞,实现共同富裕。
二是完善市场环境下的金融规则。
良好的金融规则是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
所谓良好的金融规则就是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规则,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基石,是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公平、等价、意思自治的保障,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间利益的平衡器,是金融业务安全的防护罩。
完善金融规则,首先要对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市场规律相悖的一律废止、修改,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金融法律制度;
其次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技术规范,鼓励金融业行业协会与研究机构合作,参照国际金融规则,研究、构建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的金融业技术规范。
第三,建立我国金融安全评价制度,开展动态金融安全评估工作,建立金融机构金融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完善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三是发挥市场主体自主作用。
市场主体比其他任何与市场相关的主体都最了解市场需求、生产资料的供应、生产技术、生产设备、产品成本、营销成本以及市场发展方向,否则会被淘汰。
一个不了解市场情况的主体一定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苏联和我国计划经济的失败,应当说是计划经济的失败,也是万能政府的失败。
我们过去金融管理中总是希望把金融机构的设立、金融产品的类型、品种、利率或者回报率都定得清清楚楚,各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按照政府的计划和安排活动,市场主体成为政府庞大机器的一个经营机构,扼杀了市场主体的创新,对市场的反应、感知和应对,扼杀了市场的活力。
四是发挥市场自我约束机制。
市场竞争是质量与价格的竞争。
质量与价格是市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根本约束要素。
价格由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决定,并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价格反映质量,优质优价。
市场主体要取得竞争优势,必须掌握市场需求动向和发展趋势,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提高产品或者服务质量。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什么、生产多少由市场需求决定;
市场主体的市场地位由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价格等因素决定;
市场交易风险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调查、预测、保险、合作等手段进行防范,通过抵押、质押、担保、抵消等措施予以减少;
市场交易纷争允许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方法通过协商自主解决。
五是监管部门中立。
我国虽然从92年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主管部门没有从计划经济管理的习惯或者框框下自我解放出来;
虽然我们喊了二十多年的政企分开,市场主体投资已经多元化,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大多从行业主管部门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是金融机构与其主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策价值取向方面或许侧重本行业的发展而忽略或者牺牲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利益,偏重国有金融机构的权益而忽视其他类型投资主体的平等市场地位。
金融主管部门中立是指应当超乎各金融机构之外,独立于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外,是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主要建议者,法律法规的执行者,金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守的监督者,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实施者。
没有中立的地位,这些功能就会大打折扣。
六是合理规范金融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金融市场属限制性行业,设立金融机构需要央行、证监、银监、保监和地方金融办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除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有资金本金、股东能力与违法禁止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是市场准入许可,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基本是等于不许可。
同时对准入条件的设立与变更,随意性很大。
如某市类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最早规定的资本金为5000万元,但随着设立申请增加,该市主管部门通过修改准入条件逐步将注册资本金调高到两个亿,与银行设立的注册资本金要求相同。
分析金融市场准入许可条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最低资本金设置预测、调查不足,有的甚至是通过拍脑袋拍出来的。
任何种类金融业务所需最低注册资本金应当与该行业从业性质、经营资金需求、风险防范等相适应,但从法律专业来讲对法律所调整的社会事务或者社会现象进行量化分析不够,特别是法律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缺乏量化分析,是制约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
二是条件不能反映行业或者市场主体责任形式的要求。
例如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纪录,要有二亿元以上的净资产。
股东在有限公司中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出资责任,需要股东有二亿元净资产与设立保险公司的业务无关。
三是条件抽象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保险法规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纪录中重大违法违纪是什么意思不清楚,三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不清楚,是多违法行为开始、终止或者是处罚执行完毕后计算差别可大了。
四是条件虽为普适性,但在设立时根本无法操作,如设立金融机构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有的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予以量化,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筹备或者设立过程中是不需要按照设立规模预先配备管理人员的,这些可以在金融机构设立许可筹备过程,有的甚至在开业以后根据业务规模需要才需逐步配备。
,即根本不能作为金融机构的设立许可条件。
主管部门接地气是十分必须的。
七是技术创新与安全防范。
中国的金融是旧弊端未除尽,新规则未生根,新旧弊端重叠,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嚷声汹汹,似乎把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切割开,有的甚至公开声称互联网金融是新事物,在没有认清之前尽量少管制,甚至不要管制。
其实金融市场运行、管理既要创新,也要除旧弊;
既要创新,也要防新弊。
在金融创新方面,第一,要借鉴、引进国外先进的金融产品设计,丰富我国的金融产品,同时要大胆创新,根据新型市场经济体的发展要求,按照市场规则创新金融产品,活跃金融市场,使金融市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实现金融监督体制创新,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的政策,同时,培育社会团体和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完善自律规则,实现政府、社会共治。
第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界定金融市场监管措施的条件、程序,熟悉并掌握金融市场监管措施,保证各项措施的正效应。
第四,积极开展互联网技术应用研究,使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技术、金融产品更紧密结合,提升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质量。
第五,做好互联网技术条件下的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加强金融行业互联网硬件、软件及其运行安全技术研究、开发和运用,加强互联网环境下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和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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