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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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命题原则
1、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并以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2、命题要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应覆盖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分值分布要合理,难易要适度,份量要适当,应使大部分学生在考核时间内完成答卷,并使学生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
3、凡使用同一教学大纲且学时学分数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并使用统一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门课程一学期内由几名教师分段讲授,应统一命题。
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对待,独立命题考核。
第九条命题要求
1、考试课采用百分制,期末考试占80%,平常表现占20%。
期末考试试题总分80分,原则上采用客观题和主观题相结合的方式,需注意
①选择题1分*40题,题型为A1型,A2型,B型题,采用答题卡答题;
②名词解释:
3分*4题;
③简答:
6分*3题;
④论述题或病例题:
10分*1题。
每个大题题干后面应注明小题数量、小题分值和大题总分。
主观题试题下面应留出答题空间。
试题题量一般应以在100分钟考试时间内做完为标准,不宜过多或过少。
2、考试课需要准备覆盖度、难易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备考或补考。
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30%。
3、教师命题采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
试题(卷)原则上使用计算机排版,特殊情况可手写试题(卷)。
手写试题(卷)必须使用黑色碳素笔用规范汉字工整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或简化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在命题同时,命题老师要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其中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
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病例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提供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采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
参考答案需打印,个别需用图形或特殊符号表示且打印困难的考核内容可另作处理。
第十条命题程序
1、考核命题工作一般于考试周前四周(第15周)前开始进行,考试课考试命题由担负教学任务的教研室负责,教研室主任为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命题。
2、承担命题工作的教师,要有保密意识。
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进行销毁,试题不得在教研室传阅。
命题教师、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划定或暗示考试范围及押题
3、承担命题工作的教师要在考试周前两周(第16周)前命题完毕,并交由
教研室主任审核,如无误,要在17周开始前由教研室主任将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电子版交到教务科,其中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另要求交A4打印版。
教研室及命题老师需自留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4、命题工作意义重大,参与此工作的教师要充分重视,试题表达要清晰,准确无误,要认真校对,做到万无一失。
若试题中出现问题由命题教师负责,教研室主任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试卷印制及管理
第十条A、B两套试题,由管理人员随机抽取,不能指定。
第十一条试卷由教务科组织印制,为防止考场上出现试卷短缺现象,试卷印数应比参加考核的人数多印制10%。
试卷应在考核前一周完成分卷、密封工作。
第十二条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现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第十三条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按有关要求整理好后移交教务科。
第六章考试安排
第十四条考试时间及地点安排
1、考试课考核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在考试前一周(第18周)公布。
一经公布。
2、考查课考试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安排考核地点、时间并通知学生,并于第18周前到教务科备案。
第十五条考场要求
1、一般30人为一个考场,安排两位监考老师,超过45人应安排三位监考老师。
2、考场应满足考生隔位就座原则,应以教学班为单位安排考场。
3、学校有关部门应在课程考核之前,检查和维护好水电设施,保证水电供给,检查考场的日光灯、桌椅、电扇等设施的情况,确保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监考安排
1、教师、教辅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都有监考义务。
2、考试课监考老师由教务科确定,考查课考试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确定。
3、监考老师一经确认,无故不得变动。
考试课因故不能监考时,应书面申请,经教务科科长批准同意后,由教务科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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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监考职责
1、凡有监考任务的老师需在考试前25分钟到教务科签到,参加考务会议。
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场,在黑板上写明本场考试的科目、时间及考生的专业、年级等。
全面检查教室是否符合课程考核要求,认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做到课桌内外无书籍、纸张等与课程考核有关的物品。
合理安排考场座位,指定考生按要求就座。
检查考生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考场。
2、开考前10分钟,宣讲课程考核纪律和违纪作弊处理有关规定,开考前5分钟,开始发卷,考试专用袋要在考场当众拆封,清点试卷。
并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准确填写(涂)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学院等信息,并逐个核查。
3、在监考中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
不准吸烟、阅读书刊、谈笑、睡觉、做题。
通常情况两位监考在考场一前一后,可适当走动。
4、考生询问试题中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时,经查实后只能就此当众作答,不得解释题意。
5、对考场突发情况,如突发疾病,监考老师要恰当处理,并立即向教务科汇报,对不能继续考试者,让其立即赴附属医院就医,并告知其开具就诊证明,办理缓考手续。
6、在考核终场前15分钟报时一次。
考核结束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题、保持安静。
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并将试卷按考号顺序装订密封后,连同《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考场记录单》一并交回。
7、监考教师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禁止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入场,并以旷考论处。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违纪、作弊物证,令其退场,并在考生试卷(答卷)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监考教师要详实填写《河南护理职业学院考场记录单》,对违纪、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记录和认定。
第八章学生考试纪律
第十九条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必要时需办理准考证,以备查对;
丢失学生证者,在考试之前必须携带本人照片由其辅导员(班主任)办理学生身份证明。
学生身份证明上必须贴上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学生科的公章。
无任何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15分钟以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
试卷发出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特殊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监考人员要求就坐。
带入考场的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
不准在桌子上乱写乱画。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把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否则无论开机与否,均以作弊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疑问应举手,请求监考教师解释(只限于试题印刷不清或印刷错误)。
经过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互借文具等。
第二十五条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
交卷、收卷过程应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
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前不得与他人交谈。
第二十六条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九章巡考职责
第二十七条巡考人员由学院领导、教务科及学生科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负责考场秩序的监督。
其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2、检查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坐,是否按规定出示和放置学生证件。
4、检查学生的书包、衣物和书籍、课本、笔记本、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物品是否按规定放置在学生在考试中不可接触的指定地点。
学生座位旁或课桌内是否还有上述物品。
5、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
如发现考场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纠正。
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能认真履行监考守则,应大胆管理,及时纠正,对于不服从管理者,报教务科及主管学院领导。
第十章考试违纪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1、未隔位就座者,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开考后不关闭手机,出现了呼叫声后又查看呼叫信息者;
3、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4、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5、在考场外大声喧哗经制止无效者;
6、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的位置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者。
第二十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1、传递者和接收人在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接收人拿到后未来得及看即被发现者;
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3、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4、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5、离开考场未交卷者;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外。
第三十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1、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用品内藏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者;
5、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
6、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和接收者;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不论是否抄用);
8、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9、偷看他人的答卷经警告无效者;
10、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1、在考场内以借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2、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3、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4、利用手机等信息工具上网或事先存储,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1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17、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卷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18、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者;
1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第三十一条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视为代考。
第三十二条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者、通过各种手段篡改成绩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处理意见由教务科提出,交主管副院长决定后,向全校公示。
第十一章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考试课答题卡由教务科进行阅卷;
主观题评卷以承担教学工作的教研室为主,任务繁重者由教务科协调安排其他老师辅助阅卷。
考查课考试由承担教学工作的教研室组织。
命题老师负责提供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阅卷工作需要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两天内结束,并将结果报至教务科。
第三十五条试卷评分要求
1.试卷首页计分栏要准确记载各大试题实得分和总分,并有评分和核分教师的签章。
2.判卷必须用红水笔,每道试题评分点采用减分方式评分,试题题首要标明该题实得分数。
错误答案必须画红色“×
”,答题的空白处必须用红色笔画斜线“\”。
3.成绩单或试卷上如有更改,更改处必须有更改教师签名和教研室主任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阅卷结束后,阅卷老师需要填写考生成绩单(如有答题卡,成绩由教务科提供),并将客观题成绩、主观题成绩、平时成绩汇总。
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在成绩册中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科留存,一份由教研室留存,一份随时卷保存。
第三十七条成绩汇总后,任课教师要以班级为单位填写考试分析表,写出课程考试书面总结。
通过统计分析学生考试成绩和答卷情况,总结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教师的教学质量,以便改进教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八条承担教学工作的教研室负责将试卷按要求整理规范,并连同考生成绩单,考试分析表交教务科。
第十二章成绩公布与复查
第三十九条开学第一周学生可查询、核实本人上学期各课程成绩。
考试成绩由教务科向学生公布,教师有权拒绝学生查询成绩。
第四十条学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需查分者,在成绩公布三天内,由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报教务科,由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考务管理人员一起核查。
第四十一条经核查试卷确系评阅有误或录入有误,需更改成绩的必须由试卷所错处签章人申请,教研室主任签字,教务科长同意,并报教学副院长备案,方可办理。
并追究评卷错误老师责任。
第四十二条超过规定期限,概不受理查卷事宜。
第十三章考试文件管理
第四十三条教务科负责试卷的保存,并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有关课程考核的其他材料,如考试安排表、考试课统计表、学生成绩单、考试分析表等材料,另行单独存档。
第十四章缓考及补考
第四十五条缓考
1、学生因病住院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办理缓考,其它情况一律不准缓考。
2、缓考必须于考试前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务科长审批。
3、获准缓考的学生随补考一同进行,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未获准缓考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视为旷考。
第四十六条补考
1、前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考试课,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考查类课程不安排补考,只安排重修。
旷考和有考试作弊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2、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三周,毕业前补考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内。
3、学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需重修。
4、学生补考及重修成绩只能按“及格”与“不及格”记载。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学生课程考核。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视其情节按照《河南护理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于2011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河南护理职业学院授权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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