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形象地位变迁和分类框架再构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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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类似的叫法有“非法聚集”、“非法冲击”,或者干脆叫“暴乱”、“骚乱”。
据本人的观察,正是2004年发生的两起事件———四川汉源事件和重庆万州事件———使得“群体性事件”这一称呼开始正式走进媒体话语和学术讨论之中。
这一称呼上的“中性化”,至少意味着如下几层含义:
首先,在于承认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民事法律地位;
其次,在于承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性危机或政治责任的存在;
第三,由于中国的政治生态发生了变化,意味着执政者的也要“与时俱进”,确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二、群体性事件进入公共领域
为什么到了2004年前后,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关注开始增多呢?
除了群体性事件日益高发这个本体论方面的理由之外,还有哪些可能的解释呢?
本文认为,大众传媒作为一个产业的内在动力也许是一个重要的动因。
2001年,美国发生“9·
11事件”,中国电视媒体未能对这一有史以来最重要的突发事件做出及时反应,输给了以香港为基地的中文电视媒体“凤凰卫视”。
2003年,非典爆发,前期由于信息发布问题,孟学农和张文康两位部级官员被问责,后期各类媒体才开始深度报道。
因此,可以说,本世纪初期两次新闻事件报道上的行动滞后,以及随之而来面临的行业竞争压力,促使大众媒体报道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意愿有了显著的提升。
其次,作为一个更为自主和多元的媒介平台,互联网在中国社会的扩散和日益成熟②,成为群体性事件得以中性化的一个重要支撑条件。
互联网不仅成为传播和扩散群体性事件信息的一个渠道,同时其内部也生产出了一种特殊的群体性事件即网络群体性事件。
与此相关联的,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民意的关注:
人民网强国论坛和天涯论坛等网络民意阵地成为中央领导人关注的民意空间;
而国务院新闻办作为国家行政机构,也在每日关注着网络舆情。
第三,当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的案例随着大众传媒的传播和扩散,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谈资之时,它不仅传递着这样一种讯息,即参与和推动群体性事件,的确是挑战者或抗争者借以进入政治角斗场的有效途径,而且也预示着中国的社会生态已经逐渐恶化到了这样一种境地:
到处都是围绕物质利益的争夺和保卫,以及相互对抗的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信任缺失。
因此,可以说,大众媒体和互联网的发展与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呈现一种紧密的伴生关系;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中公民采集、加工和扩散信息的能力在持续加强;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政治高层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有能力改变情势的“第三方”角色,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主观认知状态,使得他们确信,发起和参与群体性事件,真的是改变最终结果的可选择行动策略之一。
三、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分类框架
全国性的统计数据,目前没有见到权威的发布。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约0.87万起,1994年约1万起,2003年则达到6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
[7]另据学者统计,从发生次数来看,过去15年间,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长率为17%左右;
而从发生规模来看,参与群体性事件人数的年均增长率为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
其中参与者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起,增长4倍。
[8]从总体上来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呈现出了快速上升的趋势。
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研究,有益于认识群体性事件的状态、性质和起因,因而一直是学术界的核心话题。
许多学者提出了按维度分类的原则,比如说,按参与者主体、参与规模、事件的性质,或者行动所发生的空间场域来划分。
[9][10]这是一个相对简单的做法,但这样一种分类,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满足科学分类的两大原则之一———互斥性。
换句话说,同样一个群体性事件,可以在多个分类维度中,被分别命名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和“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
因此,本文不准备采用这种分类方法,而是采用一种互斥性更强的分类框架,使得我们遇到的每一个具体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在第一时间比较直观地被划入某一类。
于建嵘提出了一个分类框架,认为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五类,分别是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
[2]王赐江则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类,分别是“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
[11]这两个分类框架的好处,在于它们都符合本文所强调的互斥性原则。
但是,对于“有组织犯罪”是否能够被列为群体性事件类型之一,本人持保留态度。
此外,本人通过大量的案例观察,认为上述两种分类框架还不够全面,可能遗漏了某些重要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形式,从而与科学分类的另一原则———包容性———相违背。
本人给出的群体性事件的分类框架包括如下七个类别:
(1)直接利益相关的原生型集体维权抗争;
(2)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
(3)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4)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
(5)工具性处理“死亡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6)意识形态或政治动机驱动的群体性事件;
(7)网络场域中内生的群体性事件。
这样一个分类框架,是尝试性的和开放的,可以随着学术批评和学术认识的提高,而进行不断的修正。
其好处一个是包容性原则得到了更好照顾,另外,也使得我们能够把现实社会中所发生的任何一种群体性事件,在第一时间内归为上述七种类型中的一种,从而使得互斥性原则能得到相应的照顾。
③
1.直接利益相关的原生型集体维权抗争
直接利益相关的原生型集体维权抗争,指的是地域共同体或想象的身份共同体围绕着直接相关的切身利益而展开的集体性利益保卫行动。
根据所涉及利益的不同,本文又把这一类型分为两个亚型,分别是“经济/物质利益”亚型和“环境权益”亚型。
I经济/物质利益亚型
引发这一亚型群体性事件的经济/物质利益,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和欠资纠纷、工程移民等方面。
2004年发生的四川汉源事件和2008年发生的甘肃陇南事件是这一亚型的典型案例。
汉源事件的最基本特征,是地方政府和国营经济部门与地方民众之间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围绕着征地及其补偿标准的民众长期生计和现金收益———之争,而动用警力不当导致的暴力冲突和伤亡结果,则使得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升级。
甘肃陇南事件的最突出特征,是所涉的地域共同体仅仅针对想象的威胁而非真实的威胁做出了行动的选择。
此外,这两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理结果,表明中国社会最终仍将延续“情理法”三合一的原则来处理群体性事件:
在汉源事件中受处罚的是政府官员,而在陇南事件中受处罚的是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
II环境权益亚型
环境风险已经日益成为乡村社区或城市街区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一个主要诱因。
从当前的情形来看,由环境权益保护而引发的原生型集体抗争,其主要怨恨集中在乡村工业污染、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有毒废弃物处理站、垃圾站、高压线辐射、通讯基站辐射、高风险工业选址等方面。
2005年的浙江东阳画水事件和2007年的福建厦门PX事件,是这一亚型的典型案例。
东阳画水事件最令人震撼的是,在民风相对柔和、与官方很少直接对抗的江南地区,围绕着环境权益受损这一本体论威胁,所迸发出来的反抗潜能。
当地方政府仍然沿用过去一贯好使的压迫性社会治理技术时,他们很可能没有预想到自己所遭受到的抵抗能够达到何种程度:
伴随着该事件在互联网络的迅速传播,画水事件极大改变了地方政府和民众的自我形象认知。
而厦门PX事件在当今中国群体性事件中属于异类,一方面因为它所采取的是和平抗议方式,另一方面,它所依靠的动员方式,不是地域共同体所隐含的由共同命运、共同生活经历和面对面互动所营造的初级纽带,而是依靠抽象的市民身份、大众通讯平台和现场行为规范所达成的一致行动;
而且,厦门PX事件实际上还利用了常规政治的动员和抗争手段,如政协委员联署提案、市民代表座谈会等。
上述两个案例表明,环境权益保卫事件,将成为今后中国城乡群体性事件的高发领域。
④
2.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
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泄愤事件,是指在原生型怨恨缺失的情形下,仅仅由于一个简单的导火索事件,而引起围观者或其他非组织化的离散个体,集体地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实施语言暴力、肢体暴力,或实行纵火、打砸抢等恶性暴力行为的一类社会现象。
关于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也已经逐渐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因为这昭示着中国社会的政治生态已经走向了一个危机性质更为浓厚的新阶段。
[12]本人也曾经对无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的机制进行过探讨,认为“移植的怨恨”和施展暴力带来的直接心理酬赏,构成了这一类参与者的主要行动动机。
[4]本文中,我们把这一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分为两个亚型:
(1)针对政治权势者的群体泄愤事件;
(2)针对经济权势者的群体泄愤事件。
I针对政治权势者的群体泄愤事件
这一亚型涉及到了中国社会中一种普遍蔓延的一般化怨恨情绪,即官民之间因利益分配、社会权力意识和生活方式差异所构筑起来的对抗性情绪。
针对政治权势者这一亚型,最典型的案例是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
在该案例中,不需要核实引发公愤的当事人的身份,只要他自称是公务员,就能招致围观群众的公愤和现场社会干预。
这表明我国基层社会中官民之间的长期情绪对立和利益冲突,已经到了相当危险的程度。
II针对经济权势者的群体泄愤事件
这一亚型涉及到了中国社会中另一种普遍蔓延的一般化怨恨情绪,即贫富之间因相对剥夺、原罪推定和社会区隔等多重原因而建构起来的对抗性情绪。
针对经济权势者的亚型,我们找到的案例是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
在该案例中,外地牌照高档汽车所昭示的外地富豪背景,结合着“打死一个最多三十万”的黑色暴力威胁,加上当地警方未能及时有效处置,导致原先还有一定耐心的安徽池州民众最终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最终走上了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常规归宿———打砸抢活动。
可以说,这个案例对于当事各方来说,均传递了多重的警示含义。
与下面我们要说到的因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不同的是,在这里,社会泄愤事件参与者的参与行为往往是临时起意的,参与者之间也没有固定的组织联系,因此,现场的情绪感染和变动中的情境定义,成了解释此类参与的主要因素,而这,恰好是芝加哥学派第二代学者提出的“紧急规范理论”所强调的。
[13]
3.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和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与前面两类群体性事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我把前者归为“地方政治生态恶化诱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因为尽管这一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并没有直接的原生型怨恨作为参与的促发剂和推进剂,但间接地,他们又都属于在本地政治场域内遭受持续利益剥夺或遭遇持续社会不公正感的本土反对派社区(oppositionalcommunity)的当然成员。
对于瓮安事件的深层原因,当时的贵州省委书记有一个很好的总结。
他认为,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对黑恶势力及严重刑事犯罪、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重视不够、打击不力,刑事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导致社会治安不好,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因此,瓮安事件爆发前,当地的恶劣政治生态已经为事件的爆发准备了一大群长期处于不满状态的潜在参与者。
孟连事件的深层原因,表面上是警民冲突,其实质是胶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的长期纠纷。
胶农决定中止出售胶乳给公司,自行售给价高的收购者,遭到公司派出的保安阻止,双方多次发生冲突。
县乡党委、政府对此简单地以治安案件论处,反复动用警力介入,刺激胶农,致使警察被打、警车被砸。
据统计,在孟连事件发生前,已累计发生群体性事件七起。
省公安厅领导建议分清矛盾性质,最大限度考虑群众利益,调整利益纠纷,不同意治安整治和抓捕,但普洱和孟连两级政府坚持动用警力。
因此,在恶劣地方政治生态中长期遭遇社会不公正的当地民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即潜在威胁(拘捕和随之而来的司法程序)达到最高点的时候,发起了有准备的反抗行动,后果极其严重。
与前面两个案例相似,石首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地方政治生态恶化,可以由石首事件中参与者人群的素描中窥见一斑。
在石首事件的主导参与人群中,我们不但发现了以前类似事件的死者家属(他们抗议老百姓的人命太贱),还发现了当地国有企业的退休工人(他们抗议企业改制时国有资产的流失)、事发地的周边村民(他们抗议企业征地时的过低补偿和改制后的利益受损)和石首当地的普通市民(他们抗议石首成了著名的黄赌毒之城,居民普遍缺乏安全感)。
正是基层社会这种普遍弥散着的间接不满和怨恨,才最终解释了石首事件中参与者群体始终高昂的抗争意志。
以上三个案例,很可能预示着中国的县级行政区已经成为政治生态恶化的高发区;
今后一段时间内,作为对当地恶化了的政治生态之回应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很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流类型。
与民争利、工作作风粗暴、危机公关意识缺乏、动辄动用警力,在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中都是重要的促发原因。
更为重要的是,三个案例中群体性事件无一例外的逐步升级,既暴露了中国社会控制机构处置能力的不足,也烘托出了当代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复杂性。
4.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
我们把“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看作一种特殊的群体性事件。
行业集体行动,顾名思义,指的是(行动者)建立在相同的职业经历和职业境遇基础之上,以改善职业待遇以及与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政策环境为目标的集体行动。
工业集体行动,实际上是行业集体行动的一个特例,既可以指发生在单个工厂中的工人集体行动,也可以指发生在一个由多个工厂构成的企业联盟网络之中的工人集体行动,也可以指由全国性工会组织或准工会组织发起的全国性工人集体行动。
对于这一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我们找到的典型案例,是2008年多地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行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以提升工资待遇为目标的工业行动(番禺卡西欧工厂罢工事件)。
就第一个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在2008年11月半个月时间内,四个省份的四个城市(重庆、海南三亚、云南大理、甘肃永登,既包括大城市,也包括了中小城市)发起了连锁罢运行动。
我们猜测,大众媒体的报道,使得其他城市具有相同职业境遇和职业怨恨的出租汽车司机,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施加压力的机会,其最终目的要么在于启动当地的行业磋商,要么在于间接地对全国性或地方性行业政策产生影响,要么两者兼有。
而在2008年3月广东番禺卡西欧工厂的罢工事件中,工人是作为争取自己经济利益的理性行动者的面目出现的,厂方作为工人声言的目标方,地方政府则是作为工人声言的仲裁方,同时又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因此,对于这一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来说,我们的疑问是,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之类的发达经济地区,地方政府能否保持自己的中立仲裁身份呢?
由于GDP综合症,我们对此表示怀疑。
此外,在番禺的这个罢工案例中,推动工业集体行动的有利微观结构条件,是参与者的共同命运、可辨识的群体身份和预先存在的社会团结纽带和社会组织网络。
5.工具性处理“死亡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在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当中,另一个特殊的类别,本人将其称为“工具性处理‘死亡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在该类事件中,必备的形式要素大致有二:
其一,该类事件的导火索为个体家庭或小团体的生命损失(或身体的重度残疾和重大健康损害);
其二,是该类事件中很可能会牵涉到某个公共部门(基层政府、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或其代理人。
至于该公共部门或其代理人是否与所造成的损害有着直接责任关系,则并非重点。
各地盛行的“医闹事件”就是此类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典型。
⑤而在其他案例———如2008年陕西府谷事件和2008年广东增城事件———中,都涉及到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
在府谷事件中,交通民警的检查行为间接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因此,后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似乎还有一定的情理基础。
而对于广东增城事件来说,作为群体性事件冲击对象的当地公安部门,并没有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因此,增城事件中,工具性利用的意味似乎更浓一些。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来看,当人们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之类的损失时,如何借助于群体性事与公共部门进行符号博弈,以最大程度地获取赔偿金额,也许是隐藏在此类群体性事件背后的一个真实的认知逻辑。
具体来看,医闹背后的认知逻辑是:
“不闹不赔偿、小闹小赔偿、大闹大赔偿”。
再往上抽象一点,也许我们还能提出一个所谓的刁民理论:
即在某种情境下,由于稳定话语的两面性和过往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绥靖立场,各类社会行动者也许会逐渐意识到,扮演刁民极有可能收获刁民利润。
鉴于“刁民”理论已经深入国民之心,因此,我们可以预计,利用死亡因素或其他文化伦理因素实施工具性利用(要求经济补偿)的把戏,将成为导致地方性小型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6.意识形态或政治动机驱动的群体性事件
意识形态和政治动机驱动的群体性事件,除了政治反对派之外,最主要的就是族群冲突和都市恐怖主义活动。
最近两年时间里,分别发生在拉萨和乌鲁木齐的族群暴力事件,是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再具其他案例说明。
值得在此强调的是这类群体性事件与其他几类群体性事件最大的不同点:
除了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之外,它具有强大的预先组织和现场动员的潜能;
而与行业集体行动和工业集体行动相比更甚的是,由于意识形态目标作为终极激励,这一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具有相对更高的组织忠诚度。
7.网络场域内生的群体性事件
网络场域内生的群体性事件,指的不是在网路舆论空间中围绕现实世界中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而引发的后续网络集合行为,如网络民意支持、网络动员和网络人肉搜索行动等,而是指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起源、过程和结果均发生在网络舆论空间内部的那些群体性事件,如周久耕事件、郑州副局长“替谁说话”事件,以及更为特殊的网络“快闪”行为等。
①目前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于中国社会公共舆论空间的重塑和再构,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我们对七个类型的群体性事件,结合着具体发生的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说明。
这七个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其发生机制有的更为接近,有的则更为独立。
总体而言,我们大致发现了如下几个共同点:
(1)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其前提和诱因主要是真实的利益受损和长期且弥散的各类怨恨;
(2)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基层政治生态恶化和由此导致的社会信任感丧失;
(3)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选择的手段和战术来看,主要表现为“自组织”+“暴力对抗”;
(4)从多个典型案例当中,我们都发现了社会控制的误区,即以强制手段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而与此同时,我们遇到的社会控制挑战则是,在工具主义价值观盛行和基层政府合法性逐渐消减这双重因素的影响下,早先有效的群众工作手段已经失灵了;
(5)我们也在多个典型案例中观察到了高层级政府作为仲裁者和调停方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6)与此相对应,我们发现基层政府主要官员成了最主要的问责对象,而这一点,很可能将极大改变未来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事件参与者和社会控制方两者的主观认知现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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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经验案例之上的观察[J].开放时代,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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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姚胜南.群体事件中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探析[J].江南论坛,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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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其中的佐证之一,是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的查询结果。
输入“群体性事件”按题名检索(查询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晚22点整),共搜寻到417篇文献。
除去不相关的19篇之外,其余398篇中,1996年1篇,1997年1篇,1998年0篇,1999年2篇,2000年4篇,2001年10篇,2002年5篇,2003年12篇,2004年10篇,2005年15篇,2006年33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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