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字结构中之用法的质疑上课讲义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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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字词组直接用于主语、谓语、宾语等,起一个名词的作用,表示“所”字词组及其动词行为对象的内容,指称人或事物。
③
“所”字短语,由“所”字加在及物动词前面组成,指称动作所支配或关涉的对象,是名词性短语。
④
还有其他一些关于“所”字结构本质的系统论述通常也多认为其是名词性结构,这里不再一一赘述⑤⑥,本文特对上述“‘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这一成说提出质疑,以期对“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
请看下面的语言事实:
一、“所”字结构可以作谓语
“所”字结构可以作谓语,但一般不作独立单句的谓语,而往往作充当了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的谓语或作复句分句的谓语。
例如:
(1)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
(《诗经·
庸风·
载驰》)
(2)世有方士,吾王悉所招致。
(《三国志·
华佗传注》)
(3)上者皆所由陟,更无别路。
(《水经注·
河水四》)
(4)东谷者,古谓之天门溪水,余所不至也(姚鼐《登泰山记》)
例
(1)中的“所思”作充当了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百尔所思”的谓语,例
(2)中的“所招致”、例(3)中的“所由陟”、例(4)中的“所不至”都作了复句分句的谓语。
以往,人们为了证明“所”字结构的名词性而把这种谓语解释为名词性谓语,据我看来,这种谓语仍然是动词性的,因为“所”字对谓语动词(或动词短语)起的是强调作用,所以上面各例中的“所”字结构都体现出了明显的动词性。
例
(1)可译作“你们想百样,不如我前往。
”其中“尔所思”,“我所之”都是主谓关系,“所思”即“思”,“所之”即“之”(“之”,“往”的意思),都具有明显的动作性。
例
(2)、(3)在“所”字结构前边分别有“悉”、“皆”等副词作状语,用以限制“所”字结构所表动作的范围和频数。
“悉所招致”可译作“全都招来收罗”,“皆所由陟”可译作“都由这里攀登”。
可见,其中“所”字结构不应该是名词性成分,而确实是表示具体的动作行为。
至于例(4)的“余所不至”则应理解为“我不曾到过”,也是主谓关系,“所不至”作后一分句的谓语,具有动作性。
正因为“所”字结构可以作不独立成句的主谓短语的谓语,所以在“所”字结构前边常可以加表示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字。
(5)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
(《左传·
僖公三十年》)
(6)强自取柱,柔自取束;
邪秽在身,怨之所构。
(《苟子·
劝学》)
(7)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
抑亦盗跖之所筑与?
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与?
抑亦盗跖之所树与?
(《孟子·
滕文公下》)
人们为了说明“所”字结构的名词性,往往不承认这类情况的“之”是起取消主谓独立性作用的。
其实,“之”字前后为主谓关系:
例(5)的“君之所知也”即“君知也”,可译作“您知道的呀”。
例(6)的“怨之所构”即“怨构”,可译作:
“怨恨就会集结”。
例(7)的“伯夷之所筑”即“伯夷筑”,意思是说:
“仲子居住的房屋,是伯夷修建的呢?
还是盗跖修建的呢?
”而不必译作“仲子居住的房屋,是伯夷修建的房屋呢?
还是盗跖修建的房屋呢?
”也就是说“所筑”不等于“所筑之室”,它不具备名词性,试想,例句开头的“仲子所居之室”作者却不说成“仲子之所居”,足以证明“所”字结构的动词性还是十分明显的。
用同样道理可以说明“所树”也具有明显的动词性而充当该分句的谓语,它前面的“之”是起取消主谓独立性作用的。
二、“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
下面是一些“所”字结构带宾语的例子:
(8)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项王亦身被十余创。
(《史记·
项羽本纪》)
(9)所爱其母者,非爱其形也。
(《庄子·
德充符》)
(10)吾见申叔夫子,所谓生死而肉骨也。
襄公二十二年》)
(11)兹所谓一劳而久逸,暂费而永宁者也。
(《后汉书·
窦宪传》)
(12)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
(《木兰诗》)
这种情形,一般都认为“所”字结构作定语,即“所杀汉军”等于“杀掉的汉军”,而“所爱其母”不好解释为“所爱的他的母亲”,则解作“所以爱其母”,指“爱母”的原因(见郭锡良等《古代汉语》),至于“所谓”这种格式,则一般解作“所说的……”,也把“所谓”二字看作定语。
那么,像这一类语法现象的客观事实真的如此吗?
应当承认,“所”字结构作定语的现象在古代汉语中是大量存在的,然而却不可一概而论认为凡名词性成分前面的“所”字结构都是起修饰作用的定语。
上面的例(8)中的“所杀汉军数百人”就可译作“杀掉了汉军数百人”,例(9)中“所爱”与“其母”的关系只能是动宾关系,例(10)、(11)中的“所谓……”则可译做“算得上……”或“叫做……”。
特别是例(11),在《昭明文选》中“所”字作“可”,五臣注作“所”,可见“所谓”等于“可谓”,而“可谓”无论如何是不能作定语的。
另外,例(12)中的“何所思”、“何所忆”这类格式,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
“何所思”即“思何”,“何所忆”即“忆何”,是疑问代词作宾语而前置。
那么,既然“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而认为它是名词性结构则不妥。
三、“所”字结构可以带补语
下面是一些“所”字结构带补语的例子:
(13)君子所贵乎道者三。
(《论语·
泰伯》)
(14)而师法者,所得乎情,非所受乎性。
儒效》)
(15)所贱于桀跖小人者,从其性,顺其情……(《苟子·
性恶》)
(16)若所市于人者,将以实笾豆、奉祭祀、供宾客乎?
(刘基《卖柑者言》)
从以上各例可以看出,“乎”、“于”一类介词可以直接用在“所”字结构的后边,“所”字结构可以带由介词“乎”、“于”引进的补语。
那么既然它可以连带由介词引进的补语,显然就不是名词性结构了,可见,上例中的“所贵”、“所得”、“所贱”、“所市”都是谓述性的成分。
四、“所”字结构可作被动句式的动作中心语
下面再来看一些“所”字结构用于被动句中的例子:
(17)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
李斯列传》)
(18)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
(19)岱不从,遂与战,果为所杀。
武帝纪》)
(20)因被匈奴所破,西踰葱岭,遂有其国。
(《隋书·
西域列传》)
(21)父子并有琴书之艺,尤妙丹青,常被元帝所使,每怀羞恨。
(《颜氏家训·
杂艺》)
(22)若业为吾所有,必高束焉,庋藏焉……(袁枚《黄生借书说》)
在例(17)至例(22)中,“所”字结构都充当了被动句式(“为丞相所卖”、“为所虏”、“为所杀”、“被匈奴所破”、“被元帝所使”、“为吾所有”)的动作中心语,应当指出,能成为被动句式的动作中心语的成分决不会是名词性的,这里自不赘言。
《马氏文通》即有“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一例,并说“江充所败实为一读”(见该书第160页)可为旁证。
综上所述,所举语言事实告诉我们:
“所”字结构可以作主谓短语的谓语和分句的谓语,可以带宾语和补语,还可以成为被动句式的动作中心语。
所有这些都说明“所”字结构具有谓述性。
那么,其中只要有一条成立,就不能笼统说它是名词性结构。
然而人们传统地一直把它当作名词性结构来对待,这一观念又是如何来的呢?
原来,“所”字结构一般可以作主语、宾语和定语,也就是说“所”字结构在句子中可以充当名词所能充当的句子成分,那么,如何认识这一语法现象呢?
五、如何看待“所”字结构能作主语、宾语和定语
让我们先看下面一些语言实例:
(23)始臣之解牛之时,所见无非牛者。
养生主》)
(24)所欲有甚于生者。
告子下》)
(25)所与游皆为当世名人。
(韩愈《柳子厚墓志铭》)
(26)杀所不足而争所有余,不可谓智。
(《墨子·
公输》)
(27)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诸葛亮《前出师表》)
(28)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
(陶渊明《桃花源记》)
(29)乃丹书帛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
陈涉世家》)
(30)所操之术,多异故也。
(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
(31)此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其中,例(23)、(24)、(25)的“所”字结构作主语,例(26)、(27)、(28)的“所”字结构作宾语,例(29)、(30)、(31)的“所”字结构作定语。
人们往往据此认定“所”字结构具有名词性,试问,是不是凡能作主语、宾语和定语的句法成分就一定是名词性成分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为,在汉语中,动词或动词性短语本来就可以充当主语(如“学不可以已”中的“学”)、宾语(如“广故数言欲亡”中的“欲亡”)和定语(如“楚兵呼声动天”中的“呼”),所以不能据此认定作主语、宾语和定语的“所”字结构就是名词性结构。
更何况,汉语的表述习惯中本来就以适当的省略为常规,因为语言运用的本质在于快速有效地交流思想,有时候在不影响交际有效性的前提下省略某些语言成分可以达到快速交际的目的,这时人们就乐于使用简省的表达方式。
据此,可以认为,例(23)中的主语“所见”就相当于动词“见”的功能,“所”用在动词之前起强调作用,尽管“所见”含有“所见之物”的意思,但它是偏正短语省略了中心词的用法。
例(27)中的宾语“所言”就相当于动词“言”(说)的功能,“所”用在动词之前起强调作用,尽管“所言”含有“所言之词”的意思,但它也是偏正短语省略了中心词的用法。
这些被省略的中心词都是不言自明的,不必因此而认为“所见”、“所言”具有名词属性。
其他几例中“所”字结构作主语、宾语的例子都可以依照省略中心词的用法来理解。
至于“所”字结构作定语的几个例子,因为定语后边存在有中心词,自然不会改变“所”字结构本来的动词属性。
可见,“所”字结构在本质上具有动词的语法功能。
六、“所”字结构本质上具有动词的语法功能
综上所述,我们从五个方面对“所”字结构的名词性特点提出了质疑,认为“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这一传统看法应当予以否定。
“所”字结构在本质上具有动词的语法功能,“所”在“所”字结构中是一个表强调的助词,它的功能就在于强调它后面的动词性成分,借以达到突出动作行为的目的。
人们之所以总是将“所”字结构误认为是一个名词性结构,其原因在于往往用“者”字结构去类比它,“者”字附着在其他词语之后,如果该词语不是名词性的,也会使整个结构变成名词性的,而“所”字却不然,它不会改变与它结合的词语的词性,仅仅对与它结合的词语起到强调作用。
这一点还可从下面几例的综合分析得到证实。
(32)太后曰:
“诺,恣君之所使之。
”(《战国策·
赵策四》)
这个例句很典型,它无可辨驳地证实了“所”字结构具有动词性,而不具有名词性。
因为后一个“之”是“所使”的宾语,前一个“之”是取消主谓独立性的助词,全句可译作:
“任凭您支使他”,“所使”即“支使、安排”的意思,无疑具有动词性。
(33)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
吾尝跂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
这是一个多重复句,从第一层次看(分号处隔开),“所学”与“博见”对文,从第二层次看,“所学”与“思”对文,而“博见”和“思”都是动词性成分,以“对文必同性”的原则来看,可证“所学”为动词性成分。
另外从“所学”所在的分句来看,“须臾”充当“所学”的状语(因为“须臾”与“终日”对文,“终日”作状语),可见受时间副词“须臾”修饰的“所”字结构“所学”是动词性的。
(34)庖丁释刀对曰:
“臣之所好者,道也;
进乎技矣。
”(《庄子·
这一句中的“臣之所好者”的语法结构关系应当按如下A式分析,而不应按B或C式分析:
就是说“臣之所好”是个主谓关系的短语,“者”字加在这个主谓短语上构成“者”字结构,“之”字起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作用,“臣之所好者”应译作“我喜好的”而不应译作“我的所喜好的”,“所好”的语法功能相当于“喜好”,可见“所好”即便放在“所……者”格式中仍然具有明显的动词性。
(35)时为将,身所奉饭饮而进食者以十数。
廉颇蔺相如列传》)
这句话的意思是:
“当时赵奢作将领,亲自捧着食物送给士卒吃的行动用十来计算”,意谓赵奢亲自多次给士卒送饭送水。
其中“身所奉饭饮而进食者”的语法结构关系当作如下分析:
很明显:
“所奉”与“饭饮”之间为动宾关系,“进食”是“进献而使之食”的意思,“所奉饭饮”与“进食”之间的“而”字将前后两个动词性成分连结成一个动词性的联合短语,“身”字修饰限制整个联合短语作状语,最后再粘附“者”字构成“者”字结构。
“所奉饭饮”这一语言片断处在语法结构的深层,只能译作“捧着食物”,而不能译作“捧着的食物”,那么“所奉”即相当于“奉”(捧)的意思,无疑是动词性的成分。
据此,本文将“所”字结构不是名词性结构而是动词性结构的观点提出来,期待着同行学人的进一步探讨,以求对“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早日达成科学的共识。
参考文献
①王
力
1999
《古代汉语》,北京:
中华书局。
②周秉钧
1981
《古汉语纲要》,湖南:
湖南人民出版社。
③朱振家
1994
高等教育出版社。
④黄伯荣、廖序东
2003《现代汉语》,北京:
⑤王克仲
1982
关于先秦“所”字词性的调查报告,《古汉语研究论文集》,北京:
北京出版社。
⑥陆俭明
1983
“的”字结构和“所”字结构,《语法研究和探索》,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之+所字结构”中“之”用法的质疑
在古汉语中,“之+所字结构”的用法十分常见,“之”的用法更是众说纷纭。
要弄清此结构中“之”的用法,还必须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所”字结构的特点。
“所”字结构最基本的模式就是“所+动词”,当然也可以在动词前插入介词(如“以”“从”“与”等)。
“所”字结构表示行为动作产生的原因,处所,所凭借的工具、方式、方法,或与该行为动作发生有关的人。
不管是哪一种用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所”与后面的动词一起构成了一个名词性的短语,可翻译成“(所)……的人”“(所)……的原因”“(所)……的地方”“(所)……的工具(方式、方法)”“(所)……的东西”等。
其次,我们必须了解古汉语中一种特殊句式——判断句。
所谓判断句,它是区别于叙述句、描写句而言的,即以名词或名词性的短语作谓语的句子(叙述句是以动词或动词短语作谓语的句子,描写句是以形容词或形容词性的短语作谓语的句子。
这三种句式是根据谓语成分构成的不同而划分的)。
现在我们回到“之+所字结构”用法的讨论上来。
多数人,包括一些高中教参或测试卷答案都一致认为此结构中“之”为“助词,用于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用法。
如果此说法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这样认为:
“之”前的是主语,“所”字结构是谓语。
这样,问题就来了,“所”字短语是一个名词性的短语,如果“所”字结构作谓语,那此句就必然是一个判断句了。
果真如此吗?
试看下面几个都是判断句的例句,“是吾剑之所从坠”(《吕氏春秋·
察今》)、“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亦余心之所善兮”(《离骚》)、“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师说》),其表判断的都非“所”字结构部分,而是划横线的部分。
如果这还不能说明问题的话,大家可以扩大搜寻范围,最终你可以发现“所”字结构根本没有作谓语的用法。
所以,“之+所字结构”中的“之”根本就不是用于主谓之间之间。
那到底此结构中的“之”是哪一种用法呢?
其实,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和他著述的《汉语史稿》早给了我们答案,即助词,连接定语和中心词。
上述事例中“吾剑”“礼”“余心”“师”都是对后面“所”字结构所表达的内容对象上的限定。
可以佐证的就是在古汉语中,有时
对“所”字结构所表达的内容进行限定可省略助词“之”,如“驼所种树”(《种树郭橐驼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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