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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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五)其他。
第四章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一)从原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人民助学金转入;
(二)从收取的学生学杂费中提取10%。
第五章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为鼓励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纪,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凡我院普通本、专科师范专业学生,均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条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月6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月55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月45元,四等奖学金每生每月40元;
一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条件,具体见《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十二条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比例
(一)以班为单位进行评定。
(二)按四个等级评定:
一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占学生总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占学生总人数的40%,三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占学生总人数的40%,四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占学生总人数的10%,各个等次的奖励人数可按四舍五入的计算,但一般不准突破本班学生专业奖学金总额(W=30A,A为班学生数)。
凡各方面表现突出且没有补考的班级,可不出现第四等级。
第十三条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办法
(一)师范专业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均享受平均标准的师范专业奖学金数额,每月每生50元。
从第二学期起,在每学期开学初两个星期内以班为单位评出四个等级奖学金获得者,各人按评出的等级享受数额不等的奖学金。
(二)各系成立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政治辅导员、分团委书记、班主任组成,具体负责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班主任根据《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条例》规定提出本班一、二、三、四等师范专业奖学金初步名单,经系评审小组初审后,向学生公布名单,征求学生和教师意见,最后由系评审小组审定后,填写《师范专业奖学金呈报表》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并转院领导批准。
(三)学生干部在其他条件与本班同学相等的情况下,可优先进入相应等级。
(四)经批准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如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奖学金。
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或不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一)休学期间。
(二)欠交学杂费的学生。
(三)留级、转系(或转专业)重读的学生。
(四)受通报批评者,停发一个月师范专业奖学金;
受警告处分者,停发二个月师范专业奖学金;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师范专业奖学金;
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师范专业奖学金;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五)学生每补考一门课程,停发一个月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对已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如出现不符合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条件的情况,其他学生有权向系或学院反映,各系核实后及时降等或停发其专业奖学金。
第六章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凡我院在校非师范类本、专科学生,满足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七条申请条件:
(1)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优良;
(2)操行评定成绩为“优秀”等级;
(3)体育成绩合格;
(4)综合测评位居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20%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第十八条评选人数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共设一、二等奖共两个等级,标准分别为:
每生每年700元、400元。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置的比例为:
一等奖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5%,二等奖获得者占学生总数的15%。
第十九条评选要求
(一)评定工作在学生操行评定、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开学初进行。
评定工作由系组织实施。
(二)奖学金的评选按专业年级为单位进行。
(三)各班级推荐获奖名单,由各系审核并公示,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或推荐。
(四)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七章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新生(简称新生,下同)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
对高考成绩高于所在省、自治区一本录取分数控制线以上的本科新生及高考成绩高于所在省、自治区二本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专科新生,均可参加新生奖学金评审。
新生奖学金由学院招就办根据评审条件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定。
新生奖学金额度由学院招就办根据当年招生情况提出方案,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定。
新生奖学金在每年9月评选,于每年新生开学典礼时予以表彰,并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章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奖
第二十二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我院每学年进行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评选。
三好学生按可参评人数的15%比例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按可参评人数的20%比例评选;
三好学生标兵根据条件从三好学生中产生,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
单项奖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评选推荐最优项,即每人限报一项单项奖参评,单项奖推荐的总人数比例控制在可参评人数的15%内。
在同一次评选中,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不能兼得。
第二十三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念。
在大是大非面前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2.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认真学好政治理论课和思想教育课。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热心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4.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5.有正确的劳动观点,积极参加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认真搞好清洁大扫除,讲究集体和个人清洁卫生。
6.操行成绩评定为甲等。
(二)学习成绩方面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巩固,勤奋学习,无旷课,一学年中各科考试、考查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者,其中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
(三)体育锻炼方面
1.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出操,认真做操,无旷操,积极参加系、院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2.认真上好体育课。
体育课成绩中等以上,并达到《国家体质健康设置标准》。
第二十四条三好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评选,且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特别突出。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无旷课,成绩优异,各科考试成绩85分以上,考查成绩80分以上。
(三)坚持体育锻炼,坚持出操认真做操,无旷操,积极参加名种文娱、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课成绩良好以上,并达到《国家体质健康设置标准》。
第二十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从担任院、系学生会和团委(分团委)委员,担任班委、团支委委员和社团负责人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生干部中评选。
其条件除按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工作积极负责,有一定工作能力,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各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敢于坚持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能联系群众,办事实事求是。
(四)学习勤奋,学习成绩良好;
坚持体育锻炼,带头参加体育活动,达到《国家体质健康设置标准》。
无故旷课旷操。
(五)积极参加学生业余干校学习,成绩合格,理论指导工作效果显著。
第二十六条单项奖评选条件
在某一方面表现较为突出者,授予单项奖。
单项奖分为下列六种:
(一)研究与创新奖: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二)道德风尚奖:
用于奖励见义勇为、助残扶贫、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积极参加其它社会公益活动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三)进步显著奖学金:
用于奖励综合素质进步显著的学生,凡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班级排名比上一学期排名高出10位者,均可提出申请。
(四)学习成绩优良奖:
一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者。
(五)社会工作先进奖:
在校刊、系刊、广播室和学生社团等部门工作积极,成绩显著者。
(六)文体比赛优胜奖:
在校外县级以上的各级各类正式比赛中获团体前三名和单项前六名或校内文体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七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团干团结一致,带动全班同学完成各项任务;
工作积极、认真负责;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政治学习,能经常开展各种有益班级活动,有良好的班风。
(三)班级同学勤奋学习,有良好的学风,一学年考试成绩及格率在90%以上。
(四)坚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院、系组织各项体育活动,绝大多数同学能坚持参加早操和文体活动,有90%以上同学达到《国家体质健康设置标准》。
(五)班内同学能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学生守则,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产,积极参加集体劳动,认真搞好室外内外清洁卫生。
(六)班干部能认真考勤,按时上报考勤情况;
班级同学遵守纪律,旷课、旷操少。
(七)一学年内全班同学无记过以上处分的现象。
第二十八条评选办法
(一)每学年初,在上学年度学年鉴定、操行评定的基础上,由各班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二)由班主任组织班委将班内评选结果意见及评为先进个人的主要事迹填写好呈报表,签署班主任意见,交系领导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并放入学生档案。
(三)先进集体评选由各系提名,由学生工作处综合各系意见,再放回由各班按条件进行认真评选,最后报学院审定。
第二十九条宿舍管理先进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全院开展系际“宿舍管理先进集体”竞赛活动。
每学年末评奖,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每次检查评比进行评选,凡在检查评比中多次优胜的系,可获“宿舍管理先进集体”荣誉,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宿舍管理先进个人评比奖励办法
对协助学院搞好宿舍管理,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可评为“宿舍管理先进个人”具体评比奖励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干部,各楼长、层长,各宿舍舍长,院、系学生会生活部各委员,各班生活委员。
(二)评选条件
1.积极履行所担任宿舍管理的工作职责,完成学院交办的有关宿舍管理的工作任务,督促本楼、本系、本宿舍同学遵守宿舍规则,搞好环境卫生和治安防范工作,表现突出。
2.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现象和行为能干涉制止、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三)评选奖励办法
每学年末,由各系按评选对象(各宿舍舍长、各系学生会生活部各委员、各班生活委员)30%的比例,评选出本系的“宿舍管理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同时,院学生会、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也按30%的比例评选“宿舍管理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各项奖励奖金金额:
(一)宿舍管理先进集体:
300元;
(二)先进班集体:
150元;
(三)三好学生标兵:
300元;
(四)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00元
(五)研究与创新奖:
50元
(六)进步显著奖学金:
(七)道德风尚奖:
(八)学习成绩优良奖、文体比赛优胜奖、社会工作先进奖、宿舍管理先进个人:
第九章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
奖学金与广州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评选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按照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早操)、校纪校规等指标进行综合测评。
评选程序为个人申请,层层评选公示推荐审批。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广州助学金,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项的评选。
第三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由学院统一以交学费等形式发给获奖的学生,学生凭荣誉证书和学生证到学院财务处办理。
学生可把奖金用于交学费、购买正常学习、生活用品。
第三十五条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学生如有不符合受奖条件的,如品行不端正、不守纪、不出操、有烟酒嗜好、猜码赌博、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等,均取消所获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奖学金颁发一个月内,学生要把资金使用情况、先进事迹和获奖心得体会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向学院汇报,再由学院报送一份给区教育厅(包括颁奖照片)。
第三十七条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学生要以书面形式定期(每学期第一、十、二十周)向学院报告自己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再由学院报送区教育厅,并随时接受区教育厅、财政厅到校对奖学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三十八条为了表彰先进,鼓励学生奋发向上,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学院在应届毕业生中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九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和名额:
评选对象为我院应届专科毕业生。
评选名额由各系按本单位毕业生总数10%以内掌握。
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四十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
能模范地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校园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刻苦学习,积极工作,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艰苦朴素,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表现突出。
在校期间必须每学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中的一项。
(三)毕业学年学习一如继往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优秀,达到国家体质健康设置标准;
工作积极踏实,善始善终。
(四)转变就业观念,服从学院推荐。
能正确地对待推荐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国家、集体利益为重,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四十一条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在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经系领导同意,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一)学院颁发“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二)学院酌情发给优秀毕业生奖品。
(三)对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做到优才优用,安排他们到最能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去。
(四)学院将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第十一章社会奖学金
第四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院设立的奖学金,简称社会奖学金。
第四十四条社会奖学金的奖项、奖励名额和具体要求根据设奖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意愿并结合学院实际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学年受过各类处分的学生不参加以上除师范专业奖学金外的各类奖学金评定。
第四十六条凡因学业原因转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学生,不参加转入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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