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方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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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集体(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都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一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单位及个人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有稳固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四)已付购房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同意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公积金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本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依照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形综合确信,一样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7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样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之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公积金治理机构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或有效购房凭证;
(五)已付购房款证明;
(六)公积金治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公积金治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还贷能力、抵押房产状况等情形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准予贷款的,公积金治理机构别离与抵押(出质)人签定抵押(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定保证合同,并通知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以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应及时到房产治理部门办理抵押记录手续,并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保管。
第十四条公积金治理机构、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售房人)或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五章贷款归还
第十六条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之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清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约定,在指定的个人银行帐户上存储很多于本期还款额的存款。
受托银行应依照合同约按时刻,及时从借款人还款帐户中扣收本期应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提早全数还款的,应向公积金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提早还贷手续,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再也不调整退还,借款人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按实际利用期限计收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借款人超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治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产抵押、公积金质押、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形,经公积金治理机构同意后,采纳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纳几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作抵押的,必需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
抵押财产的价值,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信,并经公积金治理机构确认。
房产抵押期间,未经公积金治理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转让、赠予、变更。
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按规定办理抵押记录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的,质押期间,出质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质押期间,如公积金治理机构认定出质人不具有出质资格,借款人应依照公积金治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另行提供新的出质人或变更担保方式。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不能提供房产抵押或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应由公积金治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时期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需具有代为归还全数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受托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存有必然数额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公积金治理机构有权委托银行从其保证金帐户中扣除。
借款人办结房产抵押记录手续将房产他项权属证明文件交受托银行保管后,保证人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第七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治理机构可依法对抵押物或质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应按以下顺序分派: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的直接费用;
(二)扣除与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有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剩余部份退还借款人或其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取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公积金治理机构有权依法追索不足部份。
第八章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所购衡宇确需保险的,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签定前办理抵押房产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保险期限须与贷款期限一致,并将公积金治理机构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在贷款本息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
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进行补偿,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之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从头提供公积金治理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九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治理机构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借款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积金治理机构和受托银行有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用情形进行检查。
借款人擅自改变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公积金治理机构有权按《贷款通那么》第七十一条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条公积金治理机构应认真按本方法做好公积金贷款的监督和治理。
借款人如持续3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治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送催还超期贷款本息通知书。
公积金治理机构应做好违约贷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按法定程序追偿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说明。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公积金贷款治理的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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