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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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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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医点零售药店日常管理制度
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2.3《关于进一步规医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
2.5《关于《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
2.6《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2.7《关于本市医点药店对规定围处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
3职责
3.1店经理负责医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工作。
3.2医保柜药师、营业员负责医保日常操作。
4管理概要
4.1硬件要求
4.1.1营业面积≥100平米,其中医保服务区域面积≥50平米,采光通风好。
医保柜外服务区≥25平米,配备饮水机、椅子等,供参保人员休息。
4.1.2设立医保展示柜,非处药与处药应分柜列,并按“支付式”分类摆放,展示品种为所有配售品种,展示品种数符合医保管理规定。
4.1.3设立单独的医保服务区域、医保仓库,保证医保目录药品的正常供应。
4.1.4设立独立的医保电脑管理系统、建立单独的医保药品进、销、存台账。
4.1.5统一门楣“医点零售药店”,在店门口明显位置安装“定点药店夜间按铃”标识及“医点零售药店24小时服务”指示灯箱,设有夜间售药窗口。
4.1.6在医保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贴(公示)公司统一制作的《参保人员须知》、《医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和《医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便参保人员购药。
4.2人员配备及要求
4.2.1必须配备1名以上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确保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2.2必须任命1名首席药师,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执行医保管理制度,首席药师需由执业药师担任,并通过培训。
4.2.3必须指定专人(可兼职)负责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日对帐、结算工作及医保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保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4.2.4医保柜营业员必须熟悉医保用药目录、政策,掌握医疗保险专用计算机的操作知识,能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提供服务。
4.3管理规
4.3.1保证24小时服务。
为参保人员提供《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围的处药品外配服务和非处药品的自购服务。
4.3.2门店制定24小时药师上岗排班表,确保24小时营业时间药师在岗服务。
4.3.3认真履行与县医保局签定的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医保有关政策,按照公司医保操作流程规操作。
4.3.4医保柜药品按列规定分类列摆放,不得与药房其它柜台的药品混淆,帐物必须相符。
4.3.5同一商品编码的药品,医保柜台的价格不得高于非医保柜台,同一通用名不同商品名的药品,医保柜台和非医保柜台提供的品种应一致。
4.3.6做好医保暂缺药品缺货登记,记录病人的姓名、地址、联系,尽快解决。
4.3.7每天晚上24点结清当日销售,日清月结。
4.4禁止行为
4.4.1超量、超围供应药品,杜绝外错事故的发生。
4.4.2以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它物品代药,或以处药代替非处药,以一种药品代替他种药品,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3以不正当竞争形式进行营销活动。
如买赠活动。
4.4.4向参保人员销售假药、劣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5申请结算“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费用。
4.4.6发现参保人员冒用、伪造、变造的医疗保险凭证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7发现参保人员持用涂改、伪造、变造的处或与医疗保险凭证相关项目不符的处仍给予配药,并申请结算相关费用。
4.4.8市医保局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4.4.9医保专用(ISDN线)仅限医保工作使用,任人一律不准私自挪作他用,包括上网、打游戏机。
5处罚
质量部加强部自查工作,主动适应医保政策。
对违反医保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店经理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6对外公示
6.1《参保人员购药须知》(见附件一)
6.2《医点零售药店配购药品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6.3《医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见附件三)
参保人员购药须知
一、参保人员购药须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
二、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只能使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不足部分应用现金支付。
三、根据省人保局文规定:
参保人员购买“支付”一栏标为“甲类”的药品,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1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1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支付”一栏标为“20%”的药品,由参保人员先自负20%比例现金,其余费用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购买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药品。
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药品配售服务。
单次配购药品费用原则上不超过200元,如确需超过200元的,定点药店应认真审核并将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医保管理部门核查。
五、参保人员每自然月累计购药次数超过6次或费用超过800元的,医保管理部门将对购药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停止该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在定点药店的划卡结算功能。
六、非处药品的配购药规定
1、西药或中成药每次限购1至3个品种;同一次购买中西药限5个品种以,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2、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用量;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3、《医点零售药店非处药单品种一次销售限量目录》围的非处药品,按目录限量销售。
七、处药品的配购药规定
1、处药品用药围应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2、每西药处限1至5个品种、每中成药处限1至3个品种;中西药同用处的药品总量限5个品种以,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3、门诊西药、中成药处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限1至7天用量);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处限2用量;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等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量可酌情限1个月用量。
4、门诊处自开具之日起3日有效。
处必须由医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并有执业医师签章;处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原处医师在更改处签章。
八、规定围其它处药登记销售的配购药规定
1、规定围其它处药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
2、规定围其它处药的配购药规定按照非处药品的配购药规定执行。
附件二:
医点零售药店配购药操作流程
附件三:
医点零售药店服务公约
1、店堂整洁,环境舒适
2、指导用药,当好参谋
3、价格合理,诚信服务
4、规管理,保证质量
本店监督:
8131929
首席药师负责制度
1目的
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推进药学服务,提升药师服务水平,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2.3《关于本市医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
3职责
3.1负责指导、督促药师,规执行医保管理制度。
3.2负责对医保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管理概要
4.1选聘条件
4.1.1已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具有一线实践经验,从事药品销售或审、配工作3年以上。
4.1.2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4.1.3具有良好的资质信誉,无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和“药托”等不良行为记录。
4.2选聘法
4.2.1医点药店应设立一名首席药师。
4.2.2由经理推荐,民主选聘,并培训合格。
4.2.3报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管分局备案。
4.3岗位职责
4.3.1首席药师是药店在药品经营活动中提供处审核、合理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服务、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的责任人;除履行执业药师职责外,还负责指导、督促其他药师从事相关工作。
4.3.2首席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4.3.3首席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容的胸卡。
4.3.4首席药师应当指导并检查本医保专柜日常工作的规操作,督促店经理保证24小时药师在岗服务。
4.3.5首席药师负责对医保专柜药师业务能力的培训。
4.3.6首席药师需承担作为药师的所有职责,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处药品外配服务,包括处审核、用药指导、药事咨询、投诉接待等工作,具体参见《药师管理制度》。
4.4解聘
4.4.1对不能履行首席药师职责的,由公司进行换聘并报所在地药监分局备案。
4.4.2首席药师在执业期间被取消执业资格或有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公司立即解聘。
5记录表式
《医保政策及文件学习记录》
药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更好发挥药师的作用,指导市民合理用药,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
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2.3《关于本市医点药店推行首席药师负责制的通知》
2.4《关于本市医点药店对规定围处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
3职责
3.1做好处审核和其他处药品的登记销售记录工作。
3.2向参保人员提供查询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
3.3做好顾客投诉的接待、记录和处理工作,
4管理概要
4.1基本要求
4.1.1药师资质证明必须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
4.1.2药师在当班服务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职称(务)等容的胸卡。
4.1.3具有一定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药品信息。
4.2处的审核
4.2.1审核处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处,处药品是否为医保围药品。
4.2.2审核处书写是否完整规,病人信息是否正确,处是否在有效期(门诊处自开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当日有效),有无配伍禁忌,是否超剂量,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有无医生签字等。
遇不规处做好不规处记录。
4.2.3对有问题的处,不得擅自更改,需经原处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可调配。
4.3其他处药品的登记销售
为参保人员配购其他处药品时,应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并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
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4.4合理用药指导服务
4.4.1合理用药服务的适用围
4.4.1.1参保人员自购医保OTC药品,顾客提出需求时;
4.4.1.2顾客提出当日第二次医保拉卡购买OTC药品需求时;
4.4.1.3顾客购买的OTC药品金额超过医保局限额规定时;
4.4.1.4其他需要指导的情形。
4.4.2合理用药指导的容要求
4.4.2.1指导容应以药典或说明书为标准;
4.4.2.2指导容应以注意事项(药物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等为主。
4.5查询和投诉
4.5.1需热情接待来查询和投诉的顾客,并做好记录。
4.5.2对职责围事件需及时处理;对职责围外无法处理的事件,及时报店经理。
必要时直接根据事件的不同报公司相关部门(行政事务总部、质量部、市管理总部等),做好事件的跟踪工作,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顾客。
5记录表式
5.1《处药销售记录》
5.2《其他处药品销售记录》
5.3《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情况和药师指导购药记录》
5.4《医保不规处记录》
药师24小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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