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类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精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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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物价检查所,各市、地、县公路运输管理处(所)
壹、《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说明………………………
(1)
二、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单价……………………………………………………(13)
三、汽车大修工时定额
1、汽车大修工时定额汇总…………………………………………………………(15)
2、汽车大修分项工时定额…………………………………………………………(16)
四、汽车维护工时定额
1、汽车二级维护、壹级维护、走合维护工时定额汇总…………………………(25)
2、汽车二级维护、壹级维护、走合维护分项工时定额…………………………(26)
五、事故车修复工时定额
1、轿车类事故车辆修复工时定额………………………………………………(35)
2、客车类事故车辆复工时定额……………………………………………………(37)
3、货车类事故车辆复工时定额……………………………………………………(39)
六、摩托车维修工时定额
1、摩托车大修、总成修理工时定额………………………………………………(45)
2、摩托车二级维护、壹级维护工时定额…………………………………………(46)
3、摩托车小修工时定额…………………………………………………………(47)
七、汽车专项修理工时定额
1、汽车机加工、校验专项工时定额………………………………………………(53)
2、汽车蓬布、座垫、窗帘专项制作工时定额……………………………………(55)
3、汽车门窗玻璃安装专项工时定额………………………………………………(56)
4、汽车空调器专项修理工时定额…………………………………………………(57)
5、汽车采暖专项修理工时定额…………………………………………………(58)
6、汽车美容专项工时定额…………………………………………………………(59)
八、汽车小修分项收费标准……………………………………………………………(61)
九、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89)
十、电子仪器故障诊断检测收费标准…………………………………………………(93)
十壹、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95)
十二、汽车其它维护项目收费标准……………………………………………………(97)
十三、汽车车型分类
1、轿车……………………………………………………………………………(99)
2、客车……………………………………………………………………………(100)
3、载货车…………………………………………………………………………(101)
4、自卸车、罐车、起重举升汽车…………………………………………………(102)
5、拖挂车、叉车、装载机………………………………………………………(103)
十四、汽车、摩托车总成及其零部件划分
1、汽车总成及其零部件划分……………………………………………………(105)
2、摩托车总成及其零件划分……………………………………………………(109)
十五、汽车维修辅助材料名称…………………………………………………………(111)
《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实施说明
一、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维修市场运营行为,保护车辆承托修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价格管理有关方面的规定,特修订《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汽车、摩托车、农用车、轮式工程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各类汽车特约维修中心(站)、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部等,均应遵守本《标准》。
三、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各维修企业能够在本《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且在醒目处挂牌公布。
四、汽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
壹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
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
其中壹、二类维修工时单价不含辅料费,三类和机加工、车辆急修含辅料费。
五、维修费的具体构成:
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1、工时费=工时定额×
工时单价
本《标准》规定的工时定额为最高标准,企业能够根据维修车辆具体情况,在不超过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结算工时。
2、材料费:
是指维修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件费(含配件、漆料、油料、辅助材料等)和自制配件费。
漆料、油料:
按实际消耗量结算。
3、其他费用:
包括外加工费及材料服务费等
外加工费:
是指在维修过程中,发生在厂外加工的费用,按实际外加工费结算。
材料服务费:
是指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六、维修费用结算规定
1、《标准》未列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可参照同类车型工时定额,且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2、进口或引进技术生产的客、货车整车或总成大修工时按同类国产车工时定额增加不得超过30%。
3、卧铺客车车身大修工时按同类客车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20%。
4、各类双排座车大修,其车头、车身、蓬垫部分的工时按同类车型相应工时增加不超过20%。
5、带有轮边减速器的车辆,减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后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6、前驱动装置的车辆,驱动装置大修按其同类车前桥工时增加不超过20%。
7、方向机装有液压助动装置的车辆,其液压助装置大修,按同类车型前桥工时另增不超过20%。
8、大梁断裂(复加),更换二根之上横梁的,由承托修双方商定后签订维修合同。
9、装有独立机组装置的车辆,独立机组大修时按相应发动机总成大修工时结算。
10、装有空调装置的轻型客车大修时增加不超过50工时,中、大型客车增加不超过100工时,货车增加不超过40工时。
11、全车喷漆工时按硝基漆工艺测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过原全车喷漆工时10%;
金属漆(烘烤)增加不超过20%。
12、凡三桥之上的车辆大修时,四桥之上每增加壹桥按同类车型的后桥和轮胎的工时增加不超过40%。
13、厢式贷车厢视情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加不超过30%。
14、自卸车6t(含6t)之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加不超过50%结算。
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包含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之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
16、凡二缸及之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
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
含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壹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
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确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标准《汽车小修分项收费》累计后壹且结算,且在合同中写明。
18、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
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小修项目综合收费标准以壹类维修企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二类维修企业按壹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8系数收费,三类维修业户按壹类企业收费标准乘以0.5系数收费。
有相关拆装的工时另加。
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确定。
19、在同壹总成件、基础件中,有俩项(含俩项)之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时进行时,该总成件、基础件的拆装工时只允许计算壹次。
20、单壹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
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结算。
21、汽车小修收费=小修各项目收费+材料费。
其中:
小修各项收费按前述第18条计收,材料费按本标准规定收费。
22、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是指某壹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
所列“检修”,是指除拆装外完成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全部作业;
项目中带“”号,是指不包括相关件的拆装费用;
未注明的不得重复计费。
23、维修企业应按核定运营范围承接小修项目。
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
24、承修事故车辆维修企业需严格执行本《标准》收费。
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
25、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
“壹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
“严重”是指车辆损坏程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
26、凡维修企业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10%结算;
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15%结算;
特殊情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且在维修合同中详细规定。
27、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协商确定,且在维修合同中注明。
28、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必须事前检验合格,征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过当地同类新件零售价50%收费,且不准收取材料服务费。
29、汽车二级维护前和作业过程中的诊断检测、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调试,以及汽车大修作业过程中的人工检验、竣工检验和调试工时,除维修竣工出厂前送综合性能检测外,均已居维修分项工时定额中。
未进行相关的诊断、检验,不得收取该项目的工时费。
30、车辆总成修理时需采用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故障诊断的,其检测费用可由托修方承担,但维修企业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
31、车辆单项性能检测按本标准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分项收费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企业可根据具体车辆检测工作难易程度适当下浮收费。
经省交通厅认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的车辆大修、二级维护竣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另行制定。
32、事故车辆施救起步费,拖吊车作业费等按本《标准》中《事故车辆施救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33、汽车维护、小修及事故车辆维修的补漆收费,如小于1㎡按1㎡计算,大于1㎡不足2㎡按2㎡计算,以此类推。
34、农用客、货车辆按同类车型工时定额结算。
七、其他规定:
1、严禁托修方将车辆(含事故车)送到不符合维修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维修。
承修方必须按《浙江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定的维修类别、范围承修车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为确保维修质量,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竣工后,按规定应上线检测的,必须上线检测。
检测不合格项目重新修理以后再次检测的费用由承修方承担。
维修车辆在质保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的,由承修方无偿修复或赔偿。
3、承修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虚报冒领、以旧充好、少修多收、质价不符、代开发票、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检测或不按实际检测项目计收检测费等,由交通、物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4、二级维护(含二级)之上或维修费用预计在2000元之上的车辆维修,承、托修方应签订维修合同,且按合同实际发生的维修作业项目计费。
5、车辆维修竣工后,承修方应出具有效发票,其工时费、材料费、材料服务费、外加工费等,须开列清楚。
且附工时清单、材料清单,壹式俩份,壹份交托修方,壹份存档。
6、壹、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汽车维修价格结算员,持证上岗,负责结算和单据归档工作,且接受和协助交通、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7、承、托修方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产生纠纷,可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本《标准》由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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